张劲:革命和发展逻辑下的“国家治道”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575 次 更新时间:2013-12-04 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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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劲  

 

不久前闭幕的共产党18届三中全会强调,“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饱受诟病的劳动教养制度即将废止。尽管作为一个法律制度的正式废止,在程序上还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来最终完成,但这只是一个时间问题,因为,没有人怀疑党的决定的可靠性,也没有人怀疑那些投票的人大代表或委员的政治敏感性。不过中央并没有清楚的说明废止的原因,也没有对如何评价实行了几十年的制度进行评价。按照习惯,最可能的说法是:过去实行劳动教养制度是必要的,后来改革劳动教养制度是正确的,现在废除劳动教养制度是及时的。这就叫审时度势、运筹帷幄,按权威说法是“不能相互否定”。

不管怎样,法律家们还是欢欣鼓舞的,因为几十年的吁求终于得成正果。但是,值此鼓舞之际我们也不得不反思:为什么一个在法律上看来百病丛生的制度却可以实施50余年之久?我相信,这绝不是为政者不懂得宪法和法律的基本常识。我还相信,劳教制度是观察中国制度建构的一个窗口。一切所谓有“中国特色”的制度都在遵循着我们独特的逻辑和思维方式。而这种逻辑显然不是建基于西方化的“自由”、“法治”的考量,而是革命和发展逻辑下作为“国家治道”的呈现。

1、革命宪法与劳动教养——革命与法治之间

批评者大多会说:为什么劳教制度是恶法?是因为它首先违反了宪法。宪法规定了人身自由,而劳动教养制度是非法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这个道理很简单,也很显明,不必我在此赘述。似乎宪法是很好的,只是被劳教制度这个歪嘴和尚念错了经。其实不然,也许根本的问题恰恰出在宪法上。

写文章讲究个开宗明义,立宪法尊崇个提纲挈领,宪法的第一句话很重要。82年宪法即使是建国以来最好的一部宪法,但宪法序言的第一句话还是这样表达的:“中国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国家之一,中国各族人民创造了光辉灿烂的文化,具有光荣的革命传统。”有个叫何兵的转发了一条微博,有学生问他:“为什么我们的宪法是革命传统呢?”问题问得好啊!这就是中国宪法,这是一部崇尚“革命传统”的宪法。我不否认,随着宪法的修改,尤其是2004年的修宪,“革命传统”淡化了,但是其底色还在。中国的宪法和西方国家的宪法是大不一样的,其主旨追求与西方相去甚远。

“革命”是我们熟悉的语词。“革命”在中国,具有无与伦比的正当性,进步势力叫革命派,进步的党叫革命党,革命家也是一个最高荣誉。你看在邓小平的同志悼词里是这样排序的:“伟大的无产阶级革命家、政治家、军事家、外交家,久经考验的共产主义战士,中国社会主义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总设计师,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创立者。”革命家被排在首位。革命代表正确和进步不言而喻。过去,我们经常批评英国宪法体现了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不彻底性;批评美国宪法具有革命妥协性,而我们的宪法最革命。既然是“革命传统”的宪法,那么宪法乃至于整个国家政治法律制度的根本性价值预设就要服从于无产阶级的伟大革命事业。这就是中国宪法的政治性。显然,这和西方国家基于公共权力控制的宪政预设是不一样的。

既然要革命,革命就不是请客吃饭,阿Q说,就是要革他妈妈的命!于是,一些人就成了革命事业的阻力,他们是革命的对象,人群就被毛泽东分成了“积极分子”、 “消极分子”。于是,劳动教养就成为处理那些消极分子的重要手段。至于这样的手段是否符合正当程序的要求并不重要,重要的是革命事业的顺利推进。衡量一个人是否应该被劳动教养的标准就不是法律上的事实和程序,而是是否有助于革命事业。针对有人提出废除劳教制度,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的彭真在公安部的大会上讲:“无产阶级专政的工具一个都不能丢!”。劳教制度就是这样一个得心应手的革命和专制工具。哈耶克说,“任何革命都不可能增进对法律的尊重”。我深以为然。詹宁斯也说过:“革命可以对任何人实施任何东西”。也就是说,革命经常是为达目的不择手段的。因之,革命与法治是根本对立的。长期的革命历史进程造就的和现代法治主义的观念背离是劳教制度得以在非议中持久延续的重要原因。所以,革命思维是劳教大行其道的观念基础。从这个意义上说,劳教制度首先并不接受法律的规制,它首先需要满足的是革命政治的需要。

2、国宪还是契约—自由与秩序之间

西方的宪法被认为是人民和国家政权的契约,这种观念被几乎所有的饱受欧风美雨沐浴的中国宪法学者接受了。但是,别具慧眼的钱穆先生认为:如果西方国家可以称为“契约国家”的话,中国则是“信托国家”。窃以为,这个判断依然适用于今天的中国,否则回答不了“永远跟党走”的命题。这样,宪法就不是人民和政权的契约,而是党给人民描绘的路线图和行动指南。所以,中国的宪法是在一个完全不同的意义上展开的,其目标是建设一个“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其落脚点是“国家”,它和美式宪法“为使我们自己和子孙后代得享自由之福”是不一样的,其落脚点是“我们自己”。

正是因为如此,彭真同志才将宪法关于公民权利的宪法规定看作是“国家制度的延伸”。如何理解这个“延伸”呢。就是国家政权是“皮”,个人自由是“毛”,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就是这个道理。这也和当下“国家好,民族好,个人才会好”的诠释心意相通。像广告词说的,“大家好才是真的好”!当然这个大家是国家。这样,宪法首要的关切是国家的稳定秩序,而不是公民的自由。

所以,本质上中国宪法首先不是“人权保障书”。“赏善罚奸、国之宪法”,这才是中国宪法的本真。于是宪法本身也是一种工具,一种服从于国家治理目标的工具。为了维护国家政权,个人自由需要限制,需要作出牺牲。毛泽东说“为有牺牲多壮志,敢叫日月换新天”。这句话用在这里可能并不妥帖,但是在自由与秩序之间,我们的宪法选择了秩序优先是毋庸置疑的。于是,宪法在规定了一系列公民基本权利之后就有了宪法51条“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正因为如此,我们才有了“稳定压倒一切”的口号。任何可能对稳定秩序的威胁都可能被视为异端,任何对主流价值的非议都被认定为消极分子,就需要进行教育和改造。劳动教养就是防止这些消极分子对既定秩序进行思想的侵蚀和行动的破坏的重要工具。所以,我们看到劳动教养的基本理由就是 “危害公共安全,扰乱社会治安秩序” “扰乱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或者生活秩序”“颠覆国家政权”等违法行为。我们经常批评说,劳教制度限制人身自由都是这些表达模糊,边界不清的口袋罪。这些口袋罪其实都可以从宪法52、53、54条当中看到它清晰的影子。这些口袋罪难道不是我们宪法提供的么?可以说,劳教制度的设计和国家主义的宪法观念一脉相承。

3、复兴路上——公平与效率之间

宪法不仅重视革命传统,在序言中还系统的回顾了几十年的建设成就。我们的宪法就是要号召全体人民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要专心致志搞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因为国家的发展是硬道理。所以,我们宪法的第一追求不是“个体的自由”而是“集体的光荣”。这种宪法定位从近代以来将宪法看做是富国强兵的工具是一以贯之的。历史上,我们曾经是多么的辉煌;以来近代,我们曾经又是多么的屈辱,历史的光荣、近代的屈辱、与今天作为后发现代化国家的焦灼感交织在一起。专家说去年复兴指数完成62%,今年怎么也得63%吧?一万年太久,只争朝夕。这个时候,效率就成为我们的第一追求。我们知道,法治主义追求公平、公正、公开。过去我们经常说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但实际上公平真的难以兼顾,效率就成为了我们复兴路上首要的考虑。因为,劳教制度正是满足这样的效率需求,不被法律捆住手脚,如臂使指得心应手。大家批评劳教由公安一家独办,这确实缺乏必要的制约,但它是最符合效率的。

我讲这些不是要为劳教制度辩解,而是要说明一个具体制度的分析需要放到大的社会环境中去考虑,要围绕中国整个的政治体制来追问。站在宪法的角度,如果没有对宪法价值预设的重新安排,如果没有对公民与国家关系的重新体认。即使我们今天对准劳教制度万箭齐发,其实并没有消除制度滋生的土壤。即使《劳教制度》废除了,它还会改头换面卷土重来。

本文为作者2013年12月2日在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讲座《落幕的制度——劳教制度的前世今生》上的主题发言。

张劲,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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