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兴培:中国古代判词的法学与文学价值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649 次 更新时间:2013-12-02 22:50

进入专题: 古代判词   法学价值  

杨兴培  

 

【摘要】制作好判词是中国古代为官执政司法的一个重要内容。中国古代的判词发展,不但与古代社会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发展、朝代更替有着密切的关系,而且还与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进程有着密切的联系。判词要进行规范评价、旁征博引,就有一个引经据典的叙事说理过程,从而使判词具有强大的穿透力和不可违拗的说服力。古代判词的价值评价往往通过文情并茂的文学表现形式加以展现出来。对古代优秀判词加以批判地继承和转化,从而将今天的裁判文书写得更加完美,也会有利于今天的法治文化建设。

【关键词】古代判词;法学价值;文学价值

判词是中国古代社会为解决民间纠纷、平息你争我斗、了断是非矛盾、实现止争定纷的一种法律裁判文书。几千年的中华文化源远流长,博大精深,判词文化就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一朵鲜艳夺目的奇葩。人类自从走出丛林、走出伊甸园结成社会关系以后,就存在着各种矛盾纷争、利益纠葛和怨恨仇杀,面对种种人间是非,人类要么各退一步自相和解,要么诉至衙门请求官府了断,臣服法则,要么就是拳脚相向、刀枪出场,奉行强盗逻辑以至于鱼死网破。但是在社会常态的背景下,人类内部解决矛盾是非的多种可选方法中,臣服既定法则诉至衙门请求官府判明是非、了断纠结应当说是人类经历太多血腥争斗以后一种较为理性的选择,这也是人类社会一步步走向文明的必由之路。正因为如此,官府乃至官吏们便时时充当青天大老爷,为民解忧排难;于是就有了一份又一份定纷止争的古代判词;也为当今时代提供了借鉴资源。虽然今天的司法实践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是判词作为一种时代印迹,更是一种文化的传承。传统文化不灭的原理告诉我们,中国古代判词依然有着还可以、也需要我们继承的文化精华,中国古代判词中的法学与文学价值乃至其背后的精神内核依然可以通过现代判决书的形式得以延续。

一、古代判词的历史演绎与核心价值传承

就一般意义而言,判词是判决结果合法化、正当化的重要载体,也是如何说服当事人的劝解词和说理书,更是体现国家法律权威性、国家行为严肃性和国家命令强制性的裁决令。因此,如何让当事人心悦诚服地认可和接受判决内容,如何让社会公众了解和服膺既存的案判谳定,制作好每一份判词就成了中国古代为官执政司法的重要内容。

目前学界一般认为中国现存最早的古代涉讼判词,是距今2800多年前的西周夷王或厉王年间的一个诉讼文书—1975年在陕西省岐山县董家村西周铜器窖穴出土的《*匜铭文》。该铭文共百余字,记载了一桩奴隶买卖纠纷的经过,判案依据是当时认可的刑典,内容包括罪名认定和处理结果,已经具备判词的雏形。[1]中国古代判词自西周起始,历经三千余年而传承于世,其表现形式从秦汉的比附援引依律定罪到西汉时期的春秋决狱、原心定罪再到唐代以事实作为铺陈、援引律例为据制作判词;从唐代判词的“语必骄俪、文必四六”到宋代的判词变骄判为散判、凸现司法功能,再到明清判词的“简当为贵”风格,直至民国时期接受大陆法系的影响形成“主文一事实一理由”三段式定罪判案模式,虽然不同历史时期的判词风格各有特点,但其中所具有的法律价值与文学价值却一直得到传承和延续。一些上好的判词在时人的整理汇总下记载于书籍,传播于官场,甚至通过民间的口口相传深深烙进百姓的心间。

古代判词的历史发展,首先体现为判词是当时司法活动过程的记录,反映了当时的司法活动内容。尽管司法活动在其初始之时还呈现出比较粗糙的表现形式,但无论是西周时期在青铜鼎上用大篆书写的中国古代第一份判决书,还是西周中期《尚书·吕刑》所载的:“两造具备,师听五辞”后所作的敬畏天严“其审克之”的纪录,或者西汉中期儒家思想取得正统地位后董仲舒等人提倡以《春秋》大义作为司法裁判的指导思想,凡是法律中没有规定的,法官就以儒家经义作为裁判依据;当法律条文与儒家经义相违背时,则儒家经义具有高于法律效力的办案要义,判词折射出了礼法相通、理法相容的独具特色的中国法律文化传承。比如根据《*匜铭文》记载:三月甲申日,伯扬父在纣王的面前宣布对牧牛的判决,说:“牧牛!过去你任职的时候,竟敢和你的长官争讼违背自己曾立下的誓言。今天,你必须再立信誓。你只有恪守自己的誓言,才能重新担任官职。按照你的罪行,我本应鞭你一千,施以墨刑。现在我宽恕你,鞭你五百,罚金三百鎱。”牧牛于是向其长官立誓说:“从今以后,我不敢再和你争讼,不再以各种大小事扰乱你。”从这个最早的带有判词雏形的内容来看,除了铺陈事实之外,重在阐述道理、判明是非、止争罢讼。当然在远古时期,人类刚刚从原始时代走来,社会还缺少明确的法律规定,此时的判决还谈不上引经据典、援引法条,但这并不影响依照人类固有的伦理道德原则来明理处事。

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法律逐渐登上国家舞台。但在中国古代,法律并不是解决矛盾纠纷的唯一手段甚至还不是主要手段,礼法并重,法寓于礼之间,礼为法律先导,法为礼制保障,由此形成了中国古代司法活动的主要原则。法家集大成者韩非曾说过:“法通乎人情,关乎治理。”[2]“凡治天下,必因人情。”[3]所以在判词中尽可能阐述伦理,借此说教万民,降服凶恶,善法为治,凡事方庶几可成。为了追求司法活动的公正、公平,以实现案件处理的正义所在,正如韩非所说的那样:“圣人之为法也,所以平不夷,矫不直也。”[4]于是如何选择好的法官成了司法活动的重要一环,反映在判词中,断案者重在说理服人,而刑罚处罚并非是判词的主要内容也成了中国古代判词的一个重要侧面。关于这一点,《尚书·吕刑》提到:“罚惩非死,人极于病。非佞折狱,惟良折狱,罔非在中。察辞于差,非从惟从。哀敬折狱,明启刑书胥占,咸庶中正。其刑其罚,其审克之。”即:刑罚不一定要置人于死地,但要让受刑罚的人感到比生病还要痛苦。因此,要用善良之辈而非不良之徒审理案件,这样才会公正合理。要学会从矛盾处考察供词,使不服的犯人也得服法。应当怀着哀怜的心情判决诉讼案件,明白无误地检查刑书,互相斟酌,以公正为标准。用刑当罚,要详细查实。案件判定要做到使人信服;即使改变判决,也要使人信服。

中国古代的判词发展不但与古代社会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发展、朝代更替保持着相同的步伐,而且还与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进程有着密切的联系,这是因为中国古代的官吏集行政、司法于一体而且各级官吏大多是通过科举制度进行选拔而任职的,科举制度与儒家文化紧紧捆绑在一起,因此,大多数文官都是以饱学之士的儒生身份出现在官场舞台上的。中国古代“行政兼理司法必然导致司法官不仅注重个案本身的公平、正义,更关注个案判决对整个管辖区内道德风尚、和谐秩序等影响。而司法官儒家化的知识结构决定了他的思维方式不单寻求判决的合法性,更追求判决的合理性”。[5]官吏儒家化的发展趋向也使得古代判词与中国古代文学的发展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使得判词的制作往往具有诗性化的表达形式,充满了儒家文化的仁爱关怀和嫉恶如仇的人间常情,呈现出“名家辈出,佳判如云”的盛世局面。

从现存的历史资料看,古代判词的制作十分严肃,唐律对判词的制作有严格的规定,官吏制作判词时“诸断罪皆须具引律、令、格、式正文,违者答三十”,[6]以至于“用法权衡,真锱铢必慎哉”,[7]这表明制作判词必须十分慎重,反复推敲,方能达到下笔如铸、一字千金的效果,同时又十分讲究技巧,许多判词不但引经据典、对仗工整,而且辞藻华丽,文采飞扬,从而使得本应引律作判、重在说理的古代判词因文情并茂而充满了浓郁的文学色彩。

这不但得益于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发达和历代文风的浸润,而且还得益于中国古代开科取士制度重视对判词的写作,使得断案者不但要秉承良心,熟稔法律,机巧聪慧,还要具有人文底蕴,通晓古今人事。古代的判词既有洋洋洒洒长篇大论者,如清朝康熙年间的《徐公谳词》、同治年间的《樊山判牍》中有些判词达数千字之多,亦有言简意赅、精练短巧者,如北宋年间崇阳县县令张咏发现管理钱库的小吏每日都将一枚小钱放在帽子里带走,便以盗窃国库罪把他打入死牢。小吏认为判得太重,遂高喊冤枉。张咏提笔写下判词:“一日一钱,千日千钱,绳锯木断,水滴石穿!”小吏无话可说只得服罪。再如清乾隆年间,一寡妇改嫁,但遭到家人与邻居的阻挠,她就向官府呈上状子:“豆蔻年华,失偶孀寡。翁尚壮,叔已大,正瓜田李下,当嫁不当嫁?”知县接状,挥笔断案,只判了一个字:“嫁!”

唐、宋、明各朝开考选官,均以试拟判词为取士标准之一,由此使得判词得到进一步发展。此后的文人学士多有优美判词传世,唐代王维的《王右丞集》、白居易的《白氏长庆集》、元稹的《元氏长庆集》、明代海瑞的《海瑞集》等,其中都有判词的收录。又如唐时张鷟的《龙筋凤髓判》、宋时朱晦庵等人的《名公书判清明集》、明时李清的《折狱新语》、清朝于成龙的《清朝明吏判牍》、樊增祥的《樊山判牍》等等,都是汇判词成集的专著,其中很多判词都是上等佳品,为后人所欣赏称赞。其援引儒家的仁爱道德理论和仿照先贤前哲的忠恕公正,斟酌人情,用循循善诱之词劝导百姓去恶向善以求“无讼”的告诫,用直抒胸臆的人情世故较好地止争定纷、惩恶服凶,以此维护既定的统治秩序;更重要的是其内容既上不违于法理,下不拂于人情,蕴含于字里行间的悲天悯人的情怀、济世救民的追求使得这些判词为后人传承,这也是我们今天重温古代判词的时代价值所在。

当然,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判词的制作不过是判案定谳过程的体现,精美的判词形式有时并不一定与内容相一致。清代陆敬安的《冷庐杂识》里有“犬门”一文,说的是通州胡长龄的父亲“尝为州吏,承行盗案”,首犯供认纠集同伙,自大门而入,抢劫财物已被定案。胡翁却以“众犯因贫苦偶作窃,非真巨盗”而跟主审官说情:“这犯人归案后就从实招来,一定不是惯犯。如果首犯、从犯统统处以斩首,似乎不合情理。”主审法官因为上级催逼甚急婉言谢绝:“已来不及更改卷宗”。胡翁灵机一动,便请求在卷宗上记载的首犯“自大门而人”的“大”字上添一点为“犬”,于是主审官“悟而从之”。其中之意不言自明,盗贼自大门而入者,咸胆大妄为之辈;而“自犬门而入”者,皆胆小如鼠之徒。清朝的官员颟顸,量刑竟以“胆大”“胆小”为标准,故而胡翁聪明的这一“点”,竟保住了十几个犯人的脑袋。当然这一判词看上去是胡翁的“功德无量”,“添一点”即力挽狂澜,但这是一种“义”中之不义,是践踏法律、舞弊枉法的行为。由此我们也想到了在中国古代专制体制下,皇帝的圣旨是最有权威的判词,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由于史料未作详细记载,我们一时无法知道对岳飞、袁崇焕的死刑判词是如何写就的,但大致可以推断,这些判词在形式上肯定也是字斟句酌,形式完美,依律引例旁说法理,但史实告诉后人,墨写的谎言无法掩盖血腥的事实,那种专权者指鹿为马、颠倒黑白之作,后人亦当要引以为戒,去其糟粕。

二、古代判词中规范评价、引经据典的法学价值

由于中国古代成文法进程的缘故,引经据典在早期的判词中有一个逐步演进的过程。

《左传·昭公十四年》记载:晋邢侯与雍子争畜田,久而无成。士景伯如楚,叔鱼摄理,韩宣子命断旧狱,罪在雍子。雍子纳其女于叔鱼,叔鱼蔽罪邢侯。邢侯怒,杀叔鱼与雍子于朝。宣子问其罪于叔向。叔向曰:“三人同罪,施生戮死可也。雍子自知其罪,而赂以买直,鲋也鬻狱,刑侯专杀,其罪一也。己恶而掠美为昏,贪以败官为墨,杀人不忌为贼。《夏书》曰:‘昏、墨、贼,杀。’皋陶之刑也。请从之。”乃施邢侯而尸雍子与叔鱼于市。

中国第一部成文法是由郑国的子产于公元前536年公布于铜鼎,由此推算,鲁昭公十四年(公元前528年)时晋国还没有成文法,因此,叔向只能以《夏书》记载的皋陶之刑作为下判的依据。该案中“叔向之曰”即为判词,此时晋国虽无具体法律法规,然而对于叔向来说,下判依然有着明确的规范依据,即以先人夏朝的皋陶之刑为依据。

在西汉中期儒家思想取得正统地位后,董仲舒等人提倡以《春秋》大义作为司法裁判的指导思想获得统治集团的认可,儒家思想从此具有一种原教旨主义的支配地位,并逐渐法律化,“春秋决狱”、“经义决狱”成为司法领域中官吏断案定谳下判处事的依据和引经据典的来源。但落实到具体的判词之中,依然是一个规范评价的过程。

唐杜佑《通典》卷六十九“礼”二十九中记载了这样一个案例:甲有子乙以乞丙,乙后长大,而丙所成育。甲因酒色谓乙曰:汝是吾子。乙怒杖甲二十。甲以乙本是其子,不胜其忿,自告县官。仲舒断之曰:“甲生乙,不能长育,以乞丙,于义已绝矣。”[8]

此案中甲把自己的亲生儿子乙送给了别人,乙长大后,甲对乙说“你是我儿子”,乙一气之下打了甲。按照当时的法律,乙打了自己的尊长之辈亲生父亲,法应判处死刑。但如果此案真的判处乙死刑,那么,乙的养父、妻儿等与甲就会产生更大的矛盾,同时也导致他们仇视法律,彼此之间矛盾纠纷就会“升级”,所以董仲舒并未按照死板的法律条文来决断此案。董仲舒认为甲生了儿子不加抚养,其父子关系已名存实亡,所以不应以儿子殴父来判处乙的死刑。实际上甲作为乙的生父,也不可能希望乙被判处死刑。这样在礼法合一的社会环境中,通过儒家伦理思想来诠释法律精神,使得该案的判决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

古代判词发展到唐代达到了一个高峰,这与唐代选官的标准有着密切关系。在唐代,官吏通过选拔取得人仕资格,再通过吏部的考试才能正式任命为官。据《新唐书·选举志》规定:“凡择任职法有四:一曰身,体貌丰伟;二曰言,言辞辩正;三曰书,楷法遒美;四曰判,文理优长。四事皆可取,则先德行;德均以才,才均以劳。得者为留,不得者为放。五品以上不试,上其名中书门下;六品以下始集而试,观其书、判。”[9]该《选举志》又规定:“凡试判登科谓之‘入等’,甚拙者谓之‘蓝缕’。选未满试文三篇,谓之‘宏辞’;试判三条,谓之‘拔萃’;中者即授官。”[10]反映在唐代的判词中,官吏们在判案定谳制作判词过程中能够驾轻就熟,规范评价、引经据典自然也会精益求精。如白居易《白氏长庆集》中记载的《冒名事发判》,对下判的理由犹如抽丝剥茧,陈说得丝丝入扣。

该案案由是:得丁冒名事发,法司准法科罪。节度使奏丁在官有美政,请免罪真授。以劝能者。法司以乱发,不准。

判词曰:宥则利淫,诛则伤善;失人犹可,坏法实难。丁僭滥为心,僶勉从事;始假名而作伪,咎则自贻;终励节而为官,政将何取?节度以功惟补过,请欲劝能;宪司以仁不惠奸,议难乱纪。制宜经久,理贵从长。见小善而必求,材虽苟得;逾大防而不禁,弊将若何?济时不在于一夫,守法宜遵乎三尺。盍惩行诈,勿许拜真。

白居易面对一个被封疆大吏的节度使称之为好官的丁某,是网开一面予以宽恕,还是严格依法办事将其绳之以法,真的是一种考验。《唐律·诈伪律》规定:“诸诈假官,假与人官及受假者,流二千里。”诈假官,《唐律疏议》曰:是指行为人以虚假诈伪以得官,若虚假授予人官及受诈假官者,俱为犯罪。节度使作为一方封疆大吏,白居易自然既必须严格依法办事,又不能太驳朝廷命官的面子,此事如何将法理陈述清楚,就成了下判时必须考虑周到的大事。白居易先陈述了宥诛之间的利弊关系,指出天下英才很多,所以失一人犹可;但法律乃天下人之法律,实在违反不得。丁某以僭滥之心行事,即使先前有勤勉的表现,但功过分明,法律规定这等事不能以功抵过。对于这种诈伪骗取官位的人一旦放纵不予处罚,国家的法律便将不成为法律,以至会后患无穷。这样的判词通过规范说理,使得法理和情理相得益彰,对于一些思想糊涂的人来说,不啻是醍醐灌顶,岂能不幡然明悟?

唐代判词的另一个特点就是尽可能运用众知的典故来说明深奥的法理,使得法理、情理与典故相映成辉。比如张鷟《龙筋凤髓判·卷一》有一判词记载:

案情:御史严宣前任洪洞县尉日,被长史田顺鞭之,宣为御史,田顺受赃二百贯,勘当是实,顺诉宣挟私弹事,勘问宣挟私有实,顺受赃不虚。

判词:田顺题舆晋望,让佩汾阳,作贰分城,参荣半刺。性非卓茂,酷甚常林。鞭宁戚以振威,辱何夔而逞志。严宣昔为县尉,雌伏乔元之班;今践宪司,雄飞杜林之位。祁奚荐举,不避亲仇,鲍永绳愆,宁论贵贱。许扬大辟,讵顾微嫌,振白鹭之清尘,纠黄鱼之浊政。贪残有核,赃状非虚,此乃为国除凶,岂是挟私弹事。二百镪坐,法有常科,三千狱条,刑兹罔赦。[11]

从该判词的制作来看,下判者简述案由以后,紧接着依据自己的知识储备对案件进行剖析、评判,然后得出结论。这一判词颇能代表唐判的风格特点,以唐代较为流行的骄体文风写成,骄四骊六,对仗工整,词句铿锵有力,文彩华美流畅,说词波澜壮阔,说法威严刻厉,形式流光溢彩,内容丰富踏实;更主要的特点是将规范评价配以引经据典,环环相扣,层层推进。比如判词中评价当事人田顺时说道:“性非卓茂,酷甚常林。鞭宁戚以振威,辱何夔而逞志。”评价当事人严宣时道:“昔为县尉,雌伏乔元之班;今践宪司,雄飞杜林之位。”在评价严宣的所作所为时道:“许扬大辟,讵顾微嫌,振白鹭之清尘,纠黄鱼之浊政。”这种表述不仅仅运用辞藻华美的形式,而且作出判决结论时引经据典具有规范评价的法学价值,产生强大的穿透力和不可违拗的说服力,以至于该判词为后世历代的判词制作树立了典范的榜样作用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比如该判词开篇叙说田顺的身份时就通过五个典故以“题舆晋望,让佩汾阳,作贰分城,参荣半刺”的短短十六字加以表达,这五个典故分别出自《后汉书》、《尔雅》、《晋书》、《古诗》、杜甫的《长史诗》等篇章,足见其意蕴之深长。但该判词文句深刻,比拟流畅却又深奥难懂,非满腹经纶、博览饱学之士不能轻易领悟。

宋、明、清代的判词更是发挥了引经据典的规范评价特色,如宋代的《清明集》、明代的《折狱新语》、清代的众多判牍等等。而明代的判词引经据典更是精彩纷呈,如李清的《折狱新语》中的每篇判词都用今“审得”一词作为开篇之语,以此点明当事人的姓名、籍贯,然后叙述案情,在叙述过程中又有下判者的夹议夹论,最后是下判结论。这些判词叙述繁简得当、简明扼要;说理条分缕析,知微见著,判词的语言往往引经据典以增加说服力。比如其中所记载的《逼嫁事》判词把中国古代判词进行规范评价过程中引经据典的法学价值发挥到极致:

审得孔弘祖者,乃生员袁尚鼎婿。而二女则尚鼎女,弘祖妇业。先因鄞民何挺曾求姻尚鼎,而此以红帖往,彼以红帖答。夫以红帖代红叶,何必新诗之当媒?胡历十余年,不闻挺以聘礼往也。追夭桃之佳期已过,摽梅之晚感渐生,则二女已廿五岁矣。“有女怀春,吉士诱之”,虽贞姬亦钟情良匹。而顾以一纸空言,必欲责二女为罢舞之孤鸾也!此非近情论也。

今弘祖聘娶后,忽来何挺告,云有金钗彩缎之聘。此其有与无,俱不必辩。而所可一言折者,则二女矢节于锁窗,洒涕于登舆,而至今犹啼号祖弘之舍者是也。夫使他宅之双飞无心,则当尚鼎逼嫁时,有割耳毁面,誓死靡他耳。即或箝束繇人,垂泣升车,则盛饰而往,浴体而缢,古贞女不以“尸还阴”书乎!何适弘祖后寂无一闻也?“狂风落尽深红色”,已非昔日青青矣。挺可觅雕梁与别处矣。今乃以破甑之顾,谬希完璧之返者何也?

及召二女当堂面质,则愿作孔家妇者,有同“唤江郎觉”矣。夫二女既失身弘祖,岂复与挺为藕丝之联若骀竖子哉!伤心于夺妇之惨,而“一恸遽陨”,想挺之真情不至是也。非垂情彼妇,实垂涎家兄耳!念系愚稚,姑免究拟。然则袁尚鼎独无过乎?红帖之一答,亦祸胎也。薄罚示惩。

经过审理后,李清判处二女归孔弘祖,对袁尚鼎的过失也给予“薄罚”。此案的整个判词几乎句句有典故,事事有出处。[12]其不仅引用了大量经史杂记中的经典名句,而且整个判词的制作入情入理,既彰显了法律的严肃性,又突出了法理的说理性,从而使得各当事人一一服判认理。

再如明朝李清《折狱新语》中“石女案”的判词:审得汪三才去妇大奴,陈汝能义妹也。先因三才父继先,曾出银廿两,聘大奴为三才妇。夫大奴一石女耳,此固夭桃标梅之无感,而蜂媒蝶采所不过而问焉者也。及三才同衾后,三才悔恨无及,即将大奴送还汝能讫。非敢奢望于蓝田之生玉,正恐绝望于后田之生苗耳。则汝能之返其聘金也宜矣。何迁延不偿,且以冤命控乎?初汝能犹执石女之说为诬,及召两稳婆验之,信然。夫女国无男,则照井而生。然以生窍永闭之大奴,无论阳台之云雨,其下无梯,正恐井不孕石耳。然则为汝能者,将令三才于飞之愿,仅托巫山一梦,而不复为嗣续之绳绳计乎?是面欺也。应杖治汝能,仍追聘金廿两,以结此案。

该案是当事人汪继先花了二十两银子为儿子汪三才聘娶陈汝能的义妹大奴为妻,等到结婚圆房时,汪三才才发现大奴原来是一个石女,后悔不已,于是将大奴归还陈汝能。陈汝能不相信大奴是石女,不愿意归还二十两银子的聘金,于是向官府控告汪三才。官府经验明确认大奴是石女,于是作为断案者李清便下判陈汝能当面欺诈,杖责陈汝能,要他还二十两银子的聘金。此案李清断案断得入情入理,判词也写得精彩异常。其中引用了《左传》、《诗经》、《三国志》等诸多经典故事,从而使得法理更加彰显无遗,读来引人入胜。

又如清朝《张船山判犊》“拒奸杀人之判”。

该案案情是:陶文凤者,涎弟妇丁氏美貌,屡调戏之,未得间。一日其弟文麟因事赴亲串家,夜不能返。文凤以时不可失,机不可逸,一手执刀,一手持银锭两只,从窗中跳入丁氏房中,要求非礼。丁氏初不允,继见执刀在手,因佯许也。双双解衣,丁氏并先登榻以诱之。文凤喜不自禁,以刀置床下,而亦登榻也。不料丁氏眼快手捷,见彼置刀登榻即疾趋床下,拔刀而起。文凤猝不意,竟被斩死。次日鸣于官,县不能决,呈控至府。

张船山用心审理后,写下如下判词:“审得陶丁氏戮死陶文凤一案,确系因抗拒强奸,情急自救,遂致出此。又验得陶文凤赤身露体,死于丁氏床上,衣服乱堆床侧,袜未脱,双鞋又并不齐整,搁在床前脚踏板上。身中三刃:一刃在左肩部,一刃在右臂上,一刃在胸,委系伤重毙命。本县细加检验,左肩上一刃最为猛烈,当系丁氏情急自卫时,第一刃砍下者,故刀痕深而斜。右臂一刃,当系陶文凤初刃后,思夺刀还砍,不料刀未夺下,又被一刃,故刀痕斜而浅。胸部一刃,想系文凤臂上被刃后,无力撑持,即行倒下,丁氏恐彼复起,索性一不做二不休,再猛力在胸部横戳一下,故刀痕深而正。又相验凶器,为一劈柴作刀,正与刀痕相符。而此作刀,为死者文凤之物。床前台上,又有银锭两只。各方推勘:委系陶文凤乘其弟文麟外出时,思奸占其媳丁氏,又恐丁氏不从,故一手握银锭两只,以为利诤;一手持凶刀一把,以为威胁。其持刀人房之时,志在奸不在杀也。丁氏见持凶器,知难幸免,因设计以诱之。待其刀已离手,安然登榻,遂出其不意,急忙下床,夺刀即砍,此证诸死者伤情及生者供词,均不谬者也。按律因奸杀死门载:妇女遭强暴杀死人者,杖五十,准听钱赎。如凶器为男子者免杖。本案凶器,既为死者陶文凤持之入内,为助成强奸之用,则丁氏于此千钧一发之际,夺刀将文凤杀死,正合律文所载,应免予杖责。且也强暴横来,智全贞操,夺刀还杀,勇气加人。不为利诱,不为威胁。苟非毅力坚强,何能出此!方敬之不暇,何有于杖!此则又敢布诸彤管载在方册者也。此判。”

此判词的制作者连用6个四字句:“强暴横来,智全贞操,夺刀还杀,勇气加人,不为利诱,不为威协”,由此使得情理与法理层层递进,更赞美丁氏具有非常坚强的毅力,“苟非毅力坚强,何能出此!”此判词的制作者不得不让人由衷地表示敬佩,敬佩尚且不及,“方敬之不暇,何有于杖!”行文至此,可以看出判词充分体现出了对案件的处理合情合理、合法合礼,无可挑剔,令人称奇,其能流传于后世也就不足为奇了。

三、古代判词中价值评价文情并茂的文学价值

古代判词在进行规范评价、引经据典的过程中同样也充满着价值评价的表现特点,但这种价值评价往往通过文情并茂的文学表现形式加以展现,这跟判词的制作者往往都是满腹经纶的饱学之士并通过艰苦卓绝的科场选拔而荣登为官之职有着密切的关系。已如前述,制作判词是他们进入仕途的一个必要的基本功夫,所以其学问见识、分析能力与语言表达能力往往都是十分出众的,断案定谳的判词仅仅是他们立功与立言、说理与陈情于一身的表现机会,所以古代判词往往在进行规范评价、引经据典的同时,又体现了进行价值评价和文学才情,简言之,判词正好是他们政治才能应用化与文学才情优美性并举的表现载体。

中国自公元前536年子产铸刑鼎始起,在法律史上被认为已进入了成文法时代,法律存在于文字之中,引经据典、判案定谳也就必须通过文字的形式而不是通过口口相传的知识内容加以表现。文学本来就是一种文字的学问,于是,判词与文学也就结下了不解之缘。在中国古代,一份好的判词也是作为一件珍贵的文学作品流传后世被人欣赏的。这种判词在强调依法行事的同时,又可以反映作者的人文底蕴,帮助说理更具透彻性。正如在英美法系中,一份好的判决书所阐述的法治观念和法律理论同样可以成为经典被人欣赏和尊重,甚至可以成为法律渊源。历史上很多判词都是在解读法律的过程中表达了对当时法律认同的一种审美情怀,是一种对法律审美价值的形式体现。当时法律的形式美、内容精、甚至主义真都体现在判词之中。因此,可以说很多古代判词往往既是法理律学的文本记载,又是抒情说理的文学表现。虽然依法引律判案定谳的判词不需要花哨华美的语言喧宾夺主,不然判词的法律属性会被具有过多文学的表演而冲淡、降低其应有的严肃性,但不可否认的是,正因为判词有了华美的文学表现成分,增强了判词的伦理色彩,从而有助于成为传世佳作。

古代判词以优美的文学形式加以表现的特征有着极为深刻的历史发展背景。文学本身产生于民间的生产和生活过程中,无论是诗词歌曲、神话小说、故事言说,还是散文辞赋,都为民间喜闻乐见,同时它又担负着民间教化的社会功能。判词一旦与文学相结合,就会产生不同于纯粹的法律解读、规范评价的特有效果。事实上在中国古代,由于教育事业的落后,绝大多数社会成员属于文盲,但文盲不等于“语盲”,民间文学的口口相传具有更大的社会活动空间。普通的百姓不一定懂得佶屈聱牙、峻刻深严的法律解读和规范评价,但一定能听得懂、传得开那些形式活泼、内容充满着真、善、美的判词,这是中国古代判词除是满腹经纶、饱学之士的制作者精心拟就之外,在民间备受拥趸的一个重要理由。尽管“对于法律家来说,这种艺术欣赏能力并不非常重要,最重要的还是判断力和权衡的能力”,[13]但这种“摈弃官式语言之呆板,圆滑而以优美、典雅之文风极力阐述自己独特见解,极具浓厚美学韵味,又含深刻法力,兼容极高艺术性之判决不断奉献于世人面前,使人领略到五彩斑斓的法律判决之美而倾心研读关注”,[14]比如唐代元稹《元氏长庆集》中的“怒心鼓琴判”。

案情:甲听乙鼓琴,曰:“尔以怒心感者。”乙告:“谁云?”词云:“粗厉之声。”

甲说乙是以怒心寄于琴。乙认为甲贬其琴为粗厉声而侵犯于己,有辱其尊,而提出控告。

判词曰:感物以动,乐容以和。苟气志愤兴,则琴音猛起,倘精察之不昧,岂情状之可逃。况乎乙异和鸣,甲惟善听。克谐清响,将穷舞鹤之态,俄见杀声,以属捕蝉之思。凭陵内积,趟数外形。未平君子之心,翻激小人之愠。既彰蓄憾,诅爽明言。详季札之观风,当分理乱。知伯牙之在水,岂日讲张。断以不疑,昭然无妄。宜加黜职,用刺褊心。[15]

该判词充满着文学韵味,既阐述了诗言志、歌言情,言为心声的一般原理,更叙述了“乐者,音之所由生也,其本在人心感之于物也,帝王者也不过功成而作乐”的深刻道理。接着元稹通过文学的优雅表现形式列举了古人以琴写情的数个典故事例,以此表明琴之所以为艺术而具有的多种思想情感表达。元稹在判词中判断乙之“怒心鼓琴”的事实成立,为此贬黜了乙并批评了乙的狭隘思想。这种带有文学叙事、文学说理的判词形式特别适用于具有知识背景的双方当事人,能起到及时化解怨恨之心的效果。

再如清代的《于成龙判牍》中的“婚姻不遂判”,其文字之优雅、典故之精美、词句之工整、对仗之整齐、音韵之协调,堪称古代文学性判词的典型佳作。于成龙在广西罗城知县任上时,一天内连续接到三起涉及同一事项的诉讼:一是冯婉姑诉吕豹变强抢民女案;二是钱万青诉冯汝棠悔婚案;三是吕豹变诉冯婉姑刺伤亲夫案。该案的案情是:

罗城人冯汝棠的女儿冯婉姑,姿容秀丽,擅女红,工诗词,与私塾教师钱万青两情相悦,私订终身,又托媒人说合,并得到冯婉姑父亲冯汝棠的允诺。市井无赖吕豹变,目不识丁,贪恋冯婉姑美色,贿赂婉姑的婢女,挑拨、离间婉姑与钱万青的关系,又托媒人向冯汝棠游说。冯汝棠贪图吕家钱财,毁弃前约,将女儿许配给吕豹变。迎亲的那天,冯婉姑拒绝上轿,被强行拖去。拜天地时,冯婉姑乘人不备,从衣袖中抽出事先暗藏的剪刀,刺伤了吕豹变。事出意外,乱作一团,冯婉姑乘乱逃出吕家,跑到县衙鸣冤,泣求于大人为她做主。钱万青也因冯汝棠毁弃婚约至县衙控告,肯求于老爷秉公而断。吕豹变经过请医生救治后,亦到县衙投诉,请求于知县严惩凶手。

于成龙经过审理后,当堂作出了传颂一时的类似于明代言情小说《乔太守乱点鸳鸯谱》中乔太守风格的、堪称杰作的精彩判词—《婚姻不遂案之判》:

《关雎》咏好逑之什,《周礼》重嫁娶之仪。男欢女悦,原属恒情,夫唱妇随,斯称良偶。钱万青誉擅雕龙,才雄倚马;冯婉姑吟工柳絮,夙号针神。初则情传素简,频来问字之书;继则梦稳巫山,竟作偷香之客。以西席之嘉宾,作东床之快婿。方谓情天不老,琴瑟和谐;谁知孽海无边,风波忽起。彼吕豹变者,本刁顽无耻,好色登徒,恃财势之通神,乃因缘而作合。婢女无知,中其狡计;冯父昏聩,竟听谗言。遂以彩凤而随鸦,乃使张冠而李戴。婉姑守贞不二,至死靡他。挥颈血以溅凶徒,志岂可夺?排众难而诉令长,智有难能。仍宜复尔前盟,偿尔素愿。明月三五,堪谐夙世之欢;花烛一双,永缔百年之好。冯汝棠者,贪富嫌贫,弃良即丑;利欲熏其良知,女儿竟成奇货。须知令甲无私,本宜惩究;姑念缇萦泣请,暂免杖答。吕豹变刁滑纨绔,市井淫徒,破人骨肉,败人伉俪,其情可诛,其罪难赦,应予杖责,儆彼冥顽。此判。

当判词作为一种文学样态而流传于民间社会时,故事内容的真假已不重要,重要的是在口口相传的过程中,百姓大众获取了真、善、美的心理享受与满足。诸如《钱秀才错占凤凰俦》、《乔太守乱点鸳鸯谱》等小说中虚拟性的判词都可以满足民间社会嫉恶如仇、劝人为善的心理需要。甚至一些已被夸张了的民间传说也可以成为一时之美谈。例如,明代福建龙溪县张松茂,与邻女金媚兰私通,被金家“捉奸成双”,张松茂被捆将到福建巡抚王刚中的大堂上。王刚中一看二人眉清目秀,举止儒雅,不像是放荡奸邪的小人,便有心成全二人,便问道:“你俩会做诗吗?”张、金二人惊魂未定,听了这句有些莫名其妙的问话,都赶紧点了点头。王刚中便指着堂前檐下蜘蛛网上悬着的一只蝴蝶对张松茂说:“如能以此为诗,本官便可免尔等之罪。”话刚说完,就听张松茂吟道:“只因赋性太癫狂,游遍花丛觅异香。近日误投罗网里,脱身还藉探花郎。”探花出身的王刚中心想此人才思敏捷,而且诗中有悔过之意,很是难得。便又指着门口的珠帘子对金媚兰说:“你也以此为题赋诗一首吧。”金媚兰略加思索,随即念道:“绿筠劈成条条直,红线相连眼眼齐。只为如花成片断,遂令失节致参差。”王刚中听罢,不觉击节赞叹,提笔写判词道:“佳人才子两相宜,致富端由祸所基。判作夫妻永偕老,不劳钻穴窥于隙。”二人磕头拜谢。金家见事已至此,也就息事宁人,很快为二人办了喜事。[16]

四、古代判词的有益启示和现代借鉴

通过仔细回顾和品鉴中国古代的判词,我们可以发现其中的优秀作品兼有英美法系据律论理之情感任由阐发,又有大陆法系据典引条之规范操作技巧,在情感内容上体现出劝人为善、匡扶正义、判决公允的价值追求,在表现形式上做到一丝不苟,严肃认真,并且在制作讨程中往往文笔精练,剖析入微。今天的判决书主要表现为“主文一事实一理由”三段式的套路,但路径依赖的文化传承依然使我们无法彻底摒弃文化遗产。对古代优秀判词加以批判地继承和转化,从而将今天的裁判文书写得更加完美,也会有利于法治建设的发展。

其实同受中华文化传承影响的我国台湾地区在有些判决书上就继承了古代判词的优雅表现形式,十分耐读,例如对前台湾地区领导人贪腐案的刑事判决书。[17]

当下由于实用主义的国情使然和各种套路机械规格的硬性规定,使得许多判决书多有雷同,满篇充斥套语,以致有人戏谑:相当多的判词有时只要改变当事人的姓名即可通用。这种现象的出现,既有一些统一固定格式的约束作用,也有断案者自身独立意识的流失和缺位,还在于现代生活节奏的加速使得当代断案者往往人文底蕴积累明显不足和训练方式单一求同之使然。比如前一阵为整个社会关注的李昌奎奸杀少女、残杀幼童案,药家鑫交通肇事又杀人案等等特大要案重案,其判决词也就是用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特别大等通俗语言来描述,对严重犯罪的判词几乎千篇一律。也许对类似案件的审理,在严格依法办案的前提下其审判结果会是相同的,但由于断案者对法律解读程度的深浅不同,观察问题的角度有所差异,对犯罪事实的描述取材轻重不一,个人的历史人文底蕴积累有别,思维表达的个人修养别致,在判决书当中都应有所表现,而现在却在统一的模式下全都被掩盖了。是幸事抑或不怎么幸,固非一语而能言说。但判词文化的多元色彩就此大打折扣,当代优秀判决书的脱颖而出就变得极为艰难。

行文至此,笔者突然想到,曾在理论与实践中产生过极大争议的李昌奎一案现已铁案如山,作为一个体现实体法内容的判决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可能已成了“标杆”,为他案所借鉴吸收。但判决书作为一个描述形式来说,是否也只能如此单一和单薄,尚可探讨。笔者认为,即使是当代的判决书也可以作一下古今交融的判词制作,以此使得在遵守大体格式规范的条件下,当代判决书也有一个多元的学习和表现机会。在此笔者不揣陋识,将曾经通过古典式理论版所作的模拟李昌奎一案“刑事判决书”,今再爰缀于此,以为毕文。

今审得李昌奎奸杀少女、残害幼童一案。

李昌奎者,云南昭通巧家县人士,年已廿九,小学文化,身体健康,心脑无恙。身份证号码为××××××。

昌奎本与苦主王家飞比邻而居,咫尺之近。追根溯源,两人之母本为远房姊妹,亦属同根之果。两人虽非从小无猜,但也目睹彼此成长。嫩花一朵,家飞生于穷乡花也洁,天生丽质难自弃;恶草一根,昌奎傍于恶水草也蔓,恶已成性不自知。关关雎鸠,在河之洲。窈窕淑女,雄性好逑。昌奎暗生羡香慕艳之情,托人说媒希结秦晋之好;家飞常怀光明磊落之意,拒绝提亲未想楚汉之仇。行得春风,不见夏雨,好事难成陡然生怨,于是昌奎已有嫉恨之心。淑女本善,不计恩仇,亲事难成邻居依旧,但是家飞却无防范之意。

西历二千又九年五月一十四日,昌奎之兄李氏昌国与家飞之母陈氏礼金为村社收费琐事发生纠纷,复起风波。此事本与昌奎毫无瓜葛之连,然昌奎闻讯,自蜀地西昌千里奔袭而归。名为化解争执之事,实觅寻仇报复之机。五月一十六日午时许,李昌奎途经王家飞伯父家门口时,恰与王家飞相遇。往时之情无复再起,今日怨恨正好可泄。于是乎欲加争吵,何患无故。昌, 奎自恃男性壮汉一个,先是与家飞发生扭打,继而猛掐头颈致其昏死。本无深仇,殴人掐喉已属恶行过头;如念旧情,播然悔悟更当及时收手。然而李昌奎恶性发酵已有时日,一遇机会宣泄便如喷泉。光天化日之下,撕烂家飞衣裤,更作禽兽之为。花本自怯,难耐狂飙;柳本易折,怎禁骤雨?李昌奎果然恶人一个,了无半点人性;王家飞还是鲜花一朵,竟遭如此摧残。犹可惜者,劫后余生,淑女苏醒之后本欲起身脱离险境,竟遭昌奎毒手;更可恨者,罪上加罪,恶徒变本加厉却又挥锄猛击头部,终致家飞死亡。然事不以此为止,李昌奎虺蜴为心,豺狼成性。家飞之弟家红,三岁稚童蹒珊小孩,幼苗当须扶持,常依姊姊身旁,其时恰也在场。姊遭恶行不幸遇难,弟已彷徨无所依归。李昌奎竟然既杀其姐,复起杀心又害其弟。其恶徒行径者,天下寡, , 闻。倒提稚儿双脚,猛击房屋门方。三尺之童何辜?一夫作恶至此。是其时,虽不见飞沙走石,亦已使日月无光,天空昏暗,大地失明,人间生悲。

今日此事,自有多人作证,证据凿凿,还有法医鉴定,可谓铁证如山。恶徒李昌奎也有自供在案,历历在目,更兼天地作证,强奸、杀人之罪依律足已构成,罪责难逃。

被告李常奎自言自辩还有自首一事,要求从轻。本法官认为,李昌奎已犯下如此罪行,罪孽深重,虽有自首,从轻处遇之基础全然丧失。即使自首归案俯首认罪也难姑容,故当庭严词驳回决不准许。被告律师复言自首坦白之事。律师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为人辩护,立场所然,当以理解。然本案被告李昌奎者,主观恶性之卑劣,人身危险之深刻,客观行为之暴虐,犯罪手段之残忍,作案情节之恶劣,导致后果之严重,公众民愤之极大,社会危害之极深,国情舆论之难容,法理昭昭之明示,非一般杀人害命者可比,夫复何词焉可多语,故此明确予以拒绝不加采纳。

呜呼!杀人者死,伤人及盗者罪,天理法条自古皆然。天理在上,法律更高于天。被告如此凶残,人神共愤,岂是痛心疾首可言。本法官虽深习现代人文科学理论,熟稔法理仁爱关怀精神,常积人间宽容底蕴,也知当今中国死刑已日益式微。然只要我中国死刑之刑一日还在,被告之罪仍需尤当以死刑相待,岂能有它。天日昭昭神明在上,罪证凿凿法条在下,故循天理、遵法条,依法判处被告李昌奎死刑,斩立决。此判为凭,永不更改。

【作者简介】

杨兴培,单位系华东政法大学。

【注释】

[1]西周夷、厉时期的《*匜铭文》记录了这样一个案例:小贵族牧牛与其上司争讼五名奴隶而败诉,伯扬父的判决词曰:“我义(宜)(鞭)女(汝)千,>[注释]女(汝)。今我(赦)女(汝),义(宜)(鞭)女(汝)千,>[注释]女(汝)。今大(赦)女(汝),(鞭)女(汝)五百,罚女(汝)三百寻(锊)。”

[2]《韩非子·八经》。

[3]前引[2]。

[4]《韩非子·外储说右下》。

[5]陈炜强:《古代中国判词之“引经据典”探析》,载《法治论丛》2012年第6期,第21页。

[6]《唐律·断狱篇》第484条。

[7](明)张四维:《刻清明集序》。

[8]陈重业:《古代判词三百篇》,上海古籍出版社2009年版,第2页。

[9]《新唐志·选举志下》。

[10]前引[9]。

[11](唐)张鷟著,田涛、郭成伟校注:《龙筋凤髓判校注》御史台二条之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12]“夫以红帖代红叶”句—“红叶”谕指媒人。出自于宋人刘斧的《青琐高议·流红记》:“今日却成鸾凤友,方知红叶是良媒”,后世即称媒人为“红叶”。“迨夭桃之佳期已过”句—此句用借喻修辞格,说明少女年轻美貌,正当婚嫁时期。《诗经·周南·桃夭》有:“桃之夭夭,灼灼其华”句。“摽梅之晚感渐生”句—比喻女子已经长大,青春即将逝去。《诗经·召南·摽有梅》:“摽有梅,其实七兮。求我庶士,迨其吉兮。”“有女怀春,吉士诱之”句—出自《诗经·召南·野有死麇》 :“野有死麇,白茅包之。有女怀春,吉士诱之。”诗句主要指男女相爱为婚之意,作者引用此句诗文,指男方对二女的求婚。“虽贞姬亦钟情良匹”句—《烈女传·贞顺》记载:春秋楚白公胜之妻名为贞姬,白公死后,其妻纺绩守节。吴王以重礼聘其为夫人,贞姬坚辞不嫁,至死守节不变。此处借贞姬的故事,指二女不愿在尚有婚约的情况下改婚第二人,并表示即使是寡妇也绝不再嫁他人。“必欲责二女为罢舞之孤鸾也”句—《唐宋白孔六帖》有“孤鸾见镜,赌其影谓为雌,必怨鸣而舞”句。本来“孤鸾”是指雄鸾无偶,作者却反其意而用之,指二女决心独身不嫁。“夫使他宅之双飞无心”句—“双飞无心”出自《南史·烈女传·孝义》:“故人恩义重,不忍复双飞。”此利用其意,再一次叙说二女不嫁二男的决心。“则当尚鼎逼嫁时,有割耳毁面,誓死靡他耳”句—“割耳毁面”是两个寡妇在遭遇不幸时的自残故事。《烈女后传·曹文叔妻》载:曹文叔妻夏侯氏早寡无子,恐怕家人逼嫁,便“断发截耳”;其父迎归,又劝再嫁,她更引刀刲鼻,以示不嫁之决心;《前赵录·节烈》载:有妇人年十九守寡,她家想要她再嫁,于是她就毁坏面容,发誓不再嫁人。作者引用这两则故事,进一步强调如果二女之父再给其施加压力,她也会走上这两个烈女的道路。“古贞女不以尸还阴书乎”句—《后汉书·烈女传·阴瑜妻》记载:后汉人士阴瑜之妻名荀采,阴瑜死后,荀采之父很快地将她许配给郭弈,她遵命嫁到郭家,当下关起门上吊而死。该书的扉页上写着“必以尸还阴氏”,对荀采的行为给予赞扬。判词引用此事,在于说明二女的坚贞刚烈。“狂风落尽深红色,已非昔日青青”句—前句出自杜牧的《叹花》诗:“自是寻春去较迟,不须惆怅怨芳时。狂风落尽深红色,绿叶成荫子满枝。”这里作者喻指何挺虽早年与二女有婚约,但是婚期已过,时过境迁,今非昔比了。“昔日青青”句,出自唐代诗人韩宏的《妾柳氏词》:“章台柳,章台柳,昔日青青今在否?纵使长条似旧垂,亦应攀折他人手。”这里是说二女已非当年的二女了。“今乃以破甑之顾,谬希完璧之返者何也?”句—这里借“破甑之顾”,比喻二女已非当年之少女了,不值得留恋。此语出自《后汉书·郭泰传》中孟敏“堕甑不顾”的故事;“完璧之返”,这里反其意用之:希望二女如同十年以前那样,是不可能的。此语出自《史记·廉颇蔺相如列传》。“则愿做孔家妇者,有同‘唤江郎觉’矣”句—唤醒江郎,出自《世说新语·假谲》记载:晋朝诸葛恢之女嫁给庾氏子为妻,不久,夫亡新寡。恢将她嫁于江彪,她哭叫拒不同床,江彪假寐梦呓不醒,善良的她只得唤江郎醒来,于是,江彪乘势与她好合。此处借用这个典故,在于说明二女情愿做弘祖之妻,并非先拒后合的诸葛恢女所能相比。“伤心于夺妇之惨,而‘一恸邃陨’”句—《闽川名士传》记载说,唐代名士欧阳詹,因为所爱恋的妓女死亡,他非常伤心,哭得很厉害,便“一恸”而死。这里用此是为了嘲讽何挺不放手二女的原因,不是因为感情,而是因为钱财。

[13]苏力:《法律与文学—以中国传统戏剧为材料》,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出版社2006年版,第397页。

[14]洪浩、陈虎:《论判决的修辞》,载《北大法律评论》(第五卷第二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402页。

[15]前引[8],第64页。

[16]《王巡抚作诗促连理》,载《法制日报》2010年3月17日第11版。

[17]该判决书内容详见南方周末网:http://www. infzm. com/content/34762,最后访问时间:2013年7月30日。

    进入专题: 古代判词   法学价值  

本文责编:frank
发信站:爱思想(https://www.aisixiang.com)
栏目: 学术 > 法学 > 法律史
本文链接:https://www.aisixiang.com/data/70072.html
文章来源:本文转自《北方法学》2013年第5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爱思想(aisixiang.com)网站为公益纯学术网站,旨在推动学术繁荣、塑造社会精神。
凡本网首发及经作者授权但非首发的所有作品,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网络转载请注明作者、出处并保持完整,纸媒转载请经本网或作者本人书面授权。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爱思想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分享信息、助推思想传播,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若作者或版权人不愿被使用,请来函指出,本网即予改正。
Powered by aisixiang.com Copyright © 2023 by aisixiang.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爱思想 京ICP备12007865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602120014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管理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