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海滢 梁翔宇:国际刑法学科发展的瓶颈与出路

——以我国20所法学权威机构为调查对象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204 次 更新时间:2013-10-24 2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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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海滢   梁翔宇  

 

【摘要】国际刑法学作为一门学科在我国始终未获得应有的发展。这不仅桎梏了国际刑法学研究的深入,而且严重影响国际刑法专业人才的质量。目前看来,制约国际刑法学科发展的瓶颈主要存在于学科定位、科研队伍建设、课程设置和后续人才储备等四个方面。其中,国际刑法学学科定位的摇摆不定是问题的根源,导致国际刑法学科研力量分散、课程设置杂乱;而培养体系的薄弱与混乱又再次引发国际刑法学后续人才储备的严重不足,进而加剧对国际刑法学科发展的阻碍。

【关键词】国际刑法;国际刑法学;交叉学科;学科发展

国际犯罪和国际刑事司法的现状与未来为国际刑法学的学科发展提供了充足的机遇与广阔的空间,但在以高校和各级社科院为文科主要研究力量的我国,虽然国际刑法学领域的研究成果一直层出不穷,可是国际刑法学作为一门学科却始终未获得应有的发展。这不仅桎梏了国际刑法学研究的深入,而且严重影响国际刑法专业人才的质量。循环往复,国际刑法学科的发展将进一步萎缩,从而形成恶性循环。笔者以我国20所法学权威机构为调查对象,发现制约国际刑法学科发展的瓶颈主要存在于学科定位、科研队伍建设、课程设置和后续人才储备等四个方面。其中,国际刑法学学科定位的摇摆不定是问题的根源,导致国际刑法学科研力量分散、课程设置杂乱;而培养体系的薄弱与混乱又再次引发国际刑法学后续人才储备的严重不足,进而加剧对国际刑法学科发展的阻碍。有鉴于此,下文也将以这四个方面为框架和路径,分析我国国际刑法学科发展的瓶颈并探寻出路。

 

一、国际刑法学的学科定位:应从摇摆走向坚定

“学科的划分具有共同的基础知识和工作范式,同时又常常带有强烈的人为因素、时代特征和社会因素。”[1]具体到国际刑法学,其学科定位一直是我国刑法学与国际法学(指国际公法学)两个领域理论研究者争议的焦点。笔者一直以来也致力于此,并坚持为赵秉志教授等部分学者所主张的独立品格说[2]进行证成。但研究至今,笔者发现,刑法学与国际法学之间的纷争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即学科属性。要想正确对国际刑法学进行学科定位,必须依次解决如下问题:第一,国际刑法学是否是一个独立的学科?如果答案是否定的,那么现存的一切纷争将没有任何意义。第二,如果国际刑法学是一个独立的学科,那么在学科设置上,它是几级学科?第三,在学科属性上,国际刑法学是隶属于刑法学还是国际法学,亦或具有独立的品格?如果是最后一种情况,那么在专业设置上又如何安排国际刑法学?

我国对国际刑法学的开拓性研究始于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此后国际刑法学也逐渐由一项科学研究发展成一门学科。首先,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开始在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中设置国际刑法学的研究方向,并陆续在硕士研究生教学中开设国际刑法学课程。对此,笔者进行了系统调查。在调查过程中,笔者根据学科实力、专业排名等将研究对象选定为19所高校和1个科研院所即中国社科院(他们的综合实力基本可以代表中国法学的现状并能够引领中国法学的未来),并将他们划分为4大版块。其中,第一大版块是刑法学整体学科实力在国内领先的高校,即业界俗称的传统的四大家族—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武汉大学和吉林大学。第二大版块是目前业界公认的国际法学整体学科实力在国内领先的高校,包括北京大学、武汉大学、厦门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第三大版块是我国建国后陆续建立的5所专业政法院校,即中国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和西北政法大学。第四大版块是前三版块之外的拥有法学一级学科博士点或者近几年法学专业排名基本在全国前20的单位,即清华大学、南京师范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复旦大学、中山大学、浙江大学、南京大学、南开大学、山东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在第一大版块中,4所高校均在自己的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中设置了国际刑法学方向,且均将国际刑法学列入教学计划。差别在于:北京大学仅将其设置在博士研究生招生目录中,而中国人民大学在研究生招生目录中仅显示了二级学科,但在专业介绍中明确指出了国际刑法学研究方向。在第二大版块中,厦门大学并未将国际刑法学方向纳入其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也就是说虽然厦门大学已拥有法学一级学科的博士、硕士点且其国际法学科实力很强,但是该校并未建立国际刑法学科,也无相关的研究人员。中国政法大学的情况与厦门大学相似,但其实际上拥有马呈元等一批在国内有一定影响的国际刑法学研究人员,且该校是国际刑事法院审判竞赛在中国地区的唯一合办院校。因此,虽然中国政法大学并未建立国际刑法学科,但其国际刑法学的研究力量和实践影响在国内实际上仅次于北京师范大学和中国人民大学。在第三大版块中,西南政法大学和西北政法大学在硕士和博士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中都设置了国际刑法学,华东政法大学仅在博士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中设置了国际刑法学。相形之下,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并未将国际刑法学设置为一门学科,但该校对国际刑法学的课程建设是非常系统的,且聚集了齐文远、苏彩霞、刘代华等一批颇具影响力的中青年学者。在第四大版块中,只有山东大学和北京师范大学在博士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中设置了国际刑法学方向,且山东大学将国际刑法学作为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科目,因此其也成为国内继吉林大学之后将国际刑法学纳入研究生入学考试内容的第二所高校。

其次,虽然国务院学位委员会1997年颁布的《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以下简称《学科、专业目录》)中,法学一级学科之下仅明确到法学理论、刑法学、国际法学等二级学科层次,且仅在民商法学、国际法学中注明具体方向,但之前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学科分类与代码表》(以下简称《学科分类与代码表》)已明确将国际刑法学列为法学学科项下的三级学科。而且值得我们关注的是,《学科分类与代码表》在法学一级学科之下,设置了理论法学、法律史学、部门法学、国际法学和法学其他学科5个二级学科,而将刑法学设为部门法学项下的三级学科,将国际刑法学与国际公法学、国际私法学、国际经济法学、国际环境法学、国际知识产权法学及国际法学其他学科一起设为国际法学项下的三级学科。以上两个文件的差异虽然为后来的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设置和国家具体学科分类之间埋下矛盾的种子,但是起码有两个客观事实是不争的:一是国际刑法学在我国已经是独立的学科;二是国际刑法学属于三级学科。

最后,我们继续对前面提到的矛盾进行研究和深入。目前以前文提到的19所高校和1个社科院为代表的国内各科研院校,在招生时均是严格按照《学科、专业目录》来设置本单位的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的。但硕士和博士学位论文封面标注的选题隶属学科,以及申报各级课题时在申请书中所填报的学科分类及研究代码,却是应当严格遵循《学科分类与代码表》。感觉矛盾,其实不矛盾,关键是如何把逻辑关系理顺才能解决问题,而这也涉及到刑法学与国际法学两家学者长期以来对国际刑法学的属性争议问题。第一,部门法是指“按照法律规范自身的不同性质、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和不同方法等所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3]这里的同类法律仅指国内法,不包括国际法。因此,《学科分类与代码表》将部门法学与国际法学并列是科学的。第二,现代意义的国际法是以国际法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其范围既包括公法领域,也包括私法领域,其主体既包括国家、国际组织等,也包括法人、自然人等。以其为研究对象的国际法学自然不像刑法学那样明确指代某一专门的研究领域,而是将所有超越一国国界的法律活动收纳其中。因此,从学科划分的视角,同“部门法学”的称谓一样,“国际法学”只是一种称谓和标志,并不具有实体意义。这也进一步说明,将主体、客体或者内容具有涉外性的法律关系纳入国际法学的研究范畴是合理的。第三,目前,关于国际刑法学的学科属性,刑法学者与国际法学者虽然一直争论不休,但有一点他们之间是已达成共识的,即国际刑法学属于一门新兴的刑法学与国际法学的交叉学科。今日看来,前述争议实质上是发生在刑法学者与国际公法学者之间,[4]而后者也想当然地在自己撰写的国际公法学的文章或专著中将国际刑法纳入其中。问题在于,国际刑法学仅仅是刑法学与国际公法学的交叉吗?从国际刑法的调整对象看,不仅包括罪与刑的实体内容,还包括刑事司法协助等形式内容。因此,国际刑法实质上是“国际公法与刑事法的交叉”,[5]而以其为研究对象的国际刑法学则是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国际公法学三门学科之间交叉、融合而形成的一门新兴学科。由此可见,理论界一直以来的争议立基本身就是不准确的。国际刑法学既不是刑法学的分支学科也不是国际公法学的分支学科,而应当在结合前述第一、第二点的分析的基础上,遵循《学科分类与代码表》的划分方法,将国际刑法学与国际公法学、国际私法学、国际经济法学、国际环境法学以及以后可能兴起的任何国际法学交叉学科一起并列作为统称意义上的“国际法学”的分支学科。第四,我国在学位设置时一直将政治学、社会学、民族学和马克思主义理论纳入法学项下,[6]因此这些专业的学生在毕业时与法学专业的毕业生一样获取的都是法学学位。但在设计《学科、专业目录》等规范性文件时,又模糊了法学作为法学、政治学、社会学、民族学、马克思主义理论的上位学科门类的地位,而突出强调这5个学科的一级学科地位及其并列性,由此刑法学等各部门法学就被列入了二级学科,且与国际法学并列。对此,笔者认为,刨除新增的公安学尚且与法学具有一定的关联性外,法学与政治学、社会学、民族学、马克思主义理论4大学科就研究对象、研究方法、学科发展建设等是截然不同的,法学本身也没有能力去涵盖这4大学科,因此把法学、政治学、社会学、民族学、马克思主义理论统摄在法学的虚门之下且统一授予法学学位是不合理的,也完全没有必要。另外,从国际法学的发展看,其分支已不再局限于传统的国际公法学、国际私法学和国际经济法了,那么《学科、专业目录》将国际法学所包含的内容仅列为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不仅明显与学科发展现状不相称,甚至从技术上落后于早期的《学科分类与代码表》。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当前的研究生学位及学科设置做如下调整:一是将政治学、社会学、民族学、马克思主义理论从法学项下剥离出来,“名副其实”地进行各自独立的学科发展与学位设置。二是参照《学科分类与代码表》,在法学一级学科项下设置理论法学、法律史学、部门法学、国际法学及法学其他学科,进而将刑法学、国际公法学、国际刑法学等作为三级学科置于各自二级学科之下。三是由于部门法学、国际法学及法学其他学科这三个二级学科实质是虚位,因此各招生单位在设计本单位的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时,可以将这三个二级学科实化,即直接将它们之下的三级学科具体化为专业后与理论法学、法律史学放到同一位阶。但需要明确的是,这一调整不是学科地位的实质变更,而是将原来的二级学科“实化”为专业。这是因为,学科与专业之间虽然存在密切联系,但二者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是科学与技术发展过程自然形成的知识领域,是大学建制的基础,而后者是学科及其分类与社会职业需求的结合点或交叉点。[7]具体到国际刑法学,对于具备相应科研与教学力量的院校来说,可以招收该方向的研究生,但是应当在招生专业目录中将其与刑法学、国际公法学、国际经济法学放在同一位阶。

 

二、国际刑法学的科研队伍建设:应从分散走向整合

国际刑法学要想建设自己专业的科研队伍,而不再延承传统做法将自己简单地依附于刑法学或含国际公法学、国际私法学、国际经济法学在内的国际法学,就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

首先,提升现有研究人员的科研能力。虽然一直以来我国国际刑法学的研究力量或来自刑法学或来自国际公法学与国际私法学,且如果学科发展建设和人才培养模式不改革,这种状况将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存续下去,但是国际刑法学自身的学科属性和学术发展要求身在其中的我们必须对这种状况进行自我改观:一是通过自修及时补足自身先天缺失的刑事法学、国际法学、国际政治学的相关理论知识,自觉把自己培养成国际刑法学研究所需要的交叉学科人才。二是强化自己的英语实用技能,包括语言交流和撰写学术论文。三是培养自己的实证研究能力。“作为一门学科,国际刑法学虽然以国际刑法为研究对象,但其目的不仅是繁荣法学研究,更主要的是对国际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行指导,促进它们的进一步完善。”[8]它要求学者们的理论研究必须以实践为基础,以实证为依托。而受中国法学整体实证研究未发展起来的大环境影响,国际刑法学的实证研究基本没有建立起来。其根源有二:一是教育体制根源。一直以来我国在设计大学法学专业本科生培养方案时,想当然地取消了高等数学、逻辑学等课程,从而使未来的法学研究型人才即使想象管理学、经济学等文科一样搞实证分析,也是有心无力。二是政治体制根源。由于法律在我国一直被认为是阶级统治的工具,具有浓厚的政治色彩,因此学者们要想到国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调研或获得相关资料支持是极其困难的,在此平台上的国际刑法学实证研究的命运就可想而知了。有困难但不是不可行。一是当前盛行高校研究人员到实务部门挂职锻炼,国际刑法学者应充分利用这一机会并合理运用资源。二是国家留学基金委每年都选派大量的高校教师到国外深造,国际刑法学者可以充分利用这一机会到欧美国家学习他们的实证研究技能和经验。三是自我补足相关方面知识。但这一点对于游离理科知识久远的国际刑法学研究人员来说恐怕实在是心有余而力不足,因此笔者认为更实际的做法是通过构建科研团队来补足。

其次,加强学术交流。在学术交流层面,国际刑法学目前主要依托国际刑法学协会中国分会的平台不定期地组织一些小型研讨会,尚不能像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等学科那样在我国组建独立的中国法学会直属研究会并将大型学术会议制度化,将不定期的专题或小范围学术会议作为例外。因此,设定全国范围的国际刑法学研讨会并将其固定化,以为更多的研究人员提供交流的平台,是我们深化国际刑法学学术交流的第一步。除了定期举办国内层面的学术研讨会外,主办国际学术会议将国外的国际刑法学者请进来或者资助更多的国内学者到国外参加重要的国际刑法学方面的学术会议,是我们深化国际刑法学学术交流的第二步。第三步,在圈定国际刑法学相关研究会的参会者范围时,鉴于我国国际刑法学研究的发展现状,我们应当更为主动地邀请各出版社、学术期刊等法学尤其是刑法学、国际法学方向的编辑参加会议。这是因为,我们都知道,学术成果完成之后,即使价值很高,如果不通过出版界这一媒介的传播,尤其是获得较具影响的期刊社或者出版社的认可,该成果将很难发挥应有的学术影响力。而受我国国际刑法学研究整体存在的缺乏理论深度或者实践应用价值等因素影响,加之国际刑法学自身学科定位的迷茫,[9]致使国际刑法学方向的研究成果在我国不再如新兴时期那样受到编辑们的青睐,扣着国际刑法学的帽子往往成为文章被退稿的首要原因。这不仅会造成学术资源的严重浪费,而且进一步掣肘国际刑法学整体研究水平的提升和学术影响力的扩张。因此,要想摆脱我国当前国际刑法学研究的这一困境,重要举措之一就是加强与出版界的沟通,争取出版资源方(包括国外的出版社和期刊社)对国际刑法学的理解与支持,而这既是一种必要的学术交流,也是学术力量的必要整合[10].

最后,建构科研团队。我国的文科研究一直存在一个误区,即某一学科或研究领域的科研团队只能由在编教师或研究人员组成,而未能像理工科或医学那样将研究生尤其是博士研究生纳入其中。其原因主要有二:一是由于受多种因素影响,我国文科尤其是法学的实证研究很薄弱,最多只能算做探索阶段,因此大多数科研项目的开展不需要也不能像理工科或医学那样做大量的实验,进行数据分析、统计等,由此也就不需要研究生来分担基础工作了。二是除了近两年资助金额猛增的国家社科基金和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非专项)以外,我国文科各类项目的资助金额多则几万少则几千,扣除阶段性研究成果和最终研究成果的版面费或出版费,不倒贴就不错了,哪里还有钱聘请学生来提供科研服务。而从学科发展的需要看,实证研究的加强是包括国际刑法学在内的我国文科研究瓶颈突破的必然需求,因此即使在条件有限、经费紧张的情况下,[11]我们也应当有意识地吸纳研究生到科研团队中来,而这也是提升学术型研究生的整体科研素质和为国际刑法学研究储备后续力量的必然要求。另一方面,同一单位内部以国际刑法为研究对象的国际公法学者、刑法学者甚至刑事诉讼法学者可以在国际刑法学的平台上组建成为一个独立的科研团队。中国社科院国际法研究所项下的国际刑法研究中心就是一个最好的范例。而从人员配备上看,目前国内高校有条件做到这一点的还有北京师范大学和中国政法大学。前者的国际刑法学者有刑法学方面的王秀梅教授和国际私法学方面的黄进教授等,后者的国际刑法学者有刑法学方面的田宏杰教授和国际公法学方面的马呈元教授等。

 

三、国际刑法学的课程设置:应从杂乱走向系统

与传统的国内刑法不同的是,国际刑法是以国际刑事法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其存在依赖于国际法的渊源和发展”,[12]调整方法主要是国际协商与合作,而目的在于惩治与防范涉外犯罪、跨国犯罪和国际犯罪。因此,以国际刑法为研究对象的国际刑法学实质为国际刑事法学,在课程体系建设方面已然有别于刑法学和国际法学等学科。在调研中,笔者发现,虽然在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中设置国际刑法学方向的单位大多在其教学计划中开设了国际刑法学,但都只是将其作为一门课程,且仅为硕士研究生开设,学时多为32学时,而没有实现研究生招生与培养的合理对接,即将国际刑法学作为一门学科为其量身打造独立而系统的课程体系。

“交叉学科教育的核心是知识的整合,其过程是各个学科的相互作用,其目标是培养学生解决复杂问题的能力。”[13]国际刑法学作为国际法学项下的三级学科,是由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国际公法学交叉、融合后发展形成的,其研究对象不仅包含实体内容,也包括程序内容,其触及范围不仅涵盖法律关系,还涉及国际关系与外交问题。因此,在培养国际刑法学方向的硕士和博士研究生时,应起码考虑将如下课程纳入其研修计划:1.公共外语;2.法律英语;3.中国刑法学;4.外国刑法学(含大陆刑法和英美刑法);5.中国刑事诉讼法学;6.外国刑事诉讼法学;7.证据法学;8.国际公法学;9.国际刑法学;10.国际关系理论;11.外交学。首先,对于国际刑法学科而言,能够熟练地查阅外文资料,是在该学科领域进行科研的基础;能够熟练地运用国际社会较为通用的语言(除汉语外)进行交流,是在该学科领域进行深入研究和在国际刑事司法领域进行实务工作的必然要求。因此,作为我国未来的国际刑法学科研和国际刑事司法实践的储备力量,国际刑法学方向的研究生在就读期间必须强化外语训练并达到熟练使用程度。其次,“国际刑法与镇压犯罪有关,同时又具有国际法的内容,”[14]因此在设计该学科的课程体系时,应当将中国刑法学、外国刑法学(含大陆法系刑法和英美刑法)、中国刑事诉讼法学、外国刑事诉讼法学、证据法学与国际公法学一并作为专业基础课。最后,国际刑法的发展主要依靠由国家组成的国际社会的政治愿望,[15]因此以国际刑法为研究对象的国际刑法学在建设本学科的课程体系时,应将国际关系理论、外交学等国际政治学的相关课程纳入研究生的选修课范围,且标注为必选课。至于这些课程的师资来源,可以跳出一贯的法学院或法学所自身的局限,聘请本校或研究院相关二级学院或研究所的教学人员来授课;或者也可以从节约资源的角度考虑,在同本校或研究院的研究生管理部门及相关二级学院或研究所协商后,允许国际刑法学方向的研究生与国际政治学等专业的研究生一同选修国际关系理论、外交学等课程,同一授课主体,相同的授课时间、地点,只是课程性质(必修、必选、任选)和学分等可以根据各自学科的不同需要而分立设置。

在前述四大版块中,在国际刑法学科的课程设置方面做得最好的当数武汉大学和吉林大学。[16]前者在招生专业目录中将国际刑法学同时设为刑法学专业和国际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的研究方向(博士研究生阶段仅设在刑法学项下),不但在教学计划中将国际刑法学同时作为刑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和国际法专业硕士研究生的必修课,还为整个国际法专业的硕士研究生设置了国际关系课程和专业外语课程。吉林大学的特色在于:一是早在本科教学中就增设了国际刑法学的选修课;二是在国际刑法学的硕士研究生教学中实现了团队教学。但同其他18个院校一样,这两所高校在教学方面仍只是把国际刑法学当做一门课程,而没有将其做为一门学科而进行相应的课程体系建设。

 

四、国际刑法学的后续人才储备:应从无视走向强化

国际刑法学作为一门交叉学科,不仅要求其研习者具备一定程度的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和国际公法学等学科的理论水平和研究能力,并了解国际关系学、外交学的相关知识,更为重要的是要能够熟练地阅读外文资料。由此可见,国际刑法学同法学其他分支学科相比,研究领域更窄,专业性更强,对研究人员素质要求更高。而从我国的实际情况看,除了极个别院校为本科生开设了国际刑法学的选修课外,绝大多数国际刑法学方向的硕士研究生在入学前对国际刑法学这门学科基本没有任何概念。按照前文的规划,这些学生在经过三年的国际刑法学课程的系统学习和国际刑法学科研项目的一定程度的参与之后,基本达到了国际刑法学的初级研究水平。此时是一个分水岭,是把他们投入到社会中去就业还是把他们留在科研机构继续博士研究生阶段的学习?选择前者,客观原因在于招收国际刑法学方向硕士研究生的单位本身没有该专业的博士研究生招生资格,因此无法给该专业的硕士毕业生提供继续深造的机会;主观原因在于国际刑法学方向的硕士研究生自己出于种种因素考虑而想尽早参加工作,起码暂时不愿继续深造。对于这部分选择就业的国际刑法学方向的硕士毕业生,其最终从事的工作很少能与国际刑法相关联,除非他们将来能在这一领域继续深造,否则其所积累的国际刑法学初级研究水平最终将随着岁月的流失而消失殆尽。而这对于现有科研力量明显不足、后续科研力量储备更是严重匮乏的国际刑法学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因此,对于科研机构来说,要想保证国际刑法学的存续并逐渐发展壮大,选择后者即让国际刑法学方向的硕士研究生继续从事博士阶段的学习,不是必要而是别无选择。在这里实际存在两种情况:一是该科研机构不具有国际刑法学的博士研究生招生资格。对此,笔者在想,从节约资源和保障国际刑法学研究人才培养的角度考虑,是否可以在这些科研机构与只在博士研究生招生目录中设置国际刑法学方向的科研机构(如前述四大版块中的北京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复旦大学、山东大学)之间搭建合作的桥梁,使前者培养的国际刑法学初级研究人才能有机会在国际刑法学领域继续深造,同时为给这些人员以动力并保证本单位的研究人才储备,前者可以考虑在将这些学生送出去深造时作为定向博士研究生培养,即约定这些人才获得博士学位后接收其回本单位从事国际刑法学的科教工作。这一措施也更有利于地处偏远或经济欠发达地区的科研单位吸引高层次高水平人才。二是该科研机构同时具备国际刑法学的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招生资格。这样的单位本身有能力在充足的时间内完成对国际刑法学后备人才的系统培养并使其达到中级研究水平并具备独立的研究能力。目前的问题主要是由于法学在本科和研究生阶段招生中一直属于热门专业(即使从2005年以后,法学本科生就业率江河日下[17]),因此其仅在本硕对接时实施了保送制度,至于其他专业存在已久的本硕连读、硕博连读或者本硕博连读制度在法学专业一直未实行。而博士研究生招生中存在的诸多因素,如名额有限、师门问题、利益衡量等,也给国际刑法学领域的硕士研究生的继续深造制造了重重障碍。因此,具备国际刑法学的硕士、博士研究生招生资格的科研机构在设立国际刑法学这一学科时,就应当认识到其使命不仅仅是招生工作的完成,还包括国际刑法学人才的培养和储备。为了忠实地完成其使命,笔者建议,在实现国际刑法方向的研究生的硕博对接时,可以考虑以下两种方案:一是近期方案,即为排除阻碍国际刑法学人才接续的各种人为因素,可以硬性规定国际刑法学方向的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只能招收研究方向为国际刑法学的硕士,并以包括硕士学位论文在内的研究成果为佐证。二是远期方案,即为保证国际刑法学学习与研究的连续性,并尽可能减少专业人才的流失,在国际刑法学科建立硕博连读制度。至于培养年限,考虑到国际刑法学的学科理论对于硕士研究生的全新性,和目前在我国法学专业硕士特别是博士研究生招生名额与生源对比的优越性,可以仍实行6年制,而不采取现在各专业硕博连读通行的5年制。当然这里存在一个细节问题,具有国际刑法学硕士、博士研究生招生资格的单位除了拥有该学科的博士生导师外,很可能还拥有不具备博士生导师资格的硕士生导师。如果建立硕博连读制度,那么不具有博士生招生资格的硕士生导师该怎么办?对此,笔者认为可以尝试建立一种国际刑法学博士研究生“比例招生联合培养”制度,即根据该学科指导教师和每届硕士毕业生的数额来确定博士研究生的招生比例,如1/2或2/3,考核标准可以采取成绩+学术论文+学位论文+导师评价等的综合评价机制。在博士研究生阶段,可以由具有博士学位的硕士生导师辅助博士生导师对该学科的学生进行培养和论文指导。

此外,要保障国际刑法学后续人才的储备,除了前述在该专业招生和人才培养时各科研院校所能做的努力外,招生前人才的吸引和毕业后人才的使用也是一个重要的方面,而这就要看用人单位尤其是实践部门的努力了。因为,只有就业前景好的专业才能吸引更多的生源,只有专业对口才能保障国际刑法学这样过于专业性的学科招收到相对优秀的学生。而我国长期以来存在的就业体制问题,导致一方面法学、医学等专业性非常强的学科的毕业生没有正常的机制保障他们到对口单位工作,另一方面公检法、医院等(尤其是基层机构)又面临大量的专业人才短缺问题。更何况国际刑法学呢?因此,除了科研机构外,外交部、司法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以及各直属机构和地方机构尤其是沿海省市相关机构等等,应切实改善其用人机制,为国际刑法学专业人才留出更为充足的就业机会,而这对于这些机构本身的职能发挥来说也是相得益彰的。

总之,国际刑法学的学科发展建设任重而道远,需要包括教育机构、学术出版部门、行政和司法机关等在内的社会诸多方面的共同努力。吾等早已身在其中并立志为国际刑法学研究奉献终身之辈,正视其学科发展存在的瓶颈问题,并为其出路探寻而上下求索,实乃为师、从业当尽之本分。

 

李海滢,单位为吉林大学;梁翔宇,单位为吉林大学。

【注释】

[1]杨玉良:《关于学科和学科建设有关问题的认识》,《中国高等教育》2009年第19期,第4页。

[2]赵秉志、张磊:《改革开放30年的国际刑法学研究》,《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年第3期,第30页。

[3]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00页。

[4]当然也有极少数国际私法学者在研究国际刑法,但他们的立基点是国际公法学而非国际私法学。

[5]LLias Bantekas, International Criminal Lau,Hart Publishing Ltd.,2010, p. 1.

[6]2011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联合下发的《学位授予与人才培养学科目录》又将公安学增设到法学学科门类之下。由此,我国法学学科门类下共包括6个一级学科。

[7]王海民:《基于学科建设视阈下的学科大类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研究》,《现代教育科学》2009年第1期,第327页。

[8]李海滢:《国际犯罪的类型研究:回顾、反思与探寻》,《当代法学》2007年第6期,第36页。

[9]在专门的法学期刊编辑部中,编辑们基本都是按刑法学、国际法学等大的方向进行分工的。那么,国际刑法学到底隶属哪个方向的编辑呢?国际刑法学方向的文章又向哪个学科的栏目投稿呢?对于这些更为细密但很关键的问题,编辑部门也可能未做考虑,也可能由于涉及权益问题而难以考虑。但其结果是归一的,即导致国际刑法学的研究成果在这种困境中而流产。

[10]李海滢:《国际刑法学研究的困境与出路:以中国为基点的思索》,《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2年第2期,第72-73页。

[11]目前许多院校为研究生设立了助研、助教岗位,基本惠及所有全日制学生,对于科研经费紧张的学科和教师来说,可以合理利用这一平台。

[12]LLias Bantekas, supra note [5],p. 1.

[13]王冬梅:《美国高校交叉学科教育研究综述》,《比较教育研究》2007年第3期,第41页。

[14]Robert J. Currie, International and Transnational Criminal Law, Irwin Law Inc.,2010,p. 13.

[15]Jackson Nyamuya Maogoto, State Sovereignty and International Criminal Lau:Versailles to Rome, Transnational Publisher Inc.,2003,p. 30.

[16]虽然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在国际刑法学的课程安排上与武汉大学的做法基本一致,但因为该校在研究生招生目录中未设置国际刑法学方向,因此就学科建设而言,该校应该说尚未建立独立的国际刑法学科。

[17]徐立:《中国法学教育的困境与出路》,《教育研究》2011年第1期,第7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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