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世智:人大及其常委会履行任免中的监督职能之我见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643 次 更新时间:2013-10-08 2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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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世智  


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任免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任免各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组织各级国家政权机关的重要职权。正确行使任免权,不仅只是履行法律程序,其中还蕴涵着重要的监督职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依法任免中认真履行监督职能,有利增强国家公职人员的法律意识和公仆意识,促进国家机关廉政勤政建设,笔者认为,在依法行使任免权中履行监督职能,要明确和处理好以下几个关系。

一、要明确和处理好任免形式与内容的关系

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任免权,从广义上说,包括人大及其常委会依照宪法、地方组织法和监督法等相关规定,对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和部门负责人依法进行选举、任免、罢免、推选、决定任免、决定人选、通过人选、决定代理人选、批准任免、补充任命、接受辞职、撤销职务等具体形式。其实质是人民把国家权力交给可以信赖的“公仆”,并对其实施监督。而从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来看,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任免权,具有国家性质的特点,它是把党的干部路线,用人标准和人民群众对干部的要求上升为国家法律的体现,具有极大的权威和尊严。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必须明确人大及其常委会任免权的主要内容:一要明确任免权的主体,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是国家和地方最高权力机关。它的任免具有法律效力;二要明确任免权的客体,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任免的不是一般的工作人员,是国家机关,中央军委和地方行政机关的首脑、部门负责人,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上一级人大代表和本级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负责人和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乡镇的人大选举本级人大和政府领导人员。包括:选举本级人大主席、副主席;选举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并有权罢免上述人员;三要明确任免权的原则,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任免权,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和法律规定,即要严格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在充分发杨民主,广泛听取人民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有组织、有程序地实行高度集中,通过无记名投票,以集体行使职权的形式,形成统一的国家意志,决定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可见,人大及其常委会坚持依法选举和任命干部并对其履行职责情况实施有效的监督,是执法和尽职的表现,否则是失职行为。对须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任命的干部,选举和任命前的考核虽然是党委组织部门的职责,推荐是党委的职责,但如果考察不准,推荐不当,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提出异议,也可以予以否决。这既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重要职权,也是贯彻执行党的组织路线和干部政策的重要保证。既有利维护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又有利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必要性和权威性得以体现。

二、要明确和处理好相互监督与制约的关系。

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人事任免权的实质概括地说,就是依照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职权,对干部的权力包括干部选用权的监督与制约,以防止权力滥用。人大及其常委会坚持依法选举和任命干部并实施有效的监督,客观上形成了一个选人用人的约束机制。如,对政府组成人员的任免,形成党委推荐、政府提请、人大常委会任免三者之间相互支持又相互制约的关系。即,作为相互支持一面,党委推荐的人选,若无特殊情况,政府应该提请,人大常委会应予通过;作为相互制约的一面,对党委推荐的人选中,如确有影响其任职的问题,政府有权不予提请,但没有推荐权;对政府的提请,如人大常委会有异议,有权不予任命,但没有提请权。推荐权、提请权、任免权,既相互联系又有明显区别,这个格局决定了党委、政府、人大常委会在人事任免工作中的不同职责范围和相互制约关系。人大常委会坚持依法任免干部的实质,既是对政府领导人员及其组成人员权力的保障,又是对他们权力的监督;既是对党委推荐干部的支持,又是对其干部选用权力的约束。这种保障与监督,支持与约束,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通过任免程序的监督,保证人事任免权的合法性。人大常委会的任免权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行使,坚持依法任免干部,要纠正违法任免的现象,避免由于疏漏程序所造成的用人不当。二是通过对干部的政绩监督,保证用人的准确性。人大常委会通过日常对干部的考核,对干部政治素质、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如若了解的比较详细,人大常委会的人事任免权就有了客观依据。三是通过对干部遵纪守法的监督,保证干部队伍的纯洁性。通过对违宪违法干部的免职或撤职,防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宪违法行为,从而加强国家机关的廉政建设,保证领导干部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当好人民公仆。

三、要明确和处理好人事任免和监督的关系。

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人事任免与人事监督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人事监督中掌握的情况,为人事任免权提供了依据;而行使人事任免权,又为实现人事监督提供了保证。同时,人事任免权与人事监督权的认真行使,又可以有效地保证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的质量,以而为宪法和法律的贯彻执行奠定可靠的组织基础。实践证明,人大及其常委会之所以有权力,就在于能够掌握那些执掌国家各级权力的人的任免权。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人事任免中的监督职能是否到位,是人大及其常委会能否真正发挥作用,是否真有权威的关键所在。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管理经济、文化和社会的重大事项,而最终只有通过管人才能更好地管事。可以说,没有人事任免权与人事监督权的有效行使,人大及其常委会其他的职能就会缺失,其作出的决定、决议包括法律法规,各级机关则难以认真贯彻执行。所以,人大及其常委会若要有权威,首先要有所作为。而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权力特别是在人事任免中认真履行监督职能,正是人大及其常委会有作为、有所威的重要途径。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依法认真行使人事任免监督的职能,把其他各项权力落到实处。为此,人大自身要不断增强法制意识,强化人事监督职能,不能把行使人事任免权看成仅仅是履行一下法律程序,把人事监督看得可有可无,而要提到是否严于执法,是否尽职尽责的高度来认识。只有这样,才能在实践中自觉地做到理直气壮而为之,想方设法善为之。为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人事监督职能真正落到实处,除了在选举和任命干部的会议上要依法认真行使人事任免权外,还要切实抓好干部选任后的监督工作。通过多种形式,来督促依法选举和任命的干部认真履行职责,严格依法办事,并随时掌握其情况,对那些严重违宪、违法、失职、渎职以及工作中有错误而又柜不接受权力机关监督的人员,及时正确地运用罢免或撤职的权力。这样,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人事任免权才能真正落到实处,人事监督的职能才能有效地履行并对其他权力的运用起到重要的保障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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