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勋爵:简论金融职务犯罪的预与防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718 次 更新时间:2013-08-16 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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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勋爵  

【摘要】实证主义认为,确定一个命题是否有意义的方法,是命题与经验契合的证成过程。实践中银行业职务犯罪多缘于制度性漏洞,“十案九违规”的现状既说明腐败是反规范的结果,又表明制度还缺乏系统性。从根本上讲,无论内部风险还是外部风险,归因于制度规范还存在空白和黑洞。基于此,从预与防的角度去控制腐败风险,是构建主义者在反腐倡廉中承担的法律使命。

【关键词】银行业;腐败风险;职务犯罪;预防

大抵中说多出于经验,西学多出于学理。不明学理,则经验有无以会其通;不习经验,则学理亦无以证其是。经验与学理正两相需也。[1]具体到涉金职务犯罪,即谓以金融职务犯罪预防的个别为基础,通过预警实证经验中存在的金融风险,结合预防基本原理来证成廉洁金融的命题。为了论述的方便,我们以银行业为视阀,将金融职务犯罪放到反腐倡廉的范式中来讨论,着力分析金融从业人员贪污、贿赂、挪用等内部腐败行为以及与项目贷款有关的外部风险。

一、金融内部风险与预防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搞好了,一着棋活,全盘皆活。[2]在现代经济大格局中,这种核心同时体现了造血与输血的本色,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原动力。金融领域内各种腐败风险纵横交错,实难在内、外部作出严格的界分,但贪污、挪用、渎职等腐败行为与外部并无实质联系,如果从内部设置腐败的防火墙,或可有效预防职务犯罪的风险,否则,很难期待权力运行的正常化。正是预防机制的阙如,实践中重点岗位频繁发案,涉案金额不断飚高,作案手段趋于智能,导致金融业沦为一个高腐败风险的行业。

(一)机制性漏洞及防范

金融系统是最接近腐败、最易腐败的领域之一,对制度规范显然高于一般行业的要求,频发的职务犯罪案件反映了制度还存在诸多漏洞,举措机制还有完善的空间。从案发情况来看,“十案九违规”,多与分权不到位、执行不力、制度规范原则性有着直接的关系。由于机制性漏洞的存在,大到笼统的监管制度,常规监督有名无实,小至印鉴、凭证、票据及款物的保管,日常规范流于形式,造成法制滞后,管理疏忽,使犯罪分子有机可乘,这是难以有效预防金融职务犯罪的动态因素。如湖南郴州查办的会计刘某挪用储户存款一案,即利用银行未及时销毁的票证,通过类似于“老鼠仓”的形式进行平账,作案手段简单,却整整持续了两年时间才被察觉。由于金融竞争的白热化,一些金融机构高息揽存、超范围经营、账外经营等违规行为,无异于在金融预防网络中设置了漏洞。

1.健全内控制约机制。金融业的特殊性决定其健全内控制约机制的重要性,只有双管齐下,坚持机制建设和贯彻执行同步推进,以机制规范将金融腐败风险减少到最低程度。一是根据廉政目标,防范和化解腐败风险。如果不分解权力而仅求诸权力的排列组合,那么再理想的配置都有腐败的风险。对现行的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内控制度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检查和清理,依据权力的集中性、行权频率、危害程度、现阶段廉洁情况和腐败发生的概率,将风险较高岗位的权力分解到几个岗位来行使,或者将集中于个人的权力分解为几个人共同行使,或者将系统或部门内集中于某一层级的权力分解为多级共同负责,确保内控机制没有“盲点”,把腐败苗头消灭在萌芽状态。二是要严格常规管理,降低腐败风险。以一岗两责为基础,严格执行印、押、证、钱、账分管,做到双人复核,双人管库,账务日清月结,完善各项业务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制度,[3]日常工作要落实双人临柜、双人管库、离岗交接登记制度,努力避免一人多岗、一人临岗、相互替岗和脱岗现象,对系统内的人和事进行跟踪监管。对重要空白凭证的使用应逐笔销号,依法销毁应当销毁的重要空白凭证。认真落实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检查的三层核查体系,严防信贷业务违规操作,着力防范以贷谋利和诱发受贿等行为,从而减少吸存或收贷不报账等案件的发生。会计部门做到每月自查、每季度重点检查,每半年进行全面检查,检查出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坚持对员工进行动态管理,建立预警档案和举报制度,切实落实党风廉政工作责任制。三是强化监督制约,排解腐败风险。要加大执行规章制度的监督检查力度,使金融系统建立的以监察、内审、稽核、事后复核为主的监督检查体系真正发挥作用。各级纪检监察或特派部门要在监督检查中扮演好咨询、参谋、协助角色,与金融机构共同研究,提出可行的整改建议和防范措施。要重点对储蓄、信贷、出纳、会计等高风险岗位进行严格的稽核查验,建立绵密的内部制约机制,实行对人、财、物的分别管理,堵塞可能出现的漏洞。要建立和落实检查责任制,对于未认真检查而发生重大问题的,同样要严肃追究检查者的责任。

2.稽查特派员制度。我国部分地区省级纪检监察部门已在金融系统内派驻纪检监察特派办,深入金融部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关键是针对各级金融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尤其是“一把手”的廉政工程。总结现有经验,可以借鉴世界银行(下称“世行”)廉政局、法国稽查特派员的做法,由纪检监察机关会同检察机关在银行派驻稽查特派员。国家稽查特派员任期3年,对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纪检部门内设有协调机构“稽查特派员办公室”),工资由派出部门负担。国家稽查特派员办公室设在被稽查单位,条件欠成熟的地区,可派驻一个由多名特派员参加的监管小组,由组长协调监管工作。向银行派驻稽查特派员,主要行使两方面的职能:首先是掌握情况,促进廉洁。特派员向财政部和金融业主管部门通报派驻单位短期和中期的经济、财政状况,提交年度报告;与企业高层、中层管理人员保持密切联系,以了解企业的变化;列席企业董事会,获取相应的信息,并监督向主管部门提供报表的客观性;与金融机构相互配合,开展多种形式的警示教育;提供法律帮助和咨询;结合办案,加强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研究;监督包括银行领导层在内的薪资发放,与金融机构共同研究,督促落实整改建议和防范措施等等。其次评价业绩,影响决策。特派员要了解行业的情况、竞争环境、掌握企业管理的规定、财政技术、会计办法。运用获得的信息,特派员对企业的经营状况进行评估,就企业交主管部门审核的项目议案提出意见,如预算、负债表、财务报表、收入的分配使用、资产转让、投资融资等。为弥补管理知识方面的不足,特派员经常借助咨询事务所,就企业管理进行培训。在必要时,特派员有权影响固定资产评估和折旧评估的决定。[4]

(二)技术性漏洞及防范

在现代高科技社会,传统的避人耳目式的贪污侵占或赤裸裸的权钱交易等虽还存在,但同时大量利用制度缺陷、借助先进科技手段实施的极隐蔽的贪污、挪用等职务犯罪层出不穷。特别是在金融系统,随着大批拥有高科技背景的金融精英走上工作岗位,技术漏洞的存在客观上成为其肆无忌惮实施职务犯罪的广阔天地。[5]主要表现为未按规定管理计算机,未严格执行技术操作规程,不按保密要求管理使用和定期更换密码口令,个别心怀不轨的员工采取窃取他人保管密码作案,或操纵计算机程序串户作案,或利用技术管理漏洞违规透支、截留、拆借资金等进行犯罪,或利用信息技术伪造变造凭证、单据,空存骗支、偷改记录侵吞、窃取存款和公款等。这种智能型腐败,使犯罪行为更加隐蔽,查处更加困难,作案成本低廉,严重影响了金融职务犯罪的预防效果。

鉴于技术的两面性,应对技术漏洞的金融风险,如果依托预防法律制度,以夷制夷,即可建构促使潜在犯罪人“不能犯”的技术屏障。其他国家和地区技术反腐的经验也证明,提高预防的技术含量,无疑更具现实意义。

1.技术控制

在计算机时代,金融人员通过在电脑中输入几条指令或点击预备的程序,即可实现腐败的目标,解铃还须系铃人,针对此类问题,技术控制也许是可靠的武器。一是数据存储控制。利用视频监视技术和网络手段对金融业务流程进行同步监视、控制,严格执行计算机操作规程和密码管理,依保密要求管理使用和定期更换密码口令,严格控制不同的行业功能和不同的使用权限,提高计算机运用系统的监控能力。二是数据识别控制。引进数据识别系统和操作软件,对各种金融票证、银行账户、信用卡及其他证件、印章文件、账表数据等的真实性进行鉴定和分析,及时识别伪造、变造及虚假的金融数据,同时加强培训,提高职员相互识别和监督的能力,力求防患于未然。三是数据交流控制。以权力制约为分界,为系统内的所有计算机打好补丁,在不同部门、岗位之间的计算机设置防火墙,同时注意业务流程中的数据控制,杜绝作案机会。在同一银行系统内实现业务、监管两条线分别联网,加强总行对分支机构的监督力度。四是数据程序控制。对已采用的软件进行风险分析,清理、改进和堵塞可能的技术漏洞。对新引入的软件或系统,要进行风险评估,充分考虑安全性,开发和运用较为成熟的安全检测软件,职员对文件和数据的任何修改要自动进行登录、备份,以利事后查证。五是数据固定控制。数据固定主要用于为司法机关打击腐败犯罪服务,利用数据恢复技术,用以还原涉案人员删除、破坏的数据,“保全”证据,同时利用神经计算机和PDD技术,突破犯罪嫌疑人,[6]对于东南沿海涉网腐败多发的地区,可选用和培养一批网络反腐侦查人员,提高打击力度。

2.技术预警

金融业务有其相对固定的工作流程,各环节的腐败风险可以量化评估,通过技术手段开展预测预警,有利于加快构建技术预防的“廉政神庙图”。借鉴俄罗斯“易腐败目录”的经验,对金融业务流程进行再分解,摸清整个流程存在的制度漏洞,从中框定职务犯罪风险点。通常可利用计算机软件对职务犯罪多发岗位、业务、环节进行量化,准确评定风险等级,并建立相应的操作系统。操作系统建立后,在稽查特派员或纪检监察特派办等部门分别建立相互联网的预警工作站,随时监视腐败风险的变化,以“三色(红、黄、蓝)预警”为主进行分级,针对不同的风险层级采取不同的预案,及时向相关单位发出预警信息,并督促、协助其采取相应预防对策、措施,如预警提醒、诫勉纠错、责令整改等方式进行预警控制。同时,可参照“透明国际”经验,总结各银行的廉政指数,形成各银行业的“廉政指数排行榜”,报送各总行或检察机关等部门,起到类似于年度报告的作用。对于红色腐败风险,要尽快报送检察机关及时查处,确保廉政风险预警防控工作管理有方、监督有力、制约有效。

(三)组织性漏洞及防范

选人用人不当,是金融职务犯罪长期存在的腐败风险。随着金融业竞争的白热化,各方为了在竞争中取得优势地位,有的在招聘选人过程中,存在着重才轻德的倾向,输了反腐倡廉第一步。回避制度未落实,如在银行系统中,近亲属间分别在同一银行内负责管理不同的业务;部分地区为了解决子女就业,有针对性地招收系统内部子弟,极易造成内部监管的混乱;由于对年轻化、专业化的偏视,忽视了品行考察而导致用人失察,一些年龄小、学历高的职员跃居领导岗位或关键位置,特别是对中层干部及分支机构负责人的选用,有意无意中忽视了廉洁的价值。虽有完整的用人机制,但因人少事多,有的部门多年不调整岗位,催生了腐败的发生几率。有的银行金融机构用人失察、失策,对工作人员重使用、轻管理,重业务培训,轻廉政教育,在金钱和外界的诱惑下,容易走入误区。

1.把好用人关

金融业是与金钱打交道的特殊行业,廉洁是从业人员的生命,也是金融业科学发展的客观要求。作为金融上层结构来讲,必须严格把好选人用人关,以保证金融队伍的廉洁性。把好选人用人关,总的要求是公开招聘,公平竞争,择优录(聘)用,尽量少进内部人,即使录用,也应异地安置岗位,并不得存在直接的上下级关系;为了防范分解的权力再次集中,使不同环节的监督制约因人为问题而虚化,也应避免裙带关系的影响;对重要岗位人员及储蓄网点的负责人,要实行任前公示,同时进行离任审计;对因职务犯罪或严重违规违纪而被清理出公职队伍的人员,不得从事金融业;借鉴新加坡经验,依托财产公开制度,对所欠债务超过一定数额的,不得录(聘)用,已经在职的,给予纪律处分或开除公职;发现有包养情人、赌博、嫖娼及吸毒等违法行为的,要及时清理出金融队伍,不能“养虎为患”。

2.把好轮换关

自北宋以降,轮换成为制约权力的有效途径。在金融领域,如果任由职员长期固定在一个地方或一个岗位上工作,容易形成关系网,出了问题也难以发现,尽管上级机关经常检查监督,也难以知道全面情况。已被执行死刑的贪污犯、挪用公款犯宋丈艾,虽只是一名金融机构的普通业务员,却掌管着1.4亿元的贷款资金,足见权力集中的程度。这样既不利于监督,又不利于遏制违规经营和犯罪。因此,在当前情况下,应有计划、有重点地对所属人员在一定区域内进行交流,或在银行、保险、证券等不同部门间交叉任职,以及时发现和防止违规现象和腐败行为。对重要岗位实行岗位轮岗和分流,轮岗前进行离任审计,上岗后进行定期考核、调查,发现有问题苗头的应及时调整或撤换,尽力将腐败控制在萌芽阶段。需要避免的是轮换的“旋转门”,如果在监管部门和商业银行之间交叉任职,监管部门高官时不时空降银行当高管或顾问,银行从业人员又被直接选拔到监管部门任职,这种“旋转门效应”必然导致监管的弱化,反而可能抹煞腐败黑洞,同时可能招致新的腐败。

3.把好警示关

金融涉案者大多具有较高的文化水平和法治意识,因此法治宣传教育不是预防金融职务犯罪的主要工作,实践中因不懂法而犯罪的情形并不多见,相反,因对腐败后果缺乏足够认识,一时糊涂而犯事者却多有所闻。正是基于这一点,我们认为,通过宣传来掖进主动自律,远不如利用警示教育来震慑潜在腐败分子。坊间传闻警示教育的效果:“听一听,管半年,看一看,管一年”。预防金融职务犯罪,首先要开展警示教育。抓住时机,利用身边或系统内新近发生的典型案例,以现身说法、警示讲座、影视播放等形式,使其零距离感触腐败的严重性。在正视边际递减效应的前提下,注意保持警示教育的连续性。二是建立廉政常规教育。充分利用公诉席、警示教育基地等,对重要岗位和重点人员集中开展警示教育,同时利用警示教育的契机,组织相关人员,共同总结内部制度措施,查摆腐败的苗头性问题,及时加以整改,借警示教育的平台,构筑拒腐防变的制度防线。三是建立廉政文化长廊。在银行公用墙壁、家属区内,将检察机关查办的典型案例,以图文并茂的形式对干部职工进行日常警示教育,以提高金融人员廉洁意识,达到潜移默化之效。

(四)惩罚性漏洞及防范

我国向来正视金融系统的腐败风险,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在金融证券等八个行业和领域开展预防工作的通知》,明确了检察机关在案件查办、信息交流、预防与对策研究、检察建议落实等方面加强与金融证券业的联系和配合制度,在打击金融职务犯罪方面取得了显着成果。近年来,由于老问题、新情况的交织,仍未从根本上控制好各种可能的腐败漏洞,尽管我国早已建立了金融内控和案件移送机制,但内部反腐缺乏应有的独立性,内部预防流于形式,移送机制形同虚设,以纪代法,以罚代刑,对腐败案件能捂得住就不报,瞒得了就不移,压不住则保,保不住则拖,这种执纪不严、有案不查、压案不报的做法往往导致恶性循环,使金融反腐往往陷入被动局面。实践中除非引发重大社会事件,否则检察机关断以掌握相应的犯罪线索,主动介入极其不易,直接导致了金融领域腐败现象高发。

1.自愿披露计划

世界银行推行旨在鼓励自查自纠腐败行为的“自愿披露计划”,虽是困境中无可奈何的选择,但客观上增加了腐败的曝光度,对廉政建设来说,实际上也是一种打击。如同污点证人一样,至少对腐败产生了一定的压力。根据自愿披露计划,参与者承诺:今后停止从事不正当行为;针对自身过去在世行支持项目中的欺诈或腐败展开内部调查,并向世行披露调查结果;实施内部合规计划,由世行核准的合规员对此进行监督。作为交换条件,承担世行援助项目的企业只要主动披露自己的违规行为并采取上述相应措施,即可既往不咎,也不会被公开点明身份,还可以与世行继续进行合作。如果不主动披露,将被列入“黑名单”,并受到严厉的经济制裁,并取消10年援助资格的制裁。例如德国西门子公司于2007年11月8日发布一份企业合规声明,指出因上述问题的存在,依照公司合作政策,西门子主动与世行联系,表示会协助调查世行可能感兴趣的任何问题等相应措施,西门子公司并未因此受到制裁,反而继续得到世行的支持。[7]这种做法也可引入到我国项目贷款中,但需要引入内部披露制度,即如果事件由腐败行为人或相应的主管人员披露,则可依此处理,如果由内部其他人员披露,则应撤换涉嫌腐败的人员,并移送法办。这样才能对腐败行为产生威慑力,否则,可能使人误认为腐败无所谓,只要及时披露即可,反而变相加剧了腐败的可能性。

2.案件移送机制

我国刑法第402条规定了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但该罪主体限于行政执法人员,即在公安、工商、税务、海关、检疫等行政机关中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公务人员。如果严格依照刑法规定,银行工作人员未向司法机关移交刑事案件,不构成本罪。建议司法机关以窝藏、包庇罪追究不移送案件者的刑事责任,同时借鉴法国经验,立法规定应当移送而未移送的,应对被窝藏、包庇的金融腐败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实行数罪并罚,同时在将来的刑法修正案中,适度调整该类行为入罪条件,建议套用渎职犯罪的标准,如果应移送的案件线索本系正当职务行为,如果行为人未移送,有直接领导关系的人若知情,则以共犯论,若不知情,则以渎职罪论处。为防止窝藏、包庇者与涉案人员订立攻守同盟,可以深入推进自愿披露计划,以化解和突破这种同盟关系。其次要加快转变侦查方式,要实行信息化引导,建立情报信息工作机制,加强情报信息收集整理和分析运用,推动与行政执法机关执法信息联网共享,切实把信息化转化为打击效果。

二、金融外部风险与预防

相较于内部风险,外部风险超出了金融内部循环系统,通常有相对独立的交易对象,如项目贷款则有相应的项目单位,这种腐败往往表现为内外勾结和外部诈欺等形式。这些外部风险表面上与银行职务犯罪没有直接关系,但实践中除了纯粹的金融诈骗外,大多源于内外勾结,由金融从业人员违规放款或挪用公款供系统外的单位和人员使用,同时,即使原本非诈骗行为,但因回扣、侵吞等原因,导致项目无法顺利完成,连带造成银行呆账、滞账的风险,这种内外部之间千丝万缕的关系,使我们在预防金融腐败时,不得不考虑防范这种看似外部,实为内外一体的腐败风险。银行贷款虽有法律和政策的限定,但贷给谁,怎么贷、贷多少是与金融业者有着密切的关系。实践中伙同贷款人串通违规贷款(不是简单的贿赂交易),或贷款申请人虚构项目骗取贷款,或贷款使用人侵吞或挪作他用等,由于缺乏相应的监管网络,导致每一个环节都隐含着腐败风险。项目贷款是世界银行的主要业务,旨在帮助通过为发展中成员国提供长期贷款,帮助这些国家实现它们的反贫穷政策。自世界银行前行长沃尔芬森(James David Wolfensohn)组织启动反腐败战略以来,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为我们防范外部风险提供了一面镜子。

(一)廉洁准入机制

廉洁准入机制要求贷款单位和个人,在符合项目贷款条件的同时,还须具备相应的廉洁环境和资格。通过市场廉洁准入机制的运行,将从有利于预防项目本身的职务犯罪,也是遏制和减少贷款过程中贿赂犯罪的有效途径。鉴于我国金融腐败的外部风险性,可以行贿档案查询为手段,作为项目准入的基础性条件。只有当申请贷款项目通过行贿档案查询关时,该项目方有可能被纳入贷款的范围。为确保廉洁准入机制的效用,可赋予前述内部风险调控的工作组相应的监督、核实职能,并可组成调查小组迅速有效地揭露和核实项目参与单位和个人的历史信用。贷款后,还可适时派出工作人员从事跟踪预防工作,或参与研究项目单位的腐败与治理问题。对贷款涉及的采购商品、服务或工程都必须进行公开竞标,从公开招标直到合同的授予,银行工作人员和预防工作组有权参与评标和合同授予的监督。银行对借款方进行财务分析和借款决策之前,借款方应同时提出预防腐败的制度措施,由工作组进行核查确认。只有当预防腐败的措施和可能存在的风险被认为有效时,该贷款才能得到批准。在对借款项目实施过程中,及时与检察机关互通信息,必要时帮助贷款单位改善治理,加强腐败预测预警分析,以减少职务犯罪的机会。对于已经批准的借款,项目单位有责任保证借款的实际使用符合借款申请的理由,并且是经济有效的。借款方对于借款使用的环节须向银行提前说明并进行及时的汇报以确保款项的专款专用。这种廉洁准入机制,可以确保项目贷款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同时反过来有利于治理商业贿赂犯罪,值得推广。

(二)项目安全性评估

此处所讲的项目安全性,是指称廉政的安全性。项目通过行贿档案查询关后,即进入评估阶段。项目评估由银行自己来完成,也可聘请律师、会计师、审计师来实施,但应在银行主导下进行。根据世界银行的经验,评估主要从技术、经济、财务、机构、社会和环境等五个方面展开。这种评估可掌握贷款单位和个人的总体情况,进一步确保廉洁准入机制的可靠性,同时为贷款决策提供关键信息。嗣后,双方再就贷款协议和项目协定两个法律文件的条款进行确认,并就有关技术问题展开磋商。在此基础上,世界银行管理部门根据贷款计划,将所谈项目提交银行负责人批准。项目获批准后,银行和贷款方均在协议上正式签字。贷款方即可根据贷款生效所需条件,办理有关的法律证明手续并将生效所需的法律文件送银行监察部门进行审查,经评估符合要求后,由银行宣布贷款协议正式生效,贷款进入执行阶段(分期放款)。在一个项目贷款的账户关闭后的一定时间内,银行要对该项目进行总结,即项目的后续评价。通过对完工项目执行清款,进行回顾,总结项目前几个周期过程中得出的经验和教训,评价项目预期受益的实现程度,再决定是否进行后续贷款。

(三)反向审查机制

为防止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腐败交易,确保项目贷款的廉洁性,我们可以借鉴世界银行经验,启动具有追溯力的反向审查机制。如果项目存在腐败的问题,即使该项目已付诸执行,银行也有权单方面取消贷款合同。同时采取世行采购指南的做法,允许贷款项目单位或个人要求潜在的投标者签署一份“诚实公约”,如果没有按照规定的程序招标,或事后发现银行受到了“不完整、不精确或错误信息”的误导,或合同授予中存在腐败现象,那么,银行有权宣布该采购合同为无效采购合同。如果发现官员或贷款项目单位参与了腐败而政府没有采取相应的措施,那么银行将公布其非法所得并取消其贷款资金,同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此外,世界银行引进了更多的透明机制:对于贷款公司,世行将公布它们的财务状况和技术得分,并对其进行彻底的审计稽查,以便发现银行贷款项目监管的缺陷,这种做法在我国似乎面临会计实施的困难和问题。但近年来世界银行又为我们提供了新的有益经验。几年前,世界银行聘用外部独立的会计、审计部门对其参与贷款的54个项目进行了内部审计。通过内部审计,世界银行已经宣布大约有40个合同违反了程序,合同总价款达4000万美元。通过该外部审计部门查证,如果有足够证据发现公司或个人从事腐败或欺诈活动,审计人员将向银行建议该公司或个人应该被宣布没有资格取得世界银行的贷款。被世行确定为有腐败欺诈行为的承包商、制造商和咨询者将被列入世行的黑名单,从而在世行贷款项目中永远或一段时间内不能中标。如2007年7月7日,印度Nestor Pharmaceutical Ltd.和Pure Pharma Ltd两家公司因在世行出资的生殖与儿童健康项目(RCH1)中有合谋行为,分别被资格取消3年和2年。[8]通过这些配套措施,反向审查机制将具有充分的可行性。

王勋爵,单位为湖南省郴州市人民检察院。

【注释】

[1]《移寄文存·王穆伯新注〈无冤泉〉序》

[2]徐怀忠:“涉农职务犯罪的特点、成因及预防”,载检察日报,http://www.jcrb.com/jcpd/jcll/201104/t20110419_531800.html,访问时间:2012年7月27日。

[3]滕建荣:“金融系统职务犯罪特点及预防”,载上海金融新闻网,http://www.shfinancialnews.com/xww/2009jrb/node5019/node5036/node5048/userobject1ai80010.html,访问时间:2012年7月31日。

[4]林融:“国企的现代监督体系”,载《光明日报》1999年3月12日。

[5]许道敏、张杰:“职务犯罪技术预防:反腐科学化的一种趋势”,载《检察日报》2010年9月14日。

[6]虽然该技术结果在我国尚未法制化,不能直接作为有罪证据,但作为证据参考,已有相应的法律依据。

[7]“世界银行2008年度廉政报告”,http://siteresources.worldbank.org/INTDOII/Resources/INT_Annual_Report_08_CH.pdf,访问时间,2012年7月28日。

[8]参见世界银行网,www.worldbank.ore/integrity,访问时间:2012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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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中国刑事杂志》2012年第11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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