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启新:社会保障制度之重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641 次 更新时间:2013-07-11 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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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启新  

近年来,以《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实施)和《社会保险法》(2011年7月1日实施)的出台和实施为标志,规范企业用工和职工权益的相关劳动法律及政策体系框架可谓已基本建成。尤其是这两项法律叠加实施已整两年,其政策效果日渐显现,特别是对中小企业经营的影响尤为严重。值此,十分必要对包括社会保障和劳动相关法律在内的现行社会政策进行分析和梳理,厘清社会政策和中小企业的相关关系,以为适时进行政策调整提供依据。

昂贵的社会保障费

社会保险制度是由政府、企业和从业人员个人共同承担责任和缴费的共济制度,因此,制度所包含的最基本的保障内容如养老、医保、工伤等,必须体现贡献与给付(享有的待遇)的对应的保障原则。

对负担率的设计是社会保障制度设计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内容,加之其与给付方法、给付水平的对应,可以考察该项制度是否公平、科学与合理以及有效率。对公平性的体认会影响到参保企业和个人对制度的认同和接受,从而影响到参保的积极性与覆盖面;科学与合理会反映到企业的经营层面、劳动力成本的高低、雇用数量的扩大或缩小,影响到企业的竞争力。对从业人员而言,会影响到收入的增长与保障水平。较高的社会保障负担未必不合理,如果能获得相应较高水平的保障及其波及效应,对促进企业的发展有利,那么,这样的制度设计也是行之有效的。

然而,基于改革之初的“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功利性价值观念,尤其在上海,由于原来国有企业多、退休人数庞大、老龄化进程迅疾等历史原因和社会现状,上海对社会保障体系(城保)中的养老和医保这两项主要制度中企业的负担部分都设定了较高的负担率(分别为22%和12%),都高于中央政府设定的负担率标准(分别为20%和6%)。通过负担率水平比较可以看出上海的社保负担率处于怎样一种水平。

2011年7月1日社会保险法实施以来,上海原本存在的“城保”、“镇保”和“综保”的三保并立开始向“城保”并轨,过渡期分别为“镇保”3年,“综保”5年。新政实施,“城保”原本较高的负担率维持不变,而后两者原本较低的负担率也因为要与“城保”看齐而大大提高。如此昂贵的社会保障费率主要由企业来承担,对企业的经营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尤其是对实力并非雄厚的中小企业,或是始终处于经济波动中、经营状态不稳定的企业的考验尤甚。

企业对参保相当审慎

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及其作用是不可替代和极为重要的。根据上海市统计局数据显示,截至2010年底,全市共有中小型法人企业33.9万户,占全市法人企业总数的99.5%,涉及所有行业。这个数字比2008年减少将近1万家。因为没有在社保法实施后的中小企业的相关数据,因此,无法断言上述状况是由社保导致的,然而,社保的负担压力是毋庸置疑的因素之一。

从中小企业参保现状来看,上海统计年鉴的相关数据显示,上海市2000-2008年间,“城保”、“镇保”和“综保”等三大社会保险的参保人数总体上是在逐步增加的。但是,社会保障中最主要的两大险种“养老”和“医保”同时也是社会保障负担的要点所在,其2008年的参保人数分别为478.59万人和450.30万人,两者的覆盖率都不足50%。即使加上镇保的参保人数,也只保持在60%左右。事实上,2008年从业人员数较之前几年有较大幅度的增长,但是,社会保险的参保人数并未呈现出同步的增长,有相当部分的再就业或新就业的人并未被及时地纳入保障制度内。

此外,2008年也是新的劳动合同法生效并开始实施的年份。按照该法的相关规定,社会保障的参保率也应该有所反映。但(统计数字所反映的)现实足以说明,企业对该法的实施和参保还持有相当审慎的态度。

然而,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披露的最新信息显示,截至2012年末,上海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到1326.38万人,比上年末增加35.50万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达到1299.01万人,比上年末增加36.74万人。四年间,参保人数突飞猛进。这里既有三保并轨的因素,而决定性的因素毫无疑问是社保法的实施。它使得中小企业原本低迷的参保意愿不得不服从法律的规制,但是同时,它也意味着无法逃避的负担。

参保负担也即社会保险费负担,主要与上海市的整体经济运行状况及企业本身的经营状况密切相关。参保负担主要由缴费基数和缴费率来体现。企业的缴费率总和(城保)为37%,实施经年,尚未变更过,那么,每年发生变更的就是缴费基数,由政府每年按国民经济的运行状况和社会平均工资的涨幅来考虑并确定每一年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这样一来,因为参保的负担费用绝对数上涨很快,又由于目前的社保制度有法定的刚性和强制性,而宏观经济形势是不确定的,对于那些平均工资低于社平工资或低于缴费基数的企业而言就比较沉重和困难。

社会保障政策带来的影响

鉴于目前劳动合同法的规制和社会保障的成本设计以及最低工资制度的实行,这些政策对中小企业的最大影响莫过于它们的全面实施可能带来的劳动力成本的大大提高。在此,明显出现了一个政策设计的悖论。排除宏观经济因素影响,以扩大就业为首选的政策,理应会更加重视中小企业扩大雇用的重要条件,即维持低成本的用工的必要性;而将维护和提高劳动者权益的政策选择仅诉之于企业,必然会提高企业的用工成本,导致企业减少雇用或降低利润率,从而影响整体的经济发展。

首先来看社会保障政策对中小企业扩大雇用的影响。一般而言,就业的增长意味着国民生存状况的改善和收入的整体提高,并会进一步促进消费,带来市场和经济繁荣;而它所创造的财富通过税收、财政渠道为扩大公共服务和保障真正的社会弱势群体提供了可能,从而使整个经济和社会发展都步入良性循环的轨道。如果说经济政策以利益最大化为目标来为上述良性循环提供技术性、效率性的支撑,那么,社会政策则应体现为直接以人本身权益包括生存权、发展权为价值选择的首选目标。适当的社会政策将成为上述良性互动的润滑剂。

就中小企业而言,要实现扩大雇用的目标,目前会受到两大因素影响。一是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宏观经济的稳定运行和需求充分是企业发展以及扩大就业的必备条件。二是对于实力并非很强的中小企业来说,维持低成本运行(包括劳动力成本),才是其有余地扩大雇用的条件。

对劳动市场或劳动力的供应而言,供应量充足和丰富,才使得低成本用工有可能性。然而,在经济保持高速增长30年,国家已经积累了一定经济实力的今天,贫富差距进一步扩大所导致的种种社会问题、社会事业和社会服务的严重滞后以及国民对分享经济改革成果的期待都成为政府转变执政理念的重要背景和契机。在重视和旨在改善民生理念下出台的一系列社会政策,大大提高了劳动力成本,形成了丰富而价高的劳动力市场,导致出现了因价高而雇不起人的企业和待价而沽的大批求职者滞留在劳动力市场。这种现象堪称为政策性的供需矛盾,不仅对中小企业发展造成很大的掣肘,更与社会政策中的重中之重——解决就业问题的政策目标南辕北辙。

其次是社会保障政策对提高中小企业从业人员收入的影响。关于工资等劳动费用,从企业经营活动来看,具有成本性质,但对从业人员而言,工资是维持其生计的收入支柱,而福利保障费用则承载着维持从业劳动者较富裕的生活或防备风险的重要作用。在考察工资等劳动成本问题时,必须时刻留意从劳动者角度来考虑。就此而言,参加社会保险是企业职工的权利,如果因为相关制度的不当设计导致企业不积极参保或有保留地参保,受到损害的依然是职工的权益。同样,较高的保障费负担或福利费将导致企业用工成本的增加,进而使企业员工收入的增长速度和幅度受到很大影响。

如何应对挑战

具体到社会政策如何为中小企业的发展脱困减压的问题上,我们的政策方向更应该跳出中小企业的范畴,而返归“社会”本源。

中小企业面临的问题和困难,尤其是劳动力成本高企造成的供需矛盾向社会保障政策提出了挑战,留下了大量急需探究明白的政策课题。

最重要的是,现实已经向我们的决策者提出了警告:任何一个领域的政策的决策过程都要以终极目标为重,兼顾其他领域的利益,而不能固执于一己的立场。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经济政策要和促进中小企业员工的权益保护和福祉提高的社会政策相互协调,这就要求在决策过程中,对政策架构和水准设计、“度”的把握,同相关政策的协调配合以及出台时机选择等一系列问题审慎地考量,从而既避免政策与政策发生抵触,进而抵消政策的效果,又避免出现与政策自身目标相悖的结果。

比如,以确保职工权益为目的的社会保障政策、劳动合同法和以确保和提高职工收入为目的的最低工资制度导致了企业成本上升、经营恶化、雇用减少、就业难题加剧这一系列的问题。要分轻重缓急,要考虑哪个更应具有解决的优先权?

目前中小企业面临的问题和困难多多,就社会政策角度而言,能够施以援手的政策的首选目标何在?政策内容如何架构?水准的“度”如何把握?相关政策的协调如何进行?上述这些都是目前急需研究的政策课题。

具体到社会政策如何为中小企业的发展脱困减压的问题上,我们的政策方向更应该跳出中小企业的范畴,而返归“社会”本源。比如,更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制,强化已经建立的作为“居民”、“市民”或“国民”的保障制度和体系,使其与原本一枝独秀的职工保障并驾齐驱,那么中小企业即可根据自身的发展能力和经营情况,让其员工可以在不同的保障制度中选择参保(尤其是原来的综保对象),从而使社会保障制度真正成为企业发展的动力,而非压力。劳动就业政策也应如此,可以与税制等经济政策相结合,对扩大雇用的中小企业施以激励和扶持。

我们应探究积极的社会政策来应对和解决中小企业的问题。唯其如此,社会保障政策才会有生命力和长足的发展,才会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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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东方早报·上海经济评论,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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