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海波:政体科学与大国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3640 次 更新时间:2008-07-17 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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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海波  

“大”国之“大”者,个人认为有三层含义,一曰人口和地域的广大;二曰国力的强大;三是“侠之大者”、“大哉、孔子”之大,正义和至善是它的目的。治理一个大范围的国家、使国家变得繁荣富强、建立合乎正义的政治秩序,都离不开古典意义上的政治科学或政体科学。本文对这些问题进行最为扼要和直截了当的阐述。

一、复兴政体科学

中国新的时代,新的国情、民情、党情下,建设政治文明和改革政治体制,对政治科学提出了迫切而重大的要求。回应这个要求,当今中国的政治学要有清醒的自我认识,需要对政治学的研究主题,它的理论与方法,它在中国人民政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事业中所能起的作用,进行反思。

新的情势需要政治科学深刻地理解和继承既有的理论成果,并进行创造性的发展和应用。首要的是,政治科学要回到它曾经达到过的高度,它曾经拥有的广阔视野,即以政体为中心研究对象,即面向古典政治学的志向性,而不是面向当代美国主流政治学的志向性。政体科学的主要任务是探究政体兴衰的一般原因,发现维持和改进一个政体的一般原理以帮助公民和政治家的政治实践,以有助于一个政体向良好的方向变化,在政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中做到深思熟虑和选择,而不为机遇和强力来控制人类的政治命运。政体是在近代历史主义和实证主义社会学兴起前的古典政治学的意义上来使用的,政体是古典政治科学最主要的研究对象。政体一词的原初含义来自古希腊语中的“波里德亚”(politeia),英文中对应的词是“regime”,有时也用“constitution”来翻译(这个词比汉语中的宪法有更丰富的含义,不仅指文字意义上的最高法律,也指一个社会实际的政制)。在古典意义上的政治科学家看来,政体具有政治上的根本重要性,它型塑着一个社会的特征,它是一个政治社会的形式。

我们说是政体论的政治科学而不是国家论或权力论的政治科学,是因为政体是以内在视角,即公民和政治家的视角出发的一个观念事实;国家和权力更多地是一个社会学思考方式下的概念,经常被理解为从外在视角出发的需要进行因果解释的对象。对政体论的政治科学来说,政治科学的主要内容不是对制度的解释,从历史、社会等因素解释国家政权形成的原因,而是对制度的选择和宪法建构(constitution framing)。历史主义和实证主义的政治社会学忽略了至关重要的实在,其知识更不能称为客观的,也不具有帮助人们的政治实践的意义。建立在将一切人类的价值化约为生物学或社会学解释的所谓的政治科学,其逻辑的最终结论是这种政治科学或无助于人类的政治实践,或导致摧毁一切人类价值的疯狂实践。

政体论的政治科学是公民和政治家常识的提升,达到更清晰和一贯理论表述,实现更好和深刻的自我理解。它基本的意向同中国“文以载道、学以经世致用”的传统并无根本的不同。它更接近于《资治通鉴》和顾炎武的传统,而非当代的社会学思考方式。

二、政体的目的与传统

用亚理士多德的语言来说,政体的目的是实现最高的善。政体目的论论辩意味着政治建设从来不是价值中立的,它意味着政体建设要有对正义本身或最高的善的承诺。政体的目的论要求,政治哲学是政体论的政治科学的前提。奠定一个良好政体的构成基础需要我们对如何进行规范推理,如何在政治事物中发现一般原理进行哲学层面的辩论。这种辩论本身不导致具体规范和具体科学原理的发现,却是适当的科学和规范推理的理论辩护。鉴于时代的精神状况,这种辩护今天尤其必要。一段时间以来,历史主义、相对主义的价值论述遮蔽了我们的视野,五四以来对传统的全面批评和抛弃的立场,阻断了我们今天的道德语言同我们源远流长的道德论述传统之间的联系,所以首要的工作是一个概念澄清的工作,恢复我们传统的、正确的价值探究方式,而不是将某一种在西方被认为是普遍适用的具体规范认可为普遍的价值。

我们需要区分人类对于理想和价值追求的意向本身和具体时空中的诸价值,善与诸善。不能因为具体时空中价值的不完善性而根本否认普遍价值的存在,否认做正确的事的意向本身,从而滑入虚无主义。对价值的真正承诺意味着我们决不能抛弃传统,只有在固有价值体系内部进行内在一致性批评,才有道德进步的可能。对当代中国人来说,需要对当代的道德论辩形式进行深刻的反思,以恢复我们固有的、主流的道德论述传统。政体科学的繁荣依赖于我们道德传统主流言谈方式的恢复,既不能是社会学的方式,也不能是人权抽象推论的方式;确立具体权利的实证性法律的发展,只能在具体经验性的道德传统发展和丰富的情况下才不至成为无源之水。我们的传统尤其是儒家主流的传统,言说的一般方式没有问题,或者说道德语言的语法没有问题。同时,我也认为许许多多具体的调节人们行为的规范,实际上也没有问题,这和其他文明主流的传统方式是一样的、近似的。

三、政体科学的遗产

正义是难以发现的,伴随着价值追求的承诺,需要将正义规则的发现内在于制度设计之中,这是对正义实现的非直接的解决办法,因此政体的制度构成体现为一系列程序。需要仔细研究制度,特别是基本的政治制度的工作原理和性质,或者说在制度下人们行为的一般后果和模式是什么。这是政治科学最重要的任务之一。认真探讨政体的制度构成的一般原理,一个良好政体离不开人们的深思熟虑和选择。

政体制度构成的研究分为理论和历史的两个方面。在理论上我们需要继承古典政治学(西方的和中国的),以及西方十八世纪政治科学的理论遗产,而对现代政治学特别是流行的行为主义持批评性吸收其可取一面的立场。古典政治学可以举出亚里士多德、西塞罗、顾炎武等人的名字。十八世纪政治科学的代表人物我认为是亚当·斯密、大卫·休谟、美国《联邦主义者文集》作者、当代的哈耶克等人,在有所保留的意义上也包括孟德斯鸠。古典和十八世纪既有时代的含义,更重要的是代表品质的差异,分明在现代也可以做古人。在历史的层面上,我们需要研究各个政治社会其政体兴衰的经验,特别是政治上成功的民族的政治实践经验。几乎没有疑问,古罗马共和,近代英国和美国的政治实践在人类历史上取得了突出的成功。他们都曾经建立了在当时历史条件下相对而言最良好的政体,不仅在内部最大限度地创造了相对的政治自由和良好的政治秩序,而且对外而言最有效地维护了民族的利益。我们应该研究它们各自政体的制度构成的一般原理,而不是简单模仿其具体制度形式。

古罗马共和的政治实践和西方古典政治学的理论探索留下的是混合政体的一般理论。混合政体被认为是在现实中可能有的最优良的政体。混合政体简单来说就是在政体的构成当中将民主的成份――倾听来自大众的呼声和人民的制约;贵族的成份――政治社会中精英人士的深思熟虑和审议;执政官个人决断以保证行政举措的效能,混合起来,或者说是有机地统一起来。不同地成份相互制衡、相互协调以保证政体的稳定和政治行政举措的合理,从而实现一个良好的社会秩序和该政治社会对外的利益。从政体的制度安排要将正义的发现内在于其制度当中来评价混合政体,混合政体相对于现实中的其它政体来说能够更好地实现这一要求,尽管现实中的混合政体永远有需要改进的成份,永远不能最终完满。似乎还不为我们所注意,不少政治学者认为英国和美国实行的也是混合政体或至少部分是,不过其制度形式更加微妙和复杂而已,而不是纯粹的民主政体。

更需要我们注意的是,英国历史悠久的和大陆法体系不同的普通法司法制度,美国对政治科学的最大贡献――联邦主义的发明。

联邦主义政制也具有混合的特征,其宪法既是全国性的,也是联盟性的。一个面向公民个体、有独立税收基础和独立行政手段的全国性政府和同样的区域性的若干个地方政府同时并存。联邦主义制度下多个政府单位的竞争与相互制约形成了社会秩序的动态平衡,保证了正当规则的可实施性;多层次相对独立的政府单位的存在使其具有利用分散的知识和信息的优势,其政治行政举措是建立在广泛的信息基础之上的。政体制度构成中的联邦主义因素使一个大范围社会既有大国的安全又拥有小国的自由。而且,对联邦主义来说大范围本身就是一个优点,范围越大,联邦主义政体则越稳定,社会秩序的一般后果则越好(类似于市场交易的范围越大,则越不容易形成垄断,劳动分工越加细化,经济效率越高)。在联邦主义制度下,各个政府的适当的权限范围是在一个动态的过程中不断调整的,联邦主义制度的运行对司法体制提出了特殊的要求,独立的司法体系和司法审查制度是与之相配套的。

普通法的司法制度――司法独立,非行政等级式的自主分立、分工合作、重叠管辖的法院系统,以判例为基础的法官造法功能,使得正当规则的发现成为一个社会内生的过程。普通法司法制度使得法制建设减少了对大规模立法和从他国进行大规模法律移植的依赖。法律同社会具体的状况更具有相容性。通过某些宪法程序:宪法是纯粹形式的架构安排,不确立具体权利,法院以案件判决为中心可以在个案中否认立法的效力,法官高度独立,陪审团制度,最高法院对一切案件的上诉司法权等,大致可以使司法走向普通法方式。这样也形成了一种法律秩序,它不能被化约为成文法条的遵循,先例自然是首要的法律渊源,我认为这样的法律秩序,其确定性和灵活性都优于大陆法方式。普通法的法治方式与中国传统有着天然的亲和性,中国的传统规则自然被纳入到这个法律秩序当中。经验性的例子如香港,如果考虑到香港在中国文化中的边缘性、其政制结构的殖民地色彩、法官的英国背景、法庭语言为英语等,传统中华法系在香港保存和发挥作用更说明了这一点。中国的传统的礼治秩序的某些成分可以在这种法治形式当中又复活过来,是当事人、法官、律师、社会各方互动当中自然做到的。对普通法法官的素质要求,在中国是儒家君子人人格理想和法律推理技术的结合。这种法治形式避免了根据现代流行人权话语抽象推理所形成规则在中国的水土不服,而逐渐生成和我们血脉相通的“中国人的权利”。

普通法司法和联邦主义的原理,其理论阐述要更为复杂。这就是我们不仅要继承也要发展古典政治科学的原因。当代政治学以历史主义和实证主义社会学为主流范式,从而就整体而言已经失去了其曾经达到的广阔视野(政体的目的和政体的制度构成,基本政治制度下形成的一般秩序模式),成为非政治的政治学。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只有重构古典的政治科学,才能对联邦主义和普通法司法的原理有初步的理解。

回到中国问题上来,就是要以政体论为中心的政治科学来理解当代中国政治,展开政体层次的分析。我认为这样可以拓宽我们的视野,达到对当代中国政治更深刻的理解,并且展现了通过深思熟虑和选择改进当代中国政体的可能性。今天,根据人民主权的抽象推理建立政制,凭人权的抽象推论建立法治,并不可取,我在此提出批评,不是因为这是最不可取的,而是在今天最容易以假乱真的,但对政治问题的思考方式没有改变,仍然是唯理主义、意识形态化的。在这种政治思考方式下,儒家传统当然不适应它的政治方案,甚至成为障碍。但是,我说,是传统和人民朴素的正义感、常识曾经部分化解了唯理主义政治在中国的恐怖。与其问传统怎么适应你的政治方案,不如问你的政治方案是否本身就是成问题的。当今中国所面临的挑战是如何进行在政体层次或宪法层次的改革,这一改革的方向不应该是重复第三波民主的道路与简单地拥抱世界人权宣言,也不仅仅是限制权力的腐败,而是建立保证政治之审议性的权力机构配置、引入具有发现之功能的联邦主义和普通法司法制度。

四、中国的混合政体

对当代中国政治而言,执政党和政府的关系一直是人们极为关心的话题,但是仅仅停留在这一水平上,这一问题可能永远不能得以澄清。并可能为结论对立,但思考方式实质相同的不同教条所困惑。在政体层次的分析中,中国共产党是当代中国政体一个至关重要的组成部分,党在当代中国政体中拥有适当的地位当然会有助于这一政体的稳固和良好。以一个历史悠久的并且其成员不封闭于血缘、地域和阶层,而是广泛吸纳公民中先进人士的政治团体,获得在宪法上的优势地位,并不比规定世袭的君主和贵族的宪法地位更加让人不可思议。相反,出于政体稳定的考虑,出于建设更良好政体的考虑,出于长远的广泛的公众利益的考虑,为宪法所规定的从而也为宪法所限制的这样一种地位,这样一个政治团体的长远存在,是可能为一切热爱公益和思考的人们所赞成。拥有元老院的古罗马共和国和立宪君主的英国在政治上的成功是众所公认的。

当代中国政体,我们可以说已经具有混合政体的某些特征。同建国后所建立的经济体制不是典型的苏联式计划经济类似,当代中国政体也不是典型的前苏联东欧式政体。无论其价值构成和制度构成在根本的方面都有不同,有时候这种不同已引起了人们的注意,但可惜并没有以足够概括的理论表达出来。中国人所说的共产主义和社会主义总有更抽象的代表价值和理想本身的含义,而很少被严格地依据历史唯物主义进行解释(特别是在不从事理论工作的广大党员中)。建国前边区政府中的三三制,建国后五十年代和改革开放后所实际运行的基本政治制度,列宁的阶级专政国家学说也不足以解释。经验告诉我们,当代中国政体的这一特征体现得更为充分时,就能实现最良好的社会效果。而一旦其混合的特征失去,其中的某个部分完全掩盖了其它部分发挥作用,就导致灾难性后果,甚至政体本身也处于不稳固的状态。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所取得的成就是值得我们珍视的,我们也应该珍视我们政体中那些优良的成份。说当代中国的政体中有某些混合政体的特征,是指它将由政治精英人士组成的各级党委特别是党的中央委员会对各项重大政策方针的深思熟虑和审议,同人民代表大会对来自人们群众呼声的反映,同个人负责制的、讲求专业和效率的狭义政府这些成份有机统一起来。中国政体的一个重要特征是还有政协的存在,政协的组成不同于人大,其成员不完全是由于地域而产生的,它考虑到了人们因职业、民族这些区分,这样就增加了一种代议机构,使社会各界的声音反映得更加充分。政体层次的分析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理解政治改革不是削弱党的领导而是改善党的领导;理解为什么既要坚持党的领导,又要坚持党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

当我们说改进我们的宪法或政体的制度构成时,我们需要对古典政治学的遗产有充分的理解。直言不讳地说,宪法规定的人民代表大会地位,当其完全实现了宪法规定时,可能会同以党代政、党凌驾于法律之上一样会造成政体的不稳定和社会秩序的混乱,因为这同样破坏了政体各个组成部分的平衡。

“不谋全局则不足以谋一城”,没有整体的视角,则细部的意义也不能真正清楚。怀着真诚的价值承诺,根据政治科学的普遍原理以维持和改善当代中国政体使之更为良好,执政党的执政地位在公共认可、法律规定、功能定位、功能实现等各个层面得以自然建立起稳固的基础。

五、政体与大范围的麦迪逊原理

当代中国政体是建立在人类有史以来最大规模的政治社会之上的,它拥有美国政体几乎同样面积的地域,后者四倍以上的人口。政体建立的范围问题是需要我们着重考虑的,罗马共和国就是因为其地域范围的扩大而没有发现适应的制度形式而归于灭亡的。美国宪法的创立者们,却以代议制和联邦主义使美国政体得以建立在大范围上,并且大范围本身不再成为良好政体建立的障碍,大范围本身使得美利坚共和联邦政体的运转效果更加良好。这确实是十八世纪政治科学的重大发现之一。政体与所建立范围的问题是今天中国的人们也需要着重考虑的。

有人说,美国宪法是在政治科学的帮助下建立起来的,立宪者们有资格宣称自古典时代第一次使政治科学重新成为世界的一支实践力量。确实,美国立宪者们是古老的政治科学的学生也是政治科学的创新者,其中,最杰出的一位当属麦迪逊,他也是美国第四任总统。当时,新制定的宪法要建立在13个州组成的广大范围上(事后和我们中国人看来,实际上是很微小的范围),但是,一种流行广泛的观点认为,共和国只能建立在小范围,大国容易形成专制,同人民的自由和幸福不相容。在为宪法辩护时,针对这种观点,麦迪逊诉诸于政治科学,详尽阐发了政体与所建立范围的原理,今天我们在《联邦党人文集》特别是其中第10和51篇可以读到。麦迪逊认为,通过适当的制度结构安排,一个社会其范围越大,其内部越具有丰富多样性,越能充分实行自治,越能政通人和。大范围本身不是良好政体建立的障碍,大范围本身将使得美利坚共和、联邦政体的运转效果更加良好。这里,适当的结构安排是指代议制和美国式联邦主义。上述原理,我们也许可以称之为麦迪逊原理。

政体与所建立范围的问题是今天中国的人们也需要着重考虑的。历史记载的希腊和意大利的小共和国处于长期的骚乱中,摇摆于暴政和无政府状态;广土众民的历代中国王朝虽然有时保持两、三百年的统一和稳定,但是,社会的创造力在萎缩,公民美德被扼杀,并且,积聚的矛盾为下一次大动乱做着准备;休谟和孟德斯鸠认为罗马共和国是因为其地域范围的扩大而没有发现适应的制度形式而归于灭亡的。麦迪逊原理破解了上述难题,立宪者们创建的政制——总统和国会两院作为人民的代表分享着人民授予的统治权,联邦政府和州政府行使着重叠的统治权,把大范围本身变成了优势。美国的疆域和人口大大扩展了,和全球任何一个民族国家相比,它都更统一和稳固,同时人民获得了有史以来最大的自由与繁荣。

对于建设一个良好的政体,大范围本身乃是无可比拟的优势。

从政体中不同民选机构的相互制约和同一机构内部的相互制约以维持宪法的精神、维系正义来说,大范围不仅使人民的代表中获得高水平的成员,而且使政体获得民主制的好处而不容易发生其弊端。在大范围下,因为适当的政制结构,要比小共和国更能防止派别、阴谋、贿赂等等造成的不公正和对公共利益的危害。试以美国宪法式的制度安排为例。在这种安排下,理论上有种可能,国会两院可以如同当年的法国国民公会一样专制。如果国会两院如同一个人那样行动,那么国会可以将任何不从己意的总统、高级官员和法官弹劾去职,并用这种权力使得其他在位者俯首听命,并可自行通过法案;如果国会和各州议会一起如同一个人那样行动,那么甚至可以任意修改宪法。但因为政体建立在大范围上之缘故,人民有着千变万化的和分殊的利益,通过较少较易实施的制约措施,上述的理论可能性在经验世界几乎不可能成为现实,对此担心可以说毫无必要。

大范围得以建立众多管辖地域和人口相近的次级政府,这样在一个政府违法的情况下,就有众多而强大的政府们成为陪审团,对违法事件进行公平的判断,非法的力量很难同时在各个地方中同时具有优势。正如麦迪逊所说的,不适当的或邪恶的目的和渴望,比较容易传遍联邦的某一成员,而不容易传遍整个联邦,散布在全国的各种力量,必然保护全国性政府不受来自部分地方的任何威胁。但是,如果一个部分脱离联邦,实行独立,那么,社会越小,组成不同党派和利益集团的可能性就越少,同一党派占有多数的情况就越容易出现,多数也越容易结合起来。这样,闹派系的多数人的不断压迫就会频繁表现。在这样狭窄范围内的民主政体下的权利就没有保障,以致各派系不久就会要求某种完全不受人民约束的权力,因为党争的紊乱证明有此必要。现代的研究还表明,大范围下众多有独立权力来源政府的存在,还为公民们用脚投票,选择他们偏爱的公共服务提供了现实的条件。

今天如果我们将麦迪逊原理进行延伸,也可以说大范围同优良的法治方式和法律秩序的统一也是不矛盾的。例如,对于普通法司法来说,大范围得以建立众多的普通法法院,这样就有更多的心智贡献到一个规则体系的逐步完善当中。普通法发展的方式要求累积的判例无论在数量上还是在性质上越多越好,这不是一个法官或一个法院能够很好完成的工作。大范围下各地千差万别的情况,各种各样的疑难案件的出现,不是法律体系统一的障碍,而是形成了我们获得更良好法律的优势,却并没有形成一部统一的成文法典不适宜各地具体情况这种时常面临的法治困境。范围越大,我们获得的法律就越优良。

大范围意味着其内部情况是千差万别的,经济社会发展的状况必定呈现千差万别的特性。如何既做到保证政体的统一、实现全社会最普遍的利益,又能照顾到各部分千差万别的要求是一个重大的问题。如何能既有统一的确定性的法律体系,又能使法律体系照顾到社会状况的种种差异也是一个重大问题。联邦主义的一般原理为我们提供了走出中央集权和分裂割据的两难困境;普通法司法是有助于摆脱大规模盲目移植外来法律,和高高在上的机构立法所造成的法律体系的僵化而不适应社会要求的难题。

麦迪逊原理确实是政治科学的重大发现之一,值得今天政治科学的学生和其他一切热爱正义和自由的人们重温。考虑到当代中国政体的超大范围,我们也可以说,超大范围本身经过适当的制度安排,将会变成优势,我们甚至可以因此并不虚妄地期待中国将出现人类有史以来运行得最好之一的政体。

(原刊于《大国》第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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