臧建文:财政社会学的宪政思维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440 次 更新时间:2013-06-30 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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臧建文  

财政社会学,顾名思义,用财政学的视角解释、说明并运用财政学工具解决社会问题;另一方面,用社会学的视角解释、说明并运用社会学的工具解决财政问题。

熊彼特曾认为,社会问题的核心突出表现在财政问题上。

回顾古今中外,莫不是如此。无论是北宋时期致力于解决“国用不足”的王安石变法,还是在明朝中期推行“一条鞭法”的张居正改革,暂时缓解了一代王朝的财政危机;无论是英国《权利法案》自“大宪章运动”以来形成了对国王征税权的有效约束,还是法国大革命前,三级会议上对第三等级的征税尝试最终演变为一场暴力革命的导火索。

在社会的发展进程中,矛盾问题复杂交织,其中表现的财政问题却是最为迫切。着手对财政问题的解决,对于社会问题的下一步解决充满了机遇与挑战,蕴含着进与退、风险与收益的两难博弈。

但是,社会问题与财政问题交糅杂从,错综复杂,可谓“骨肉相连”,难舍难分。财政是指政府的收入与支出,而其中流进与流出的财政资金便是来源于社会中的每一个纳税人即以税收的形式缴纳给予代理人——政府,与此同时,税收资金转变为代理人——政府提供给予社会上纳税人的公共产品与服务,受惠并流向社会上的每一位纳税人。

在这期间,如果产生的财政问题,便与社会上的每一位纳税人息息相关,这同样包括代理人——政府。作为纳税人的代理人——政府这一社会成员的构成部分,其财政问题也便必然产生社会问题;反之相同,社会成员纳税人、政府的社会问题也必然在财政方面对应着相关问题,这也便是中医所言“全息观”,“一沙一世界,一叶一天堂”的微妙变化,在财政学的视角中窥探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的运行,可谓是“管中窥豹,可见一斑”。

在社会现实中,此类现象也是比比皆是。纵然是法律的健全与完备,但如果纳税人普遍出现的偷税、漏税、逃税、骗税等犯罪事件,必然反映为纳税人的疯狂积累物质财富,追逐利润暴力式的增长,也体现着纳税人对政府即其提供公共产品与服务的缺乏信任,进而导致“公共墓地”悲剧出现的问题后果;反之亦然,在社会问题上的财富分配不均、贫富差距过大、城乡差距过大、经济增长代价过大、贪污腐败严重等等,在财政学领域依然可以寻找到财政问题上的“蛛丝马迹”:财政税收调节作用不充分,财政资金浪费严重,财政运作效率不足,“政府税收”这一庞然大物的日益膨胀。

宪政,顾名思义,即“限政”——限制政府权力。在当前,作为纳税人代理人——政府干涉纳税人各方面活动不断加深的状况下,提出这一概念有其巨大的现实意义,再进一步讲,当政府权力过大,作为纳税人的代理人——政府,必然会因“掌握权力易产生腐败,绝对的权力产生绝对的腐败”;相比之下,纳税人权利便在强权之下消声灭迹,屡遭蹂躏,社会公平正义便也受到挑战,国家稳定安全受到威胁,经济建设成果也受到各方面质疑。因此,需要限制政府的过分权力,为纳税人权利(包括生命、自由、财产等)提供切实保障;另一方面,政府权力过小,作为纳税人代理人——政府,必然无法积极有效提供如国防、医疗等基本公共产品与服务,进而将损害纳税人的基本生活质量及水平,对纳税人权利的充分保障同样造成阻碍,而纳税人也将因权力的过分使用而损害自身长远利益,作为每一个理性纳税人,当前的短期利益是其考虑以及捍卫的要点,因此,纳税人与纳税人之间的博弈妥协必然造成公共政府政策不可持续,并有可能绑架其代理人——政府,不仅“官不聊生”,在一段时间之后,民亦将不聊生。

因此,宪政思维便如此产生。确立纳税人与其代理人——政府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作为纳税人的代理人——政府的本质角色便是提供优良的公共产品及服务,与之交换便是纳税人让渡自身财产可自由支配的一部分给予自己的代理人,并享有获得代理人提供的公共产品及服务的天赋神圣权利。

在宪政思维下,财政社会学集中表现在纳税人对于政府预算的审核、决算监督。

思维产生行动,行动需要落实。在宪政思维下,如何保障纳税人的天赋权利以及对其代理人的义务执行,便是关注纳税人自己所让渡的“钱袋子”,每一分钱都源于纳税人,那么每一分钱也必须花在纳税人身上,以公共产品及服务形式提供出来,而不是用于自身楼堂馆所、吃喝宴请、公务名车、会议旅游等“三公消费”这些不务正业的地方。预算审核,便是对政府运用纳税人缴纳税款的预计花销去向进行干预过问,以使得纳税人的每一分钱都花在刀刃上,纳税人的每一分钱都花在纳税人身上,纳税人的每一分钱都花的物有所值、甚至有能力物超所值,而不是仅仅以上级长官意志为全部,毫无成本-收益概念,毫无整体全局纳税人利益概念;决算监督,对于政府运用纳税人缴纳的税款实际使用支出情况进行回顾、再裁判,以事后进行总结反思、监督质询,让纳税人明白自己的钱究竟花在了哪里,到底享受到了那些方面的公共产品及服务,只有将钱花在了实处,花在了刀刃上,才能让纳税人在以后可以放心与安心的甘愿降低自己的可支配收入为代理人——政府提供税收,缴纳赋税。如果在决算监督中,发现了纳税人的钱花错了地方甚至被贪污挪用,需要纳税人捍卫自身权利,依法需要进行问责,严格查处隐藏其中的贪污腐败行为,以确保自身财产的安全。

在宪政思维下,财政社会学的市场机制体现是“分权运行”。

权力不仅仅需要欲望的内在控制,还需要相应权力的外在制约。纳税人与其代理人——政府的相互权利、责任、义务的划分,需要明细清晰,对于相关方面的权利、责任、义务的执行监督必然需要权力的相互制衡与约束。在唯有权力方面的相互监督与制约时,相关利益方才能够鼎足而立,市场经济的运行才能得以自由持续。具体来说,政府的从纳税人身上征收税收的权力,在纳税人的监督权方面得以有效约束,才能使得纳税人在市场经济的活动中可以自由发现寻找利益机会,合理利用资源通过为社会其他纳税人提供产品及服务,在得到其他纳税人认可下,充分发掘自身的潜能,进而促进市场经济的有效繁荣发展,而这一切的前提便是政府权力得以有效约束,在分权体制下,不能够随意干涉纳税人的市场经济活动。

例如美国的三权分立实现了孟德斯鸠的思想主张,以总统、国会、最高法院为代表的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相互制约,没有一权的独大,没有权力的集中,没有行政的垄断,进而产生利益的垄断与瓜分;同时,以联邦制为主体的政治环境中,联邦政府负责处理全国层面上的事务,即提供全国意义上的公共产品及服务,与此同时,每个州拥有自己的宪法,每个州的政府同样提供属于当地层面上的公共产品及服务,这样可以充分了解当地风土民情,及时作出决策部署,避免在上传下达的过程中的信息失真与时间延误。

在宪政思维下,财政社会学的社会对应状况是“公民社会”。

现代社会,已没有了奴隶与奴隶主的概念,也不应该有百姓与官员的概念,有的应该是全体公民的概念,无论是纳税人还是在纳税人的代理人——政府中工作的人员。社会上的每一位纳税人,因此,可以有另一种称谓为“公民”,同样包括由纳税人的代理人——政府,在具体为纳税人提供公共产品及服务中,也是由具体的政府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完成,在履行为纳税人提供公共产品及服务的过程中,才能够获得由纳税人供养的基本生活产品及服务,因此,在政府中工作人员也是不折不扣的“公民”,进而在公民组成的社会中,每位公民承担各自角色,彼此平等,每个公民可以除自觉履行缴纳税收等责任外,可以充分发挥发觉自身潜能,在社会中通过为他人提供广为认可的产品及服务,以期实现在整个社会中的自身价值,在这样一个过程中,公民社会成就了每个公民的自身潜能的开发,正如同马克思所言: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人类社会自由发展的前提。

公民社会的理念构成需要“大社会”的概念,在“大社会”中孕育着由不同公民依据自身特点自主结社组成的组织,并以社会组织的名义进行自我管理甚至提供准社会公共产品及服务,及时弥补纳税人的代理人——政府无法或不方便触及到的领域,比如环保、慈善、扶贫、助学等等。在这样的社会下,每个公民都享有自身的权利保障,在不妨碍他人权利的前提下,自由行使自身权利,进而可以发挥自身的主观能动性,真正促进整个社会的健康稳定和谐以及可持续发展。

在宪政思维下,财政社会学的政府对应状况是“小廉政府”。

政府在财政社会学中,充当着接受纳税人缴纳税款,并通过纳税人所缴纳的税款为纳税人提供公共产品及服务的重要角色,但这也仅是政府的唯一重要角色,而没有其他任何方面的需求,无论其理由是多么的高尚与令人信服。因此,在为社会上的纳税人提供公共产品及服务的过程中,宪政思维必然要求政府的“有所为、有所不为”,在市场充当资源配置主体的前提下,政府充当着市场的配角、补位角色,因此,此时的政府必须是廉洁高效的,即有限小型。只有这样政府才能不随意干涉纳税人在市场中的经济行为活动,保证市场的有序平稳运行,也唯有政府的财政税收需求的有效高效,才能真正赢得纳税人的信任投票,才能在促进纳税人的依法依章纳税,毕竟这是为了自身利益出发,相信政府可以为纳税人提供物有所值的公共产品及服务。

历数中外历史,不无发现政府的“流寇”到“坐寇”转变。从“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坐寇宣言到“王侯将相,宁有种乎”的流寇起义,治乱兴衰,历史的周期律不断在反复上演,社会财富经历着“与民生息、轻徭薄赋”到“与民争利、横征暴敛”再到“官逼民反、政府破产”,一次次的循环皆一一示现,难挡历史浩浩汤汤之潮流。反思的“流寇”到“坐寇”的积重难返,无不是因为权力的不受制约,税收需求的与日俱增,政府的日益庞大臃肿,效率的日益低下,导致统治阶层之下的百姓作为财富生产阶级重负,无以复加;“不反是死,反也是死,但依然有一线希望”,最终的农民起义,只能导致王朝的兴衰难以阻挡的轮番上演,“后人哀之而不鉴之,亦使后人而复哀后人者矣”。

在宪政思维下,财政社会学的市场对应状况是“无限活力”。

“问渠那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相对于有限的小型廉价政府,在市场的运行活动中,由于无数纳税人个体的存在,公民社会中每一位纳税人的积极参与,自主发挥主观能动性,通过为社会上的其他人员提供产品及服务,得到自身价值的体现,并通过自身产品及服务的不断改进与完善,才能保持在社会市场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如同“逆水行舟,不进则退”,如果不能及时提供适应市场需求(即纳税人需求)的产品及服务,那么则有被淘汰的危险,将会被更加可以满足市场需求的其他同类产品及服务取代。

如同近期曾经风靡一时的世界手机市场诺基亚、摩托罗拉,由于无法适应不断变化求新的市场过程,难以提供及时满足他人需求的产品及服务,难免失去曾经固有的辉煌,被苹果、三星等新兴市场力量所取代;但在这个过程中,可以发现并且感受到,整个手机产品的更新换代,为人们提供了更加便捷多能的服务,满足了人们日新月异的沟通交流需求,大大丰富了手机的产品市场。因此,可以说,整个优胜劣汰的过程,都处于良性循环中,因此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的纳税人参与意识是积极的,纳税人实现自身价值的需求是正向的,可以保持市场活动的持续,同样可以保持市场能量的无限。

在宪政思维下,财政社会学的思想方针贯穿是“自由主义”。

依据奥地利学派米塞斯的观点:唯有自由主义下,繁荣的国度才能产生。无论是宪政思维中的分权内涵,还是财政社会学中的纳税人个体呼唤,自由便是其中绝对关键的一部分;但自由到底是什么呢?笔者认为,自由,首先是来源于自然的启迪与开示,一条河流从万千涓涓溪流到千军万马般咆哮入海口,孕育着流淌而过的两岸生灵;一片森林从颗颗种子的茁壮生长到姹紫嫣红的百态生机,发掘着自身便也装点着世间;这样的过程,似乎没有意识但不逊色于一场精心的有意识安排,这便是自由的力量。在财政社会学中,市场上的主体为纳税人,每位纳税人无论是依据自身理性人的私利也好还是处于利他的高尚情操也罢,通过相互之间的自由分工以及协作,提供产品及服务,最终的结果却是整个市场社会的产品极大丰富,服务质量的完善备至。

恩格斯曾说,资本主义在近一百年间所创造的物质财富超越了以往数百年的财富积累总和。在今天同样也是很如此,现在普通的每个人的生活,随时随刻所享有的便捷舒适生活,即使是千百年前的贵族甚至皇帝都不敢奢望的状态,这便是自由主义的指引,在近数百年间,全球在自由主义的思想浪潮中,每个地球公民参与这个地球村的分工协作,发挥自身创造力、能动性,最终完成了“三千年未有之变局”。大到全球,小到家庭社会,道理亦然。

在宪政思维下,财政社会学的行动落实指南是“企业精神”。

如何在自由主义的浪潮中促进社会中每个纳税人的自我发掘潜能,运用一切可用资源,为他人提供产品及服务?这便是企业精神,也便是人们所熟悉的“企业家精神”。由纳税人变为企业家,需要的是一种精神,当然每个企业家必然是纳税人。在企业家的带领下,又是数个或众多纳税人的集合整体,在企业家精神的带领与感召下,通过集体的分工合作,为社会提供适销的产品及服务,从而实现企业家及所带领的纳税人价值。在这里的企业家精神便指:发现良机、勇于开拓,敢于进取、乐于服务、利他自利等等。

由于通过纳税人演变的企业家组织众多纳税人的分工协作,为市场经济提供产品及服务,进而实现自身价值,并在此过程中促使自身及所属纳税人缴纳税收,整个社会的运行才能井然有序,因此,企业家便是财政社会学的核心,“企业家精神”也便是财政社会学的思想核心,如何让企业家可以自主的发挥自身潜力,不仅激发自身而且激发所属员工,为社会提供更加丰富多彩的产品及服务,从而实现企业的自身价值,需要的也便是企业家的诸多文化内核。由纳税人到企业家再回归纳税人的整个过程,前提条件是“纳税人意识”,但基础保障却是“企业家精神”。

   在宪政思维下,财政社会学的财产分配方式是“私有产权”。

   “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体现的便是“私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纳税人的代理人——政府对纳税人使用征税权时,导致的是纳税人可支配财产的减少,也是赤裸裸的对私人财产的侵犯,因此如何保障私人财产的神圣不可侵犯是财政社会学的应有之义。宪政的思维,分权的初衷,也便是保障每一位纳税人的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纳税人私有财产的让渡给予政府作为提供公共产品及服务之资,必须征得纳税人的同意,否则即为非法侵犯纳税人权利——私有产权。也只有在私有产权确立后,社会的分工与协作,企业家精神对纳税人个体集合提供产品及服务,从而实现劳有所得,按劳分配的价值理念,也是建立在自身所得社会认可的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深刻含义,只有这样也才能保障每一个由纳税人转变的企业家,心无旁骛,专心一志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认认真真为社会提供优良的产品及服务,而不是其他任何与之无关的投机钻营活动,如行贿官员、造假制假等有违企业家精神的行为。

在当前,无论是农民土地产权的保障不力,导致“土地财政”的轻易产生,地方政府在“倒买倒卖”中大发横财;还是众多“裸官”、“裸商”的出现,虽然是对于未来前景预期的悲观,但还是源于自身财产安全的焦虑,归根到底是没有“私人合法财产不受侵犯”的真正落实,私有产权保护的依然不到位。因此,导致的是官商勾结,缺乏保障的个人,孤立无援的纳税人向强势的政府或国有企业靠拢,当前所谓的企业家无法将心思放于如何不断提供产品与服务的质量上,进而出现了人人纷纷关注的食品安全如问题奶粉、贪污腐败、贫富差距等一大批问题的出现。

中国的道路亦将何去何从?在改革开放三十年来的今天,虽然物质上的成就有目共睹,GDP速度举世瞩目,人们生活水平大幅提高,这都要有赖于人们思想的解放、自由的激励,但不可否认的是当前社会阶层日益固化、生机活力日益丧失、收入分配极不合理、经济增长代价沉重、财政刚性支出日益加剧等等一系列亟待解决的矛盾问题,再次摆在了今人的面前,如何走,怎样走,需要的是再一轮的“遵义会议”,凝聚共识,以启山林。

但归还每个纳税人的自由,激励每个纳税人的潜能,保障每个纳税人的权利,落实每个纳税人的尊严,是当前社会问题日益复杂的今天,这也必将是财政社会学这一学科可以给予国人的启迪。

参考文献:

1、米塞斯《自由与繁荣的国度》 韩光明等译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94年

2、米塞斯《反资本主义的心境》 夏道平译 远流出版事业股份有限公司

3、李炜光《公共财政的宪政思维》《战略与管理》2002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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