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长江:党内逐步开展“竞争性选举”的时机已成熟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254 次 更新时间:2013-06-27 2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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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长江 (进入专栏)  

按语:对民主授权而言,竞争和民主紧密相联。一定意义上说,没有竞争,就没有民主。其实,在我们的体制中,竞争是存在的,只是我们不承认、因而也不去规范而已。把官员向上负责和向下负责连接起来的路径,就是竞争性选举。我在前年发表的这篇论文中表达了这一观点,并就此对深化以“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为取向的改革提出了建议。现贴出供网友参考。

西方一些人指责中国缺乏民主,使用的一个极具敌视性的概念是“极权主义”。所谓“极权”,无非是认为中国把国家权力集中于共产党一党,事无巨细地包揽一切,且不允许其他任何政党觊觎和染指。中国实行改革开放以后,即使是西方学者,也已经很少用“一党极权制”来形容中国的政治体制,而换为“非竞争性政治”的新提法。中国一些学者沿用了“非竞争体制”和“非竞争性政治”的概念。

我们不应该接受“非竞争性政治”的帽子

但在我看来,无论从哪个角度讲,我们都不应该接受“非竞争性政治”的帽子。民主权首先是选择权。有选择,就有差异;有差异,就有竞争。没有竞争,就没有了选择。所以,竞争和平等一样,也是民主政治的一项不可背离的原则。“非竞争性政治”这个概念,尽管比“极权政治”要含蓄些,却仍然不是一个好词。特别是这里的“非竞争”,原意并不是没有竞争,而是不允许竞争,本质还是政治垄断、政治专权。承认社会主义政治是非竞争政治,就等于承认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公众对自己的权力受托者没有选择的权利。这样,得出的结论还是一样的:中国的政治体制是不民主的制度,和民主的基本原则不相容。

实事求是地说,我们过去无论是在政治体制中,还是在党内生活中,确实都缺乏民主意义上的竞争。但是,社会主义政治既然定义为一种民主政治,就应当是有竞争的政治。真的让人民有权选择自己的掌权者,让有心承担这一角色的人来平等竞争。事实证明,这条基本原则不容超越。越过了这一点,民主便失去了前提。苏联模式的“社会主义民主”之所以不成功,之所以在民主政治的浪潮中失去了合法性,首先是因为背离了这一条原则。

那么,竞争以什么方式来体现?在共产党一党领导、多党合作的格局下,应当在党内引入竞争性选举,作为发展党内民主的根本环节。长期以来,由于缺乏竞争所造成的缺陷,要靠这个环节来弥补。现在,我们已经把过去“由少数人在少数人中选人”变成了“由较多一些人在较多一些人中选人”(即所谓“公推公选”)。这是很大的进步,但是还不够,还应该继续朝着“由多数人在较多的人中选人”的方向前进,即在广大党员中实行竞争性的选举(直选)。

党内逐步开展竞争性选举的时机已经成熟

其实,这几年来,一些地方和基层党组织已经在党内竞争性选举方面开展了大量有益的尝试和探索,并且取得了积极成果。一些地方推行党代表直选,实行支部“两票制”选举,探索乡镇领导班子直选等,至少在推举候选人这个环节上,不同程度地把差额竞争引入其中。在上述实践的基础上,在十七大进一步明确了党内民主发展方向的情况下,党内逐步开展竞争性选举的时机已经成熟。

在发展党内竞争性选举方面,我们有如下建议。

1、在地方和基层党组织中广泛推行竞争性选举

明确规定举行党内竞争性选举的岗位。这主要分为两大类:一是党代表大会代表;二是党章规定应由选举产生的党的领导机关的工作人员,如党的各级委员会、总支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的成员,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成员等。有些地方把党的部门负责人(经常是副职)的职位拿出来竞选,这是大有问题的。党的部门负责人在工作上恰恰应当严格对上负责,实行任命制,若由选举产生,带来的恐怕不是效率,而是责任关系的混乱。

普通党员和党组织拥有平等的候选人提名权。党组织有责任对选举加以引导,体现“组织意图”,但应严格禁止把组织意图集中到一个或几个具体人选上。党员自愿提出的、不反映组织意图的候选人和其他候选人享有完全平等的权利。

党内竞争性选举在村、乡镇和县三级举行。应当争取用5—10年的时间,把竞争性选举逐步扩大到县一级。在村一级,党员直接选出党组织的领导班子。在县和乡镇一级,可以考虑采用党员大会的形式,竞争、差额地直接选出地方党组织的领导人。同时,党员大会也选出自己的代表机构。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是制定执政纲领,监督党的委员会的工作。

党组织领导班子的选举,过去的程序是选出全部人员,再由他们内部分工。今后,应考虑直接差额选举党的书记和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作为执政党的一级领导人,手中掌握着公共权力,简单地用党内分工的原则来确定是不合适的。

在中央和省两级,仍然实行代表大会制。但代表大会的代表也应逐步实行竞选。这两级党的委员会可以暂不考虑实行竞争性选举,但应实行差额选举。差额的比例应扩大到30%。

2、允许候选人开展各种竞选活动

实行竞争性选举必然引发各种形式的竞选活动,如拉票。对这类活动一律采用禁止的方法已经不太现实。“拉票”是一个不规范的概念,通常指用不正当的手段为自己争选票的行为。然而,对于竞争性政治来说,为自己争取选民支持不但是正常的,而且是候选人与选民互相沟通、加强两者之间联系的必要手段和途径。把所有此类行为都纳入“拉票”的范畴,不但是一种过时的政治理念,而且由于不能为竞选活动提供正常渠道,反易导致“黑箱操作”式的“阴谋政治”频频发生,屡禁不绝。

对此,有两件事情必须要做:

一是划清竞选活动和派别活动的界限。为适应竞争性选举而出现的竞选活动,不同于作为一项重要组织原则的党内禁止派别活动。列宁是禁止党内派别的首倡者,为了防止有人借此压制党内民主,列宁对派别有严格的定义。在他看来,所谓派别,是指“具有特别的纲领,力求在某种程度上自成派别和规定自己的集团纪律的集团”。这里面实际上包括了判定派别的几个主要条件:第一,有特别的纲领;第二,规定自己的派别纪律;第三,主观上有追求成为派别的愿望。遗憾的是,从斯大林开始,不但没有能够严格按照列宁的定义去区分党内派别,相反,“派别”成了一顶可以随意扣到党内不同意见、不同观点头上的帽子。谁和党内当权者有不同的看法,谁就被定性为搞派别活动,成了党的团结统一的破坏者,成了“阶级敌人的帮凶”。

实事求是地说,我们在实际中执行的,并非列宁的原则,而是斯大林的原则,更多地是根据斯大林在苏共党内反对派别斗争的案例、而不是按照列宁的定义来判定派别和处理派别问题。实践证明,这种标准弹性过大,人为因素过强,付出的道义代价过高。虽然在受到资本主义世界包围的情况下,这种做法可以理解,但终究还是极大地压制了党内不同意见的正常表达,不利于发展党内民主,也为敌对势力攻击共产党不民主提供了口实。

中国共产党勇于接受历史的经验教训,杜绝了动不动就把不同观点打成“派别”的做法,但是,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实践上,这个问题都并没有讲清楚。这是造成党内经常出现“鸦雀无声”现象的一个根本原因。

所谓“非组织活动”,便是其中一个典型例子。什么叫“非组织活动”,没有一个确切的解释,但实际上囊括了所有那些不是通过自上而下、下级服从上级的组织系统,而是越过组织在个人之间联系、交流的行为。在党内实行竞争性选举的情况下,“非组织活动”显然成了一把“达摩克利斯剑”。因为,只要希望赢得他人的支持,就必然有一个把自己的观点和主张传递给他人的过程。如果把这一过程中的个人行为统统叫做“非组织活动”,实际作用就是堵塞言路,阻止党内的沟通和交流。因此,在推进党内竞争性选举的过程中,不应再使用“非组织活动”这种带有强烈党内斗争色彩的不规范概念。

二是用法律和制度规范竞选活动。不随意把党内竞选活动归入“派别活动”或“非组织活动”,不等于党内没有产生派别的可能,也不等于不会出现一些不利于党的团结统一的行为。相反,党内允许竞争,必然大大增加公众根据不同观点和主张结成派别的可能性。因此,如何既允许党内竞争,又防止这种竞争蜕变为派别之间的争斗,就成为必须予以正视和研究的重要课题。

应当以党内法规的形式为党内竞争划定明确边界。应允许候选人围绕落实党的代表大会确定的纲领性主张提出自己的施政设想,允许候选人围绕施政设想展开宣传。党组织掌握的电视、报刊等媒体应为候选人提供平等的机会和等量的竞选费用。

党内法规根据竞选需要设定竞选活动期。候选人可以利用提供的经费组织竞选机构,在竞选期间开展活动,但竞选活动结束后即行解散,不得将该机构转变为常设机构,更不能成为有内部纪律的组织。在非竞选活动期间,任何个人都不得越过现有规制在党内建立组织。

候选人正面阐述自己的主张,不得以任何理由对其他候选人进行人身攻击。候选人之间不得从事幕后政治交易。各级党组织可以就出现不同观点和主张的议题组织竞选辩论会,使候选人的观点有机会得到充分的表达。

候选人不得出于宣传目的从事筹款等活动,不得接受任何形式的国外馈赠,不得向支持者承诺具体的未来官职,不得以任何形式贿赂选民。

任何党员有权检举违反上述要求的人员。一经查实,即取消候选人资格,并予以相应的党内纪律处分。

以纪律检查委员会为基础,设立党内选举仲裁机构,受理竞选活动中出现的投诉、争端。

调整现有干部任用和管理制度

近年来,为加强干部队伍管理,我们党出台了一系列规定和条例。总体说来,收到了积极的效果。但是,这些规定和条例,很大一部分是以实行干部任命制和变相任命制为前提的。在党内实行竞争性选举的情况下,这些规定和条例必然与新的要求不相适应,有时甚至会对推进党内民主起消解作用。应当按照竞争性选举及其衍生的一系列规则,调整和清理现行干部管理任用制度。

(1)废止现行干部任职年龄限制制度

为了根除计划经济时期形成的干部职务终身制,中国建立了干部离退休制度,后来又进一步细化了干部队伍知识化、年轻化的内容,例如,实行任期制,规定了领导职务的任职期限;规定了每一级别的任职年龄,只要超过年龄就不予提拔;等等。

对干部任职年龄设限,虽然有好的作用,但在实行竞争性选举的条件下,过细的年龄限制也越来越暴露出弊端。近年来,由于对干部任期和离职年龄实行硬性限制,干部队伍老化的问题已经不复存在。年轻化,不但失去了它的原有意义,反倒容易变味,似乎年轻化本身就是目的,干部队伍越年轻,越是一种政绩。在畸形的“年轻化”取向中,出现了一些极不正常的现象:干部的年龄越来越往前提,并且根据级别逐次递减。在乡镇一级,40岁似乎就已经不再年轻;在县一级,超过45岁就差不多失去了上升机会;在地市一级,50岁也往往意味着过了“提拔线”。

其实,40—55岁左右正是人生阅历最丰富、处世最成熟的时候,从年龄上“一刀切”,不但造成了人力资源的极大浪费,而且对干部队伍产生了不健康的影响。显然,如果到了年龄得不到提拔,不但再无政治前途可言,而且自身各方面利益也要受到损害。在这样的环境下,个别干部之间尔虞我诈、争权夺利,甚至雇凶杀人,也就不足为奇了。

总之,这种制度正在越来越严重地毒化干部队伍的环境,极不利于干部的健康成长,应予废止。应当在干部队伍中推行功绩制,保证他们的待遇,同时实行比较划一的年龄界限,比如,最多设立60岁和65岁两个界限;在地、县、乡一级,只要不满60岁,就可参加任何一级的岗位竞争。占据岗位时间过长、妨碍年轻人成长的问题,则通过限制在同一级别岗位上的任期来解决。

(2)改善干部异地交流制度

通过竞争性选举完成的实际上是权力委托程序,既包括权力委托的过程,也包括受委托人可以行使权力的期限。所以,权力委托程序过程一旦完成,委托关系便告成立。未经委托人许可,任何其他个人和组织都无权在事先规定的期限内中止或变更受托人的权力。这是民主政治的一项基本要求。

现行干部交流制度的一个很大问题,就是对这种委托关系缺乏尊重。干部异地交流制度是建立在干部任命制和变相任命制基础上的。它的初衷无非是两条:一是,一个干部在一个地方任职时间过长,会形成错综复杂的社会关系,使干部犯错误的几率大大增加,加强异地交流可以降低这种几率;二是,干部只有在不同的环境中得到锻炼,才能不断提高能力,异地交流是培养干部的重要途径。

显然,第一条是我们吸收了古人的一些有益经验而确定的。但是,在信息极其流通、交通极为便利的今天,异地交流已不再能够防止各种复杂关系的形成和干部犯错误,而且,干部反倒可以用更加隐蔽的方式来交换利益。第二条的正面意义,现在也逐渐被其引起的负面影响大大冲淡了:一方面,公众对交流干部缺乏了解,这种情况必然使选举失去应有内涵;另一方面,被频繁交流的干部虽然拓宽了眼界、增长了见识,但对所在地的情况却很可能仍然不了解、不熟悉,很难拿出一套关于今后发展的系统思路,不能适应选举的要求。

因此,应该考虑探索另外一种更为有效的方式,来强化对干部的历练。例如,可以在实行任命制的岗位上,适当扩大异地交流的比例,选举产生的干部则不列入交流范围,并严禁随意调动。此外,虽然干部流动是必要的,但没有必要像现在这样规定必须经过那么多岗位,这实际上也很难做到。应该以干部至少完成一届任期为基准线来作出干部流动的合理规定。

(3)关于领导班子的结构

干部人员的结构、比例应当科学,老、中、青之间,不同性别之间,应有适当的搭配。但是,在实行竞争性选举的条件下,这一原则不应和党员选择权的基本原则相矛盾。不能为了满足比例要求,而剥夺党员的选择权。应当在开始竞争性选举之前就提出领导班子结构合理的要求,以便候选人根据自己的情况确定竞争策略,发挥自己的优势,年轻干部、妇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等都可以通过强调自己的特殊性来获得支持。最后的选择仍应由广大党员自己作出。特别应当强调的是,即使最后的选举结果与事先的结构设想有差距,也绝不允许以任何借口否定和强行改变选举结果。当前领导班子配备中具体、过细地提出人选要求的做法,必须停止。尤其不应再按照事先划定的框框,向选举单位强行下达特定的指标。这种做法,属于典型的形式主义,不应再予提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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