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玉波 贾永健:必须建立常态的党员退出机制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910 次 更新时间:2013-05-19 2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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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玉波、贾永健  

中国共产党作为中国工人阶级、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其党员队伍的纯洁性、先进性和现代性,不仅关系着她配不配得上称为“先锋队”,更关系着她能否担当得起引领中华民族复兴、实现伟大的中国梦的艰巨使命。流水不腐,户枢不蠹。任何事物,要永葆青春活力,必须吐故纳新。科学、合理、常态的党员退出机制,就是中国共产党永葆青春活力的不二选择。

国外政党的常态党员退出机制做法及特点

有着完善的党员退出机制,不断筛选和淘汰不合格成员,是各国政党保证党员质量、加强自身建设的通行做法。特别是那些政纲党章连贯和政党纪律严格的刚性政党,都普遍设置了党员退出机制,以保证党员条件和质量。

法国社会党的党章规定了严格的党员退出机制,其党员身份可以因注销、辞退或开除等处置而丧失。党章特别规定:在任何情况下,议会内的社会党党团成员都应接受党的章程并遵循党的策略,遵守其党团投票统一的规定;否则,党的全国理事会可鉴于其行为和品德的性质对党造成的严重损害,对其宣布警告、惩戒、暂时停止、暂时开除直至最终开除的处分。德国社会民主党党员的党籍可以因死亡、退党或被开除而终止。党员有退党的自由,但必须做出书面声明,退还党证视同发表退党声明。若党员严重违反党代表大会或党组织的决议而给党的利益造成损害,或者有不名誉行为或严重违背党的原则,党组织的仲裁委员会依据党纪审理程序给予其最重到开除出党的处罚。英国工党党章赋予全国党章委员对违反纪律条例的党员进行处置的权力,处置措施包括谴责、停止党内职务或党内的代表权、停止或撤消对其候选人或后备候选人的提名和开除出党的处罚。党章还针对议会中的党员设置了议会党团督导员制度,对那些不按党的意图在议会中发言和投票、不服从党的命令和决议的工党议员进行处置,惩戒措施就包括“建议党的领袖将其开除出党”。

国外政党的党员退出机制,主要有如下特点:其一,主动退出和被动退出并重。允许党员自由主动退出,是现代政党包容、开放气质的展现,是对党员的尊重,是对其政治价值自由选择权的尊重,也是对自身价值立场的自信和坚守。设置被动退出方式,是政党为保持自身先进性和战斗力而对有违规违纪行为等不合格党员的主动筛选和淘汰,体现了政党对党员质量和党员义务的坚持和维护。其二,退出机制的重点适用于政治精英党员。作为一种对党员不利的处置措施,各政党对被动退出一般都作了详细规定,重点围绕掌握政治权力而对本党政治地位和形象有重大影响的精英党员,进行严密的制度设计,强化管理、督促其履行党员义务。其三,被动退出的标准较高。国外政党对党员的义务要求相对较低,所以普通党员对义务的不作为一般不会导致退出机制的启动,只有存在积极违纪行为或不服从党的命令和决议从而给本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时,才会启动党员退出机制。其四,正当程序规则是核心理念。根据“任何人不得在与自己有关的案件中担任法官”原则,剥夺党员资格须有独立的裁决机构进行庭审和裁决,“在广义上剥夺某个人的利益时,必须保证他享有被告知和陈述自己意见并得到倾听的权利”。其五,无论自动退党还是被动退党,除受党推荐担任的官职外,当事人在所属政党之外的各种权益不受影响,这为普通党员改变政治信念、自愿退党提供了宽松的条件。

执政地位更需常态退出机制

中国共产党的性质和地位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政党相比存在很大差异,因而对党员质量也有更高和更特殊的要求。相应地,中共党员退出机制也应更严格。

一是惟一执政的政治地位,要求克服入党动机的功利性。中国共产党是国家各项事业的领导核心,掌握着各种政治资源甚至社会经济文化资源,因而加入中共存在一定的获利性,比如担任国家公职的机会和利益。因此在逻辑上,某些党员的入党动机存在投机牟利的可能。这与中国共产党的性质格格不入,是长期执政的中共在党员管理中必须加以警惕和克服的消极现象。

二是马克思主义政党性质,要求党员的纯洁性。一是信仰的纯洁性,忠诚信仰马克思主义并坚持共产主义理想;二是利益的纯洁性,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除了法律和政策规范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以外,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

三是作为工人阶级、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要求党员的先进性。思想先进性表现在以马克思主义科学理论为行动指南,道德先进性表现为带头践行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道德和价值体系,行动先进性表现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

西方政党不具备中共上述政治地位和政党性质,因而对党员质量要求相对较低。但二者存在着相同的时代特点——现代性,即都是现代政党,因此要求充分具备开放、包容和自信等现代政党气质。“衡量一个政党是否具有现代性,首先就要考察其是否具有开放性。”开放性主要体现在能以包容和自信的宽宏精神赋予并接受公民入党的自由和完全的退党自由。这也是建立、发展和完善党员主动退出机制的基本根据之一。

常态党员退出机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第一,自愿退出与被动退出并行的原则。现代政党应当具有开放包容气质和海纳百川胸怀,应赋予其成员完全的主动退出自由。中共党章虽然规定“党员有退党的自由”,但在现实中,“自由”退党和被动退党一样,都会面临严重的不利后果——某些正当权益,甚至宪法规定的某些公民权利往往难有保障。党员自愿退党不应该是政治污点,其公民权利不应受到任何损害。即使对于那些被劝退、除名甚至开除者,只要没有违犯国法,其正当权利也不应该受到损害。只有善待退党者,党的退出机制才会正常运行,才会有效发挥作用。

第二,普通党员和干部党员区别对待的原则。中共惟一执政党的政治地位、性质与宗旨,要求对不合格党员要坚决清退,以保持党的纯洁性、先进性,维护党的廉洁形象,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在8000多万党员中绝大多数是普通党员,位高权重的是极少数,有一官半职的也不太多。但是,这相对少数中不纯洁、不清廉、不合格的占比却相当大,对党的形象和执政能力的负面影响也很大。因此,对普通党员中的不合格但并无严重过错者应以劝退为主,必要时可以除名或不予登记;对于那些因理想信念改变而要求退党者,应该尊重其选择;对于干部中的不合格党员或者腐化堕落者,则应采取坚决、严厉的组织措施。

第三,遵循正当程序规则。由于中国的特殊党情、国情,党员身份与政治前途难分难舍,因此,处置不合格党员必须慎重严肃,必须将程序正义作为党员退出机制之魂。当前相关文件规定的党员退出机制的主要理念是民主原则,民主评议是认定并处置不合格党员的主要形式,但是过度依赖民主原则会有“产生多数人暴政”的风险。所以,党员退出机制必须引入正当程序规则,使之与民主原则相得益彰,只有保证程序正义,才能实现实体正义。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来源: 人民论坛政论双周刊(总第40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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