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小虎:犯罪预防与犯罪控制的基本理念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319 次 更新时间:2013-05-17 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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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小虎  

【摘要】犯罪预防,以犯罪原因的揭示为基础,针对犯罪形成机制,阻断犯罪原因因素。基于预防主体、对象、措施的不同视角,犯罪预防包括:官方组织预防与民间团体预防,个体犯罪预防与社会犯罪预防,思想观念预防、社会环境预防、制度规范预防等等。犯罪控制,以犯罪条件的揭示为基础,针对犯罪发生机制,阻断犯罪条件因素。犯罪控制的主体、对象、措施,同样具有全方位、综合性的特征。就措施而言,犯罪控制分为情境犯罪控制、管理制度控制、技术犯罪控制等等。犯罪预防与犯罪控制存在一定的相似之处,不过两者在基础特征、阶段特征、目标特征等方面,呈现出较大的差异。我国一些论著对于犯罪预防与犯罪控制不加区别,或者主张犯罪预防包容犯罪控制,这些见解的合理性均有待进一步地推敲。

【关键词】犯罪预防;犯罪控制

犯罪预防与犯罪控制,是犯罪学研究的重要归宿、犯罪对策的基本课题;而犯罪预防与犯罪控制的基本理念,探讨犯罪预防与犯罪控制的理论蕴含、基本模式及其相互关系,深入揭示犯罪预防与犯罪控制的基本理念,对于厘清犯罪学研究的基本路径、深化犯罪对策的理论与实践,具有重要价值。

一、犯罪预防的理论蕴含

犯罪预防,是指基于犯罪原因的揭示,由国家、社会乃至个人采取各种方略与措施,致力于减少、消除犯罪形成的致罪因素,对于个体犯罪现象以及社会犯罪现象,予以预先防范的一系列活动。犯罪预防具有如下特征:

1.主体特征:国家、社会、个人。犯罪预防的主体,表现为国家机构、社会各界乃至公民个人。具体地说,着眼于主体特征,犯罪预防包括:官方组织预防与民间团体预防;专门机关工作与群众工作;组织预防与个人预防;家庭预防、学校预防、社区预防、社会预防;全国犯罪预防与地区犯罪预防;国际社会组织预防[1]与国内社会组织预防等等。

2.对象特征:犯罪现象。犯罪预防的对象,表现为个体犯罪现象与社会犯罪现象。A.个体犯罪现象:对于个体犯罪现象的预防,主要表现为初犯预防与再犯预防,或者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B.社会犯罪现象:对于社会犯罪现象的预防,主要表现为从根本上超前遏制犯罪率的增长。此外,犯罪预防的对象还可以表述为各种犯罪行为类型的预防与各种犯罪人类型的预防等。

3.基础特征:形成机制。犯罪预防的基础,表现为对于犯罪原因(犯罪形成)的揭示。犯罪原因的研究成果,为犯罪预防的原则、方法的制定与实施提供了专业知识背景;犯罪原因所揭示的关键性的致罪因素及其在犯罪形成中的作用关系,是犯罪预防方略的重要理论依据。

4.措施特征:综合多样。犯罪预防的措施,表现为通过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等各种途径,综合运用宏观的、微观的等各种手段,对于犯罪的形成予以全方位的阻断。具体包括整合意识价值(思想观念预防)、完善社会结构(社会环境预防)、调整社会政策(制度规范预防),合理惩罚犯罪(惩罚性预防)、教育矫治犯罪人(矫正性预防),立法预防、司法预防等。

5.阶段特征:预先防范。犯罪预防的阶段,表现为在犯罪形成之前将犯罪予以阻断,对于个体犯罪来说,遏制个体犯罪心理的形成或者通过再社会化使个体犯罪心理得以矫正;对于社会犯罪来说,就是从犯罪形成的源头上,削减或消除犯罪的各种致罪因素,改善社会环境,铲除社会犯罪形成的不良土壤。

二、犯罪预防的基本模式

犯罪预防的基本模式,是对犯罪预防的具体类型的进一步展示,对此不同的学者提出了各自的见解,而犯罪预防的基本模式有其应有的知识结构。

(一)犯罪预防基本模式的理论考察

1.犯罪原因:直接针对犯罪原因原理,提出预防犯罪的具体措施。例如,我国台湾学者将犯罪预防概括为:情境犯罪预防、被害预防、民主自由社会的犯罪预防。其中,民主自由社会的犯罪预防,强调个体接受社会化可能性的程度以及外在社会规范的强弱程度,对于个体是否实施违法行为至关重要;而其中更为重要的是外在环境社会化的能力;因此,破碎家庭、职业妇女家庭等对于犯罪均有一定影响[2]。我国大陆学者大多将犯罪预防概括为:社会预防、心理预防、治安预防、刑罚预防,社会预防至刑罚预防,分别为第一道防线至第四道防线;社会预防与心理预防属于预防体系的第一层次,治安预防与刑罚预防属于第二层次。社会预防,是指针对犯罪现象产生的社会原因和条件,国家所采取的一系列旨在减少和消除这些原因和条件的措施。包括发展生产力、完善上层建筑等宏观预防,以及家庭预防、学校预防、社区预防、社会帮教、人民调解等微观预防。心理预防,是指针对犯罪心理形成的原因和条件,通过宏观的精神文明建设和微观家庭、学校和社区教育,培养社会公民的健全人格和自身修养的过程。治安预防,是指公安机关针对社会上具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人所采取的监督、控制和防范措施。刑罚预防,是指国家刑事司法机关针对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及其危害,通过适用刑罚所实现的一般和特殊预防目的的专门性强制措施及其防治活动[3]。

2.预防水平:根据犯罪预防水平的不同,提出阶位等级的预防方略。例如,美国学者史蒂文·拉布( Steven P. Lab)认为,犯罪预防类似于公共卫生机构的疾病预防模式,可以分为三个层次,各个层次分别解决不同发展阶段的犯罪问题。具体地说,第一层次预防,是致力于消除为越轨行为的发生提供机会的一般自然和社会因素,包括环境设计、邻里照看、一般威慑、私人保安以及有关预防犯的教育。第二层次预防,是早期预测犯罪,并且对潜在的犯罪形成因素予以干预,包括以进行普遍社会变革为内容的芝加哥区域计划,以替代方法处理在正常情况下将受刑事处罚的转处,以完善学校管理、教师素质以及社会结构为内容的学校预防。第三层次预防,是指消除促成犯罪人再犯行为的一些因素,强调预防惯犯进一步危害社会,属于正式司法系统的职能范围,包括特殊威慑、剥夺犯罪能力与矫正罪犯{1}。应当说,在美国学者所提出的这三个层次的预防中,第一层次预防属于犯罪控制的范畴。我国犯罪学家康树华教授从宏观与微观的角度提出了犯罪预防的层次。其中,宏观预防包括社会预防、心理预防、治安预防、刑罚预防;微观预防包括家庭预防、学校预防和社区预防{2}。

3.综合治理:基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总体思想,提出犯罪预防基本内容的若干关系形态。例如,我国大陆学者张旭教授认为,犯罪预防的总体思路以综合治理思想为基础,具体体现在如下几个关系中:刑事预防与社会预防、总体预防与分类预防、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犯罪预防与被害预防。其中,刑事预防是指国家专门机关通过刑事立法、刑事司法打击犯罪,惩罚、改造犯罪人的活动;社会预防是指社会各界共同参与,旨在消除和削弱致罪因素,从而防止、控制犯罪的活动。总体预防,是指针对各类犯罪和犯罪人产生的一般社会原因,而采取的预防;分类预防,是指针对犯罪实施的主体、手段以及特殊场合与领域,而采取的预防。一般预防,是指以社会一般公众为对象,针对犯罪产生的诸多社会原因而采取的综合性预防措施;特殊预防,是指运用各种社会资源,旨在减少和消除产生犯罪的个体因素而采取的犯罪预防措施。犯罪预防是预防犯罪发生的通称;被害预防属于犯罪预防的一种特定形式,旨在减少、消除被害因素,避免被害机会{3}。

上述犯罪预防基本模式的诸多见解,多角度、多层次地提出了犯罪预防的具体方略与措施。民主自由社会的犯罪预防,属于以完善个体社会化为基础的犯罪预防的设想;社会预防、心理预防、治安预防、刑罚预防,体现了预防社会犯罪现象、预防个体犯罪现象以及专门机关预防的思路;美国学者所指出的三层次犯罪预防,更为切合由犯罪形成至犯罪发生的不同阶段的犯罪预防;基于对应关系的犯罪预防,具体展开了犯罪预防的各个有关侧面。上述诸多见解,大多也自觉或不自觉地将犯罪控制纳入犯罪预防的框架。应当说,犯罪控制并不同于犯罪预防,犯罪控制遏制犯罪的发生机制,而犯罪预防阻断犯罪的孕育机制。

(二)犯罪预防基本模式的理论表述

犯罪原因的揭示与预先防范的宗旨,是犯罪预防的知识平台,多维主体、对象、措施的犯罪预防,就是建立在这个平台之上的。这就是说,基于犯罪预防的基本特征,犯罪预防模式可以多角度地考察。从这个意义上说,犯罪预防,是以犯罪原因的揭示为基础的,全方位的、综合性的、针对犯罪形成机制的犯罪原因因素的阻断。着眼于主体,犯罪预防分为官方组织预防与民间团体预防等等;着眼于对象,犯罪预防分为个体犯罪预防与社会犯罪预防等等;着眼于措施,犯罪预防分为思想观念预防、社会环境预防、制度规范预防等等[4]。限于篇幅,以下选择若干相对重要而基本的犯罪预防模式,作一概述。

1.官方组织预防与民间团体预防。

官方组织预防,是指国家机关、共产党组织、政协机关、共青团、妇联、工会等组织、机构、社团所组织、实施的犯罪预防。官方组织预防,在犯罪预防方略的决策、犯罪预防工作的组织领导与贯彻实施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官方组织预防,应当注意科学民主决策、依靠社会各界力量、整合协调各种关系,形成犯罪预防工作的整体效应。在官方组织预防中,中央以及各级地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各级公安司法机关、尤其是公安司法的基层组织,更具突出地位。

民间团体预防,与官方组织预防相对,是指群众性的自治团体、有关社会研究机构等非官方组织机构对于犯罪预防的具体工作。民间团体预防,是官方组织预防的重要补充与依靠力量,其不仅可以为官方组织预防的决策提供创新思路与经验依据,而且在犯罪预防工作的组织实施中更表现出其灵活性、多样性与针对性。在民间团体预防中,中国犯罪学会、中国青少年犯罪学研究会、中国法学会青少年法制教育研究会等民间学术团体,对于犯罪预防研究的理论成果,为犯罪预防的科学决策与有效运作,提供了重要的知识平台。

2.家庭预防、学校预防、社区预防、社会预防。

家庭、学校、社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诸如工作单位、大众传媒等),是个体社会化的重要执行机构;家庭预防、学校预防、社区预防、社会预防,就是要充分发挥这些社会化执行机构的功能与作用,优化个体社会化过程,促成个体良好个性的形成。

家庭预防,是指构建合理的家庭生长环境,由此培养家庭成员良好个性的形成。家庭预防,应当注意提高家庭素质、构建稳定的家庭模式[5]、培育良好的家庭关系、选择合理的教育内容与模式、充分提供成员情感与陪伴,协调与学校预防、社区预防的关系。家庭,是个体社会生活的最基本的平台与依托,合理有效的家庭预防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培养个体良好个性的形成。

学校预防,是指完善学校培养机制,促使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学校预防,应当注意优化学校的制度建设和管理措施,提高教师的人文素质与知识水平,树立良好的学风与校风,加强思想品德教育与法制教育,加倍关切孤儿、单亲家庭、再婚家庭、成绩较差等学生,避免不良标签的作用与影响。学校,几乎是现代社会个体成长的必经之途,而生命历程的学校阶段正是个体人格形成的重要时期,因此合理的学校教育对于个体的健康成长至关重要。

社区预防,是指完善社区的物理环境与社会环境,根治社区的犯罪土壤,遏制社区成员的犯罪倾向。社区预防,应当注意改善社区的生活服务设施,树立社区良好的社会规范与行为准则,形成社区居民之间的友爱、互助、和谐的共属情感,加倍关切刑满释放人员、下岗职工等社区弱势群体,建立健全群众性的犯罪预防机制。社区,是社会的细胞,与居民的社会生活休戚相关,社区预防是犯罪预防的重要中观环节。

社会预防,是指着眼于社会整体系统,构建良好的社会环境,减少各种社会弊端,形成和谐、稳定、有序的社会结构。社会预防应当注意:明确树立具有较大整合意义的思想观念与意识价值,制定、调整、优化各项社会政策,切实有效地治理各种权力运作中的腐败,确立平等、公平、规范、有序的竞争环境,建立、健全与完善各种社会福利与保障机制,加倍关切社会弱势群体,竭力构建稳定而充满活力的菱形社会。社会预防属于犯罪预防的宏观环节。

3.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

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是基于刑罚目的主义的两种理论形态。刑罚基于犯罪而发动,而对于发动刑罚的合理根据,刑法理论存在报应主义与目的主义的对立。其中,目的主义分为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

(1)一般预防以社会一般人为对象,认为刑罚的目的在于通过刑罚的威慑或者确证规范,预防社会一般人,使之不致犯罪。根据预防方式的不同,一般预防分为执行威吓主义、立法威吓主义、积极一般预防。执行威吓主义,是通过在一般人面前公开执行残酷的刑罚,来防止一般人去犯罪,从而收到预防犯罪的效果。立法威吓主义,是通过法律明文规定刑罚的方式,来遏制社会一般人的犯罪欲望,从而收到预防犯罪的效果。执行威吓与立法威吓均以威吓为基底,此可谓消极一般预防。相反,超越于威慑意义来理解一般预防,是积极一般预防,其通过刑法的评价机能和决定意思的机能,使公民对刑法产生依赖,由此达到预防犯罪的效果[6]。

(2)特殊预防以犯罪人为对象,认为刑罚的目的在于通过刑罚的剥夺或者教育,预防犯罪人,使之不致再次犯罪。特殊预防是刑事近代学派所主张的刑罚理论,根据预防方式的不同,特殊预防分为剥夺犯罪能力主义、矫正改善主义。剥夺犯罪能力主义:剥夺犯罪能力是以自由刑或者生命刑施加于犯罪人,使犯罪人与社会相隔离或消失于社会,从而排除其再犯的可能性。可见,剥夺犯罪能力是消极的特殊预防,又称排害主义。矫正改善主义:矫正改善主义将刑罚用作矫治改善犯罪人的手段,通过刑罚对犯罪人的教育改造,使其改恶从善,从而排除其再犯的可能性。因此,矫正改善主义是积极的特殊预防,又称教育刑主义。

二、犯罪控制的理论蕴含

犯罪控制,是指基于犯罪条件的揭示,由国家与社会采取各种措施与方法,致力于减少、消除犯罪发生的致罪因素[7],对于个体犯罪现象以及社会犯罪现象,予以限控与遏制的一系列活动。犯罪控制具有如下特征:

1.主体特征:国家、社会、个人。犯罪预防的主体,表现为国家机构、社会各界乃至公民个人。与此相似,犯罪控制的主体也具有全方位的特征,包括:官方组织控制与民间团体控制;专门机关工作与群众工作;组织控制与个人控制;家庭控制、学校控制、社区控制、社会控制;全国犯罪控制与地区犯罪控制;国际社会组织控制与国内社会组织控制等等。

2.对象特征:犯罪现象。犯罪预防的对象,表现为犯罪现象。与此相似,犯罪控制同样针对犯罪现象而进行,包括:个体犯罪现象的控制与社会犯罪现象的控制;盗窃犯罪、抢劫犯罪等犯罪行为类型的控制,流窜犯罪、外来人口犯罪等犯罪人类型的控制。

3.基础特征:发生机制。犯罪控制的基础,表现为对于犯罪条件(犯罪发生)的揭示。犯罪条件所揭示的犯罪发生机制以及决定犯罪发生的关键性因素,为犯罪控制的措施与方法的制定与实施,提供了重要的专业知识背景与理论依据。

4.措施特征:综合多样。与犯罪预防相似,犯罪控制的措施,表现为通过各种途径,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对于犯罪条件予以全方位的阻断,包括:情境犯罪控制、被害控制、技术控制、管理制度控制等等。

5.阶段特征:遏制发生。犯罪控制的阶段,表现为对于已成定势而处于临界发生状态的犯罪,从犯罪实施的时空等条件上予以限控与遏制。相对而言,犯罪预防阻断犯罪的孕育机制,而犯罪控制割断犯罪的表现机制。

二、犯罪控制的基本模式

犯罪控制的基本模式,是对犯罪控制的具体类型的进一步展示,对此不同的学者提出了各自的见解,而犯罪控制的基本模式有其应有的知识结构。

(一)犯罪预防基本模式的理论考察

1.情境犯罪控制、被害控制:我国台湾学者许金春基于日常活动理论[8],将犯罪预防区分为情境犯罪预防、被害预防、民主自由社会的犯罪预防。其中,情境犯罪预防与被害预防具有犯罪控制的意义。情境犯罪预防,是指针对特殊的犯罪形态,设计、操纵和管理立即的环境,以降低犯罪的机会和增加犯罪者的风险,具体包括:目的物的强化、自我保护措施、非正式社会控制、社区犯罪预防。被害预防,是指基于描述犯罪发生的日常活动理论,强调通过控制犯罪标的物的弱点、减少被害倾向、避免由于“被害人所引起的犯罪”等,控制犯罪的具体发生。例如,住宅窃盗的可能性可以借着象征性障碍物的产生而获得减低{4}。

2.机械硬体环境模式:台湾学者邓煌发主张,犯罪预防模式分为生物、心理模式,社会环境模式,机械硬体环境模式,刑罚惩罚模式等。其中,机械硬体环境模式具有犯罪控制的意义,是指基于硬体环境对于犯罪的影响,增强硬体环境的安全维护,诸如房屋建筑、都市环境设计、工商业安全维护、门锁防盗设施等机械式安全维护{5}。上文在有关犯罪预防模式的考察中介绍的,美国学者提出的,致力于消除越轨行为发生机会的自然和社会因素的第一层次预防,其中的通过自然环境设计的犯罪预防以及包括邻里照看、邻里支持、居民巡逻队等的邻里犯罪预防,也具有犯罪控制的意义{6}。

3.犯罪的治安预防、被害预防:大陆学者所提出的社会预防、心理预防、治安预防、刑罚预防,其中的治安预防总体上具有犯罪控制的意义。例如,有的论着指出,犯罪的治安预防的作用和目的,在于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尽可能地减少犯罪的条件与机会,主要表现为对复杂场所的控制、特种行业的管理、对可疑人员的审查、对违禁行为处罚等等{7}。有的论着所提出的被害预防,实际上也具有犯罪控制的意义。例如,所谓被害预防,是指以被害人为视角,通过减少、消除各种易致被害的因素,进而使国家、社会、公民个人免于刑事被害或减少成为被害人机会的各种措施的总称{8}。

(二)犯罪控制基本模式的理论表述

与犯罪预防相似,犯罪控制也表现出多维主体、对象、措施的特征,所不同的是,犯罪预防以犯罪原因的揭示与预先防范的宗旨为知识平台,而犯罪控制则建立在犯罪条件揭示的基础上并致力于遏制既已形成犯罪的发生。这就是说,在犯罪条件的揭示与犯罪发生的阻断的知识平台上,基于犯罪控制的基本特征,犯罪控制模式也可以多角度地考察。犯罪控制,是以犯罪条件的揭示为基础的,全方位的、综合性的、针对犯罪发生机制的犯罪条件因素的阻断。着眼于主体,犯罪控制分为官方组织控制与民间团体控制等等;着眼于对象,犯罪控制分为个体犯罪控制与社会犯罪控制等等;着眼于措施,犯罪控制分为情境犯罪控制、管理制度控制、技术犯罪控制等等。限于篇幅,以下选择若干相对重要而基本的犯罪预防模式,作一概述。

1.情境犯罪控制。

情境犯罪控制,是指减少与消除诱发犯罪发生或者犯罪发生所必须的物理环境因素,由此遏制犯罪的一系列活动。包括犯罪时机控制、犯罪对象控制、犯罪场所控制等。广义上讲,被害控制也属于一种情境犯罪控制。其中,犯罪时机控制,表现为加强街道、社区巡逻,密切邻里关系与相互照看。尤其是注意对于昼夜无人管理或白天无人留守的住宅、视线受阻的场所、小巷幽径等空间的察看。犯罪对象控制,表现为强化财物的保护措施,安装楼房电子门锁、设置易遭犯罪袭击部位的电子监控与报警设备、避免大宗财物的私人存放等等。犯罪场所控制,表现为合理规划城市的发展规模与质量结构、设计有利于遏制犯罪发生的建筑环境,强化管理闲杂人员络绎不绝、服务行业过于集中的地区,避免死角部位,防范路灯的缺乏与失明等等。

2.被害控制。

被害控制,属于情境犯罪控制的一个方面,不过基于被害人在犯罪发生中的独特地位,被害控制也更具意义。被害控制,是指基于犯罪人与被害人在犯罪发生过程中的互动规律,减少与消除各种被害因素,避免被害机会,由此遏制犯罪的一系列活动。包括被害因素控制、被害机会控制。其中,被害因素控制,是指研究易于被害的被害人的衣着、言行、性格、活动等特征,减少、消除基于被害人的失误而诱发犯罪的各种情境,由此遏制犯罪的一系列活动。例如,避免以恶毒的言行谩骂侮辱自尊而情绪易于激动的对方,避免穿着过多暴露身体的奇装异服并举止轻率轻浮等等。被害机会控制,是指研究易于被害的被害人的出入时间、活动规律等特征,减少、消除基于被害人的失误而提供犯罪实施条件的各种情境,由此遏制犯罪的一系列活动。例如,避免夜间单独出入偏僻幽暗的小道,避免将贵重物品长期固定存放在显眼简单的地方,避免白天窗帘紧闭而夜间室内无光从而表示家中无人等等。

3.管理制度控制。

管理制度控制,是指研究易于提供犯罪机会的工作环节、办事方式等方面的漏洞,确立旨在弥补这些漏洞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循的规程与准则,由此遏制犯罪的一系列活动。包括内部单位管理制度控制、专门机关管理制度控制。其中,内部单位管理制度控制,是指社会各部门针对自身的工作特点所确立的,旨在控制犯罪发生的各项管理制度。例如,小区、单位出入登记制度、银行存折密码制度等等。专门机关管理制度控制,是指社会治安管理部门(主要是公安机关)基于易引发犯罪的薄弱环节,所确立的旨在控制犯罪发生的各项管理制度。例如,治安巡逻制度、110报警系统、治安联防制度、特种行业管理、警用电视监控技术等等。

三、犯罪预防与犯罪控制的关系

犯罪预防,是指基于犯罪原因的揭示,由国家、社会乃至个人采取各种方略与措施,致力于减少、消除犯罪形成的致罪因素,对于个体犯罪现象以及社会犯罪现象,予以预先防范的一系列活动。犯罪控制,是指基于犯罪条件的揭示,由国家与社会采取各种措施与方法,致力于减少、消除犯罪发生的致罪因素,对于个体犯罪现象以及社会犯罪现象,予以限控与遏制的一系列活动。相比较而言,犯罪预防与犯罪控制,在国家社会个人的主体特征、犯罪现象的对象特征、综合多样的措施特征等方面,具有较大的相似之处;不过,两者在基础特征与阶段特征等方面,则呈现出较大的区别。具体表现在:

1.基础特征的差异:犯罪预防以犯罪形成机制的揭示为知识平台;犯罪预防的方略与措施,奠基于犯罪原因所揭示的关键性致罪因素及其在犯罪形成中的作用关系。犯罪控制以犯罪发生机制的揭示为知识背景;犯罪控制的措施与方法,奠基于犯罪条件所揭示的引发或决定犯罪发生的关键性致罪因素及其在犯罪发生中的作用关系。

2.阶段特征的差异:犯罪预防以犯罪形成之前的预先防范为着眼点;具体表现为遵循有关基本原则采取一系列措施,将犯罪阻断在犯罪形成的犯罪孕育阶段。犯罪控制以阻断已成定势而处于临界发生状态的犯罪为着眼点;从犯罪实施的时空等条件上,将犯罪阻断在犯罪发生的犯罪表现阶段。

3.目标特征的差异:犯罪预防试图将犯罪阻断于形成的源头,具有治本的意义;犯罪控制旨在将犯罪遏制在一定限度的范围之内,具有治标的意义。

厘清犯罪预防与犯罪控制之间的区别,这不仅有助于明晰犯罪学理论的知识结构,诸如,犯罪原因与犯罪条件、犯罪形成与犯罪发生等,而且有助于明确犯罪学实践的基本价值,诸如,治本之举抑或治标之举。我国一些论着对于犯罪预防与犯罪控制不加区别,或者主张犯罪预防包容犯罪控制,这些见解的合理性均有待进一步地推敲。

张小虎,单位为中国人民大学。

【注释】

[1]例如,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处(联合国常设办事机构,隶属于联合国社会发展与人道事务中心)、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委员会(联合国犯罪预防与刑事司法的决策机构,联合国经济与社会理事会下属的专门委员会,由联合国40个成员国组成,每届任期3年,每年召开一届会议)、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处遇大会(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委员会负责筹备,5年召开一届,由各国选派代表若干参加)等。

[2]参见许春金著《犯罪学》,台湾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1993年版,第660-682页。相对而言,情境犯罪预防、被害预防,应当更为具有犯罪控制的意义,对此下文详述。

[3]参见魏平雄、赵宝成、王顺安主编的《犯罪学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45 - 348页。类似的见解还有:1.有的论著将犯罪预防分为四类:犯罪的社会预防、犯罪的心理预防、犯罪的治安预防、犯罪的刑罚预防。参见张绍彦主编的《犯罪学教科书》,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340-341页。2有的论著将犯罪预防分为狭义的和广义的两种体系,狭义的犯罪预防体系即家庭预防、学校预防、社会预防三道防线相结合;广义的犯罪预防体系即社会预防、治安预防、刑罚预防三道防线相结合。参见周密主编的《犯罪学教程》,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236-251页。

[4]详见上文“犯罪预防的理论蕴含”。

[5]现代家庭模式主要有:核心家庭、夫妻家庭、主干家庭、联合家庭、隔代家庭、单亲家庭等。各种家庭模式与犯罪形成之间的规律性关系,是颇值进一步研究的重要课题。

[6]参见木村龟二主编的《刑法学词典》,顾肖荣等译,上海翻译出版公司1991年版,第411页。所谓刑法的评价机能,是刑法把一定的行为当做犯罪并科以一定的刑罚,由此为一般人提供了一个行为价值的判断标准;刑法的决定意思的机能,是刑法指令一般人按照这种价值判断标准而作出意思决定。

[7]犯罪因素,是指决定或者促成犯罪的形成、变化或者发生的各种现象,其中包括促成犯罪发生的非决定性因素,即构成犯罪条件的因素,以及包括决定犯罪形成与变化的关键性因素,即构成犯罪原因的因素。

[8]1979年,美国学者科恩(Cohen)与费尔森(Fel. SOn)提出日常活动理论。这一理论的基本思想是:日常活动表现为人类的普通活动,人们通过这些活动满足基本的生物需求与文化需求,因此日常活动方式包括工作形态与饮食、休息、学习等。直接的暴力性犯罪发生,必须在时空上同时具备三个要素:具有能力与倾向的犯罪人;具有合适的犯罪对象;足以遏制犯罪发生的抑制者不在场。参见黄富源、范国勇、张平吾著《犯罪学概论》,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版,第155-156页。

【参考文献】

{1}{6}[美]史蒂文·拉布.美国犯罪预防的理论实践与评价[M].张国昭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 13 -184,19 -59.

{2}康树华.犯罪学:历史·现状·未来[M].北京:群众出版社,1998. 191-196.

{3}张旭.犯罪学要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208-277.

{4}许春金.犯罪学[M].台北: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1993.660- 674.

{5}邓煌发.犯罪预防[M].台北:台湾中央警察大学出版社,2000.368 -371.

{7}张绍彦.犯罪学教科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340-341.

{8}张旭.犯罪学要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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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年第1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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