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建民:中国集体谈判中的体制工会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740 次 更新时间:2013-05-09 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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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建民  

一、集体谈判主体间的四元结构

集体谈判制度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典型的主体间结构形态是劳、资、政三元结构。劳工组织、雇主组织和政府直接参与集体谈判的实体活动,具有独立的利益和诉求,平等的法律地位。政府虽然不是谈判的一方,却是必要的调停者和仲裁者。三元结构形成了一种稳定的协调机制,在法律制度的架构下,遵循社会公平和公正的原则,最大限度地保障了各方的利益。国际劳工组织也将三方机制作为其成员国调整劳动关系最主要的方法之一。但在中国,上述理论的应用却遇到前所未有的例外。无论集体协商还是集体谈判的实践,中国的劳动关系都呈现出“劳资政工”(“工”指体制工会)四个主体的结构形态。其中体制工会这一特殊主体,在劳资关系中的地位、作用以及与其他主体的关系上表现出独特的行为特征。它是代表劳工,还是代表政府,还是代表雇主?已经不能从它的组织名称、外在形式和一般宣示中得出结论。

所谓三元结构,系指劳资关系中呈现三个主体(劳资政),它们的互动对劳动关系的现状和发展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工会仅仅是工人的组织,在劳资关系中代表劳方表达诉求,并不是独立于劳工之外的关系主体。它不具备自身的利益、自身的诉求。与此不同的是,体制工会的代表性问题出现了歧义。中国《工会法》第六条写道:“工会在维护全体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显然工会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时候被加诸了一个“维护全体人民总体利益”的前提。全体人民的总体利益不仅涵盖了而且高于职工的合法权益。体制工会首先代表着凌驾于职工利益之上的、抽象的全体人民的总利益,在独立判断和决策时,种种忽略和违背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都可以假全体人民总利益的名义变得合情合理。更为重要的,体制工会在组织上虽然拥有成千上万的职工会员,它的领导机构,即它职业化的各层机构却是高度政治化、行政化的。名义上工会属人民团体,实际上是党-国体制官僚系统的组成部分。体制工会垄断了工人的组织权,屏蔽了工人的组织空间,它的各级干部是执政党自上而下任命产生的,完全服从执政党的政治领导,执行党的政策和指示。在现实中,体制工会的法定地位和劳动关系中举足轻重的角色,使其异化为一个独特的组织形态,职工群众是被组织起来的,通常也是被代表的。职工群众对其代理人既不能选举和罢免,也不能对其决策和行为进行预期和监控。这种工会与劳工相互割裂的状态,使工会在劳动关系中演化为独立存在的关系主体,也就使得中国的劳动关系引进集体谈判制度机制的时候形成了主体间的四元结构。

二、历史进程决定了中国工会的性质与地位

不能简单地把中国工会理解为工人群众的组织,并不是说它的大多数成员就不是工人群众。理解中国工会的独特性必须借助历史的视角。中国现代意义上的工会是近百年来政治革命、社会动乱、国内战争的过程中逐步形成的。20世纪以前,中国处于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的初始阶段。除了少量官办或官督商办的现代企业外,并没有多少现代工业。相应的,工人阶级自然也很弱小。自辛亥革命推翻两千多年君主专制制度建立中华民国到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时,中国现代产业工人仅200万人,不足总人口的1%。其后,中国的工业化虽时有进展,现代的机器大工业始终没有具备规模性与主导地位,中国仍然停滞于传统社会痛苦的蜕变过程之中。直到1949年以后,中国开始了由国家主导的大规模工业化进程。

中国近代早期工人阶级长期处于软弱分散的状态,工会组织和工人运动极其不发达,工人阶级的阶级意识也模糊不清。直到中国共产党成立,它所领导的革命运动的兴起才改变了这种状态。为什么中国共产党自诩为工人阶级的革命政党,并以如此弱小的阶级作为革命的领导阶级呢?这源于中国共产党全盘接受了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和意识形态指导中国革命,极力效仿俄国“十月革命”组织起工人阶级和贫苦农民通过暴力手段打碎旧的国家机器,武装夺取政权。虽然这一革命道路后来被毛泽东修订为以农村包围城市、最后夺取城市的农民战争的道路,并取得了成功,却没有妨碍共产党致力于组织工人阶级,展开斗争服务于总体的中国革命。1921年8月11日,中国共产党在上海成立了领导工人运动的总机构“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张国焘任主任。1925年5月1日“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更名为“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京汉铁路大罢工、安源路矿大罢工、“五卅运动”、省港大罢工、上海工人三次武装起义等斗争,都是典型的政治斗争。

中国工会登上历史舞台伊始就不是工人阶级自发的经济型组织,而是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运动的一部分,是共产党将涣散的城市基层社会组织化的结构形态,担负着共产党联系和组织工人群众展开革命斗争的责任。把工会看作共产党这一政治组织的自然延伸和有机的组成部分更接近于事物的本质,也很容易理解为什么可以把工会称之为共产党的“劳工工作部”。中国共产党改造和创建了资本主义条件下产生的工人组织--工会在中国革命条件下的新形态,成为全世界独特的工会。它的特征可以概括为:第一,高度的政治化。共产党本身就是高度政治化的革命组织,具有坚定的信念,明确的目标,系统的理论,清晰的策略,严格的组织纪律。党造就的工会是革命斗争的工具,因而是政治的工具。中国工会从来就不是以一般的经济诉求为宗旨的工人的群众组织,它的大多数经济目标是策略性的,其终极的战略无疑要通过共产党领导的革命颠覆整个旧制度。如果把共产党领导的工人组织、青年组织、妇女组织、农民组织看作一般的现代社会中的群众团体难免大错特错。这些“群众组织”本质上是共产党为了革命的目的动员民众,整合基层社会,以便形成统一的、一元化的革命力量的组织形态。其行为方式要绝对服从于党的政治领导,优先服务于党的政治任务,按照党的指示、命令、方针和政策去行事。第二,高度的组织性。欧美国家的工会虽然很发达,甚至可以在议会民主制下通过工人政党参与政治决策,但通常总有多个互相独立的工会组织共存,具有不同的利益诉求,也在争夺会员方面互相竞争。在中国,为了防止分散和分化革命的力量,工会需要依照革命政党的模式形成统一的、排他性的组织,换言之,在劳工领域中不允许多个工会组织并存,甚至工会内部的不同派别也绝对不允许存在。革命斗争将迫使所有的劳工群众凝聚成一个统一的工会,所有想游离于革命斗争之外的工会组织都将被无情地边缘化。高度组织性还表现在工会具有强大的渗透力和极高的覆盖面。由于它完全按照列宁主义政党的模式进行组织与活动,短时间内动员和组织工人群众的能力几乎没有限制。

综上所述,中国1949年以前的工会是革命政党主导型的组织。在完成社会主义改造进入经典社会主义以后,情况发生了变化,主要是革命政党自身发生了转型。成为统治党的共产党,革命的色彩一点点淡去。党假以全部国家机器对社会进行统治日益使自身官僚化、行政化,工会与党的关系并未发生大的变化,它与工人群众的关系则演化出新的形式与内容。

三、从经典社会主义到改革开放

经典社会主义是指社会主义三大改造完成之后所形成的政治、经济、文化制度。它的基本特征是共产党一党统治、生产资料公有制以及计划经济。这一制度与苏联1930年代建成的所谓斯大林模式具有极大的相似性。生产资料公有制意味着全体职工只受雇于国家,而法理上全体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显然,传统意义上的雇佣关系已不复存在,人们不能自己雇佣自己。不管经典社会主义制度现实的劳动关系如何演变,资本雇佣关系被解构的事实是不容抹杀的。

经典社会主义的逻辑结果推导出全体人民的利益是高度一致的结论。代表工人阶级利益的工会还有存在的必要吗?十月革命后,如何定位工会在苏维埃政权和经济建设中的地位曾经发生过一场争论。托洛茨基为代表的一派认为,工会应当作为共产党领导下的苏维埃国家的基本机构来完成经济管理的任务,逐步变成无产阶级国家的辅助机关。这种将工会国家化的主张并不是要实行劳动者自治,而是使工会与劳动者完全脱节。另一派主张工会应当是共产主义学校的浪漫主义者们也好不了多少,他们都不认为工会仍然是工人阶级的组织并为其经济和政治利益而斗争。列宁非常现实地看到实行新经济政策使得资本主义关系广泛复活,劳动关系中的雇佣关系产生了新的剥削,他主张工会必须组织工人阶级为维护自身的经济利益而斗争,特别是那些“最直接、最切身的利益”。工人阶级要通过工会的斗争防止“苏维埃政权的管家”甚至无产阶级国家自身对工人阶级的伤害。当时全俄工会中央理事会主席托姆斯基说过一段话代表了这种立场:“在私人企业可以罢工,而在国营企业不允许罢工,该抛弃这种对待罢工的官僚主义的态度了。出现罢工不是因为允许还是不允许,而是由一系列原因造成,在罢工问题上不能双重标准,而应该是同一的路线。这条路线就是确定罢工是改善工人经济状态斗争的方法。”

经典社会主义制度政治结构的基本特征是:表面上看存在两个平行的权力机构--共产党的组织机构和国家组织机构,实际上共产党作为更高层次的现代政治组织假以国家和政府的形式实行集权式的政治统治。党垄断了一切政治权力。国家和政府是党的工具,国家权力和政府权力也只是党权的延伸。党通过人事任命权和政策决定权直接控制国家机构,直接参与政策制定、立法和政府治理,从而形成一种独特的党国体制。党国同构的载体表现为科层制的金字塔型的官僚体系。在宪政民主的条件下,政党是低于国家组织的政治组织,它仅限于提出政治纲领和政策以动员选民取得执政权。一旦成为执政党,就会在国家权力机构的法律框架内组成政府,通过政策实施实现治国理念,而不会有党的直接治理。在经典社会主义条件下,党是高于国家组织的政治组织,无产阶级的领导通过其先锋队共产党得以实现。共产党通过把自身“组织成为国家”来实现对社会的领导与管理,同时保留了超越于国家之上的政党组织的全部形式。形式上党国二元结构掩盖了实际上党对整个社会政治权力的一元化独占。不仅如此,政治权力通过公有制和计划经济转化为经济权力,极大地挤压了社会领域的空间,窒息了弱小的社会权力。社会按照不同的职业、年龄和性别组成若干垄断性的“人民团体”,通过这些与党紧密连接的政治性组织,政治控制渗透到社会的整个机体。所谓“体制工会”无疑就是这类组织的典型。工会组织蜕变成党组织的官僚化、行政化、职业化的附庸,工会的各级干部由党的组织部门任免,具有相应的行政级别,靠国家财政预算发放工资。工会国家化成为不争的事实,不同的是它并非经济管理的机关,而是政治控制的机构。

1978年开始的改革开放,基本上完成了市场为导向的经济体制转型。使单一公有制的计划经济转变为混合所有制的市场经济。尽管这一历史进程并未完结,却产生了不可逆转的结果。市场经济前所未有地提高了经济效率,增长了社会财富,都是在引进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和普遍复归雇佣劳动关系的前提下实现的。整整三十年,中国的精英和民众热情地拥抱了市场、全球化、国际分工、GDP、消费主义、互联网等。所谓“红色资本主义”或者“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并不是说现行的经济体制与发达市场经济国家有什么不同,而是说共产党仍然是全社会唯一的政治领导力量。市场的力量越来越像一柄双刃剑,在高速增长积聚财富的同时,也放大着贫富差别、分配不公、两极分化、弱势群体和贪污腐败,加剧着政府公信力的危机、社会集团的利益冲突和平民暴力主义。几乎所有社会阶层都对现状不满是一个危险的症候。在“国退民进”、“抓大放小”、适度私有化的产权改革中,大量的原国企职工,以及城市化过程中数以亿计的农民工成为了新的雇佣劳动者。他们面对强势的政治权力和资本权力,处于一盘散沙、无奈且无助的状态,被迫以自发的抗争行为争取有限的经济利益,酿成了众多的群体事件。

改革开放的基本现实是,经济制度的资本主义化和政治制度仍然停留在经典社会主义这一看似矛盾的现象并存。在劳动关系领域,人数众多的雇佣劳动者缺乏自己的组织,以碎片化的方式存在。体制工会面对的不再是那些它熟悉的国有企业职工,而是一个个“自由的”孤独的劳动者,一个日益意识到自己的利益并不断提出经济诉求的群体,一个开始思考和追求自身权利的普遍的阶层。体制工会在现存制度框架下几乎不可能从政治组织回归到名符其实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的角色,几乎不可能从政治权力的领域回归到社会权力的领域。体制工会是现存的政治体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它的改变都意味着政治体制的某种变革,因此也决定了体制工会的转型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

四、工会与劳动、资本、政府的相互关系

考察现实的中国工会不难发现,它不同于一般工会的地方在于:角色错位和角色转换的常态化。有时候它代表劳方,特别在立法过程中和以法律条文界定的工会组织的性质、任务。工会确实存在着有型的工人组织的网络,名义上的会员也成千上万,但工会不是自下而上的以民主的方式组织起来的,而是自上而下靠权力被组织起来的。对工人群众而言,工会更像外在的、居高临下的主人。很少有人在意自己是不是工会会员,会员身份既不能给他带来什么,也不会使他更多失去什么。对这个主人既不需谄媚也不需冷落,而是与己无关。

更多时候工会代表政府,经常看到它充任某一时期政治主题的阐释者、党的核心任务的执行者和重要的维稳力量;通常情况下,地方工会的主席担任地方人大常委会的副职,甚至党的委员会的常委,完全进入了党政的核心决策层。党的政策、任务和指令是工会必须考虑和完成的。工会只对党和政府负责。

有时候工会代表资本。在工会组织能够覆盖的企业中,工会主席往往是企业的主要领导人,企业高管的职务和工会领导的身份势必造成不可避免的人格分裂。各级工会的会费由企业上缴,并由税务部门代扣。基层工会干部多是企业管理人员,工资由企业发放。企业老板通常具有工会委员的提名权,很容易把自己的代理人选进工会,工会代表大会和工会委员会的选举基本上名存实亡。基层工会从上级工会领受的任务是优先维护企业正常运作,其次才是争取劳资和谐,维护职工权益。无论在组织架构、资金来源和工作内容上,工会都很难摆脱企业的制约。完全可以说,现实中的体制工会并不如立法条文、红头文件和教科书中所称的中国劳动关系中任何一方的代表,它作为一个特殊的主体参与到劳动关系之中。确切地说,现行集体协商式的劳动关系可以概括为:党和政府通过体制工会主导的劳资双方参与的多方协商,主导则意味着主导者具有至高的创制权、协调权和决定权。

五、工会可否由功能转换达到组织转型

无论是集体协商还是集体谈判,劳工与工会断裂的状态使得实际操作非常困难,正如实践所表明的,集体协商在好的情况下成为了党政主导的体制工会的越俎代庖,劳工领受到的好处只是单方面的恩赐与施舍,以工会干部的良心和德行作保障。多数时候变成了工会官员的个人政绩,统计上的数字游戏,官方文件中的弄虚作假。集体谈判中,基于工人的团结权所产生的谈判主体不复存在,因而失去了集体谈判的前提和条件,使得规范、法制化的集体谈判丧失了可能性,只能演变出偶发的劳工群体事件。

理念、组织和法律无疑是实现和谐劳动关系的必备要件。任何一种制度的建立都离不开理念的传播、普及,组织和法律体系的架构。这其中理念是先导,组织是关键,法律是基石。在一个更大的社会系统中,某一子系统既受制于总系统也作用于总系统。能否找到一条消解现存劳动关系主体间四元结构的道路呢?如何让没有组织的劳工与丧失了代表性的工会重新回归到同一状态呢?在两种情况下有可能。第一,现有社会政治结构子系统全面解体,体制工会失去了存在的条件,在外部环境的压力下强制性转轨,这一过程通常伴随着社会动荡和急剧的政治变革,所付出的社会代价是高昂的;第二,渐进地实行体制改革,依照建立和谐劳动关系的理念,通过赋予体制工会全新的社会功能,促其实现组织结构的改变,最终完成体制工会的转型。

社会组织的形态取决于组织结构的演变,一般社会组织的性质赖于四个方面:成员、宗旨、功能、结构。成员的稳定性对组织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宗教组织的成员若变成一群无神论者,宗教组织就会蜕变成世俗俱乐部。成员的改变直接导致组织性质改变的例子不胜枚举。同时,改变组织成员的成分亦是困难的,需要相对较长的过程。组织的宗旨即它的核心价值和目标一般不会改变,如需改变毋宁废除旧的社会组织,建立新的社会组织,组织名称也会发生改变。例如,苏东剧变以后传统的共产党改名为社会民主党。功能和结构是决定社会组织基本性质的最重要的方面。实现什么样的组织功能决定着什么样的组织结构与之相适应。组织功能体现了组织的运作、决策、反应与协调等结构层面的属性。从这个意义上说,组织的功能决定着该组织的性质。赋予一个组织新的功能势必引起整个组织系统的嬗变,引发结构的调整和组织的转型。如果上述分析是成立的,解析中国集体谈判主体间四元结构,奠定集体谈判的基石,建立名符其实的劳工组织,似乎存在一种新的可能性。一种避免破旧立新,不需激进变革即可过渡到新的劳动关系,建立新的集体谈判结构框架的可能性。在社会价值观和理念基本相同的前提下,赋予现存的体制工会开展集体谈判的新的功能以及集体谈判劳方谈判主体的新的角色,组织和代表劳工开展真正意义上的集体谈判,一步步地实现谈判代表的直接选罢、谈判内容的授权及确认,逐步过渡到较高水平的制度性协商、谈判和劳资自治,受法律约束的关厂与罢工等压力机制的运用,直到建立完善的集体谈判法律制度。

上述前景不仅是可能的而且是现实的,基本原因就在于现行的政治体制正在和将要步入一个改革和自我完善的进程。共产党自身的转型、党与工会的关系、党的转型给工会带来的改变都是这一进程的组成部分。虽然人们还不能描述这一进程的细节和最终结果,但它的方向和趋势却清晰可见。

吕建民,北京明德劳动关系研究所所长。

来源: 《领导者》杂志总第50期(2013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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