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子明:政法系:与公民社会一起成长

————兼论公民社会与公民政体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7243 次 更新时间:2008-07-07 14:39

进入专题: 政法系  

陈子明 (进入专栏)  

“政法系”是范亚峰提出的一个概念,刚一提出便被新闻媒体所接受,可见其富有生命力。

“政法系的基本构成包括法官、检察官、警官、律师、法学家政治学家社会学家、人大代表等集团。”前四者本来不用解释,但有一新趋势需要指出:警官的来源正在逐渐从中专大专毕业向本科毕业转化,法官、检察官、律师则不仅需要本科毕业,而且要通过统一的司法考试。“法学家政治学家社会学家”为什么放在一起?因为在最初的大学分科体系中,他们都是由法学院所培养。经济系也曾隶属于法学院,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把经济学家和法学家政治学家社会学家放在一起,也没有什么不妥。“人大代表”放在政法系中,是一个过渡性的安排,兼职的“人大代表”是“苏维埃体制”的孑遗,在它的祖国已经成为“古董”,只是在朝鲜、古巴等个别国家还有一息尚存。人大是要转变为议会的(参见范亚峰:《从人大到议会》),“人大代表”也将由专职的“议员”所取代。议员及其候选者是职业政治人(褒称政治家,贬称政客)的主体部分。

根据王怡的考证,“政法”是来自古汉语的“本土资源”,并不是舶来词。先秦诸子的文献第一次出现“政法”,大约是《庄子内篇》的“人世间”。文中的“孔子”说“大多政法而不谍”,这个“政”是“正”的通假字。查二十五史,“政法”最晚出于梁武帝本纪,梁武帝称自己上台后是“缺于治道,政法多昧”。“政法”与“治道”并举,显示出所谓“政法”只是指形而下的治器,不指形而上的治道。然后千年之下到了清末,慈禧于1905年先遣五大臣出洋考察政治,而后“置考政治馆,择各国政法宜于中国治体者,斟酌损益,纂订成书,取旨裁定”。这时候的“政法”一词就开始超越形下之器,具有了“政体”变迁之义。“政法”云云,开始彰显出近代公法为纲、律法为目的三千年未有之大变局。其中纲举目张的这个“政”字的语义,也有了公法化和宪法化的趋势。“以俄为师”,走苏维埃之路后,“政法”的地位再度下跌,又一次成为“形而下的治器”。彭真曾长期职掌中共的政法工作,当时是包括了人大和公检法司两大块的,其地位低于刘少奇掌管的党务,周恩来掌管的行政(包括外交),陈云掌管的经济,以及彭德怀、林彪先后掌管的军事;而现在政治局常委中排名第九的罗干所主持的“政法委”就更等而下之了,只管公检法司这一块。范亚峰提出“政法系”,既是创新,又是复古,他要复的是20世纪初的近“古”,而不是庄子和梁武帝的远“古”。

范亚峰认为,“政法系的自立与整合,为中国政治带来新的活力。政法系主导的社会转型逐渐成为事实。政法系顺应了中国法治与宪政建设地方化、基层化、司法化的趋势。”“由此司法系统和法律系统的地位也正在政治转型中冉冉上升。在某种意义上甚至可以说,政法系的抉择可能会影响到中国政治转型的基本模式,他们将推动中国政治的发展甚至拥有中国政治的未来。”体制内政法系的身份(认同)意识和分权、提权要求,是中国政治转型的一种内部动因。社会分工(社会角色)越细密,表明社会发展程度越高级。但是现代社会要求既能分又能合,分化与自立,不能形成社会鸿沟,成为你死我活的关系。这种分化应当是富于弹性和可塑性的,具有粘合与多样化拼接的能力。政法系所包括的六个集团是跨体制内外的,“在官方就是法官、检察官、警官;在民间,包括律师、法学家、人大代表三个集团”,“政法系使中国政治的光谱趋于多样化。政法系打通了体制内与体制外、左和右,具有强大的整合作用。”“政法系纵横于政府与民权之间,权衡于左与右之中,明智、审慎地积累规则与资源。社会治理和社会控制方式需要转为依宪治国的法治、宪政模式。权利时代的规则积累是否能够导致新的立宪规则的生成,关键在于政法系的中介作用。”

“体制内外的合力,上下的合力乃形成中国合内外之道的和平转型模式的动力机制。中国要建立的是公民政体,即调和了精英与平民要素、以正义为原则的共和政体。这个政体的道统由士人共同体承担,政统由法律人共同体承担。而政法系是法律人共同体的具体承担者。中国公民政体的现实推进,要靠两个共同体,即士人共同体和法律人共同体,法律人共同体不仅有利益的诉求,还担当权利和正义之守护的责任。”“在政法系六大集团中,法学家和法官两个集团为其中的主导性力量。”而法学家的责任尤其沉重,因为他们是士人共同体和法律人共同体的重叠部分,是道统和政统的双重承担着。根据范亚峰的观察,“宪政经验的普通法宪政主义已经成为中国公法学知识的主流谱系”,法律人共同体的新共识;但法学家还需要进一步把它变成士人共同体的共识,这样才能使政统与道统协调一致。

  

一、 两条政治发展轨迹的交会

范亚峰说:“政法系超越了人文知识分子,和技术官员时代,促成法律人共同体时代的来临。”这一描述还不够清晰,不知道说的是体制内还是体制外,笔者在此略加补充。事实上,体制内外两条不同的政治发展轨迹,都指向一个共同点:政法系的凸现。

  

先看统治者的方面。中共第一代领导人的主体是军人,这里虽然包括林彪、徐向前、陈赓等少数黄埔军校学生出身者,但绝大多数将军是农民出身,譬如湖北黄安县、江西瑞金县就出了百名上下的将军,此外还有像王震这样铁路搬道工出身的和许世友这样少林寺和尚出身的。第二代领导人大多是党务工作者出身,例如胡耀邦、赵紫阳、万里。第三代领导人大多是工程师出身,例如江泽民、李鹏、朱镕基等。第四代领导人还是工程师出身,例如胡锦涛、吴邦国、温家宝。再下一代就出现了变化:现任各省市自治区党委书记中,拥有文科最高学历者已经超过了理工科出身者;排在接班序位前列的李克强和李源潮,一个是法学学士和经济学博士,一个是法学博士,都可以算作政法系的成员。

再看体制外的另一方面。1975年的四五运动,大多数勇敢分子是青年工人(包括已回城的知识青年),像清华大学周为民和北京化工学院陈子明这样的“工农兵学员”属于凤毛麟角。到1978年的民主墙运动,积极参与者中的多数仍然是青年工人,例如魏京生、徐文立等人;但已经有了胡平这样的哲学研究生。在整个八十年代,大学本科生与研究生是民主运动的主要参与者,在风暴中心的北京大学,王军涛(技术物理系)、陈小平(法律系)、刘刚(物理系)、王丹(历史系)是1980、1985、1986-1988、1989学生运动的代表性人物。到九十年代,自由撰稿人成为反对派运动的标志性人物,例如文学博士出身的刘晓波,社会学家出身的周舵等。进入新世纪,政法系人物开始“浮出水面”。著名网络意见领袖王怡、杨支柱、陈永苗等人均为政法系出身,范亚峰本人也是“公法评论”网站的版主。向全国各地的农民提供法律援助的李柏光是北京大学的法学博士;在广州“孙志刚事件”后上书全国人大建议对收容办法进行违宪审查的“三公民”许志永、滕彪、俞江也是北京大学的法学博士。   笔者在十一年前的《中国的民主:从说到做》中就曾指出:“随着经济体制的变革,民主力量在公民社会形成过程中将获得越来越大的活动空间。八九年以后尤其是九二年以后,是各种类型的民间实体、民间社团蓬勃兴起的黄金时代,以北京社会经济科学研究所为样板的学术—文化—经济联合体也已经在全国各地纷纷涌现。……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出现,更具有头等重要的意义。反特权、反腐败是绝大多数民众的普遍要求,但是由于公共财的性质和‘搭便车’的理性选择,一般人难以为此投入精力。然而,由于律师的职业特点,反特权、反腐败将会为他们提供‘选择性’的诱因,对他们个别地发生作用,使他们的个人动机与创造公共财有机地结合起来。在律师界与国内外新闻界的紧密配合下,一个民间监督网络将会逐渐形成,一代新型政治人物将会从中破茧而出。”可以说,这是一篇较早表达了对政法系的政治期望的文献。

体制内外的两条政治发展轨迹交会于政法系的崛起,本来就是很容易预测的。因为这不过一种回归,一种向文明主流和历史常规的回归。

在英国,早期代议民主制的主要推动者,就是法学家、法官、律师、议员这些人。在美国,独立宣言的签署者和制宪会议的参加者,也都是政法系中人。俄国十月革命以后的政治发展,则偏离了近代文明的主流,开创了变异的模式。由于俄国革命是城市起义,不同于中国革命经历了农村割据和长期内战,苏联第一代领导人的主体不是军人而是地下工作者(包括流亡者和流放者),例如列宁、托洛茨基、加米涅夫、斯大林。第二代领导人的主体是党务工作者(包括“契卡”工作者),例如赫鲁晓夫、贝利亚。第三代领导人则大多是工程师出身,例如以勃列日涅夫为首的“第聂伯帮”。第四代领导人中涌现出戈尔巴乔夫等政法系,于是变异的现代化模式开始向主流模式回归。为什么在“苏维埃模式”中工程师这么吃香?列宁把整个国家比喻为一个工厂,由于“马克思主义真理”和“社会主义蓝图”在握,已经不需要政治创意和利益博弈了,只需要工程师出身的车间主任和工段长来保障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

前面我们说政法系的崛起,其实更准确的说法应当是政法系的复兴。在20世纪初,政法系曾经红火过一段。清末新政的重要措施之一是兴建了一批法政学堂,为施行宪政培养议员、法官和行政官员,当时的士人学子趋之若鹜。梁启超曾经这样概括:“当民国成立前后几年间,法政总算是最时髦的学问。除国立各校外,私立的法政专门大学等等,差不多有十几家,学生也是爱学法政的人占大多数。那动机也无庸为讳,恐怕有一半是出于想做官的心理。如今是学生的自觉心大发现了,不惟人人知道官没什么做头,而且都觉得做官是一件极可耻的事,这种现象,不能不说是进化勇决的表征。但反动的结果,便不知不觉连法政这一科学问,也渐渐轻蔑起来,厌恶起来。社会上因为政客成了坏名词,便相戒不谈政治,学生因为知道想做官是可耻,便迟疑不肯学法政。这不能不说是近两三年来一种社会病态。”   梁启超致力的“政体革命”(或者采用章太炎的早期话语“革政”)是“中等社会革命”,而政法系正是“中等社会革命”的中流砥柱。梁启超在《中国历史上革命之研究》中说:中国历来“有上等下等社会革命,而无中等社会革命。泰西革命之主动,大率在中等社会,盖上等社会则其所革者,而下等社会又无革之思想、无革之能力也。”“起事者为善良之市民,命之曰中等;其为盗贼,命之曰下等。或由下等而渐进为中等,不能计也,或裹胁善良之市民,亦不能计也。夫泰西史上之新时代,大率以生计问题为枢纽焉,即胎孕革命者,此亦其重要之一原因也。故中等社会,常以本身利害之关系,遂奋起而立于革命之场。若中国则生计之与政治,向固绝对影响者存也,故彼中革命一最要之机关,而我独阙如也。”“若后有革命军者起,而能免于此七大恶特色,以入于泰西文明革命之林,则革命者,真今日之不二法门也。而不然者,以百数十队之私人野心的革命军同时并起,蹂躏于全国,而蔓延数十年,犹且同类相屠,而两造皆以太阿之柄授外族,则过此以往,必有太息痛恨于作俑之无后者。” 后来国共两党之所以上了第三国际的贼船,把“病态”当成了“常态”,把中国引入“苏维埃模式”的歧途,恰恰是因为背离了“中等社会革命”这一“泰西文明革命”之常规,将“社会边缘人”“造反”当作了“人间正道”。孙中山本身就是个“社会边缘人”,他所运动的对象华侨、会党、新军,也都是“社会边缘人”。毛泽东有强烈的“小知识分子”情结,终其一生对“大知识分子”怀有敌意。在党内“整风”中,他依靠“土匪”出身的贺龙之辈“整”知识分子出身的干部;在“土地革命”中,他鼓动和奖赏“勇敢分子”(实即农村中的地痞流氓)把殷实的农户踩在脚下。二十年代的中共干部,没有卢布就无法维持生计,黄埔时期的国民党军,没有苏联军火就不可能发动“北伐战争”,因此,他们的“革命军同时并起”,就不可能不“皆以太阿之柄授外族”,“且同类相屠”,“蹂躏于全国,而蔓延数十年”。国民党龟缩台湾一隅后,终于觉悟,于1980年代中期回归政治文明主流。中共虽然比国民党觉悟得晚,也终归开始了“改革开放”,从而也就为公民社会的成长打开了一个缺口。

二、 公民社会何以可能

范亚峰说:“政法系乃是20多年在改革开放中兴起的新兴社会力量”。也可以说,政法系的兴起是公民社会艰难成长的一个重要标志。

说到公民社会,就不能不涉及到笔者所尊敬的两位杂文(散文、评论文)作家鄢烈山和朱健国最近的思想碰撞。鄢烈山认为:“公民”是一个宪政框架下自我定位的概念,若以“世界公民”之类广而言之,则与“人”是等价的,所谓公民权即为国际社会包括中国政府承认的基本人权;“公民写作”要求作者有自由的心态、平等的观念以及法治、人权、宪政等现代意识,清醒地体认到自己作为一个公民,依法享有思想自由、言论自由,有参与国家与公共事务管理的权利,可以是我所是,非我所非,又要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与使命感。而朱健国认为,“公民”只产生于“公民社会”和“公民时代”;“有资格参与公共政治的人”才是公民,只有这样真正的公民才可能有真正的“公民写作”;争取当“公民”的时代并非“公民社会”。笔者认为,鄢烈山表述中有一个模糊的地方,容易使人产生误解;而朱健国的论说在概念上有一个混淆,由此演绎出更多的误解。

鄢烈山所说的公民权即基本人权,而不是特指公民政治权利。因此,当他说中国在人权方面取得“巨大进步”时,并非违心之言。“说真话”的初级标准是不说假话,鄢烈山不难做到这一点。中国政府已经签署了联合国的两个人权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尽管还没有正式批准,更没有切实遵照施行,但是,在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方面,中国的确已经有了长足的进步,这是无须否认的。在公民政治权利方面,也不能说没有一点进步——譬如在保障公民(包括政治异议人士)人身自由方面,已经比“文革”时期好了许多,但仍有大量违宪违法的做法存在;可是从总体上说,还远远达不到清末民初的水平。譬如在新闻出版自由方面,基本上还处在“鲁迅时代”即相当于国民党统治下的三十年代,可以打打擦边球,放放暗箭,相同之处是都有新闻出版审查,不同之处是当时有民营出版社和民办报纸,现在则技术条件有了很大的进步,可以方便地复印、盗版还有了互联网。既然还是“鲁迅时代”,就还需要“鲁迅笔法”(不是“鲁迅心态”)。笔者以为,在杂文领域里,鲁迅式的冷嘲热讽是主流,周作人、梁实秋式的“小资”情调是支流,胡适的杂文简直可以说是不入流。这样说并非全面否定胡适,在笔者与何家栋先生合写的文章中,我们多次强调是梁启超和胡适先后代表了20世纪前半叶的中国新道统。笔者非常乐于见到鄢烈山以“胡适笔法”撰写的论文或专著,但不希望他告别以“鲁迅笔法”撰写的杂文,毕竟后者有更大的读者面。笔者也不赞成笑蜀所转述的“对杂文家要小心点”的说法,杂文家是公民社会乃至公民时代的瑰宝,人们应当亲近和呵护他们。

  

朱健国的主要问题就在于混淆了公民社会和公民时代。他援引了泰勒(Charles Taylor)理论对“公民社会”的三个定义——“弱定义”、“强定义”和“更强的定义”。“在弱的定义中,公民社会是指那些不受国家力量支配的民间团体的存在;在强的意义下,当透过不受国家支配的民间团体,社会可以自我建设并协调起来时,这才是公民社会。”更强的定义是:“当民间团体能够有效地影响国家政策的方向时,这才是公民社会。”简单概括一下,就是民间团体的存在,民间团体的自主自治,民间团体有效影响国家政策的方向。当朱健国说“只有实实在在‘当民间团体能够有效地影响国家政策的方向时’,才是‘公民社会’,才能进行‘公民写作’”时,他选择了“更强的定义”。然而,这个与“民主社会”同义的定义恰恰是最没有用的定义。公民社会理论通常用来研究民主化的原因而不是其结果。一旦实现了民主化转型,公民社会便不是人们关注的焦点,当代民主国家的基本特征通常表述为:民主政治、市场经济、福利社会、多元文化。公民社会可以在非公民时代存在,并成为从非公民时代向公民时代转化的内在动力,这才是公民社会理论的魅力所在。公民时代应当是公民权利充分得到保障、公民真正当家作主时代的简称,或者说是“公民政体”的时代。范亚峰说:“中国现有公民社会已经可初步促进自由主义的成长,交往权力的不断积累和扩展有可能使中国社会最终形成中国的宪政民主架构,即公民政体。”虽然“公民政体”尚待将来,而公民意识、公民写作、公民权利的争取以及公民社会的部分实现,就在我们脚下。 所谓公民社会、市民社会、民间社会,其实都是civil society的对译,它们所指的都是不受国家力量直接掌控的那一部分社会(团体及活动)。由于其理论前提是“国家—社会”的两分法,有时候直接用“社会”也可以表达类似的意思,譬如崔卫平在“重建社会”系列文章中就是把“社会”作为“公民社会”的同义词。但是,如果我们依据历史细致地划分,也可以给公民社会、市民社会、民间社会有所差别的涵义。

三代以及春秋战国时期的华夏诸国,都是“家国”混一的“共同体”,根据腾尼斯的说法,还不能被称为“社会”。秦汉帝国时期的中国,虽然血缘共同体的性质有所淡薄,但仍旧是“兵民一体”、“政教一体”的“总体性社会”,在这个时候,还不存在所谓的“民间社会”。魏晋南北朝时期,县以下的乡里体制逐渐解体,出现了居民自建的“村”、“庄”,又出现了道教和佛教的团体组织,以及各种慈善性、互助性的“会”、“社”,民间社会开始出现。宋代城市中的“坊墙”坍塌后,市民社会逐渐展现出其不同于乡村社会的一面。清末“自强”、“变法”、“新政”,“公民”、“社会”等新概念传入中土,人们开始关注市民社会“更强的定义”,即保障公民政治权利以及民间社团对国家决策施加影响力的方面。五四运动前后是中国公民社会发展的一个高峰,民间资本、民办大学、民营报纸、社会贤达、国民运动、在野政党在那时所具有的份量,至今还没有被超越。国民党“联俄容共”,实行“以党治国”后,公民社会逐渐萎缩。中共掌握全国政权后,通过五十年代的“土改”、“镇反”、“肃反”、“三大改造”、“反右”、“人民公社化”运动,彻底扫荡了残存的公民社会,建立了“党政合一”、“政社合一”、“政企合一”的“单位社会”——即中国特色的极权社会。

极权社会的两根支柱是:绵密的、自上而下的权力组织网络,强势的、进攻型的意识形态。当这两根支柱发生动摇,极权社会就会演变为后极权社会,公民社会则获得了复苏的机会。

以邓小平为代表的中共领导人从执政三十年的历史教训中认识到,极权社会有利于统治而不利于发展,如果坚持毛泽东的路线,中国与发达国家的国力差距将会越来越大,到时候你尽可以在国内称王称孤,但在国际上将会变得一文不值(就像现在北朝鲜的金正日)。出于“发展是硬道理”的考虑,邓小平推动了改革开放的进程。改革的一个基本内容就是放松管制。现在,原有组织系统的三条线有两条已经萎缩,党群系统在基层社区和单位已经没有多少实际功能,行政系统已经无法进入到非公有制单位内部发挥作用,惟一得到强化的是公安保卫系统。然而,“警察社会”是一般专制社会的共性,其统治效能远远比不上极权主义的“单位社会”。

“特务专政”没有“群众专政”厉害,早在国统区和共统区(“西安和延安”或“重庆和延安”)并存时就有过一次对比。因为后者有强势意识形态这样一种“软权力”作为配合。在上个世纪三十年代至五十年代,共产主义在全球处于攻势,中国多数的仁人志士和普通民众都被它征服了,其覆盖面之广,从单位人事部门的“马克思主义老太太”一直到街道上的“小脚侦缉队”。现在情况完全不同了,连“两报一刊”的笔杆子在理论上、心态上也处于一种弱势,只有招架之功,没有还手之力。笔者曾说,“官方意识形态已经意识到自己无可挽回的衰败,只能满足于九斤老太式的喋喋不休来机械性地充塞官方媒体。”“不争论”是他们无可奈何的选择。从战略上说,防守要比进攻困难,进攻者是主动的,他们可以选择防线上的任何一个漏洞。当人心所向已经发生变化,公民社会随时随地都有可能破土而出时,仅靠少数警察和特务是挡不住的。更何况“警宪特”也是人,他们在执行命令的同时,也有自己的独立思想。

对于当前政法系的凸现,也可以理解为法律人和警宪特两种力量扩张的共同结果,前者是公民时代来临的曙光,后者是极权时代的回光反照。既然同属于政法系,这二者的博弈及其权力再分配就可以视为一种民主化转型的体制内动因。

三、 服务社会、矫治社会

政法系(这里主要是指其中的“法律人共同体”)有一种独特的社会功能,其本身既是新兴的公民社会的一个指标性团体,又通过自己的活动推动着公民社会其他组成部分的萌生与成熟,也就是说,它是公民社会的催化剂和加速器。它在向公民时代的演进中承担着不可推卸的历史使命,既要服务社会,又要矫治社会。

政法系服务社会的使命可以用四句话来概括:全方位参与,服务与援助,寻求社会平衡点,凝聚国民共识。

范亚峰说:“政法系需要把握的主要关系,包括政治与法律的关系、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法律与行政的关系。”他们要深入到社会所有的领域中去,参与利益凝聚、政治表达、政府决策的全过程――立法、行政、司法、监督。因此,他们最有条件成为熟悉诸方面国家事务的全才。

如果一个律师把自己视为商业人,他会更多地选择为社会精英阶层提供法律服务;如果一个律师把自己视为政治人,他会更多地选择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随着公民社会的发展进程,个别律师和整个律师界都会在这二者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更多地把自己视为政治人的律师,将会得到社会弱势群体以及正义人士的拥戴,具有成为民主政治家的潜在资质。

  

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不等于是奉行平民主义或者民粹主义。范亚峰说:“政法系需要成为调和社会强势群体与弱势群体的中介。中国的法治民主建设实质是用中介整合质料与形式,生成新的意义和物质、制度整合的样式。为此,政法系作为中介十分关键。法律程序的核心在于中介性。司法是中介,政法系、法律人共同体则是主体型的中介。”“司法系统乃是调和社会冲突、走向社会和谐的政体程序。其含义是司法成为社会中权利和利益冲突的仲裁者,从而起到解决社会纠纷的作用。”

政法系不满足于在操作层面的平衡作用,更要追求“人权之理和维权之势合一”,凝聚新的国民共识。范亚峰说:“政法系力求实现实践逻辑与普通法法治传统的结合。政法系尊重现实中行之有效的实践逻辑,坚持实事求是的精神;同时受到普通法的法治逻辑的影响,强调对于社会矛盾、冲突的中道整合。”“中道”抵制任何一种极端,寻求以新道统作为未来中国新政统之根基。笔者在《合作主义与国民意识形态——兼评“精英联盟”论与“反精英主义”》中曾指出:“中国需要的不是一种新的极端意识形态或阶级意识形态,而是一种中道意识形态或国民意识形态。”“极端的意识形态会加剧社会矛盾和紧张,中道的意识形态则有助于化解社会矛盾,缓和紧张局面。”“这种国民意识形态应当衔接传统、与国际接轨并具有现实主义的品格。”它不能建立在种族主义或者文化民族主义的基础上,而应当是哈贝马斯所说的“宪法爱国主义”或者喻希来所说的“中国人本位的世界公民主义”。

范亚峰指出:“从刘涌案、人口准入争论等事件中社会民众的激愤表现可以看出,在主张权利的开局时代,民意还处于一个宣泄期。这个时候,法律系统的恰当运作,与舆论疏导相结合,可恰当引导包括狭隘的民族主义在内的社会情绪,使民意成为一种建设性的思潮。”政法系不仅要追随舆论,而且要引导舆论;不仅要服务社会,而且要通过重塑政治文化、建设制度程序、积累宪政惯例来矫治社会。

人们常说,中国传统社会是人治社会。“人治大于法治”,“暴力是元规则”,并非只是统治者的信条,而是弥漫整个社会的一种政治文化。要用法治精神取代“人治”、“暴治”文化,离不开“法律人共同体”的率先倡导和身体力行。“政法系在民主法治建设中应逐渐学习并善于平衡各种不同的价值理念。通过法律的治理应实现自由、平等、安全和效率等多种价值,而最核心的理念则是正义。”“第一个是正义观念,……在西方主要是来自于自然法的背景,以及基督教神学的约法的背景,在中国和政治正义相对应的是天命、天道的观念。”“《大学》讲‘国不以利为利,以义为利也’,义就是正义。”我们说,法学是一门人文学科,因为法理学的核心内容是对正义的论证。“法律人共同体”的基本共识是“正义”而不是“利益”,也正因为如此,才能担负起匡正人心的责任。

范亚峰说:“宪政的正义乃是一种程序的正义。”“宪政正义还通过立法程序、行政程序、司法程序、联邦制等社会决策程序,沟通经济系统、政治系统与法律系统之间的关系,促进社会系统的整体平衡与社会正义的实现。宪法对实质正义的保护是通过公平正当的程序实现的。它通过广泛的程序保护,并且通过设计一个更完备的计划来确保作实际选择时,立法、行政、司法等宪法决策程序在一个平等的基础上对所有人开放,而决策者有责任考虑所有受决定影响的人的利益。”“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原有体制的社会整合功能下降,需要发展新的多个实现系统整合功能的子系统,其中最为关键的是司法系统,也需要尊重地方、个人、家庭、社会的自主治理,形成一种多中心治理的秩序。法治的核心乃是建立尊重人权、维护正义的多中心秩序。”毛泽东所说的统治者“和尚打伞,无法无天”,是中国传统专制社会和现代极权社会的共同特征。从秦皇汉武以来,金钱资本家和知识资本家从来没有得到过稍微稳定一点的产权保护,今天,这两类人正在大规模地逃离中国,以求得他国政府的庇佑。民间团体在当代中国也仍然得不到法律的保障。申办社团必须具有民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双重批准,而不是依法备案,是妨碍公民社会发展的拦路虎。打破行政部门的专断(或者用通俗的话说“官本位”),为“多中心治理的秩序”制定大大小小的程序规则并将其逐一付诸实施,是政法系的艰巨任务。

十四年前,笔者在《谁是历史的罪人——我的辩护书》中曾概括了一批知识分子在八十年代后期的主张:“珍重传统、立足现实、慎择未来,力争少交‘学费’、少走弯路、宁慢勿站,坚决杜绝‘进一步,退两步’;在‘破’与‘立’的关系上,反对‘崽卖爷田心不疼’,侈谈‘不破不立’,一味求新、求洋、求全、求大的败家子习气,主张重新认识‘革命优于改革,改革优于改良’的传统观念,奉行‘不挖尽潜力就不破,不验明功效就不立’的新观念;用一分力量破坏则辅之以百倍精力建设,一砖一瓦地积累现代化所不可缺少的人才、资源、经验、规章、成例,等等。”也就是说,优先选择波普倡导的“零敲碎打”的改革方式来改造中国。范亚峰、秋风等人倡导“普通法宪政”,也是基于类似的考虑。“普通法宪政是生成性的,所以中国宪政是一个生成性的过程,所以(即使遇到障碍,出现曲折,也)不是败局已定,而是仍然有创造性学习和选择的可能性。”然而,优先选择并非惟一选择,“零敲碎打”的日常功夫不能取代“土崩瓦解”时的因应之策。政法系也完全可以扮演革命的角色,譬如他们在美国革命以及晚近台湾民主化突破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

近年来,中国大陆政法系的队伍正在迅速膨胀,他们的声音也越来越嘹亮了;但是,他们毕竟还是一个社会精英阶层,一个社会少数人群。政法系的使命感和抱负心是一件好事,是中国民主化的一个内在动力;但是,他们也要防止孤芳自赏,过于自命不凡。笔者曾说:“从以往的历史看,知识分子(包括青年学生)是争取民主最积极、最活跃的社会力量。在今后中国民主化进程中,知识分子仍然是一支不可或缺的先锋力量。但是,争取民主并不是知识分子的独家事业,不应当也不可能由知识分子来垄断或者包办。民主社会的最终形成将是历史合力作用的结果,工人、农民、企业家、国家公务员和军人、中共党务工作者都可以为之作出自己独特的贡献。”这个说法对于政法系自然也是成立的。

范亚峰认为,维权之势要靠社会多种力量所形成的合力。“维权之势的阶层分化体现在公民维权的五种力量,即大众、互联网、媒体、知识分子与律师承担的维权功能在不断分化,且可能逐渐在维权行动中产生针对不同社会群体的维权架构。”“中国的立宪政治通过学术与法律:法学家与律师的整合,运用互联网与媒体,联合社会大众,而逐渐形成公民维权一线的积累,并通过反思实现发展,不断实现更高台阶的内部整合与外部动员。维权由此而实现学术、法律与政治的整合。”这种整合意味着“自由主义的社会化”,首先“使社会底部建立基座,进而逐渐寻求国家建设的机会乃为正路”。“从网络化到社会化的实现路径包括自由主义者从虚拟空间登陆平面媒体,从政治观念转为民权运动:学者上书、公民起诉、签名信、艾滋病人维权、环境保护运动等方式使自由主义的观念转变为活生生的社会运动,由此使中国民间社会的规则与资源逐渐发育成熟,使互联网、家庭教会和自由主义所构成的社会建设联盟牢不可破,把臣民、暴民转变为理性而明智的公民,为中国的政治转型打下坚固的基础。”一旦“民权运动沟通和贯通整个中国社会”,“中国的宪政民主架构,即公民政体”就会出现在世界的东方。

进入 陈子明 的专栏     进入专题: 政法系  

本文责编:zhangchao
发信站:爱思想(https://www.aisixiang.com)
栏目: 学术 > 政治学 > 中国政治
本文链接:https://www.aisixiang.com/data/6376.html

爱思想(aisixiang.com)网站为公益纯学术网站,旨在推动学术繁荣、塑造社会精神。
凡本网首发及经作者授权但非首发的所有作品,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网络转载请注明作者、出处并保持完整,纸媒转载请经本网或作者本人书面授权。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爱思想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分享信息、助推思想传播,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若作者或版权人不愿被使用,请来函指出,本网即予改正。
Powered by aisixiang.com Copyright © 2023 by aisixiang.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爱思想 京ICP备12007865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602120014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管理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