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林:现代城市社区的双重二元性及其发展的中国路径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263 次 更新时间:2013-03-30 2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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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林  

【内容提要】本文从现有城市社区研究中存在的一些片面认识出发,以新型物业小区为原型指出现代城市社区具有“双重二元性”,亦即“共同体与社会的二元性”和“国家与社会的二元性”。在此基础上,文章进一步阐述了新型社区发展的中国路径所具有的六个方面显著特点。现代城市社区的双重二元性及其发展的中国路径特点无论对于社区建设实践还是社区理论研究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 键 词】现代城市社区/双重二元性/中国路径

一、问题的提出

多年来,我国在社区理论研究和社区建设实践上都取得了丰富的成果,但同时仍然存在很多对“社区”的片面认知和主观想象,值得我们重新反思。

首先是理论层面的讨论。笔者概括为以下几种不同假设或预设。一是“功能替代原因假设”,认为单位制解体后“社区”能够取代单位制而发挥基层社会整合的作用,“单位人”成为“社会人”之后会进一步自动地转变为“社区人”。这类观点把社区可能会发挥的特定功能视为其发生和发展的原因,从而忽视了现实社区发展所需要的前提条件和存在的种种障碍。二是“城市现代化和社区消亡论假设”,认为随着全球化、市场化和社会分工的不断发展,现代城市社区已经逐渐失去传统的“共同体”特征而成为“互不相关的邻里”,似乎市场越发达、社会服务越完善,人们对地方性空间的依赖性就越弱,相应的就更应该去关注“脱域的共同体”而非邻里社区。这类观点过于强调“现代性”因素对“传统”的销蚀作用,而忽视了邻里生活即使在现代化条件下仍然是人们最为自然的一种联系方式和生活方式,它不仅涉及直接物质利益的满足,而且与人们深层次的精神需求满足和基本的人性密切关联。三是“公民社会导向假设”,认为城市社区能够充分发育成不需要国家干预的、完全自治的“共同体”,而且在社区自治的基础上能够进而有助于独立的公民社会的出现。这类观点大多沿用“国家—社会二分法”把两者看做是此消彼长的对立关系,既忽视了两者彼此渗透、互相影响和塑造的关系,也忽视了“国家”和“社会”两者内部都发生了分化而且其边界在基层社区中都变的模糊不清。

其次是实证层面的一些讨论。这些讨论在笔者看来或多或少都带有以偏概全的问题,属于某种“社区简化论”,其直接原因在于某种类型的社区来代替整体,以社区的某个侧面来代替全貌,或者以社区发展的某个阶段来推断一般趋势。比如:有些研究认为邻里关系在传统街坊式小区最浓厚而在新型商品房小区最淡薄;并且认为社区参与程度普遍较低且不平衡,社区只对弱势群体和老年人群体才具有重要意义,对于中青年居民缺乏吸引力。事实上,很多新型物业小区内的邻里交往丰富多彩,即便对于工作繁忙的中青年业主而言也对自发的社区活动非常踊跃地参与。再比如,有的研究把小区业主维护房产权益的“物业自治”等同于“社区自治”,或者说把内涵更为丰富的社区建设简化为物质利益领域的维权行动。其实,很多因突发性维权事件而临时团结起来的小区业主在轰轰烈烈的维权运动告一段落之后都面临着如何回归日常生活展开多层次的社区建设的问题。还有些研究似乎把社区当作了一个先天存在的自在之物,忽略了社区的“生成性”和新型物业小区的“社区化”过程,并由此而就开始着手研究社区治理结构和社区组织间关系的问题;特别是存在着把“社区研究”简化为对社区正式组织(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等)及其组织间关系研究的倾向。另外,还有些研究在研究对象上,过多地关注了对社区精英(既包括业主维权骨干,也包括居委会主导下的积极分子)和冲突性事件,而忽视了普通社区成员和日常生活实践的视角。

因此,我们需要回到理论原点来分析“现代城市社区”究竟有什么样的基本属性,同时结合着中国的当下实践来分析在社会转型和市场化、城市化进程中,新型城市社区发展的中国路径上又有哪些突出的显著特征。

二、现代城市社区的双重二元性

在本文中,“现代城市社区”的现实原型是住房商品化和私有化改革之后出现的以物业管理小区为物理边界的相对独立的城市居住单元。其区别于传统城市邻里社区的特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住房产权私有、通过付费方式获得市场化或准市场化物业管理和服务、有共同居住利益和集体消费体验、有明确的成员资格、排他性享用的配套设施、有着比较清晰的边界(空间范围和象征性边界),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一定的社区认同和社区归属感。

(一)“共同体与社会的二元性”

“共同体”(Gemeinschaft)与“社会”(Gesellschaft)是德国著名社会学家滕尼斯(1999)对人类关系和结合形式做出的抽象二元划分法和理想类型。滕尼斯的理论带有浓厚的心理学色彩,他认为(1999∶31),“一切社会的实体都是心理的本质的人造物,它们的社会学的概念同时也是心理学的概念”。因此,在滕尼斯那里,前者是指由“本质意志”(表现为本能、习惯和记忆)推动的,以统一和团结为特征的社会联系和组织方式,它以血缘(家庭)、地缘(村庄)和精神共同体(友谊或信仰团体)为基本形式。后者则是由“选择意志”(表现为深思熟虑、决定和概念)所推动的,有明确目的并以利益和契约为基础的社会联系和组织方式,特别是财产的联合形式,如企业法人、股份公司、协会等乃至国家。在滕尼斯看来(1999∶54),“共同体本身应该被理解为一种生机勃勃的有机体,而社会应该被理解为一种机械的聚合和人工制品”。所以,“共同体”里的结合大于分离,而“社会”里的分离大于结合。同时,“共同体是古老的,社会是新的”(滕尼斯,1999∶53),随着市场化、城市化和个人主义的普遍发展,天然形成的“共同体”不可避免会被人为设计的“社会”所不断取代。

笔者曾指出,在中国城市社区中,滕尼斯的“共同体”和“社会”、韦伯(2005)的“共同体”关系与“结合体”关系的层面同时存在。前者表现为地域内的兴趣团体和非正式组织、邻里的日常交往等,后者表现为正式组织(特别是业主组织、物业公司)与基于产权的各项制度安排(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如果将这两个方面简单概括描述为社区生活建设和社区制度建设,我们会发现它们之间存在着互相影响甚至互为因果的关系(肖林,2011)。笔者在此进一步地用下表1来概括现代城市社区中存在的“共同体与社会的二元性”特征。

笔者认为,在缺乏生活共同体发育的新型物业小区,即使其产权治理制度和组织设计再完善也很难真正发挥有效的作用。正如帕特南(2001)在《让民主运转起来》一书中提出的观点:同样的政治制度创新在不同公民文化传统的地区有着不同的治理绩效,“公民共同体”和社会资本(民间参与网络及它所体现的互惠和信任)对于制度的成功至关重要。因为从制度设计上看,国家的宏观制度供给对所有物业小区都是一样的(《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召开议程》等),省市层面所实施的具体规章政策也相同,而在同一个城市内部的不同物业小区的治理情况却千差万别,有的步入良性合作局面,有的则陷入冲突和混乱。一方面,社区日常生活中不断地孕育出新的社会资本、社区热心人和社区能人;另一方面,制度设计中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往往面临一系列的困境,包括缺乏信任和监督、缺乏人才和资源等。如果不考虑生活共同体的发育程度,我们将很难解释在社区治理效果上的巨大差异,而这恰好体现出现代城市社区中“共同体”与“社会”因素之间相互辩证关系的重要性。

(二)“国家与社会的二元性”

首先必须明确指出的是,此处的“社会”——指独立于国家力量之外的领域,在内涵上区别于前面所说的“社会”——指社会成员的一种结合方式。滕尼斯(1999∶318-319)正是在于相对于“共同体”的意义上,才把国家看做是社会的一种形式:“国家具有双重的性质:它首先是普遍的、社会的结合……但是其次,国家就是社会本身,或者就是社会的理智”。

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始终是中国社会学关注的核心问题,同时也是社区研究中最具影响力的研究范式。社区建设和社区研究从一开始在实践上就存在着是培育民主自治还是加强行政管理的张力;在理论上存在着究竟是公民社会崭露头角还是国家威权得以维续再造的争议(肖林,2011)。对于社区中最重要的组织——社区委员,现有的研究大多强调这一组织本身的“二元性”,或者说行政性与社会性的双重功能,认为它一方面代表国家,是国家在最基层的“代理人”和行政权力的末梢,另一方面也代表居民利益,因而具有半国家半社会的性质。大多数学者都担心由于居委会的过度行政化,使得它在很大程度上丧失了自治组织的法理性质,因此大力呼吁政府向社区居委会放权、赋权。由此也导致了不少地方大力推行社区“议行分设”的改革。然而,在“议行分设”改革之下原来被视为具有双重性质的社区居委会由于既缺乏资源也缺乏权威变得更加边缘化和虚化,而社区工作站则成为国家在最基层的直接代理人,取代了社区居委会原来作为“政府的腿”的功能。

对于邻里空间的性质,有的学者将其描述为“一个国与家之间的流动的公共空间”,它是现代社会中国家、家庭主义和市场主义等各种力量共同作用的产物,构成了一个并不独立但相对自治的空间(朱健刚,2010);有的则将邻里定义为“一个具有政治—社会性质的复合体”,在此处,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处于一种“粘连”状态(桂勇,2008);还有一些学者认为基层社区实际上具有“国家与社会间第三领域”的性质(郭伟和,2010)。从“国家与社会的互动实践”的视角来看,基层社会自治的发育也是国家干预和制度安排的产物,“‘社会’并非‘国家’的对立物,而是浸透着国家的身影和力量”(王汉生、吴莹,2011)。一些学者认为“国家”与“社会”都在改革进程中不断地分化和碎片化,两者在邻里层面的边界模糊不清、彼此共生、互相影响,因此呼吁用“多元行动者取向”的分析来取代“国家—社会”的分析范式(马卫红、桂勇、骆天珏,2008;桂勇,2008;刘威,2010)。

笔者认为,现代城市社区依然具有“国家与社会的二元性”,两种力量彼此交织、或矛盾或合作,甚至可能同时体现在具体行动者身上。只不过国家对于社区的作用方式发生了改变,国家始终在影响着邻里共同体的发育和社会资本的生成;而社会本身也在不断地对国家的角色提出新的挑战。我们用下表2来更为完整地阐述现代城市社区中“国家与社会的二元性”。

三、转型时期现代城市社区发展的中国路径

在迅速的城市化过程中,我国的房地产市场机制和利益格局、国家相关的法律体系均很不完善,行政权力也存在着诸多“越位”、“错位”或“缺位”的问题,加上人口的空间迁移以及社会分层结构的变化等因素,由此导致了新型城市社区在中国的发展路径与西方发达国家有着明显的差别,自身特征显著,我们可以称之为“现代城市社区发展的中国路径”。在研究现代城市社区时必须考虑这种路径依赖对于社区发展的重要影响。

(一)房地产市场与阶层化社区的形成

房地产市场对社会成员具有居住分层和空间聚集效应,这其实是一个普遍性的现象。随着国有土地使用制度和住房分配制度商品化、市场化改革,中国城市原有的以单位大院或传统邻里为基础的居住格局也逐渐被市场化的住宅小区所取代。城市土地的级差地租直接导致了住宅价格的梯度差别,不同住宅小区在所处地段、建筑品质、容积率、绿化率、配套设施、物业服务水平等方面也都存在着明显差别。住房不仅是人们生活的必需品,而且越来越具有“地位商品”的属性。雷克斯和莫尔(Rex,J.and Moore,R.1967)就曾经沿着韦伯主义视角综合了分配途径(市场和科层)、区位优劣和产权归属等因素来定义和划分出不同的“住房阶级”(Housing Class)。

在一定意义上讲,中国社会结构的阶层定型化是与居住空间的阶层化是密不可分的,两者是同一个过程的两个方面。具体而言,房地产价格的筛选机制、社会结构的阶层分化与业主个体的自主选择结合在一起共同塑造了居住小区的阶层化。在同一个住宅小区内,业主的社会经济地位和价值观彼此接近,业主所处生命历程阶段的彼此相似(这一点往往被现有的研究所忽视),并且拥有共同的住房利益。如果不考虑高端的别墅小区和低端的拆迁安置小区或保障性住房小区,那么大多数城市新型物业小区都可以被视为“中产阶级社区”,同时空间上的聚居和日常互动也反过来为中产阶级强化彼此的身份认同、形成自身的价值观和生活方式提供了客观基础和载体,并且为之提供了不同的生活机会。正如罗根和莫洛奇(Logan and Molotch,1987)所指出的,如同阶级和世袭等级一样,邻里社区也影响着人们的生活机会。因此,为了理解生活机会的分布情况,需要将场所的分层(the stratification of places)与个人的社会分层(the stratification of individuals)联系起来考虑。

(二)新型城市社区中“共同体与社会的二元性”的生成性

在新型城市社区中,“共同体与社会的二元性”的两个侧面都经历了从无到有的发展过程。因此,对它的研究就必须区分和联系其不同的发展阶段,以免做出以偏概全的判断。

从“生活共同体”发育的角度看,新型城市社区本身存在着一个从“陌生人社区”到“弱熟人社区”乃至“熟人社区”的发展过程。由于新型城市社区中的居民来自全国各地和各行各业,他们最初的共同点只是买了同一个小区的房产。因此对于所有社区成年人而言都面临着一个崭新的“再社会化”过程,这也是一个学习平等交往、寻朋觅友、沟通协商、达成共识、互惠合作的过程。对于社区老年人来说,退出工作领域之后的失落感和孤独感迫切地需要有新的满足方式,同时老年人日常生活照料问题也日益凸现。由此我们看到在很多新型物业小区中老年人自发地形成了各种文体活动团体(主要集中在唱歌、舞蹈、书画、棋牌、健康养生等方面)和老年人的生活互助网络。而对于社区中青年人来说,虽然工作占据了他们大多数的时间和精力,但社区作为天然的日常生活之所,仍然以空间接近的低成本优势为其提供了诸多的社交机会。我们同样可以看到在许多新型社区中,青年业主们围绕着住房装修验收、房产权益维护、兴趣爱好活动(包括旅游、汽车、摄影、美食、运动健身、宠物、美食、音乐艺术、电脑技术、理财投资等五花八门的方面)、子女抚养教育等主题不断地形成和扩大自身在社区内的社会交往网络。至少对于一部分业主和居民来说,邻里社区不仅成为他们的“地域共同体”而且也成为了他们的“精神共同体”。

另一方面,从产权和契约的角度看,新型城市社区也经历着一个从分散的单个房产利益的机械集合到共同房产利益的有机整合的发展过程。很多新业主在开始时对于公共面积的分摊、配套设施的产权归属、公共部位的经营收益等问题都不甚了解,对相关法律法规也不甚熟悉,正是在不断地学习过程中他们更清楚地认识了自身的法定权益和彼此之间的利益交集,并在此基础上产生了更为强烈的维权意识和组织化需求。从业主组织的具体形态上看,除了法定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在实践中还陆续地自发出现了多样化组织形态,包括:业主代表大会、业主监事会/监督委员会、楼宇业委会、业主顾问团等形式。在业委会与社区内其他几驾马车(社区居委会、社区工作站、物业公司)的关系上,也出现了制度化的多方联席会议等沟通协商平台。这些组织和机制创新在很大程度上都是为了克服和解决普通业主参与公共事务决策的门槛过高、业主委员会权力过度集中而缺乏必要监督、扩大业委会的民意基础和专业性基础等重要问题。

(三)新型城市社区中“国家与社会的二元性”的非同步性

在新型城市社区的诞生和发展过程中,“国家与社会的二元性”的两个侧面并不平衡,前者的建设往往滞后于后者的发展。在新型城市社区,“国家”一方面是逐渐“退出”的过程,而另一方面则又是由“不在场”到逐渐“入场”的过程,而“社会”层面则是一直在发展的。

特别是在城市迅速扩张地区,国家基层政权和社区组织建设滞后于社区自我生活的发展。由于快速城市化和城市郊区化的发展,一些原来城市边缘的农村地区在短期内建立起大量的商品房小区。这些小区的业主大多是在城市里工作的白领阶层,文化素质和收入水平相对较高,对生活质量的要求也较高。但这些地区的社会管理方式和组织建设却处于严重的滞后局面,不仅没有及时建立起相应的社区居委会或社区工作站,而且还沿用农村原有的管理机构,形成了“对城市居民的农村式管理”的矛盾状况。因此,业主们不得不自发地形成正式或非正式组织来进行组织管理和服务。

同时,国家对城市新型社区的控制方式也发生了转变,它并不直接干涉房屋财产和小区内日常秩序的管理,甚至是逐渐退出而把责任交给市场组织和业主自身,而是把重点转向对业主组织的控制权。这直接表现在地方政府和职能部门试图掌控业主委员会的选举、改选过程,凭借影响其人事安排或认定其组织合法性的手段来更好地贯彻自身意图。因此也引发了来自业主的不满和抗议,具体体现出“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张力。

(四)负面外部环境对新型城市社区发展的推动作用

这里所说的“负面外部环境”主要是指房地产市场利益格局的不平衡(特别是权力与资本的纠结不清)、城市公共服务的不完善以及城市政府在重要决策上的缺乏民主,这些因素均迫使社区成员采取各类集体抗争行动(上访、游行、诉讼、诉之媒体乃至暴力手段),由此大大推动了社区参与和社区意识的发展。

房地产市场上利益格局的不平衡导致了业主的物权利益被严重侵犯,导致了近十年来全国各地此起彼伏的业主维权运动。面对着由部分开发商、物业公司和相关政府部门以及政府官员组成的具有强势地位的“一个具有分利性质的房地产商利益集团”(张磊,2005),高度分散、缺乏组织的业主群体被迫着团结起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业主的维权指向主要集中在开发商和物业公司的各种违约和侵权行为上,包括小区规划违法变更、绿化缩水、公摊面积计算不合理、社区配套设施被取消或挪用、公共部位收益归属、物业费收取等等。同时,由于在现有法律体系和权力结构中不合理因素的影响下,这些“初级问题”未能有效解决会进一步地演变成或诱发出新的“次级问题”。

此外,在城市迅速扩张地区,小区周边的公共服务供给也严重滞后。由于不少新型物业小区是在原农村地区开发兴建而成,其交通、水电、学校、医疗等公共配套设施和服务严重不足。这些基本生活需求的满足类似于卡斯特(Castells,1977)所说的“集体消费”,它的特点在于其生产不被资本所保证之必需品的消费,因此应该由国家来承担,而且正由于国家的不断介入而使得城市问题愈发政治化。在他看来,城市组织不是简单的空间形态布局,而是家庭日常消费模式集体处理过程的表达。消费的手段不仅在特定空间单元中越来越集中化,而且也越来越集体化;民众对于政府提供集体消费的不满在导致了都市社会运动的高涨(Castells,1983)。Logan和Molotch(1987)也借鉴了Castells的集体消费概念,并将它视为形成空间特殊使用价值的基础。场所在个人之间建立起一种特殊的集体利益,通过“集体消费”的形式,同一地区的居民形成一种共同利益。每一个场所都具有一个特定的政治和经济地位从而影响着生活在其中的人们的生活质量和生活机会。从居民的角度来看,创造和捍卫邻里的使用价值是一个核心的城市问题。在中国,这种基于空间的“集体消费”与住房私有化密切相关但又不能简单地等同于住房私有。例如,除了业主针对自身小区内部的维权运动,当下的中国城市中还出现不少类似于西方发达国家的“邻避”现象(“NIMBY”即“Not In My Backyard”——“别在我家后院”),特别是垃圾焚烧厂、化工厂等有负面外部性和潜在风险的城市公共建设项目的选址不当引发了小区业主的强烈抗议。

总的来说,这些来自外部的“敌人”或威胁促使社区内部团结的增强,这是地缘共同体的一个重要特征,或者说由于共同生活而非仅限于共同财产而形成彼此相互依赖的关系。

(五)社区人口结构变化对新型城市社区发展的影响

中国特有的传统家庭价值观也深刻地影响着现代城市社区的发展。在新型城市社区中,我们可以看到这样一种人口结构的变化趋势:年轻人工作后有了一定的经济积蓄并成家置业,然后添丁生子,退休的父辈追随着独立生活的子辈来到陌生的城市并照顾他们的年幼的孙辈。如果说从整个社会结构的宏观角度看,中国的城市家庭规模和结构存在着一个不断“现代化”的趋势,即从“主干家庭”向“核心家庭”转变的趋势。那么,我们从新型物业小区的微观视角来看,却能够发现一个相反的发展过程,即从“核心家庭”扩展为“主干家庭”。社区人口结构的变化,使得社区不同人群以不同的方式和程度参与到社区建设中来。

从这个角度讲,组成社区的最小单位不是个人(比如具有法律地位的业主),而是家庭。我们再一次可以看出“社区”与“物业小区”的不同,如果考察社区发展和社区建设,我们必须将“家庭”视为组成单位和行动单位。如果考察物业小区的管理,我们则更多地关注“业主”身份和理性选择。而在现有的物业管理的法律体系中,恰恰排斥了非业主的家庭成员参与物业管理的资格。我们认为,这一细节恰好反映了现代城市社区“共同体与社会的二元性”内部的张力和矛盾。

由于代际差异,中老年人存在着由“单位人”向“社会人”和“社区人”的转化,但这种转化过程中同时仍然能看到“单位制”的影子并受其影响,他们长期受到单位文化的熏陶而在新型社区中寻找组织上的归属感并更为积极的配合政府或社区居委会主导和支持的各项工作。而体制外就业的青年人并没有经历典型的单位制,他们一开始就直接由“社会人”向“社区人”转化,而且随着下一代的出生而逐渐更多地重视和涉入社区生活。他们的社区参与领域与组织、动员方式均与其父辈有着显著的差别。

(六)新型城市社区:城市化和网络化、现实社会与虚拟社会的微观结合点

互联网具有多中心、分散化、扁平化、开放性和透明性等内在特点,一旦与现实生活相结合,就充满了巨大活力,成为一种“无组织的组织力量”(克莱·舍基,2009)。近十多年来,中国快速城市化和房地产市场的兴起恰恰也是互联网迅猛发展的时期。这两种宏观力量的有机结合恰恰体现在新型城市社区及其相应的网络业主论坛上,但这一重要趋势被现有的社区参与和社区治理研究所严重忽视。目前对互联网的多数社会学研究仍然把它视为带有“虚拟”特征的对象,忽视了业主论坛、社区网站与现实社区的高度重合而兼有“虚拟性”与“真实性”的双重特征。

新建小区的业主们在房产权益维护、生活服务配套等面临相同的处境和问题,大多数业主之间在年龄、收入、职业、教育程度上也都相近,他们迫切需要一个可以沟通交流和自我组织的公共平台,而具有开放性、及时性、互动性的网络论坛则为此提供了很好的载体,而业主论坛相对于一般的网络论坛而言更容易克服匿名性所造成的言论不负责任、缺乏信任等不足。早在2000年左右,房地产门户网站(如搜房网、新浪房产)开始为广大业主提供免费的业主平台;与此同时,一些懂电脑和网络技术的业主也自发搭建早期的BBS论坛,有些后来演变形成的综合性社区网站。此后,各个城市的业主论坛蓬勃发展。据笔者2010年7月间的统计,全国30个重点城市仅在“搜房网”上就有超过4.3万个小区业主论坛。业主论坛发挥着信息传递、经验交流、公开讨论、凝聚共识、组织活动等至关重要的作用。

首先,业主论坛和社区网站一经出现就成为业主维权的天然阵地和有效动员组织手段。不难发现,业主维权是很多小区论坛上最为热门的一个主题或版面。网络不仅把开发商和物业的各种侵权行为迅速地公布于众,业主也在彼此的讨论、争论过程中不断地进行自我教育和总结经验,而且网上维权活动更有公开性和透明性。

其次,业主论坛对于邻里日常交往也有着非常积极的推动作用。来自四面八方素不相识的业主通过地缘(同一小区)而相聚,正是在论坛上通过各种兴趣话题(趣缘)而逐渐相识相知。各种兴趣版面最重要的作用就是帮助原先彼此陌生的人们建立起新的社会关系和社会资本,将原子化的个人重新凝聚在一起并建立起社区归属感。在虚拟社区中建立起联系的网民也逐渐走向线下,在现实生活中彼此建立起信任,参与共同的社区活动。同时,社区网站站长、论坛版主和资深网友等以网络身份获得了新的社会权力(权威)和声望,在网上和网下社区生活中都扮演了重要的公共性角色,成为社区网络中的关键节点;即便是普通业主也通过社区网获得了更多的话语权、监督权和参与机会。

此外,业主论坛还成为业主群体与地方政府、开发商和物业企业的沟通和对话渠道。通过业主论坛,业主增强了自身的话语权和组织动员能力,引起政府和企业越来越高的重视。不少业主论坛上都开设了社区居委会或物业公司的专门版面,为业主投诉、建议等提供新的渠道,而基层政府和企业也更为主动地关注论坛上的民意动态并调整自身的工作方式。

可以说,社区网和业主论坛是与新型社区共同成长起来的,两者相辅相成,而前者日益成为社区居民的“精神家园”和微观公共领域,同时也改变着社区组织和基层政府的原有运行方式。

四、简短的结论

社区是一个的天然的扁平化、多元化社会场域,也是一个以日常生活为主轴的综合性社会空间。社区生活的日常性、草根性和多样性,社区成员间的平等性和社区组织的非正式性、非科层性使得它成为一个观察社会生活的独特“窗口”。现代城市社区中不仅包含基于房产利益基础之上的契约关系和利益组织,除此之外还包含更为丰富的邻里交往和精神生活内容。同时,以生活空间为载体的新型城市社区正在成为社会成员一种新的身份认同基础,并且为其成员在国家和工作领域之外的权力(实际权力和话语权)与社会声望的获得、成就感的满足提供了新的来源。

在转型时期的中国,城市社区是一个基层社会不断地“国家化”(国家基层政权建设)、“市场化”(建立契约关系)和“社区化”(围绕日常生活的社会整合)三者合一的场域,社区建设也是这三者共同交织的过程。现代城市社区在中国发展路径的几个显著特点提醒我们在借鉴和西方理论来研究中国城市社区的发展时必须在审慎地改造后加以运用。对于现代城市社区而言,我们与其讨论“现代性”是如何威胁与消灭“传统”的,不如讨论在现代社会的条件下传统之重建与再生如何可能;与其讨论“国家”与“社会”在基层社区中如何此消彼长,不如讨论两者如何互为因果。无论是国家力量还是市场力量想要渗透其中并取得一定的“成功”,都必须调整自身以适应社区的这些基本特性。同时,国家、市场和社会的复杂互动也为社区发展提供了新的机遇或障碍。现代城市社区的两重二元性及其发展的中国路径特征必将长期影响着社区建设的实践发展和社区研究的理论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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