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崇亮:监狱惩罚机能与改造机能的冲突与融合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058 次 更新时间:2013-02-25 2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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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崇亮  

【摘要】我国传统刑罚执行理论中关于对惩罚与改造关系的认识存在着理论缺陷,监狱惩罚作为手段违背了行刑本质机能与次生机能的逻辑关系,并会造成刑罚目的的异化。惩罚机能和改造机能存在着本来的冲突,惩罚机能强调共性,改造机能强调个性,两者在制度的支撑上也存在着冲突。但在现代社会条件下,惩罚机能与改造机能又可以高度融合,因为两者在目标与生成社会性基础上具有统一性。惩罚与改造的最终目标都在于使罪犯顺利重返社会,惩罚的内化需求和改造的外化动力为当代监狱的社会功能需求奠定了深刻的社会性生成基础。

【关键词】刑罚执行;惩罚机能;改造机能;冲突与融合

在我国传统的刑事执行法学理论中,惩罚罪犯是手段,改造罪犯是目的,监狱惩罚机能和改造机能是手段与目的的关系,惩罚作为手段是为改造罪犯目的服务的,目的决定了手段的合法性。此种传统的观点存在着认识论的错误,并且在监狱行刑实践中,惩罚机能和改造机能总是不能够协调发展,存在着冲突和矛盾。但是在现代社会条件下的监狱绝不可能只存在惩罚机能或改造机能,两者在某种条件下又可以是融合的。本文尝试着对上述问题深入分析。

一、传统监狱惩罚作为手段的非理性僭越

“惩罚是手段,改造是目的”意味着惩罚成了改造的手段。不管是惩罚与改造相结合还是以惩罚为前提,惩罚在监狱行刑中的地位最多并列于改造,且仅在目的的意义上成立,在目的意义上,惩罚充其量作为手段,服务于改造。对于惩罚作为手段在中国特色语境下的表述,不管在理论抑或是在行刑实践中都存在着历史与逻辑的缺陷。

1.惩罚作为手段违背了本质机能与次生机能的逻辑关系

惩罚不是作为一种手段,在功能意义上它是监狱的本质机能,是监狱存在根据,是监狱最为内在的属性。监狱发展史告诉我们,改变的只是监狱的表象,现代监狱功能的范畴确实较古代监狱发生了巨大的改变与进步,是属于人类主观能力与客观存在双向主动选择的结果。在探讨监狱的起源时候,迪尔凯姆认为刑罚作为惩罚罪犯的手段,监狱是作为防范性的措施出现的,监狱变得更为温和时,社会进化也变得更为温和,而且是到后来运用起了矫正式的惩罚[1]。问题是此种矫正式的文明惩罚在于监狱进化的本质来看,监狱进化本质里面的情形真的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吗?监狱的惩罚机能也随着自然属性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吗?从迪尔凯姆关于监狱刑罚的量变和质变的规律来,刑罚的量变是因为政府体制的强弱而变化的,而包括死刑等原始刑罚的质变则取决于社会形态的变更,如迪尔凯姆认为政府机构性质变化才是刑罚质变的根本原因。其实迪尔凯姆认为的刑罚质的变化对于实质的刑罚进化论来看,监狱惩罚机能自它诞生几千年来,其本质又何尝改变过。迪尔凯姆的刑罚质变观认为是一些原始包括死刑的刑罚在文明时代被取消了,其实死刑等一些原始的刑罚的死亡并不意味着刑罚本质的改变,它还是处于一种刑罚形式或种类的变化,只不过从刑罚体系来看刑罚可能看似更加人道和轻缓而已。而这种人道和轻缓也只是刑罚进化论的一种表象而已,作为刑罚发展产物的监狱,监狱的惩罚机能从来没有改变过,改变的只是监狱的自然属性,并在近代以降改造机能才大行其道[2]。

监狱惩罚机能在历史和逻辑上都决定了改造机能,即本质机能决定次生机能,次生机能决定于本质机能。虽然法律文本把惩罚和改造并列于条文中告诉人们惩罚与改造都是监狱刑罚执行的机能,除此无它。但惩罚生来就是监狱的本质属性,改造是监狱在人类文明艰难史演变中嫁接而来的,是本质机能产生出来的主要功能,没有本质机能就不可能也没有必要衍化出主要功能,衍化的功能是对本质机能的必要修正和主动补充,但这一修正或者补充而来的改造机能不可能从根本上替代本质机能,本质机能是事物质的规定性,即监狱惩罚机能是监狱存在质的规定性[3]。所以如上所述,监狱惩罚在功能意义上仅止于手段性,违背了监狱本质机能与次生机能的逻辑关系。

2.本质机能降为手段是对刑罚目的的异化

作为刑罚权运行机制之一的刑罚执行,其行刑目的是作为刑罚目的的一部分,既有刑罚目的共性,也有自身运行目的的边界。报应主义的代表人物康德认为刑罚的目的只能是惩罚而不能以预防犯罪作为目的。他认为,“惩罚永远不能仅仅作为促进对罪犯本人或市民社会的另一种善的手段而实施,而必须在所有情况下都只是由于它施加的个人犯了一种罪才施加”,因为人绝对不能作为服从他人目的的手段,“他首先必须被确认是有罪和可以受到惩罚,然后才能从对他的惩罚中为他本人或者他的市民同胞产生任何利益任何想法。”[4]在康德基于人只能成为目的而不能成为手段的哲学论来看,刑罚惩罚只能是基于目的性的选择而不能降为国家达到某种目的的手段,否则,国家可能因为达到某种目的在运用惩罚作为手段时置正义而不顾,从而不择手段地达到目的。

黑格尔也认为惩罚只能成为目的而不能成为手段,他认为“如果单单把犯罪人看做应使变成无害的有害动物,或者以儆戒和矫正为刑罚的目的,他就更得不到这种尊重”[5]。因为刑罚是被包含着犯罪人自己的法,所以处罚他,正是尊敬他是理性的存在,此种刑罚的惩罚才是正义的,是尊重他自由理性的结果,除此之外,惩罚的其他目的甚至包括矫正都是构成对正义和自在法的违背。惩罚只能作为目的而不能成为目的的手段的思想契合了人只能成为目的而不能成为手段的启蒙思想,满足了人们对正义的最大限度的渴望。

我国传统监狱学理论中的惩罚手段论是对刑罚目的论的异化,监狱行刑的目的只能以人为目的而不能以人为手段,而惩罚犯罪人作为监狱行刑的手段违背了人只能为目的而不能成为目的的手段的基本原理,容易造成监狱行刑机制的异化。在行刑实践中,如果监狱为了达到所谓的改造效果,把惩罚作为一种手段发挥到极致,不择手段地要求罪犯绝对服从,罪犯的监狱化人格最终难免养成,以致罪犯重返社会困难重重。

二、监狱惩罚机能与改造机能本来的冲突

关于惩罚与改造的关系,有学者以钟摆效应来概括,认为每个时期主导刑罚发展方向的就在于惩罚与改造的某个点倾斜:当社会的犯罪形势严峻时刑罚多趋向于惩罚,当社会犯罪率下降时,监狱刑罚政策可能会趋向于改造,两者取向于反方向运动[6]。作为监狱机能体系中的惩罚与改造,两者的冲突是本来意义上存在的。

1.惩罚机能强调共性,改造机能强调个性

对于惩罚机能而言,其更多强调的是公平与正义等价值理性,所以惩罚机能更多体现的是共性,其在现实的监狱制度中表现得较为明显。惩罚是有目的地施加痛苦,对于犯罪人而言强调的是一律平等,是对所有犯罪人起作用的机能。比如关于对自由的剥夺,每个犯罪人在监狱里都被完全封闭起来,与外界阻隔了联系,是监狱刑罚执行权的平等实施。按照惩罚权的一般原理,监狱依法对犯罪人的刑事判决书付诸实施,不允许任意改变刑事判决书的相关内容,这是惩罚的必然要求,也是正义、公平和法治的价值理性的需要。惩罚机能在这里强调的更多的是共性,也就意味着不能有此例外。“刑罚制度应当要求制订相关的法令以使得惩罚更为公正和有效,对于监禁而言,国家只是为了阻隔他再次犯罪而从社区中完全隔离出去,这是也是无须去证明的目的性的要求。任何犯罪人都必须接受的法律的后果,况且我们必须证明监禁是有效的,那么任何犯罪人都必须遵守的法则。”[7]这是监狱惩罚共性的一面,任何犯罪人在惩罚面前都是千人一面。犯罪人在惩罚面前不需要知道自己的个性表达,即使有改造机能的发挥,改造也必须在惩罚的限制下才可能充分发挥作用,失去了惩罚的共性,改造机能也必然会失去一定的机制或作用。

说改造机能的发挥强调对个性的依赖,意味着刑罚执行的个别化是和改造机能的理论基础是相通的,罪犯在惩罚机能面前都是千人一面,而在改造机能面前却是千人千面。刑罚执行个别化指的是监狱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应当根据犯罪人的年龄、性别、刑期长短、性格特征、生理状况、犯罪性质、人身危险性程度、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服刑的状况与表现等,对犯罪人给予不同的矫正措施和处遇,以最大限度地使犯罪人顺利重返社会打下良好的基础。其建构在这样的认识基础之上,即每个犯罪人的生理、心理、精神、行为、思想意识和人格上都存在着较大的差别,所以才有“千种疾病千种药方”。如情景式监狱改造论者就提出,“情景式方法取决于人类行为能动性的观点,这是一个根据直接环境影响强调行为的基本变化的观点;按照情景式观点,行为能够根据行为人的特征和周围环境特征互相影响来理解,人们的行为是根据他们自己的个性和他们自己的位置的特殊性。”“在情景和行为之间的合理性联系可以从很多方面得到证明,情景式的预防涉及依靠使得犯罪行为变得面临更少的选择性的犯罪机会,监狱管理方更应当根据每个罪犯的特殊情形,强调在监狱特殊的情景式的治疗,减少犯罪的倾向、增强心理疏导等。”[8]

当惩罚机能的发挥强调共性,改造机能的发挥强调个性的时候,两者不免会发生冲突。一方面,惩罚机能在监狱的实现要求对所有的犯罪人一律平等。如对罪犯的会见自由的限制与剥夺按照惩罚平等性的原则,其相关规定应当适用于所有的罪犯,应当不分年龄、性别、刑期长短、人身危险性大小和狱内表现等。另一方面,改造机能在发挥作用时,应当按照个别化的要求,以最大限度地刺激罪犯改造的积极性。对犯罪人的会见自由在我国监狱运行的实际情况来看,虽然我国监狱法的第48条明确规定罪犯可以会见亲属和监护人,但是在行刑实践中,监狱在自身制订的工作规定中都会有关于会见的具体的规定。如对于严重违反监狱规章制度的罪犯,经监狱审批可以取消亲属会见。另外对于改造表现非常糟糕的严管犯,会见次数也要比一般的宽管犯的会见待遇要严苛得多。此种情况下虽然法律没有对会见进行明确的规定,但由于监狱改造的需要却突破了惩罚机能所强调的共性和平等性,使得两者在此方面发生了一定程度的冲突。

2.两者制度支撑存在冲突

体现惩罚机能的刑罚执行制度主要包括监管制度、惩戒制度、刑事处遇制度等等,体现改造机能的刑罚执行制度则包括教育改造制度、心理矫治制度、生活卫生制度等。这些体现两种不同行刑机能的制度运行机理上是相冲突的,因为它们在功能和手段等方面都存在着较大的不同。

Skys认为,惩罚是所有的犯罪人以同样的方式必须经受的考验,虽然在程度上有所不同,它们在某种程度上是可以交换的,实现那些权利的剥夺要求监狱当局使用“大棒加胡萝卜”政策,在监狱外的世界想当然的事情在监狱内却成为“津贴或特许权”。监狱里建立起一整套标准而具有重要作用旨在减少监禁的痛苦性的规则或制度,伴随着这些制度大量的语言或隐语被形成了,目的只为产生整个在罪犯社会系统中有效交流的制度,最后正式或非正式的规则终于形成了[9]。这种正式规则的形成在于惩罚性的权力合理性的运用,它主要的现实功能在于控制小型社会中的良好而稳定的秩序,稳定监狱这个小型社会的秩序是监狱惩罚权力确保得以正常运转的功能性的指标性之一,它把监狱监管制度、惩戒制度、刑事处遇制度等整体成一个完全的系统,这些复杂而精妙的现代狱制就在于如何组成权力的最佳组合体。而关于体现改造机能的制度来说,它关注的不在于秩序,关注的是罪犯的单一个体的具体情形。虽然其采取的方法和手段可能也会有集体性,但是从其原理来看,关键在于个体的道德、情操、心理、生理、精神、人格、行为等的关注。强调秩序统一的监管制度总是和教育改造的原理相违背的,在强大的监管制度面前,罪犯总是被强调服从和规训,而教育改造的原理则强调个性化的矫正,旨在给罪犯的转化最大限度地创造宽松的氛围,所以两者制度的支撑上难免存在着冲突。

三、惩罚机能与改造机能的融合

如上所述,惩罚机能与改造机能存在着本来的冲突,但在现代社会条件下,任何国家的监狱行刑机能都既有惩罚也有改造的存在,冲突中因为两者在目标与生成社会性基础方面具有统一性,所以两者又在一定条件下可以高度融合,这才是尤其重要的。下面尝试着进行深入分析。

1.融合的前提性注脚:本质机能与次生机能目标的统一性

帕克指出:“关于具体的犯罪应当受到如何处理,实施教育理念的作用不在于决定刑罚是否正当,也仅在于决定那类型的行为应该被认定为犯罪。一项惩罚的决定被作出,并按照其他理由证明是否正当,教育理念在决定应该适用哪些种类的惩罚时应该完全被使用,即教育理念不是在评价惩罚的适宜性时而是在评价其严厉性才值得考虑。”[10]帕克在对刑罚的正当性根据寻找相应的解决之道时,指出只有对犯罪人的犯罪行为给予刑罚的报应是一条重要的限制性原则,在此原则的规制下对于如何处理具体的刑罚则要考虑到教育与康复的理念,从而帕克把报应刑论和教育刑论正确地综合在一起。报应与预防包括一般预防和个别预防都在综合刑论中找到了相应的位置。“一般预防与报应决定着刑罚的发动与否,其相互间构成一种被限制与限制的关系,个别预防对刑罚的发动与否不产生影响,但影响刑罚的分配量。”[11]传统的刑罚理论中的综合刑论较好地解决了报应刑与教育刑冲突的困惑与迷茫,在刑罚执行理论中,惩罚机能与改造机能发生冲突时如何协调成为理论研究的困境。我们应该在借鉴传统刑罚理论的成果时,在此基础之上进一步地发掘,以深化这一命题的研究。

陈兴良教授认为,在刑罚执行阶段,必须以罪犯的再犯可能性为主要依据,采取行之有效的改造对策,把之改造成为守法公民为主要任务;在此行刑阶段,体现的是预防目的主义,实践中以罪犯改造表现为主要依据的减刑、假释制度充分体现了预防目的主义。但根据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对罪犯的减刑和假释都要受到相应的限制,这体现的则是以报应来限制预防,以公正或正义来限制功利[12]。应当说,陈兴良教授把综合刑论十分恰当地运用到刑罚执行理论中,以刑罚目的论来论证刑罚执行,具有重要的学术意义。但在行刑理论中,监狱中的惩罚机能和改造机能的冲突的解决有着自己运行的轨道,它是传统刑罚学理论的延伸。监狱惩罚机能和改造机能的统一性的前提性基础在于两者的目标具有高度统一的可能性。

(1)行刑机能的目标具有独立性。首先,监狱惩罚的最终目标不仅在于报应意义上的正义。监狱行刑有着自己的目标和价值系统,监狱惩罚的内涵在于对报应意义上正义的兑现,是对罪犯施加的有组织、有计划、有目的性的痛苦,但这种报应正义的痛苦并非监狱惩罚意义上的终极目标。所以,在这里有必要解决一个具有重要意义的问题,即惩罚最终的意义在于什么?传统刑罚理论解决了刑罚惩罚的正当性根据,惩罚的本质以及刑罚惩罚的目的等问题,但并没有回答监狱实现惩罚的最终目的是什么。其实监狱惩罚并不只是在于抚慰情感、伸张正义,在这些表象后面更在于“如何使犯罪人回归社会”。监狱给犯罪人施加痛苦的真正目的是:如何使一个所谓的坏人变成好人,使一个社会的破坏力量变成一个符合社会需要的社会建设力量。特别是在现代社会条件的监狱,监狱不再成为“埋藏人的场所”,任何一个现代民主的国家都不会把惩罚变成一个完全剥夺的场所。监狱作为国家的特殊机构,它承载着民众对监狱存在价值的寄托,反映了社会民众主流的集体意识。“监狱惩罚不管如何被实现,惩罚的国家主义终极目标就在于如何最大限度使罪犯成为社会人,虽然很多的学者或民众认为惩罚实际的效果要比期待差得多。”[7]在行刑实践中,惩罚并不去理会究竟是何种意义上的报应,行刑机关只是具体而准确地实施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监狱的规章制度,而在那些规章与法律中,其关注的还是“惩罚罪犯,如何使罪犯顺利重返社会”。正因为监狱惩罚的最为终极的目标是“如何使罪犯顺利重返社会”,所以在行刑实践中,如何使得惩罚的负面影响减少到最小就成了监狱行刑的一个十分重要的课题。

其次,监狱改造的最终目标不仅在于预防意义上的功利。预防犯罪是监狱行刑最为根本的目标之一,但是,监狱改造的最为终极的目标并不仅在于预防犯罪,监狱改造最为终极的目标和监狱惩罚的终极目标一样,即“如何使犯罪人顺利重返社会”。在这里,监狱改造的理想状态已经超越了传统监狱学理论中的“预防犯罪”。“实际上对于自由刑而言,并不都具有教育改善的效果,具有二律背反的效果,一方面剥夺犯罪人自由,使其认识自己的罪行,另一方面又给受刑人留下前科的烙印,从而妨碍其重返社会。”[13]个别预防意义上的改造其实当然不可否定,但在监狱实际的行刑过程中,人们总是把改造也赋予了某种强制性的力量,这种强制性的力量的背后目标就是“社会角色的转变”。当前我国的重新犯罪率和累犯率居高不下,再一次把监狱的改造效果推向了风口浪尖,监狱可以说在预防犯罪的司法系统中所背负的负担是最为沉重的,也是饱受垢病最多的国家机构。其实,仔细分析,这和监狱改造的目标仅定位于犯罪预防是相关的。一个刑期已满的罪犯,即便多年以后又重新犯罪,在此情形下,人们的不满情绪再一次指向了罪犯曾经服刑过的监狱。其实,一个原判十年的犯罪人在已经服刑届满时,监狱至少在保证了他在服刑期间的十年没有犯罪,在最低限度的范围内达到了其预防犯罪的功能,而多年以后该犯重新犯罪,甚至和第一次犯罪为不同类型的罪,难道说监狱的改造效果是值得令人怀疑的吗?

所以,大多数国家或地区监狱法很少明文规定监狱行刑的目的为“预防犯罪”,而大多数规定为使犯罪人顺利重返社会。如我国台湾地区的监狱行刑法第1条就明确地规定徒刑、拘役之执行,以使受刑人悔改向上,适应社会生活为目的。丹麦刑事执行法第3条明确规定,刑事处罚之执行,必须既关注处罚之执行,又关注帮助或帮助影响被定罪人过上合法持久之正常生活之需要。德国少年法院法规定对少年犯行刑的目的更是明确规定通过对被判刑人执行少年刑罚,使其能够实现正派的和具有责任感的品行。从上述的例子不难看出,我国监狱法明确地把改造终极的目的界定为“预防犯罪”,和其他国家的监狱行刑法存在着些微的差别。虽然并无任何的不当之处,但是,在进行理论反思的时候,应当树立那样的观念,即惩罚也好,改造也罢,两者的终极的目标都应当是一致的。即通过监狱的惩罚机能和改造机能的充分实现,使得犯罪人在刑满后,顺利重返社会后过上正常人的生活,这既包括预防犯罪,还包括出狱人的其他社会生活的基本目标。

(2)改造目标对惩罚机能的超越。改造机能本质上具有超越惩罚的特性,监狱失败论的论调,最早并不是由于改造的无效,而是惩罚的失败才引起的变革。改造是改造犯罪人的弱点和病态人格为表征的,正因为犯罪人通常被预设为具有这样问题或那样问题的社会个体,而惩罚又使“一个坏人变成一个好人”变得极其困难,于是改造就承载了人们的理想。“中国劳动改造思想的根基在于国家主张能够对受刑者进行改造,监狱可以通过形形色色的各种活动,改变受刑者坏的习惯,使罪犯养成遵守法律的意识,强化道德的教养,提高文明的程度,使受刑人刑满之后能够在社会上成为一个守法的自立者。”[14]在中国特色的监狱运行机制中,改造被赋予了某种政治任务和政治目标,于是,契合了中国政治特色的狱政理论更是把改造推向某种被讴歌的境域。其实,改造机能对惩罚机能的超越是表现在改造机能是对惩罚机能的主动和必要的补充,正因为惩罚在“使一个坏人变成一个好人”的活动中存在着问题,才需要改造机能的必要修正。改造不像惩罚机能那样具有规范性,规范化的惩罚正如刑罚的法定化那样明显,相比之下关于改造的内容则表现为更加明显的经验化和粗放化。

考察一下改造的相关内容我们就会发现,上述的原理显而易见。我国监狱制度中的教育改造内容大致包括三课教育(政治、文化、技术教育)、思想教育、政策法规教育、形势前途教育;教育改造的手段和方法有个别教育、集体教育、社会帮助教育,教育的形式有谈话教育、书面教育、课堂教育、课外教育、电化教育等,其内容、手段和形式可谓丰富多彩。但在相关的法律和法规中都没有具体规定,至多也只是原则的框架规定。在具体的行刑实践中,教育的内容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具有因时因地、因人而宜的特性。在这种特性下,改造不是一种单纯的国家法律框架内刻板的活动,不再完全是一种单凭刑事法律规范去强制执行的活动,而在活动的内容、形式上都具有超越惩罚机能的特质。改造的优势就在于可以把一些最为有效的手段集中,包括非正式化的社会资源对犯罪人进行转化,这样就把惩罚的一些本来具有的不可能达到的目的进行有效的补充和扩展。于是,监狱惩罚机能衍化出来的作为次生机能的改造机能在我国的监狱行刑机能体系中成为了主导性的地位,它把惩罚的终极目标统一起来了,而这种统一起来的力量更容易使得基本目标达到,本来的冲突应当会降到最小的限度。

(3)惩罚机能对改造运行的规制。如前所述,改造活动较惩罚并没有严格的规范性,改造机能的发挥重在于对惩罚机能的超越,包括目标、内容、方式与手段等。但是,应当承认,在封闭式的围墙内,即使改造机能对惩罚机能的超越,也应受到惩罚机能作为监狱本质机能的规制。通常来说,在较为活跃和灵活的国家刑事政策的有力支撑下,改造其实在国家层面上超越了惩罚机能,这种超越总是在日常生活和社会生活中支配着人们的一般性观念,改造体系总是用全部的力量去包容惩罚,改造的强制性足可以说明这点。“为了改造受刑者,强制是必要的,至于强制,并不意味着不必要的惩罚,惩罚必须和说服、教育相结合,强制是说服、教育的必要前提和条件。”[14]

在我们国家的监狱制度中,强制性成为一根主线贯穿改造机能的全过程,改造似乎已经成为惩罚的另外一面,因为强制性是惩罚机能的一个根本特质。但是改造却似乎只有强制性作为其背后的支撑,改造的相关计划性才可能完全而有效地被实施。而这只是一种表象,真正起作用的是惩罚的规制或支撑起到了根本性的作用,改造机能如果失去了惩罚机能的这种支撑性的作用,改造就没有了基本的作用点,一些再完美无缺的改造计划与制度都会得不到基本保障。行刑的最为直接的目的是犯罪人受到物理的强制,使其难再犯罪,加上强制给予改造,使之转化不愿再犯罪。惩罚机能为改造机能设定了运行的边界。这意味着改造目标对惩罚机能的超越并不能突破惩罚机能为改造机能所设定的运行边界,改造的丰富多彩只能在惩罚的框架内自由活动,两者共同为行刑目标的实现一起充分发挥现实的功能。

2.融合的可能性基础:本质机能与次生机能生成社会性基础的统一性

“一个国家不同历史时期的刑罚体系、刑种、法定刑,都不是立法者随心所欲的创作,而是该特定政治、经济、文化背景下社会价值观念影响的产物,或者说它至少不能背离此种价值观念的基准。”[15]张明楷教授对刑罚创制的社会性的生成基础的论述,准确地说明了在刑罚历史的演变中,刑罚的生成有着广泛而深刻的社会性基础,它从根本上决定着刑罚历史的走向。同样监狱的行刑机能在其具体的生成过程中,作为其组成部分的惩罚机能和改造机能在机能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是两者在社会观念、社会结构上选择的反映,其建构在不同的社会性的基础之上。

建构在两种不同的社会观念基础之上的惩罚与改造,虽然存在着天然性的冲突,但监狱事实上还是一如既往地作为一个惩罚与改造的统一体,它既被惩罚与改造的矛盾所困惑,又在社会性的生成基础上具有高度的统一性。就世界范围内而言,监狱行刑目标的表面失败推动了整个刑罚执行的改革,自19世纪末到20世纪70年代,这种改革的目标无不和整体性的社会性变革和大的社会结构的变迁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决定着整体行刑目标的选择上,在各个国家有着不同的复杂原因,但此种的复杂原因系统中又能找到三个共同的主要原因。一是涉及到资本主义国家观的改变,这种改变决定着监狱制度的财政提供和管理,福利主义国家在19世纪的发展标志着调控目标的转变。二是因为众所周知的建立在流水线上的大规模的生产关系的“福特主义”,此种生产领域的变革对监狱制度行刑目标的影响最大的是把劳动纪律的训练技术运用到监狱的日常管理上来,以及此后社会生产领域的工会组织的日益强大的影响力也影响了犯罪人在狱内的自治管理的力度。三是社会科学技术的日益昌达使得规训的技术也丰富多彩,吸引着社会科学、自然科学技术的专家,包括精神病专家、心理学专家、医生、律师、犯罪学家,通过“矫正犯罪人”而发展成为了一个包涵十分复杂的“科学综合体”。“在这种深化改革的历史之中,对犯罪人的干涉更可能取得成功,假如这一切是建立在专门改造技术制度基础之上,以及那些所谓专家的专门知识的具体化运用。监狱采取施加有正义的有目的的痛苦的可能性持续不断地被提出了质疑,惩罚作为一种制度的实施在这个期间要求采取更多灵活的措施,改造的呼声日益高涨。”[9]在长达半个世纪的时间内,改造成为了监狱的主要调子,完善的罪犯矫正理论也在此时期形成了。而上个世纪70年代的一场影响后世的改造无效论,使得惩罚又在新一轮的惩罚与报应的争论中重新占据理论与实务界的主导地位而受到怀疑。在西方社会经历30多年的战后繁荣,社会与经济的发展到了高成本时代,监狱运转的费用较以前的时代都需要付出巨大的社会成本和资源。高福利主义的后时代,政府与民众的观念发生了变化,人们对监狱的运转效率已经没有原先时代的热情,惩罚的理性回归也许可以在社会性的生成基础之上找到现成的答案。世界范围进入上个世纪80年代以后,信息技术、生物技术及其他的科学科学技术的发达,一些启蒙意义上的社会科学理论也已经日益完善,人们对监狱在社会与国家中的地位与作用的看法也日益理性。

在上个世纪80年代到90年代中期,随着一些危害社会的恶性犯罪率急剧上升,并伴着经济的不景气、严重的失业、福利水平的降低、社会冲突的加剧和社会的动荡,在西方世界采用的政策一边倒地转向惩罚、剥夺和威慑。“在监狱里的改造持续地受到弱化,尽管改造无效的结论是被驳斥的,在此种背景下,我们需要解释为什么这些不成立的批评却在理论界、政策的制订者和民众中获得了这么多的支持。改造的弱化也许和批评者直接的批评没有什么关系,而更多地和‘后福特主义’的文化相关联,这种文化背景可以概括为安全的就业前景缺乏、固定的社会化机制不稳定、年轻人期待进入劳动力市场的失望。人们对安全感的缺乏,以致民众更希望采取对犯罪人更为严厉的措施从而控制他们,以保证他们的安全。”[9]进入新世纪以后,整个西方社会在对待惩罚和改造的认识上虽然同样存在着争论,但监狱行刑实践中,在坚持对罪犯的惩罚与威慑的同时,更加关注监狱的文化生态的形成及改造环境的改善,特别在一些西欧国家,民众对政府的改造计划也拥有更多的提议权,这些都为监狱的行刑目标实现提供了广阔的社会背景。

分析了上述的西方上个世纪决定惩罚机能和改造机能在监狱里的地位和作用的深刻社会性生成基础,那么,在当代中国社会里,监狱惩罚和改造的社会性的生成基础是否可以成为两者之间的统一性的基础,即惩罚和改造两者的协调是否有着广泛的社会性基础。

当代中国监狱的社会功能的需要为惩罚机能与改造机能的统一与协调提供了社会需求的生成社会性基础。美国著名社会学家帕森斯在分析结构一功能的理论时,其分析的基本战略一是识别讨论中系统的基本功能要求,二是分析满足这些功能要的特殊的社会结构,在社会结构中,一种真正的行为动机整合只有依靠价值的内化才会产生。同时,社会系统中的角色期望模式应与对秩序和整合的某些最低限度的需求相一致,“至少必须有某些机制来处理霍布斯的避免‘一场混乱’的问题,假如冲突或对立的价值是同等有效,一个社会的价值系统或认知取向可能受到严重破坏。”[16]

中国当代监狱行刑的目标功能上,惩罚与改造造成的冲突虽然限制在监狱的有形围墙内,但两者在由监狱此角色转向到社会结构的系统中,则变成了社会性的功能所要研究的范畴。在监狱与社会构成的社会结构系统中,具有犯罪人与监狱、犯罪人与社会、犯罪人与国家、监狱与国家等结构元素,在这个结构系统中,犯罪人为中心的功能指向了惩罚与改造,而两者的存在价值是有所冲突的。那么,作为社会性的功能需要,监狱与国家在这种结构系统中必须要有一种特殊的运行机制,使得两者的冲突控制在某一个可以允许的范围内,而不至于使得冲突失控。在当代中国的法律观中,国家与个人是最为宏观、最高位的法观念,在“国、民本位”法律观的指导下,我国的各项法制建设才可沿着正确科学的道路前进[17]。

中国当代监狱行刑功能性的层次上,惩罚机能是国家、社会和民众所组成的结构系统中所要求监狱所存在的工具主义认识,也是此系统中内化的功能;改造机能是国家、社会和民众所期待的监狱的整体的功能,是此结构系统中的外化功能,两者的功能性冲突在价值系统中不应存在着严重的对立或反向的认识,否则会产生相对的严重后果。一是可能使得行刑功能在社会功能中的需要产生偏向,偏向的风向标要么是惩罚,要么是改造,两者任何的偏向都有可能使得监狱的两个行刑机能所实现的目标都有可能达不到。二是如果两种机能冲突不能有所调谐,那么,两者冲突的最低限度不能达到社会与民众所要期望,犯罪人、监狱与社会、民众在结构系统中可能会失去整合,即监狱的行刑机制有可能会失去社会与民众的社会性基础的支撑,则监狱的封闭性运行机制重又回到了从前。所以,从根本上说,惩罚的内化需求和改造的外化动力为当代监狱的社会功能需求奠定了深刻的社会性生成基础,两者的高度融合才不会导致监狱行刑的功能性分裂。

刘崇亮,法学博士,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讲师。

【注释】

[1]迪尔凯姆.汲吉,等译.乱伦禁忌及其起源[M].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439—443.

[2]刘崇亮,监狱进化的本质与社会属性[J].河北学刊,2011,(6).

[3]刘崇亮.监狱惩罚机能及其限制[M].中国监狱学刊,2009,(6).

[4][德]康德.沈叔平译.法的形而上学原理[M].商务印书馆,1997.164.

[5][德]黑格尔.范扬,张企泰译.法哲学原理[M].商务印书馆,1961.102—103.

[6]Harry E.Allen&Clifford E.Simonsen[M].Corrections in America:An Introduction[M].Prentice—Hall,2001,p.63.

[7]Peter Lang.The End of Punishment [M].Frankfun am Main,2007,p.97,p.19.

[8]Richard Wortly.Situational Prison Control—Crime Prevention in Correctional Institutions[M].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1,p.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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