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沃金:复旦讲学纪要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139 次 更新时间:2013-02-16 1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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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沃金  

各位老师和同学,你们好!很高兴能到中国复旦大学来演讲。

首先我要说的是,中国文化与美国及西方文化的互异性导致了我们对基本人权及其重要性的理解不一致。但是,我相信世界上所有的国家还是共同拥有一些最低意义上的普遍价值,也就是说有一个最低限度的伦理底线。比如反酷刑、不无辜屠杀人民等等。或许有些国家的政府在行动上不会遵守这些普遍价值,但至少他们在口头上也会承认这些价值。

然而不得不承认的是,即使我们能够达成最低度上的伦理共识,但由于文化的不同,东方与西方在对人权的认识问题上也确实存在着差异。比如说,东方人注重人权中的经济权利与社会权利,而我们西方则注重言论自由、结社自由及思想自由等政治权利。东西方对人权的理解上的差异是有其深刻的思想原因的。在西方,我们将个人看做是最重要的,我们信奉被称之为“个人主义”的理念;而东方则认为集体或整体的利益最重要,这就是我们称之为“集体主义”的思想。因此,有人认为,正是个人主义与集体主义构成了东西方对人权理解差异的基础。但是,我不同意这种观点。今天,我想就个人主义与集体主义的话题和大家一起讨论,我想说的是我是信奉个人主义的,因此我也想来为个人主义说说话。你们或许同意我的观点,但也可能不同意我的观点--如果你们不赞同我的观点,那么就请你们指出在哪些方面不赞同。

从个人主义出发,首先就要承认每一个人的生命与尊严都应当受到尊重,由此就产生了第一个原则:平等的对待每一个人,不应当存在歧视和区别对待。

第二个原则是特殊责任原则。由于每一个人都要过自己认为有意义的生活,所以第二个原则就要求每个人在过自己认为有意义的生活时,都要对自己所过的一生负应有的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就第一个平等原则而言,我并不是说个人之间就不存在体力、智力上的差异。我只是认为,虽然存在种种差异,但我们也应平等的对待每一个人。就第二个原则来说,我也并没有说,每一个人应当过怎么样的生活,有的人可能认为为社区服务是最有意义的生活,有的人可能觉得从事艺术是最好的生活--我只是认为,每个人都应当对所选择的有意义的生活负起自己的责任。其中我们可以发现选择需要自由,同时选择之后应当承担因此而产生的责任。

上述两个原则都是抽象的原则,在应用中还应根据具体的情况。事实上,许多国家对这两个原则的认识存在着分歧。但无论如何,如果说一个国家尊重平等原则,那么这个国家必然要关心社会资源是如何得到分配的。当然,如果一个是实行公有制的社会主义国家,另一个是奉行私有制的资本主义国家,那么它们的分配方式肯定是不一样的,不过,今日世界中的许多国家实际上是这两种经济体制的混合体,它们的差别只是程度上的差别。但不管怎样,每个国家在分配社会资源时都应该做到公平对待每一个公民--我在最近出版的《主权的德性》一书中就专门探讨这个问题,这本书很快就能跟中国读者见面了。

如果一个国家真诚公平地对待每个公民,那么就可以说它确实遵守了平等原则。但如果一个国家实行有差别的歧视原则,那么他们就必须对这种行为做出解释--他们可能会认为,这是因为在这个国家中一些公民要比另外一些公民显得重要。比如说,在美国的历史上,就存在过对黑人的歧视。不管美国政府如何辩解它是怎样地真诚对待黑人,但我们认为其实它的确违反了人权的平等原则。再就美国现在的警察而言,虽然大部分警察都是恪尽职守的,但也存在着一些警察对黑人采取违法行为的情况。在美国每年都会出现几件黑人遭遇警察不公正对待的案件。他们如此对待黑人,只是为了达到所谓控制犯罪的目的。此时,我们可以说,这些警察违反了平等原则。还有就是现在许多发达国家对第三世界国家的所作所为中,有的也是违反人权的。当一个国家没有真诚的对待每一个人时,那么我们就可以说它们违反了人权。

再来看看第二个原则,即特殊责任原则。就我个人而言,我认为有意义的生活不是当大官或物质上的享受。当然至于到底什么才是有意义的生活,最终是要由每个人自己来决定的。虽然最终做出选择还是个人的责任,但这一特殊责任原则要求给予个人更多的自由与空间,来听取别人的意见,和他人交流、进行讨论等等。宗教自由、言论自由和结社自由便是这些自由的核心。

当然,特殊责任原则所主张的自由仍然是抽象的,还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每个国家对此都可能有不同的看法。比如说言论自由在美国也并不意味着一个人可以在深更半夜在街上大吵大闹。但是对于有些政府的行为,就不能被认为是尊重了人权,而只能把其归于对人权的践踏。不能因一个人持有不同的政治信仰就对他进行政治迫害,这是有违特殊责任原则的。可以看到,这些违反人权的行为并不局限于某一个国家或地区。

下面我要说说那些抨击我的上述两项原则的学说。有一种道德上的怀疑主义认为,对于道德判断而言没有所谓的好坏之分。但是我主张道德共识还是存在的,比如说种族灭绝,或是为了自己的快乐而毒打孩子等,这些行为在伦理观念上一般都被视为不道德的。

对我的观点提出挑战的还有一种文化相对主义的观点。这种理论认为东西方存在不同的文化,所以人权观念是西方特有价值观,对中国并不适用--因为中国文化有其独特性。但我个人认为,实际上并不存在一种单一的文化,西方社会就其根本而言是集体主义与个人主义文化混合的产物,中国文化也是一样。那种认为中国是集体主义文化而西方属于个人主义文化的观点只能是一些学者个人的观点。

也许有些人认为,我们即使可以改变我们的道德观念,但也应该慢慢改变,否则就会危及国家安全与秩序,使社会秩序陷入混乱。这种观点主张,我们通过慢慢改革,总有一天会实现民主与自由的。我认为,也许某种自由的思想确实会产生一些坏的后果,如造成对生命、自由和财富的破坏等。但要明白的是,我们实际上是很难判断哪些坏处是自由带来的,而哪些则不是,而要找出区分二者的界线则更难。美国法学家霍姆斯就认为,思想自由从长远来说总是对人类有益的。因而他强调我们应该宽容地对待言论自由,只要这种自由不造成当下的、即时即刻的暴力就不应限制它。

最后我想说的是,或许上述两项原则是错误的--比如有人就是认为一个人只有在集体中生活才有意义--但我仍然认为,如果某种观点在受到挑战的情况下仍然能够成立,那岂不是更好吗?如果我们在坚持己见的同时也能够听到不同的声音,那岂不是更好吗?

谢谢大家!

二、听众提问及回答

1.第一、请问你是如何看待功利主义的?在我看来,功利主义在中国是一种主流的思想,而它在西方也具有很重要的影响。

第二个问题涉及过程与程序。任何一个事物的改变都需要一个过程,请问你如何看待这一点?

德沃金:功利主义主要来源于边沁的思想。其核心观点是认为一项政策的价值标准在于能否增进大多数人的幸福量,即对多数人是否有利。我主张当权利受到损害时,我们不能以功利主义作为理由。即使这些受损害者不说话,也不能把这种沉默视为可以继续对他们进行损害的借口。至于第二个问题,我对中国的政治情况不是很熟悉。但我认为,大学学者、法学家等知识分子都应该发挥自己的积极作用。

2.在人权问题上,一些人认为人权对他们自己来说是最好的,但他们并不因此就认为人权是普遍的。因为世界上同样有一些人认为人权不过是一种保护弱者的伦理意识形态。而当我们谈及人权时,我们首先要知道“人是什么”或“人性是什么”,但正如政治哲学家汉娜?阿伦特所指出的,对于这样的问题恐怕只有上帝才知道。所以对于人权是否普遍,是否同样只有上帝才知道呢?

德沃金:如果你的观点是对的,那么我们就真的遇到麻烦了,因为只有上帝才知道人权是否具有普遍性,而我们不是上帝。不过即使我们不是上帝,作为人类,我们仍然应该对自己的生活、对自己的道德选择负责。

3.你曾担任美国民主党海外筹款委员会的主席,而你的学术上的最主要的反对者--波斯纳先生则具有共和党的背景。请问政党背景对你的思想是否具有影响?

德沃金:就政治而言,我和波斯纳先生都是业余的。虽然具备党派背景,但可惜我们都没有机会成为政治家。我和他的争论并不完全因为政治原因。在生活中,我们是好朋友,经常在一起吃饭和讨论问题。我们在许多地方都意见一致,虽然我们在社会成本的问题上存在分歧。

4.刚才你提到要平等对待每一个公民,但事实上无论是美国政府还是中国政府,都不会主动去平等地保护每一个人。比如说美国的黑人,他们的权利实际上是通过其斗争--非暴力反抗运动--而实现的。另外,麦金太尔在《德性之后》一书中认为对人权的辩护就如同为独角兽做辩护,您如何看待这一问题?

德沃金:美国黑人的非暴力反抗运动虽然面临了许多困难,但最后还是成功了。之所以成功一方面是它争取到了许多人的支持,另一方面我认为这种公民不服从的行为得到了美国宪法的保护,因为在美国只有最高法院才能解释宪法,只要公民的行为出于真诚,那么即使这种行为是违反当时的法律的,那么也应认为他们有权利这样做。

关于独角兽的问题,科学理论能够通过经验来证实或证伪,但权利本身却无法进行证实或证伪。就我个人而言,我始终认为是存在权利的。

5.请问您在《法律帝国》一书中提到的赫拉克拉斯这个人物是男性还是女性?希腊神话中的他是一个男性,站在女性主义的立场上看,如果在你的书中这一人物是男性的话,那么是否会影响到你所主张的平等原则的实现。

德沃金:赫拉克利斯在“法律帝国”中应该是中性的。当然,在希腊神话中这一角色是男性,但我认为他的功劳主要归功于其母亲--雅典娜女神。(全场大笑)

6.假设如果有一群真诚地信奉法西斯主义的新纳粹要游行--如果你是法官,你会如何看待这种情况?

德沃金:在美国历史上曾出现过这种情况,就在伊利诺依州。当时这些游行者所属的社区不准他们游行。后来,这些新纳粹诉至联邦最高法院。联邦最高法院的法官批准了游行。法院认为,只有在倾听了新纳粹的声音之后,我们才有权做出是否准许他们游行的决定。而当地的犹太人可以在游行时呆在家里。事实证明,美国人民并没有被新纳粹所迷惑。这件事本身也说明我们美国人民有足够的力量在自由的环境中捍卫民主制度。

(以下问答是下午在逸夫科技楼二楼会议室由复旦大学部分教师及研究生参加的小型讨论会上进行的)

7.在一个国家的政治体制内,贫富差距容易解决,然而在世界范围内,富国与穷国的差距相对来言很难解决,以至富国愈富、穷国愈穷。你的理论(平等理论)将如何来解决这个问题呢?

德沃金:这是一个世界性的问题,中国,美国都存在这种情况。我认为可以用两种方式加以解决:区域主义和全球主义。当然,建立一个世界性政府--世界大同是一个好的理想,但目前不可能实现。因此应该通过WTO,世界银行等组织来修正它,这些组织也正在起着积极的作用。

如果世界人口能够实现迁徙的自由,或许也可以缓解这个问题。目前欧盟在这个方面做得比较好。

8.请问你所说的平等是指发展水平的平等,还是发展机会的平等呢?而就是权利的含义而言,到底是发展的权利,还是不受干涉的权利呢?

德沃金:equality for what--对于这个问题,存在着两种平等观:一种观点认为是结果的平等,也就是说,人们对已经创造出来的财富应该进行平等的分配;另外一种观点认为是发展机会的平等,即认为人们可以把自己的智慧、才能不受限制地投入到诸如学术研究或商业活动中。我认为这两种观点都有偏颇之处。我们所追求的平等应该是“选择”的平等,财富分配的标准就在于人们是否去选择了,在这里关键问题就在于选择--人们是否会选择工作,选择何种工作,以及工作时间的长短。但是,基于个人运气、家庭背景、身份或者个人天赋而取得的财产,都不能认为是财富分配的标准。

9(A)你的思想很多都来源于康德。康德很重要的的一个思想就是“人道主义”,即不能把人看作是手段,而应该是目的。另外,康德的思想比较注重世界性的问题,提出了“世界政府”的观点,还有“人类的永久和平”。而你比较关注美国的现实问题,尤其是联邦最高法院的判例。我要问的是,第一,您认为您的理论与康德有什么关联?第二,康德认为人类存在着普适的价值,主张建立世界性的政府,那么您的理论是否也具有普适的意义?

(B)谈到康德的“人道主义”,不仅仅要尊重自己的人格,同时也要把别人当作和自己一样的人来看待。在这里,我想补充提出一个问题。正如你所谈到的中国东西部、城乡发展存在着差别的现象,东部繁荣城市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占用了西部地区的资源,那么,东部的人是否把西部的人视作人?反过来,西部的人要发展,就通过盗版、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的方式,把生产成本变为零。那么,他也是否把他人视作人?这到底是一个伦理的问题,还是一个法律上的问题呢?

德沃金:康德是自由主义者,在这一点上我与他是一致的。另外,康德信奉个人主义的政治观,他主张人是目的不是手段,所以个人不是集体的工具。在这一点,我与他的政治信仰也是一样的。但是康德是十八世纪的学者,我是二十一世纪的人,我们面对着不同的问题。另外,康德是建构主义的,而我则是现实的自由主义者,是一个道德的现实主义者。

至于世界政府,我认为是这一个理想,在现实中要实现还不大可能。

谈到盗版问题,不仅仅中国存在这个问题,世界其它地方也存在。我要做的是重申我的两个原则。(德沃金教授在上午的演讲中谈到他的权利理论有两个基本的原则,一是平等,二是自由)。

10.我参加日本法哲学研讨会和亚洲法哲学大会时,发现很多学者提交的论文几乎与法哲学没有任何关系,而是政治哲学的范畴。记得博登海默教授在其著作《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区分了“法理学”和“法哲学”这两个概念。请问你认为法理学、法哲学及政治哲学是否存在界限呢?如果存在,那么界限是什么?

德沃金:在英美国家的学术界,主流观点认为法理学与法哲学这两个概念存在细微的差别,但是基本上一致。而法理学、法哲学与政治哲学的区别则在于前两者着重讨论法律本身的规范性问题,注重实证的分析,例如研究自然法本身是什么等。而后者则讨论法律应当是什么的问题,研究的是实质性的问题,是抽象的,形而上学的。但是,我本人不同意这种观点,我认为两者在很多程度上没有区别。--当然,我的观点在美国也是少数派。

11.去年在纽约法学我听你讲授法哲学时,你在课上发给我们人手一册对于哈特的《法律概念》附录的评论。众所周知,哈特与富勒及你之间的争论,无疑是上个世纪法理学的世纪之争,影响了整个西方法学的走向,也使你在很年轻时就奠定了世界性的学术声誉。但是关于这场争论存在一个悬案,那就是,在哈特教授于1993年过世以后,其家人在哈特新版的《法的概念》中以附录的形式发表了哈特对你的观点的批评(也包括肯定),北大沈宗灵教授曾为此撰文介绍过。然而将近十年以来,一直未见你对此公开的回应。给人的印象是,德沃金没词了!所以我想当面请教:如何看(对)待哈特的附录,如果是很容易回答的,为何要化上这么多年才回答 ,而且,还是“内部”版;如果觉得很棘手,那么问题在哪里?

德沃金:哈特的文稿只是后人在他的抽屉中发现的遗稿,为什么不在他在世时公开发表(投稿不会太难的),身后发表是不是他的真实的想法,而发表的又是不是他自己的东西呢?--这些问题都还没有满意的答案。其实,我就哈特教授的评论早已写了回应的文章。但在上述问题得到解决之前,我是不会公开发表的。因此,我的文章仅在学校里供学生传阅。即使是要发表,也等我百年以后再说吧。

三、德沃金其他观点集锦

我认为:美国在国际多边主义的问题上做的不够好,比如退出《京都议定书》和罗马条约。

我不赞同中国的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户口制度、禁止自由迁徙和沿海与内地发展不平等的政策。因为人与人都是平等的,不应该有这样的差别。

在法律与经济的关系方面,人们在制定法律的时候,通过法经济学的方式用数字的方式知道其利弊我也是赞同的,因为人们应该了解其立法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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