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轩鸽:限制财税特权是《预算法》修改的根本诉求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500 次 更新时间:2012-11-07 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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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轩鸽  

《预算法》被誉为“小宪法”,不能不说没有道理。正如一切宪法都志在“限权”,遏制权力的嚣张与撒野一样,《预算法》也是为了遏制财税权力的嚣张与撒野,避免财税特权对国民长期的持续性的伤害。

正因如此,国内外的一切《预算法》修改,其根本诉求,无疑都是为了遏制财税特权,规避财税特权对每一个国民的伤害,进而逐步接近征纳税人之间权利与义务的公正、平等分配,以便最大限度地增进全社会和每个国民的福利总量。

中国《预算法》的修改,其根本诉求同样在于,如何遏制政府部门及其官员的财税特权,避免财税特权对中国民众利益的持续性伤害,以便实现财税公正,增进全社会与每个国民的福利总量。

毋庸讳言,当下社会的财税特权,其表现正如一个顺口溜所言,主要表现为:“DW花钱打电话,RD花钱找谈话,JW花钱把案查,ZX花钱看RD,ZF花钱自己划”。因此,《预算法》修改的根本诉求更应该以此为目标。凡是有助于遏制上述财税特权的修改,就是应该的,好的,善的;相反,凡是进一步扩大或者不触动上述财税特权的修改,则是不应该的,落后的。可以说,诸如几乎失控的“三公消费”问题,财税的超收超支问题,腐败寻租问题,“形象工程”及其无端的浪费等等问题,无不与此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

当然,细究起来,财税特权的产生,既有制度性规定的,也有官员个人徇私枉法的。制度性的财税特权,也就是所谓“合法律”的特权,是现行法律赋予的“特权”,是现行法律允许的征税人权利大于其应付责任的“特权”。而有关部门及其官员个人徇私枉法导致的“特权”,则是法律不允许的权利大于义务的“特权”,是他们滥用财税权力导致的“特权”。但无论如何,凡特权都意味着不公正不平等,都是一种“恶”,都会消减全社会和每个国民的福利总量,都是应该削减的,遏制的现象。

因此,真正的《预算法》修改,无疑应该以清理和遏制现行《预算法》中存在的财税特权为基本诉求。而任何无视这种特权,甚至想方设法扩大这种特权的修改,仅仅满足于《预算法》枝节性要素的修改,都是缺乏公共理性的作为,都是在人为地丧失走近财税文明的历史机遇,都是在有意无意地偏离人类财税治理的大道,都意味着将会继续沉陷财税治理“平庸之恶”的泥淖。也就是说,如果一次多年一遇的难得的《预算法》修改机会,不能在遏制财税特权方面有所突破和实质性作为的话,无异于浪费一次从良的机会,也自会陷入修法“作秀”的拷问。

而且,如果要实现中国社会现代化的渐进性转型,实质性的《预算法》修改,当是一个很好的切入点和突破口。如果在这一点上也形不成共识的话,渐进性改革很可能成为一句空话。而其后果,很可能是每一个善良的国民都不愿看到的情形。

一言以蔽之,这次《预算法》修改,必须紧扣是否有利于“增进全社会和每个国民福利总量”这个终极目标,这也是一切真正的《预算法》修改应该且必须遵从的终极原则和宗旨。为此,首要的选择就是——如何倾全力于遏制形形色色的财税特权。道理很简单,因为,正如J·库珀所言:“事实上,预算报表已经成为政府活动最重要的参考文件之一。透过过程,我们能清楚地看到:政策决策的结果,公共议程中各议题的优先秩序,政策项目的目标,政府在向社会提供服务及援助时所做的努力,以及公共部门的绩效、影响和总体效果”。自然,真正的《预算法》修改,其根本诉求就在于,如何实质性的遏制财税特权,从而为持续性地增进全社会和每个国民的福利总量提供制度性的保障平台。可见,在一定程度上,《预算法》修改就等于在“限政”,等于在逐步接近宪政,其历史与现实的功德何其大哉!

(华商报评论周刊2012.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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