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达林:宪政意义上的公民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299 次 更新时间:2013-05-27 1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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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达林  

一部宪法,一部法制文明史。新中国宪法在社会变迁中不断发展,以“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为核心,以保障公民权利为出发点。保障和尊重人权,彰显现代公民意识,实现公民的人格利益,构成了我国宪法的基本价值体系,也铸造了宪法的人文精神。学习宣传宪法,重要就在于树立这种宪法观念,传承宪法精神。

公民作为宪法的享有者,既是构成宪法精神的要素,又是传承宪法精神的载体。在本质上,公民的概念意味着一个人与他人、国家以及社会在宪法上和政治上形成的良性互动关系。合格的现代公民应该是能够认识到这种关系并意识到个人在宪法上的主体价值与尊严、公民权利与义务的宪政行为主体。传承宪法精神、步入宪政大道,需要公民领会自身的宪法价值,认识宪政理念,将宪法精神扎根心中,因此,普及宪法应当致力于公民意识的觉醒,塑造现代化的公民人格,在全社会培育一种契合宪政理念的新型公民意识。

笔者以为,宪政意义上的公民必须具备以下几种意识要素:

主体意识。判断一个人具不具有宪政意义上的公民人格,首先看有没有走出平民被动的社会角色,自觉成为国家和社会事务的主人,成为宪政的主体。只有当群体中的每个个体都明确认识到自己在宪法上是一个自主公民,而不是谁的臣民;是社会政治生活和公共生活的主体,而不是无足轻重的客体;是国家法治建设的直接实践者,而不是法治治理的对象,这个群体才能构成一个宪政化的公民社会。因此,主体意识要求每一个人作为具有独立意识和独立地位的政治权利主体参与社会政治关系和政治程序,要求我们主动释放潜能,自觉参与国家立法、执法、司法和法律监督活动。

权利意识。权利意识泛指人们对于一切权利的认知、理解和态度,是人们对于实现其权利方式的选择,以及当其权利受到损害时,以何种手段予以补救的一种心理反映,它构成了公民意识和宪法精神的核心。法治社会以保证公民的权利为根本,每个成员都有自己独立的人格和不可侵犯的权利。不珍视自己的权利,或者不尊重别人的权利,都是公民意识缺失的表现。因此,权利意识要求我们自觉成为权利的主体,知晓自己享有各种经济权利、政治权利、社会权利;要求我们知晓权利的正当性、可行性,在法定范围内主动追求和实现自己的权利;要求我们具有强烈的权利救济意识,勇敢地捍卫自己的权利,同时对一切合法的权利运行给予尊重;要求我们懂得权利的所有者就是权力的让渡人,并能适时提出自己合理的权利诉求。

程序意识。程序作为“怎样做”的载体,是宪政走向具体法治的一个带根本性和方向性的问题。法律上的程序具有独立于实体之外的功能和目的,体现了各方参与的精神;生活中的程序在设计上讲究经济性,力求以最小的成本实现社会效果的最大化。同时,程序的推进与延展不以暴力为外在必要表现形式,其本身蕴涵有缓解冲突、促使人们和平解决纠纷的安排与极大可能性。因此,宪政秩序的生成需要良好的程序意识。许多人误以为只有执法人员才须强调程序观念,但普通公民作为各种法律程序的参与者,如果不具有程序意识,不了解程序规则,就难以自觉抵制程序违法,维护自己在程序中应有的权利与尊严;而作为生活中各种秩序的参与者,公民如果缺乏程序意识,就会导致社会秩序紊乱,破坏宪政的秩序基础。

责任意识。责任是宪法的生命。责任意识反映的是社会成员对自己所应承担的社会职责、任务和使命的自觉程度,它要求个人除对自己所作的各种行为负责外,还必须对他所处的社会负责,这是法治社会有序、和谐运转的前提条件。从整体上讲,责任包括政府责任和公民责任两大体系,宪政要求把能够选择和充分选择的权利交还给公民,政府部门应当在还权于民、退出私权领域的过程中进一步强化政府责任;同时,政府放权之后形成的权利真空需要公民用责任意识去填补,逐渐确立起现代法治社会的公民责任体系。(学习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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