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宏:关于我国制宪体制的创新问题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551 次 更新时间:2012-03-07 2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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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宏  

我原来提供给会议的题目是《关于我国制宪体制的创新问题》。其中的一些观点,在我年初的一本书《权力论——权力制约与监督法律制度研究》中已经写进去了。关于这本书的摘要和前言,我放在共识网上了,大家可以看一下。

我现在想到另外一个话题,从清末到现在我国的宪政进程为什么如此之艰难?可能的答案是,大家忘掉了一个问题,这就是一个国家的文化基础。长期以来,不管谈马列主义、还是西方的东西,我们都忘掉了自己文化的根、文化的本。美国之所以能够实现民主、宪政和法治,除了制度上的原因之外,在我看来,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由于基督教所提供的普遍的社会道德环境。那么,在我们国家,要实行民主宪政,是不是要全民去信基督教?我想这是不可以的。因为,基督教和中华文化的本质精神是冲突的。因为,基督教的核心理念是人都有罪,而这个罪是谁带来的?实际是那个蟒蛇带来的。而那个蟒蛇在新约圣经中的解释就是龙。在我们国家,龙是中华民族的图腾,我们号称龙的传人。所以,要全民信基督教,就要彻底铲除中国几千年的文化基础。因此,我的一个观点是,要在中国实现民主宪政,就不能离开中国的文化背景。当然,也不能忽视社会主义和西方的文化。换言之,需要三种文化的有机结合。

第一,应当以老子、孔子这些先贤为代表的中华传统文化为宪政建设的道德基础。诚然,中华传统文化中确有很多糟粕的东西。这,不能否认,也没必要回避。但是,中国传统文化中以下这三个基本理念则和现代宪政思想有着相通、共融和可借鉴之处:其一,人本理念。《孝经》中关于“天地之性,人为贵”的思想就代表了人本的理念;而西方的文化传统,则是神本主义,所有人都是神的奴隶。其二,民本思想。孟子说“民为贵、君为轻,社稷次之”。尽管民本不等于民主,但至少它摆正了民与君的关系。其三,中庸和谐的思想。中,就是走中道;庸,就是不变之理。合在一起,就是要走中道,不要走极端;要奉行真理的相对主义,不要奉行真理的极端主义和绝对主义。

第二,就社会主义来讲,公有制、计划经济、按劳分配,这些现在不谈了。但是,社会主义是不是就没价值了?不是的。在此,我赞同王占阳提出的观点,要形成关于社会主义的最大公约数。他讲该公约数是追求人类幸福,这是对的,但太泛了。有的人说追求社会公正,我看也太泛了。难道美国、西方国家就不追求公正吗?依我看来,相对于资本主义来讲,各种社会主义流派,尽管形式不同,但其共同特征就是关注弱势群体、追求社会公平、倡导互助精神。这才是社会主义的真正价值。换句话说,我们不要把社会主义看成一种制度的模式构建,而应当看成制度的价值追求。如果说我国的宪政建设应当以传统文化为道德基础,那同时也应当以社会主义这三个共同特征所体现的理念为价值导向。

第三,人权、民主、法治这些理念,在社会主义体系中比较弱、甚至受到批判,我们中华文化的传统中也缺少这些东西。所以,除了传统文化和社会主义文化之外,还应当以西方人权、民主、法治的理念作为我国宪政制度建设的参照模式。换句话说,我们以后再讲理论渊源的老祖宗的时候,不应再局限于马克思,也不再局限于西方的启蒙思想家,而首先是以老子、孔子等为代表的中国先贤们,其次是以马克思和恩格斯为代表的社会主义先行者们,再就是西方的启蒙思想家们。马克思主义有三个来源,我正在做一篇文章,认为胡锦涛主张的和谐社会理念也应有三个来源。这三个来源应分别从中国传统文化的先贤们、社会主义文化的先行者们和西方文化的启蒙思想家们这三个方面去寻找。

好。如果时间允许,那我现在介绍一下我论文的基本思想。讲宪政,首先要有宪法。可是,我们现在有没有一个具有最高法律地位和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呢?名义上是有的,但实质上没有。首先,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权力机关,可宪法是谁制定的?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换句话说自己给自己授权。所以,宪法本身的合法性不足。其次,制宪主体和基本法律的制定主体相混同。宪法和基本法律都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凭什么来认定基本法律和宪法相冲突的条款无效呢?都是同一个机关制定的,其中的冲突条款,在实质上就可以看成基本法律对宪法的一种合乎法理的修改。

此外,还有程序上的几个缺陷。我国自1954年以来,号称制定了四部宪法。实际上,54年的第一部宪法才是真正制定的,尽管它实际上还是抄1949年的共同纲领的。75、78、82年的宪法,都是成立宪法修改委员会启动的。可是,这是一种系统性的修改,实际上是分别制定了一部新的宪法。然而,在历部宪法中都没有规定这种系统性修改的启动权是谁。事实上,82年宪法,是中国共产党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一个建议,根据此建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了一个宪法修改委员会,并直接以该委员会的名义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宪法文本。然而,这种程序在宪法中是没有规定的,即没有宪法依据的。

再者,一般宪法条款的修宪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或者1/5的全国人大代表提出。但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以后直接交给全国人大审议,而基本法律则首先要交给全国人大常委会经过三审之后才能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去讨论。这表明,制定基本法律的启动程序比修改宪法在事实上更为艰难。还有,宪法通过的门槛虽然高,需要2/3的代表通过,但当基本法律在通过时如获得2/3以上、甚至比宪法更高的赞成票时,又根据什么来判定宪法和基本法律的地位和效力呢?

谁有制宪权呢?从原理上讲,只有主权者有制宪权。在君主国家,就是皇帝批准了就可以了。在民主国家,关键是看单一制,还是联邦制?联邦制国家,主权在组成联邦的州,如美国,各州议会或制宪会议批准就可以了。而在单一制国家,则应该交给全民批准。当然了,我们国家也算是单一制国家,但是国家太大,宪法交给全民去讨论,成本太高。所以,我提出了两个视角、六个方案。第一个视角,现有制宪体制不动,而把所有法律的制定权都交给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只制定和修改宪法。但,这一方案,解决不了宪法的合法性不足问题。第二个视角,改变现有的制宪体制,提高制宪主体的资格,具体方案可包括:一是全国人大通过以后,由各省人大批准;二是全国人大制定以后,再交全民公决一下;三是全国人大和政协共同批准;四是全国人大和政协通过以后,由各省人大批准;五是全国人大和政协通过以后,交全民公决。从成本和法理两个方面综合考虑,我想全国人大和政协通过后、交各省人大批准比较合适。如果再进一步,交县级以上所有的人民代表批准就可以了。这后几种形式,可以把它称之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扩大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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