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文:人道灾难与“国家保护责任”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227 次 更新时间:2012-02-07 1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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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文  

叙利亚局势自2011年3月逐步恶化至今,据联合国官员称至少已有5000人在冲突中丧生。2012年2月4日,联合国安理会有关叙利亚问题决议案被俄中两国联手否决了。这使得叙利亚越来越严重的人道灾难丧失了一个缓解的机会。西方国家指责声一片,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也对此表示“遗憾”,称这削弱了联合国的作用。

2月6日,人民日报刊载评论文章“中国否决叙利亚决议恰是对叙人民负责”,为中国投反对票进行辩护。在我看来,这篇顶着巨大国际批评声浪的急就章,实在难以令人信服。

例如它说:否决安理会决议草案,并不意味着任由令人焦心的状况继续下去。

它提出的解决路径是:只要有百分之一的和平希望,就必须付出百分之百的努力。国际社会需要给和平更多的机会。这样做才最真正对叙利亚人民负责。

那么在2月4日的联合国表决之前,近一年来国际社会为此和平希望进行了怎样的外交努力呢?联合国,美英法、当然也包括俄罗斯、中国等国,多次向叙利亚政府和反对派发出了对话、谈判的呼吁,进行了各种形式的外交斡旋工作。叙利亚所在的地区组织阿盟更是积极展开调解工作,还派出观察团进入叙利亚国内。

可是这一切均未能奏效,叙利亚国内局势未能得到缓解,流血冲突一直在发生,人道灾难在继续。当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是阿萨德执政当局要负主要的责任。作为一国领导者,是他面对民众起初的和平示威下令开枪镇压的,将一场本来有望和平解决的抗议活动变成流血事件。正是此举激发更多更大的民愤,使得后来的和解变得异常困难。

而在其后,阿萨德虽被迫作出了一些让步,但依然不放弃武力镇压,致使手上沾染的血越来越多,和解越发变得无望。阿盟逐步加码施压,先是谴责,后开除叙利亚成员资格,再后来派出观察团进入叙利亚,终于发现只有阿萨德交权下台才是终结叙利亚人道灾难的唯一出路。

阿盟作为叙利亚所在地区组织,经过实地观察得出的结论,应该是客观可信的。阿盟为地区和平以及叙利亚人民前途着想的提案,应该是负责任的。

突尼斯、埃及和利比亚的变局也从一旁有力地佐证:统治合法性丧失殆尽的领导人一旦(无论是主动还是被迫)下台,紧张局势立马大大缓解,人道灾难也会得到控制。

显然,在叙利亚局势僵持不下、人道灾难继续的形势下,唯有迫使阿萨德下台,才是真正为叙利亚人民负责任的做法,且立马见效。叙利亚人民正在流血,此刻需要的是采取拯救行动,而不是说空话!

人民日报搬出《联合国宪章》来说事:《联合国宪章》的宗旨是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联合国可以制止侵略,但不能迫使一个国家更换政权。

这其实是过时的腔调了。国际社会早就对此进行过多重辩论,达成了“国家保护责任”(简称R2P,ResponsibilitytoProtect)的重要共识。

20世纪末期以来发生在卢旺达、索马里以及波斯尼亚等地的人道主义灾难,促使有良知的人们尤其是政治家们对“国家主权不受侵犯”“人权和主权孰重”等问题进行重新思考。在1999年与2000年的联大会议上,时任联合国秘书长安南向全体发问:“如果人道主义干预真的是对主权的一种无法令人接受的侵犯,那我们怎样对卢旺达,对斯雷布雷尼察做出反应呢?对影响我们共同人心的各项规则的人权的粗暴和系统的侵犯,我们又该怎样做出反应呢?”

为解答并应对这一现实难题,加拿大政府会同一批基金会成立了干预和国家主权问题国际委员会,该委员会于2001年12月提交了一份名为《国家保护责任》的报告。正如时任联合国秘书长安南在一次研讨会上指出:“这份报告最主要的贡献在于其标题,它对于干预辩论中的核心问题进行了重述。这份报告提出了干预权的辩论向保护责任视角转移的建设性建议。”

报告发表后,立即在国际社会引发广泛响应,联合国名人小组报告《一个更安全的世界:我们的共同责任》、联合国秘书长的报告《大自由:实现人人共享的发展、安全与人权》以及由美国两党共同支持的由前共和国众议院议长Gingrich与民主党参议院多数党领袖Mitchell共同领导的工作小组的报告《美国利益与联合国的改革》都支持这一报告提出的主张。此外,英国、日本、加拿大、新西兰、南非、欧盟、卢旺达以及肯尼亚都强烈支持这一报告。

2002年,非洲国家在南非城市德班举行首脑会议,正式成立非洲联盟。联盟接受了卢旺达大屠杀的教训,在通过的文件里声明如果某成员国听任其人民遭受反人类罪行,联盟有责任干涉,非盟成了第一个将R2P纳入指导原则的地区组织。

2005年9月,联合国首脑会议上,150多个国家的政府首脑也表明支持“国家保护责任”理论。虽然,该声明对国家保护责任的理论作出了某些修正,将保护责任限制在四种罪行:屠杀、战争罪、种族清洗以及反人道罪。在2005年首脑会议的最后成果文件中,明确肯定了所有政府清楚且毫不含糊地接受国际集体保护人类免遭屠杀、战争罪、种族清洗以及反人道罪的责任。为此目的,当和平方式证明是不合时宜以及国家当局明显无力维护时,愿意通过安理会采取及时已经决定性的集体行动。

这项文件的精神虽然尚未写入《联合国宪章》,但已成国际主流共识,《联合国宪章》据此修改其中重要章节只是时间问题。人权与主权的关系,它们孰轻孰重,料想在不久远的将来会有一个新说法。

因此,无视最新的“国家保护责任”国际共识,偏拿60年前制定的《联合国宪章》来为自己辩护,是经不起认真批驳的。

正是因为“国家保护责任”的共识,在去年北非一连串动荡中,国际社会才得以介入埃及、利比亚、也门、叙利亚等国内政,穆巴拉克、卡扎菲才得以被迫下台和被推翻,埃及、利比亚的人道灾难才得以缓息。

最后再让我们重复一遍“国家保护责任”的要义:所有政府清楚且毫不含糊地接受国际集体保护人类免遭屠杀、战争罪、种族清洗以及反人道罪的责任。为此目的,当和平方式证明是不合时宜以及国家当局明显无力维护时,愿意通过安理会采取及时已经决定性的集体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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