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建勋:拷问“微博实名制”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265 次 更新时间:2012-07-02 2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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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建勋 (进入专栏)  

《北京市微博客发展管理若干规定》甫一出台,就引起了轩然大波。其中,争议最大的莫过于“微博实名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注册微博客账号,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信息内容的,应当使用真实身份信息,不得以虚假、冒用的居民身份信息、企业注册信息、组织机构代码信息进行注册。”“网站开展微博客服务,应当保证前款规定的注册用户信息真实。”(第九条)

不少人关心的是,该条有法律依据吗?北京市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新闻发言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个人注册微博客账号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信息,应当遵守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五十九条第(四)项在内的,关于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虚假、冒用的身份证件办理入网手续……。”

这种说法似乎意味着《电信条例》第五十九条第(四)项是“微博实名制”的法律依据。但它在法理上讲得通吗?第(四)项内容的原文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虚假、冒用的身份证件办理入网手续并使用移动电话。”该如何解释这一规定?其含义究竟是什么?

从法理上讲,其意涵非常明确:用户在办理入网手续时须出示真实身份证件,或者换句话说,办理入网手续须进行实名登记。这与用户入网后在网络上注册微博账号(或者任何账号)显然是两回事。二者的差别至少体现在:一个是办理入网手续的要求,一个是注册微博帐号的要求;一个是入网之前的程序,一个是入网之后的程序。岂能混为一谈?

发言人还说:“对使用微博客浏览信息的用户,《规定》未作出限制性规定。”“微博客账号注册信息真实是指用户提交网站注册的信息,用户使用微博客服务的名称可自愿选择。通俗地讲,就是‘后台实名、前台自愿’。”似乎这样,“微博实名制”就合理合法了。

其实,即使如此,也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而《电信条例》第五十九条第(四)项无法成为其依据。凭什么想要在微博上发言的用户就必须实名注册?凭什么要求用户“后台实名”?法治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只要法律没有明确禁止,人们都可自由选择是否为之,而对政府而言,只要没有法律的明确授权,就不能对个人的权利施加任何限制。

也许有人会说,很多微博用户不是都主动实名注册了嘛,实名制有什么可怕的?其实,主动实名与被迫实名在性质上是完全不同的。主动实名意味着用户可选择实名,也可选择不实名,而被迫实名则意味着用户没有选择。即使很多人都主动选择了实名,只要还有人选择不实名,实名制对其都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强迫。

还有人可能说,微博上的谣言和虚假信息满天飞,岂能袖手旁观?其实,在一个保护言论自由的社会里,谣言和虚假信息都是无法避免的,甚至可以说是言论自由的副产品。如果谣言和虚假信息是关于私人的,完全可依现有的法律对其处罚;如果谣言和虚假信息是关于政府的,当局出来辟谣和澄清即可,不必担忧,也不能对言论者治罪,因为这是个人的言论自由。

言论自由的核心含义是,人们可以自由地批评政府,自由地就公共事务或者公共问题发表看法,即使言论与事实不完全一致,也不承担法律责任。毋庸置疑,言论自由并不意味着人们想说什么就说什么,尤其是针对私人的言论,但也决不意味着政府想要怎么限制就怎么限制,如果是那样,就没有言论自由可言了。

自从进入互联网时代以来,一些官员或者部门不时倡导网络实名制。但网民们并不买账,因为他们担忧实名制会限制甚至恫吓人们在网络上自由表达的勇气,致使宪法上的言论自由沦为空谈。言论自由不仅意味着人们可以自由地发表意见,而且意味着人们发表意见的渠道畅通无阻,政府不得擅自限制或者阻塞。在法治社会里,人们上网一般都可自由选择是否实名登记或者注册。不论是注册邮箱、论坛还是社交网站,用户都可自行决定是否提交真实的身份信息,而这种选择权并未给网站或者社会秩序带来什么问题。

微博的出现,大大便利了人们的思想交流和信息传播,即便存在一些虚假信息和恶语谩骂等不良现象,但总体而言,大部分用户都在善意地利用微博,都在进行理性的交流,都能恪守法律、张扬正义,并未使微博成为违法犯罪的滋生地。并且,假使真有违法犯罪,完全可以根据现有法律课以处罚,没有理由推行微博实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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