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慧星:法学的研究学习方法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130 次 更新时间:2011-10-25 1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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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慧星 (进入专栏)  

一、训练我们法律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法律思维

经济学家考虑社会问题的依论是价值,而法学家则是从法律的角度来审视。我们要研究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适用范围、法律效果,法律思维就是规范性思维,不是任意性思维,不探讨价值问题。英美法系坚持遵循先例原则,先例指引法官裁判,约束法官裁判,我国则用法律规范来作为裁判依据。

二、立法的科学性

立法的科学性表现在法律的规范性上,法律具有可操作性、逻辑性和体系性。

三、法律的社会性

法律是一种社会现象,是一种行为规范,法学与自然科学的根本区别是:1、法学是不可估量、不可检验、不可实验的;2、自然科学研究对象与研究者无关,不受研究者主观意志方面的影响,而法学则不同,它与研究者个人的情感、主观倾向有关,法学的研究者与研究对象不能截然分开,受研究者主观方面的影响,很难说谁是正确的,这是由法的社会性决定的,其观点与他本人的社会经历往往相关,例如:婚姻法中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确立。学习法律不能死记硬背。

四、学习法律的方法

学习法律要独立思考,不要迷信老师、教材与权威,要经过自己的思考,思考其理由。反映市场经济的法律制度可以从西方移植过来,年青人的观点相对偏激点,而年老的则偏于保守,出身不同也会影响其学术观点。独立思考的最终目的是要作出一种取舍,即独立判断,以什么作为判断标准?判断标准主要有如下几个:

1、基本原理:合同自由、人权保障。这是所有学科共有的标准。符合基本原理的往往是正确的,反之则往往是错误的(法不禁止的就是许可的)。

2、用社会生活经验作为标准,这个往往比较重要,这是法学的社会性所决定的。如:醉酒驾车保险的讨论,赞成派以基本原理作为标准来论证,反对派则认为醉酒驾车是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不能投保,如果可以保险将造成交通事故增多(按照社会经验来判断)。台湾大法官会议源于孙中山先生的五权宪法,相当于德国、法国的宪法法院,王泽鉴先生反对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在这里,社会生活经验非常重要。依据社会生活经验,有些事实无需举证,比如:显而易见的事实(经验法则);难以举证的事实(精神损害)等。

3、要考虑社会效果。

五、法律的逻辑性

逻辑性来源于法律的实用性,学习法律一定要注意法律的逻辑性。

六、法律的概念性

我们利用法律概念来进行思维,如输血血液不属于产品,不适用产品质量法。对于医疗行为这个概念的界定不能忽视社会的发展变化。法律概念对学习法律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学习法律概念的窍门是:

1、精读:初学概念体系要简明扼要,边阅读边理解边记忆,反复精读。

2、泛读:新的概念、新的制度、新的观点,通过泛读来补充加深自己的概念体系。

3、研读:结合研究来读书,找到与自己研究内容相关的部分,收集所有资料并加以分类,肯定和否定的资料,其代表人物及各自立有,均要加以比较。有没有漏洞、缺点在持相反意见学者的观点里,通过这个来培养自己研究问题的能力。

七、法律的目的性

目的性解释方法,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承包人优先受偿权与银行的抵押权孰为优先?这就要利用目的性解释方法,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目的是要补救承包人的不利地位,从这个角度出发,最高人民法院在2002年16号批复中规定了承包人优先受偿权优先于银行的抵押权。

八、法律的正义性

法律要在社会中实现正义,法律本身是可评价的,我们的法治要的是善法之治,而不是恶法之治,法律人要关注社会弱势群体,要培养是非观、正义观。

(郭永长根据梁慧星先生所作的报告而简要整理,200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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