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惠昌:关于“中国式民主”理论研究中的几个问题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865 次 更新时间:2011-10-11 2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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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惠昌  

一个时期以来,理论界对“中国式民主”问题,进行了比较认真的研究,提出了许多有价值的思想见解。当然,在讨论中,尚有一些问题存在着认识上的分歧,还有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深入探讨。我国的政治发展处于一个重要的历史时期,所以,从理论上科学地解决这样一些问题,对于深化政治体制改革,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对于“中国式民主”的模式究竟应该怎样表述的问题,国内外学术界提出了各种不同的看法。在国际上,除了那些带有政治偏见的人之外,对这个问题发表明确的、肯定性见解的,美国未来学家奈斯比特在其新著《中国大趋势》一书中表述的观点,很有代表性。他的基本观点是认为,西方国家实行的是一种“横向民主”,与西方国家不同,当今中国实行的是一种“纵向民主”。对此,奈斯比特是这样论证的:

西方人想到一个自由、民主的社会时,脑海中出现的是一个横向结构,由无数个“个人”“平等地”选举出自己的领导。大部分西方国家所采纳的都是这一模式。但是,由于不同的世界观、不同的文化背景,中国人对自由和民主、对社会结构等有着截然不同的理解,于是就采纳了一种不同于“横向民主”的所谓“纵向民主”。

什么是奈斯比特说的“纵向民主”呢?他分析说,在中国这样一个权力高度分散的社会中,领导层吸纳自下而上的意见和需求制定一个整体的纲要。这些上下互动的积极性得到了鼓励、并允许根据情况和环境的不同灵活变化,只要符合领导层所制定的总体目标即可。

那么,中国人为什么不能实行西方的“横向民主”而只能实行所谓的“纵向民主”呢?奈斯比特所举出的基本理由是,如果搞“横向民主”,大量精力会被浪费在竞选的争斗之上,大批候选人会提出无数个解决中国问题的方案。而且,手握选举权的中国人根本没有民主决策的经验。在中国,这种情况很容易导致混乱,使自己陷入政党争斗的分裂局面。(约翰·奈斯比特、多丽斯·奈斯比特:《中国大趋势——新社会的八大支柱》,吉林出版集团、中华工商联合出版社2009年版,第40—41、44页)

有的人认为,奈斯比特的这个论断,这是对我国情况的一种客观分析,是对“中国式民主”特点的正确看法,等等。这就是说,我国目前政治体制中的民主模式,是一种所谓“纵向民主”。很显然,这是一个原则问题,应该有一个明确的理论立场。

“中国式民主”究竟是什么样的呢?对此,国内外的一些理论家虽然有各种不同的看法,但是,就一些基本问题,已经取得了共识。关于要素、结构的问题,一些学者认为,“中国式民主”就是由党内民主、基层民主、协商民主、法治民主等要素构成的;关于模式的问题,一种典型的说法,是认为“中国式民主”就是“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这样“三位一体”的民主政治模式;当然,大多数学者都强调了“中国式民主”,就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它的实质或者说核心价值理念,是人民当家作主。这是党的十五大以来的一贯立场,它与宪法中的表述“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完全一致的。

根据党的十五大以来文件的精神和理论界的研究,概括一些说,当前中国正在进行的民主建设模式,或者说“中国式的民主”,就是人民代表大会的基本制度、社会参与和基层自治的有机结合。那么,这样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模式,它究竟是“纵向民主”,还是“横向民主”呢?很显然,这是要从实际出发,进行具体分析,才能作出结论的。我们坚决反对生搬硬套西方的民主政治模式,当然,也不应该用西方人发明的公式来简单套用我们现实的民主政治模式。要解决这个问题,就要对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基本制度、现行体制和运行机制的现实形态进行实事求是的具体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从现实的政治形态上我们可以看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制度,与西方的议会制度有原则的区别,对此,我们已经比较清楚了;但是,作为人类政治文明发展的历史成果,它与西方的议会制度还有一些共同之处,这其中的一点就是,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也是一种代议制的民主政治形式。代议制民主是近代以来西方民主的一种主要形式,它是在人口众多的国家中,由选民选举代表,组成议会,由议会产生政府,并控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从而掌握国家的最高权力。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与西方国家的议会自然是不同的,但是,作为一种代议制的民主,它也是间接民主,其突出特点之一,是每一个层次的代表大会——代议制的权力机关,都是依法独立行使权力,只对自己的选举者(选举单位或者选民)负责,因此,不同层次的代表大会之间,没有上下级的领导关系,在宪法和法律面前是平等的。

这些事实说明,我国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作为一种代议制权力机关,它也有“横向民主”的特点,因为它也是由相应的选举者,自由、平等选举产生的。同时,由民主选举产生的代议制权力机关,一个本质特点,是它遵循法治原则,而不是人治原则。在我国的现阶段,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与社会主义法治是结合在一起的,因为宪法明确规定,我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我国人民代表大会作为一种代议制民主形式,从它的产生、国家权力的行使上看,自由、平等、合法的选举(或者表决),仍然是它的主要方式。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说,作为社会主义民主根本政治制度的人民代表大会,是一种选举民主形式。比如说,在目前的我国政治体制中,领导人产生的合法性、政府机关权力的合法性等等,是不是通过人民的选举,这是一个不可缺少的基本途径。这就是说,我国人民目前行使国家权力的基本方式,仍然是参加一定形式的民主选举。所以,在我国目前的广大干部和群众中,依法选举的意识越来越强了,这正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水平不断提高的一个有力说明。

正是基于对我国民主政治发展情况的这种分析,我们不能同意奈斯比特的这一说法,即“在西方人眼里,执政的合法性在于是否通过选举;而在中国人眼里,执政的台法性更多地在于政绩”,而在他看来,在这样的“纵向民主”中,就能够使政治家们“从为了选举的思维中解放出来”。这个说法对于我们的某些干部来说,正中下怀——由于某种原因,他们总是想避开“民主选举”的这一关,而达到升迁的目的。但是,无论是在西方还是在当代中国社会,无论是所谓的“横向民主”还是“纵向民主”,什么样的政绩,都不能代替把选举的结果作为执政合法性的根据。所以,我们的干部如果是真心实意地要坚持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原则,那就应该老老实实地接受人民的选择,经得起民主选举的考验。

奈斯比特关于中国必须实行所谓“纵向民主”的另一个理由,也是我们不能同意的,这就是他认为,如果中国实行所谓的“横向民主”,会把大量精力浪费在竞选上,而且大批候选人会提出无数个解决中国问题的方案,而这种情况很容易导致混乱。为什么会出现这种后果呢?在他看来,这是因为“手握选举权的中国人根本没有民主决策的经验”!很显然,这个理由也是不能成立的。首先,人民代表大会这种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形式,就民主选举这个程序来说,并不是完全没有竞争的,比如说候选人的“差额选举”形式,越来越被人们接受了。实践证明,完全没有竞争,那样的民主是不真实的。当然,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决不会像西方议会民主那样,把大量精力浪费在竞选上。

其次,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这种社会主义民主决策机构,其优越性恰恰在于要充分发挥每个代表的智慧,达到集思广益的目的。如此说来,大批候选人提出无数个解决中国问题的方案,对于一个真正要服务于人民的政府,这正是求之不得的事情,又有什么不好呢?至于说容易导致混乱,就更是不必要的担心了。这一点,从每年一度的人民代表大会和政协会议的盛况中,特别是从代表提案的踊跃程度上,可以得到证实。比如说,2011年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期间,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共8043件,其中建议数量比去年增加了453件。(《光明日报》2011年4月1日第3版)代表的这些建议,受到有关政府部门的高度重视,并且立即制定了解决方案。很显然,这已经成为改进工作的巨大推动力。这里的关键何在呢?这就是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这种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越来越成熟,人民的民主经验日益丰富,而“手握选举权的中国人根本没有民主决策的经验”的那种状况,已经成为历史了。

在当代中国社会,人民代表大会这种根本的民主政治制度,它的作用集中反映在权力机构的上层,这其中包括县级以上的国家政权机关。这就是说,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人民当家作主权力,主要反映在它对中上层国家机关的权力制约中。那么,在各种社会生活领域中,当家作主这个权力,人民是如何行使的呢?从长期的经验中,能够比较清楚地看出,一种典型的形式,就是从公民个人到各种社会群体广泛的社会政治参与。这样的权力行使方式,我们可以称之为参与式民主。这就是说,政治参与式的这种民主形式,主要是反映在与国家机构层面不同的社会层面中。在这里,人民当家作主这一权力的行使方式,主要的不是民主选举或者表决,而是用其他各种参与方式,对人事安排、立法决策、制度安排等等,进行一定程度的干预、影响。从肯定性的角度上说,积极的社会参与,能够对民主进程起到一种推动作用。实践证明,积极稳妥地发展社会参与式民主,这是建设中国式民主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

这样的政治参与式民主形式,在一些民主制度比较发达的国家中正在兴起,并且越来越受到学术界的重视。参与式民主形式之所以受到重视,是因为他们从自己的经验教训中日益明显地认识到,作为主流民主形式的代议制民主,暴露出了一些很难克服的弊病。人民选举出的政府,本来就是一个受人民委托、为实现人民意愿而服务的行政管理工具。但是,政客们获得多数选票之后,经常违背他们在竞选时许下的诺言,而且,那种由选举产生的政府,他们可以用自己认为合适的方式进行管理,甚至一些选举产生的政府几乎是想怎么干就怎么干。这样,代议制民主就违背了民主的初衷——民主就是公民管理自身的事务。所以,他们就提出了与代议制民主不同而又能够补救它的缺点的政治参与式这种民主形式。

什么是参与式民主呢?有学者认为,在西方国家中,所谓的政治参与,包含参加投票、资助政党、出席政党集会、致函选区国会议员、替政党或候选人工作、劝导他人采取相同政治观点、诱使他人投票给特定候选人等项目。还有学者把政治参与的这些内容概括为,第一,所谓的政治参与涉及相当广泛的范围,不但包含公民的各种“行为”项目,而且包括政治兴趣、政党兴趣、阅读报章杂志、收听广播,或观看电视新闻等一般用来测量“公民态度”的项目;第二,政治参与的“行为”,乃指一般公民通过各种方式,试图影响政府人事与政策的活动。(郭秋水:《当代三大民主理论》,新星出版社2006年版第66—67页)在现代西方理论界中,有些理论家认为,在当代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生活中,存在着严重的不平等现象,其实质是所谓的精英民主对个人自由的的压抑,因此,严重挫伤了公民个人在政治上的创造性、积极性。这样,有相当多的人在阐述政治参与的民主形式时,强调了公民个人的作用,特别是提出了要重视普通人、普通个人政治参与重要价值的问题。(卡罗尔·佩特曼:《参与和民主理论》,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6年版)

当然,在我国社会中,由于历史原因和现实条件的不同,不能套用西方社会的政治参与模式;但是,在广泛的社会生活中,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政治参与作用,这对于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使这样的参与式民主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却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由于这种参与式民主主要表现在社会层面上,或者说是社会领域中,并且它起作用的手段,是社会性质的,而不是一种权力行为,所以,也可以把参与式民主称之为社会民主。

可以看到,在当代中国,社会层面的政治参与,其主体主要是公民个人及其群体、社会团体(也即社会组织)、民主党派、企业(也即各种类型的经济组织)、新闻媒体等等,它们都享有相应的宪法权利。作为社会的政治参与者,它们都是平等、独立、自由的法律主体,这就意味着,它们的关系是横向的,而不是纵向的。在这个意义上说,社会政治参与的民主形式,是一种“横向民主”而不是“纵向民主”,而所谓“横向民主”一般地表现为多元性质。参与式民主的这个特点,使它在当前中国社会中,充分地显示了其特殊作用。

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我国的各种社会组织在政治参与中,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就明确提出,党要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人们可以看到,随着社会主义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包括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在内的社会组织,在我国政治生活中的地位日益突出,特别是它们在各自领域中的维权作用,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并且不断地寄予更高的期望。但是也必须承认,我国的为数众多的社会组织,它们在发展社会民主中的实际作用,与人们的期望还有相当大的距离。这里的关键问题,是它们仍然没有能够完全以独立、自由的法律主体,真正发挥出在各自领域中特殊的社会政治参与作用。有理由相信,随着政治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对社会组织的政治参与作用,我们将要刮目相看。

当前,我国社会政治参与的主要内容,是个人或者社会群体反映自己的政治要求,对政府或者执政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对权力机构及其领导者行为问责监督等等。这些政治参与行动的实质,是社会公众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这些政治参与的基本形式,主要是通过各种渠道反映自己的意见,比如说通过媒体来表达自己的某些要求,个人或者是群体的上访、集会,这其中,比较激烈的则是游行、罢工等抗议形式。很显然,这样的类似“横向民主”的形式,与所谓的“纵向民主”相比,具有某种好像无序的特点,对于我们一些习惯了所谓“有领导的民主”的人,会觉得难以适应,在某种情况下,还可能产生被动的局面,甚至无所措手足。于是,一旦出现了突发群体事件,某些领导者就惊惶失措,而且习惯于“以抓阶级斗争”的办法来对付,对新闻媒体的“曝光”,则常常采取“躲”或者“压”的办法来过关。但是,这样做终究是不可能真正解决问题的,而且,往往会给自己带来更大的“麻烦”。所以,有些领导者总是觉得,还是那种所谓的“纵向民主”好,容易“控制”,不会出麻烦。

但是,出现这种情况,是不以我们的意志为转移的。这是因为,随着时代的发展,整个社会成员民主意识水平的不断提高,这一类的参与式民主形式,会越来越平常了。从根本上说,社会公众政治参与意识的增强,这是一种政治上的进步,在我国,这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水平提高的一种表现。所以,对于我们的权力机关及其领导者来说,这不是一个习惯还是不习惯的问题,而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必须具备的政治素质。那么,怎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样的问题、补上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这一课呢?

在这方面,对现代社会民众政治参与这一民主形式的实质,要有正确而全面的认识,这是一个基本的要求。在任何一个社会中,包括社会主义社会中,社会公众与权力机关及其领导者之间,总是会有某些矛盾的,这主要是由于利益上的冲突、意见上的冲突而造成的。对于这一切,社会公众自然是要以一定的方式表达出来的,但是,社会公众在强大的国家权力机关面前,毕竟是相对的弱势群体,他们的诉求往往得不到满意的反映。所以,个人或者群体的上访、请愿,甚至群众性的游行、示威、罢工等情况的出现,就不是什么值得大惊小怪的事情了。因为,从政治参与式的民主这个角度来说,这是社会公众表达自己利益要求的一种正常民主形式,它可以释放某些群众的政治情绪,使之得到某种社会心理平衡,很显然,这会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而对于权力机关及其领导者来说,这恰恰是听取民意、获得真实社会信息的可贵机会,因此,这对于纠正错误、制定正确政策,是有重要价值的。

早期的民主政治思想家在阐述民主政治的实质时,往往是强调民主的自治性质。他们所说的自治,其实质性内容是对自我权利和公民个人身份意义的突出。西方思想家对自治民主的描述强调了民主政治中个人自由与个人权利的特殊价值,这虽然有片面性,但是却有借鉴价值。在社会主义国家中,当年南斯拉夫共产主义者联盟所实行的“社会主义自治民主”,即著名的“工人自治”,作为苏联高度集权政治体制的对立物,曾经起过肯定性的作用,但是,铁托和南共联盟把这样的民主制度绝对化了,企图以直接民主取代代议制民主,成为社会主义民主的唯一形式,这就必然走向自己的反面。这是我们从南斯拉夫工人自治、社会自治的民主实验中应该吸取的历史教训。

根据国内外的民主政治实践经验,与国家政权层面和社会层面不同,就大多数情况来看,社会基层的民主形式,主要是一种直接民主,行使权力的方式,基本上是群众自治。这就是说,社会基层的民主,是一种自治民主。实际上,我们在新中国建国后,对于如何在社会基层实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宗旨,也经过了一条曲折的道路,有许多经验教训需要认真总结。改革开放以来的实践证明,在我国社会基层进行有效的社会主义自治民主建设,这是发展中国式民主的一个基础环节。

在人民共和国建立之初,为了巩固新生政权,国家政权的组织一直延伸到社会的最基层。在农村,建立了村(行政村)一级的政权,即村人民政府;在城市,建立了具有政权组织性质的居民委员会,比如,1950年天津市建立了具有政权性质的居民委员会。但是,随后,上海市1951年明确把城市基层组织建立为具有自治性质的居民委员会。1954年《宪法》颁布后,根据第61条规定,县以下的区、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人民政府,属于地方国家行政机关,这就明确了农村的村、城市的社区组织,不再具有政权性质。根据1954年《宪法》精神,1954年12月,全国人大制定并通过了《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了居民委员会是“群众自治性的组织”。此后到1958年之前,城市基层的自治民主得到了一个比较大的发展。

与城市的情况不同,农村由于不久就开始了农业集体化运动,村级组织经常变化,因而,就使乡以下基层组织的自治性质一直不明确。到了1958年8月,中共中央决定在全国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随后在城市也建立了人民公社),确立了农村中政社合一的体制,并且明确了“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经济管理体制。1975年《宪法》规定:“农村人民公社是政社合一的组织”(第7条),1978年《宪法》规定:“人民公社的人民代表大会和革命委员会是基层政权组织,又是集体经济的领导机构”(第34条)。这样,农村基层组织的自治性质就不复存在了。在“文化大革命”时期,无论是在农村还是在城市,基层的自治民主制度都遭到了严重的破坏。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特别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我国城市和农村的基层自治民主制度,也在逐步恢复和完善。1980年1月19日,国家重新颁布了1954年12月全国人大通过的《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这就使城市基层的自治民主得到了初步发展。1982年12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1989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对居民委员会的性质有了进一步明确规定:“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这就从法律上明确肯定了城市基层民主制度的自治性质。

20世纪70年代末到80年代初,随着农村人民公社体制的逐步解体,“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成为农村的主要经济体制。这样,就要求农村基层的政治权力结构必须有一个相应的根本性变革。1987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并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据此,各个地方又进行了比较广泛的实践。1998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同时又指出,中国共产党的农村基层组织,作为领导核心,要“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2007年10月,党的十七大报告中,在阐述要加强基层民主建设的问题时指出,人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对干部实行民主监督,是人民当家作主最有效、最广泛的途径,必须作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础性工程重点推进。因此,要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扩大基层群众自治范围,完善民主管理制度,把城乡社区建设成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社会生活共同体。这个报告中,在前几个文献的基础上,对我国基层自治民主内涵的揭示更加全面和科学了,确定了我国基层民主政治发展的正确方向,从而奠定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自治民主的理论基础。

大量事实证明,我国的社会主义自治民主正在健康地向前发展,形成了整个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牢固基础。但同时必须看到,社会主义自治民主的发展中,还有许多理论和实践问题需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求得科学的解决。这里的根本问题,就是怎样才能使基层群众自治机制充满活力,怎样才能扩大基层群众自治的范围,真正实现人民当家作主这个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最高宗旨。从当前基层的情况看,解决这个问题最主要的途径之一,就是完善基层民主选举的制度和机制。目前,在这方面存在着各种各样的干扰因素,往往使民主选举流于形式;同时,还要科学地认识国家权力机关与群众自治组织的关系,防止国家权力对社会基层自治权力的干扰。如果不能解决这样的问题,基层群众的自治民主就可能成为一句空话。

我们可以这样作一个比喻:基层群众的自治民主制度,是整个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础”,社会的参与民主,是广大民众体现权利意志的民主平台,而国家权力层面的代议制民主制度,则是它的“上层建筑”。这其中的每一个部分都有自己的特性和功能,在特定的领域中起自己的特殊作用。但是,中国式民主的这几个层面,是一个政治体系,因此,必须把它们作为有机整体来对待。不能因为各自的性质不同,而把它们割裂开来或者对立起来,很显然,也不能套用所谓“纵向民主”或者“横向民主”的公式。许多经验教训说明,在对待中国式民主建设的问题上,任何一种形而上学的思维方式都是有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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