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凯平:税痛源于民众的被剥夺感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336 次 更新时间:2011-10-11 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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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凯平  

税痛”本身很难用客观指标来测算,它是一种主观感受。民众的“税痛”并不在于税负的高低,而在于国家征税权是否受到限制,民众有没有权利参与税法的制定,能不能决定税款用途。如果税是民众自愿交的,而且大家认为交得值,即使再高的税,民众也不会有太多的“税痛”,如果税是被迫交的,而且交了之后大家也没有享受到应有的服务,哪怕是一分钱税,民众也会有强烈的痛感。这种“税痛”来自于民众的被剥夺感——自己的财产被剥夺了。

2009年,美国福布斯杂志发布“全球税负痛苦指数排行榜”,在这个榜上,中国位居亚洲第一世界第二,仅次于法国。在福布斯此前几年发布的排行榜上,中国也连年位居前列。对此,国家税务总局的官员在去年专门撰写了一篇长文批判这个排行榜不合理,指责其误导民众;最近,人民日报又刊文批判,并以大中小三种口径的宏观税负为指标,通过国际横向比较指出中国的“税负痛苦指数”比发达国家低。这一次批判又激起了民众对税负这个敏感话题的争论。

诚然,“全球税负痛苦指数排行榜”的评价方法确有很多值得商榷之处,这种把各个税种的最高边际税率累加来衡量人们的“税痛”并不合理。在这一点上,人民日报的分析是有道理的。但人民日报的文章以宏观税负为指标来评价我国的“税负痛苦”程度,这同样失之千里,因为“税负痛苦”与“税负”是两个概念,两者并没有直接联系,人民日报的文章自己也说了,有的北欧国家宏观很高,但因为福利也很高,民众的“税收痛苦”程度却并不高。

尽管福布斯的排行榜并不科学,但这个排行榜却能在我国引发共鸣,是有原因的。对于我国的税负之重,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都有切肤之痛,要求减税的呼声也总是此起彼伏。

“税痛”本身很难用客观指标来测算,它是一种主观感受。民众的“税痛”并不在于税负的高低,而在于国家征税权是否受到限制,民众有没有权利参与税法的制定,能不能决定税款用途。如果税是民众自愿交的,而且大家认为交得值,即使再高的税,民众也不会有太多的“税痛”,如果税是被迫交的,而且交了之后大家也没有享受到应有的服务,哪怕是一分钱税,民众也会有强烈的痛感。这种“税痛”来自于民众的被剥夺感——自己的财产被剥夺了。

事实上,税都是源于个人的私有财产,它必然是国家对公民财产权的“剥夺”。因此,为了调节公民私产权与国家征税权的矛盾,法治国家都会遵循税收法定的原则——征税必须征得公民的同意并制定法律。这样,税收就不再是国家对私有财产的侵犯,而是国家与公民之间为了公共需要而达成的财产让渡协议。

从税收法定的原则来说,公民通过选举代表组成议会,由议会公开讨论并制定税法,为公共产品定价,而政府部门不管其级别有多高,只能按照议会决定的税率与程序收税,都无权开征新的税收。征税必须经纳税人同意,否则就是侵犯财产权,在财政学家布坎南看来,未经同意的征税与抢劫并没有差别。毫无疑问,未经同意的征税会造成民众强烈的被剥夺感,“税负痛苦”的程度自然非常高。

虽然我国的《立法法》规定税收制度必须由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法律,国务院无权开征新税,但全国人大却放弃自己的法定职责,将税收立法权一揽子全授予国务院,而国务院又转授给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这种授权立法的现状,使得我国的19种税收中除了个人所得税与企业所得税是由全国人大立法外,其他税种都是由立法机关授权国务院制定的暂行条例,而财政部与税务总局发出的涉税“细则”、“文件”和“通知”数以百计,其他由中央部委与省级部门发出的成千上万,更低层级政府制定的罚款和收费文件则更是数不胜数。

正因为全国人大自弃了税收立法权,导致国务院不断开征新税,甚至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的一纸通知就可以征权,而民众却毫无抗辩之权,这才是我国民众“税负痛苦”很高的真正原因。 来源: 华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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