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轩鸽:征税要讲真理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084 次 更新时间:2011-08-29 1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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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轩鸽  

古今中外,一切统治者要征税,无一都会找出很多理由。这些理由,有些是真的,有些是假的,有些真真假假,有些则以非为是或者以是为非。这些是是非非的征税理由,有些是处心积虑的自私动机驱动,有些则囿于认识水平的局限。

但是,无论怎样,征税应该讲真理,讲真的理,不应该讲假的理,更不应该讲歪理斜理。这是常识。

真的理必须首先弄清楚:征税的终极目的是为了谁?有人说是为了国家?好,国家是谁?国家是谁的国家,这个国家是属于君主一个人的,还是属于若干个人的,或者所有人的。如果国家属于君主一个人,那就意味着,所谓征税的终极目的是为了国家,也就是为了君主一个人,为了君主一个人的利益。如果这样,全体人民岂不都成了君主的私有财产和赚钱工具。很显然,这样的理就是伪理假理,是歪理斜理。相反,如果说征税为了国家,国家属于全体公民,征税是为了增进全社会和每个人的利益总量,那么,这样的征税理由就属于大理正理。可见,征税的终极目的,或者说对征税终极目的的认识,是判定一个税制优劣的终极标准。无疑,对税收治理终极目的的认识越接近真理,那么在这种终极标准指导下的税制就越优良,在这种终极标准下的讲的理就越正越真。假如在征税终极目的的认识上出现偏差,征税之理就会谬以千里,害人无数。

征税的终极目的是为一人或为所有人,这是区分一切征税道理大小优劣的根本标准。故人讲,“杀一无辜得天下,不为也”,这显然是一种理想的税收治理标准,只能作为一种至善的目标去坚守和追求。现实中,各个群体之间的利益冲突、不可两全情境是经常存在的,人们常常不得不做出权衡与选择,两利相权取其大,两害相权取其轻。所谓最大多数原则,也就是指导我们处理具体冲突情境问题的原则。当然,一切君主专制者口口声声宣扬的征税理由大多是为了全社会和每个人的利益,其实在骨子里,只是为了他们自己或者一家一姓江山的千秋万代,或者是为了一个特权阶层的私利。这样的征税理由,就属于伪理假理,必须警惕,小心辨析。

其次,征税的真的理,必须看其是否主要关注征税人与纳税人之间权利与义务的公正分配问题。如果一种征税之理仅仅关注纳税人之间权利与义务分配是否公平或者平衡问题,有意无意地遮掩征纳税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分配问题,那这种征税之理一定是小理或伪理。因为,只有征纳税人之间权利与义务的公正分配问题才从根本上决定着一个税收治理体系的基本结构。罗尔斯讲“正义的主要问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更确切些说,是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的主要社会制度。”诚者斯言。如果没有征纳税人之间权利与义务的公正分配,就不会有优良税收治理基本结构的建立,也就根本无法谈及税收增进全社会和每个人利益总量终极目的的实现。而征纳税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要实现公正分配,关键在于保障这种权利与义务实现公正分配的权力一定要合法,一定是得到全体人民直接或间接授予的,而且,还需要有完备宪政制度的保障。

而且,征税的真的理,本应是纳税人为本的,必须是弘扬人道自由精神的大理。纳税人为本意味着,这种征税之理,必须是尊重纳税人行为心理规律的,必须是为了纳税人利益总量的增进。简言之,必须是“把纳税人当人看”之理,更为重要的是“要使纳税人成为人”之理。也就是说,这种征税之理,必须讲纳税人作为征纳税人行为主体之理,主张给纳税人自由,致力于消除纳税人异化形成之原因。就是说,必须有助于纳税人创造潜能之发挥,有助于纳税人的自我实现。具体说,这种征税之理,应该且必须讲税收治理的平等、法治与限度,同时讲税收治理的民主与宪政之理。这是征税之真理的主要内涵和内容。假如一种征税之理缺少了人道、自由、平等、法治与限度,以及民主与宪政,那这种征税之理一定是小理伪理。

毋庸讳言,优良税收治理之全部要义就在于对这三点的把握:一要看是否把增进全社会和每个人利益总量作为评价一种税制优劣的终极目的,也即主张税权是否应该为全体纳税人掌握;二要看是否把征纳税人之间权利与义务公正分配问题作为税收治理的根本原则,主张纳税人权利的先决性与根本性;三要看是否把人道、自由、平等、法治、限度,以及民主与宪政作为税收治理的基本原则。一言以蔽之,凡是把握上述三点要义的征税之理,就是真理、大理。否则,则是伪理、小理,或者歪理斜理。

201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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