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希:日本挑起东海权益之争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681 次 更新时间:2004-08-30 2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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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希  

最近,中日两国围绕东海的石油天然气开采问题纠纷不断,矛盾日益加深,其实质是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之争。从上世纪60年代东海发现蕴藏油气资源以来,该海域的能源开发就逐渐成为有关方面关注的焦点之一。我国在东海大陆架自然延伸区域进行油气开采完全符合国际法相关规程。但是,日本以单方面设定“中间线”,提出所谓的“吸管效应”,指责中国在“中间线”附近开采油气“吸走”了属于日本的资源,并且制造“中国向东海扩张”的舆论缺乏国际法法理依据,因而是完全错误的。

一、中日两国的主张与分歧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沿海国专属经济区为200海里。但中日两国领土之间的海域不足400海里,若按照200海里的规定,有相当一部分是重叠的,客观上存在着两国专属经济区的划界的问题,中日海洋权益纠纷在所难免。引起中日海洋权益之争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除两国利益上的差异外,尚有对有关国际法理解不同以及国际方面的背景。

1.中国的立场与主张。1998年6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专属经济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区域,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延至二百海里”,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大陆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以外依本国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至大陆边外缘的距离不足二百海里,则扩展至二百海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七十六条对“大陆架”的定义作了明确规定:“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缘的距离不到二百海里,则扩展到二百海里。”显然,中国关于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主张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原则是完全一致的。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确定的“大陆架自然延伸原则”,包含钓鱼岛所处海床在内的东海大陆架是个广阔而平坦的大陆架,向东延伸至冲绳海槽。该大陆架是中国大陆的水下自然延伸部分,天然地属于中国。

2.日本的立场与主张。1996年6月,日本国会通过了《关于排他性经济水域及大陆架的法律》,所谓“排他性经济水域”即专属经济区之意。该法规定,“排他性经济水域,是由我国的基线至从基线开始测量出的最近距离为200海里的所有点所构成的线段之间的海域(领海除外)及其海床和底土”。该法还规定,在国家间海岸相邻或相向时,如果这一“从基线开始测量出的最近距离为200海里的所有点所构成的线段”超过了“从基线起测定的中间线(即与双方国家基线等距离的线)”时,“其超过部分以中间线为准(或以我国与外国协商一致的取代中间线的线为准)”。这就是日方主张的“等距离中间线”原则。关于大陆架,该法规定为200海里“排他性经济水域”及其外侧相接海域的海底以下。日本对排他性经济水域和大陆架行使主权权利。

3.日本的主张背离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原则。其一,日本单方面划定的所谓“中间线”既违背海洋划界的“公平原则”,也违背现在国际上通行的“海岸线长度与海域成比例原则”。中日两国,特别是在相向的南部海域,以等距离方法划界对中国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因为中国的大陆海岸线远远长于相向的日本列岛海岸线。其二,日本单方面划定的所谓“中间线”将钓鱼岛完全包括在日本的“排他性经济水域”之内,致使该“中间线”在钓鱼岛西北方向西(中国方向)推进了数十海里,该海域与日本四国岛的面积不相上下。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四十七条规定“群岛国不应采用一种基线制度,致使另一国的领海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隔断”。因此,日本以其基线划出的专属经济区割断了中国钓鱼岛的领海与中国的专属经济区的联系,显然是不合理的。其三,日本在划定“中间线”时,显然考虑了钓鱼岛的因素,这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的经济生活的岩礁,不应与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的规定相抵触。其四,日本的大陆架划分法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原则背道而驰,琉球群岛以西不远处就是冲绳海槽,何来大陆架之有,不过区区“岛架”而已。

二、关于解决中日海洋权益纠纷的思考

中日海洋划界十分复杂,受多种因素影响。中韩、中日渔业协定的签订一度对两国关系的改善及渔业生产发挥过某种积极作用,但它对中日海洋权益纠纷的解决及海洋边界划定也产生了某些负面效应。上世纪90年代后期,为了适应国际海洋新秩序的建立,中国、日本和韩国三国政府分别批准了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并宣布要建立各自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区域,从而拉开了中、日、韩三国国际海洋边界划定的序幕。关于专属经济区问题,三国分别签订了日韩渔业协定、中韩渔业协定、中日渔业协定,其中涉及到三国的渔区与海洋边界的关系。1999年1月22日正式生效的日韩渔业协定规定了两国在东海的共同捕鱼区界线,即济州岛南部暂定水域。韩国和日本曾于1974年在东海大陆架上划出非法的共同开发区,有效期为50年。为此,中国政府对日韩两国政府提出过强烈抗议。日韩东海新渔业协议范围的划定,如同1974年双方划定的东海大陆架共同开发区一样,没有与中国商量便划分了济州岛南部的海域,并且较1974年日韩设立的大陆架开发区进一步向西推进了4海里,与中日渔业协议范围部分区域出现重叠。这反映了日韩对东海划界的新的意图和构想。我国外交部发表声明指出,中国在该区域的专属经济区权益以及渔业活动不受该协定的限制。

1997年11月11日,中日签署的渔业协定规定了双方“暂定措施水域”,期限为5年(2000 2005年)。该水域南北是从27°N至30°40’N,东西分别是从两国领海基线起各自向东西52海里的中间海区。尽管中韩渔业协定和中日渔业协定谈判都明确表示不影响将来的彼此的海洋划界,但国际海洋划界实践表明,渔业协定线可能影响到海域划界,甚至会成为专属经济区的边界线。因此,中韩和中日渔业协定所确定的渔业协定线会影响到黄海、东海的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边界的划分。中日渔业协定界线设计是从双方的基线起各向东西52海里。双方在不足400海里宽度的海域中面积各占一半,其实就是“中间线”的翻版。由于我方忽视了我国浙江和福建的海岸线大大长于相向的日本琉球群岛的海岸线的地理优势,导致有利于日本的“中间线”主张,并会对将来中日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划界产生负面影响。因此,我国应当加强对我国渔业协定的研究,尽快寻求解决的方案和对策。

三、关于解决中日海洋权益纠纷的几种选择

海上划界涉及国家主权和国家根本利益,同时又会影响到两国关系及双方民族感情,是一个十分复杂和敏感的问题,有关方面应坚持积极稳妥、慎重行事的原则。我们既应当坚持对国家民族负责的精神,又要着眼地区稳定、共同发展的大局。在解决中日海洋权益纠纷问题上,应重视以下原则从具体问题做起。

1.坚持协商原则。现阶段解决中日海洋权益之争的选择有三:一是提交国际仲裁机构;二是诉诸武力,最终用军事手段解决问题;三是通过广泛协商,互谅互让,谈判解决。显然,第三种方式是最可取的。解决中日海洋权益之争,应坚持公平原则,坚持“利益共享,谋求双赢”的精神。中韩渔业协定对中日海洋权益纠纷的解决和海洋边界划定有一定的借鉴作用。因为,中韩渔业协定将两国敏感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划界问题暂时搁置起来。

2.先易后难,“先海后岛”。对于中日有争议海区资源的解决可采取共同开发的方式解决,但应当坚持“先划界后开发”,先易后难,“先海后岛”的原则解决。因为只有大前提解决了,才好确定双方可以接受的共同区域进行开发。即宜首先解决海上划界问题 钓鱼岛海区暂且不划 ,尔后再创造条件解决钓鱼岛问题。

3.官民互动。解决中日海洋权益纠纷,除了两国政府积极努力之外,还应当充分发挥中日两国民间部门的积极性,很好地利用研究机构、学者的智慧,集思广益,并可成立一些民间团体或半官半民机构,从不同侧面、以不同方式研究探讨解决分歧的途径。

4.从统一领海基线标准着手。目前影响中日海上划界障碍之一是,当事国作为划界基础的领海基线标准不规范、不统一、不符合新的国际标准。两国外交部门应先从统一领海基线标准着手缩小分歧,减少矛盾,为最终完成海上划界扫清道路。

文章出处:中国社会科学院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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