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泉 郭圣福:人民民主专政的历史发展和性质嬗变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948 次 更新时间:2011-03-19 1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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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泉   郭圣福  

摘要:本文以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历史发展为基础,围绕“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是无产阶级专政”这一命题阐述了自己的若干意见,认为新民主主义革命各个历史时期的根据地政权,是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历史形态,属于无产阶级专政范畴。建国后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是无产阶级专政。但是从中共中央的解释看,人民民主专政又是一个具有相当大政治弹性的命题。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应该加强人民民主专政的统一战线性,在巩固人民专政的同时,更应加强人民民主的质量建设。

关键词:人民民主专政;无产阶级专政;统一战线;发展;嬗变

毛泽东提出“人民民主专政”这一命题时,强调它“实质上是无产阶级专政”。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党在肯定“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就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同时,又阐明它是一种新民主主义的统一战线性质的政权。这说明,无论在理论还是在实践上,人民民主专政都具有极大的政治弹性;党和毛泽东在创设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后的国家政权方案时,明显具有政治策略的考虑。鉴于此,弄清楚人民民主专政在中国民主革命胜利前后的变化与发展,全面理解毛泽东的人民民主专政理论,特别是理解“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就是无产阶级专政”这一命题,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在土地革命战争、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中共先后建立了多个革命根据地政权,即土地革命时期的苏维埃政权,抗日根据地的“三三制”政权和战后的解放区政权。这些政权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历史形态。在这些不同时期的革命政权中,工人阶级是领导的力量,作为同盟者的农民阶级是政权的基础。这些同无产阶级专政是一致的,是根据地政权中的无产阶级专政的因素。但是,新民主主义各个时期的政权是存在很大差异的,具体地说,其政权中的无产阶级专政的因素在含量上各不相同。

土地革命前中期,各根据地普遍建立了苏维埃政权。1931年11月召开的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规定:“中国苏维埃政权所建设的是工人和农民的民主专政的国家”;“这个专政的目的,是在消灭一切封建残余,赶走帝国主义列强在华的势力,统一中国,有系统的制止资本主义的发展,进行国家的经济建设,提高无产阶级的团结力与觉悟程度,团结广大的贫农群众在它的周围,以转变到无产阶级专政”①。《宪法大纲》还规定:“苏维埃全部政权是属于工人、农民、红军兵士及一切劳苦民众的。在苏维埃政权下,所有工人、农民、红军兵士及一切劳苦民众都有权选派代表掌握政权的管理。只有军阀、官僚、地主、豪绅资本家、富农、僧侣及一切剥削人的人和反革命分子是没有选派代表参加政权和政治上自由的权利的。”②《宪法大纲》没有否认中国革命的资产阶级性质,也不认可工农民主专政的苏维埃政权就是无产阶级专政,但从参加政权的政治力量看,不但明显排除了资产阶级,而且将其与军阀、官僚、地主、豪绅等并列,成为工农民主专政的对象,剥夺了其“选派代表参加政权和政治上自由的权利”。苏维埃政权在规定“没收一切地主阶级的土地”的同时,还要“限制资本主义的发展,更使劳苦群众脱离资本主义的剥削,走向社会主义制度去为目的”③。总之,苏维埃的经济政策都是“有利于工农群众并为工农群众所了解的走向社会主义的经济的政策”④。

由上可见,工农民主专政的统一战线性是比较缺乏的。中国共产党所以采取这样的政治经济政策,与党中央对当时的政治形势和阶级关系的过“左”判断密切相关。中共中央认为,民族资产阶级和小资产阶级都叛变了革命,中国革命在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的同时,也必须反对民族资产阶级和上层小资产阶级。自然,革命政权不允许资产阶级和上层小资产阶级参加。在“左”倾错误政策的影响下,中国革命被更多地涂上社会主义革命的色彩,相应地,工农民主专政也被更多地灌注进无产阶级专政的因素。

土地革命后期,根据日本不断扩大对华侵略而引起的国内阶级关系的变化,中共中央提出了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政治路线,将工农共和国先后调整为人民共和国和民主共和国。政权本身并未发生实质性变化,但它向统一战线政权发展的大势十分明显。抗日战争爆发后,国共第二次合作。八路军、新四军在华北、华中先后建立起抗日根据地。为更好地贯彻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原则,中共提出了政权结构的“三三制”,即是在抗日根据地政权人员分配上,“共产党员占三分之一,他们代表无产阶级和贫农;左派进步分子占三分之一,他们代表小资产阶级;中间分子及其他分子占三分之一,他们代表中等资产阶级和开明绅士”①。毛泽东还说,在有些地区,共产党员甚至可以不占到三分之一,把更多位置让给其他阶级和阶层。不论政府机关和民意机关,“必须容许不反共的国民党员参加。在民意机关中也可以容许少数右派分子参加”②。他强调,“这种政权,即是一切赞成抗日又赞成民主的人们的政权;即是几个革命阶级联合起来对于汉奸和反动派的民主专政。它是和地主资产阶级专政相区别的,也和严格的工农民主专政有一些区别”③。这说明,“三三制”政权是无产阶级领导的,包括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小资产阶级、民族资产阶级和开明绅士等的统一战线的政权。民族资产阶级和开明绅士参加抗日政权,是人民民主专政建设和发展中的新现象,意义十分重要。毛泽东认为,这种共产党领导的统一战线政权,是新民主主义社会的主要标志。因此,“陕甘宁边区和华北华中各抗日根据地的社会性质已经是新民主主义的”④。与土地革命时期的工农民主政权比,抗日根据地政权存在和发展的环境是相对稳定的,其新民主主义的统一战线性也真正全面地显现出来。中共通过抗日根据地的政权实践,积累了执掌全国政权的经验,培养出一大批治国理政的人才。

抗日战争胜利和全面内战爆发后,中共在政治战略上,继续提建立联合政府的口号,但在各解放区则仍然实行“三三制”,直到1947年12月,毛泽东在杨家沟中共中央扩大会议上说:“现在,建立联合政府的口号还是要提,但‘三三制’就不必提了。”⑤之后,各解放区政权才逐渐停止执行“三三制”政策,但政权性质仍然是新民主主义的统一战线的政权。

随着中共军事上的胜利和即将取得全国胜利,中共中央和毛泽东开始设计全国政权方案。1948年6月1日,中宣部在重印列宁《共产主义运动中的“左派幼稚病”》第二章写的前言中,第一次提出“建立人民民主专政”⑥。在同年9月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上,毛泽东又一次提出建立“无产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⑦。不过,党和毛泽东同时强调,这个人民民主专政是“各革命阶级联合专政”,不是无产阶级专政。但到1949年2月初,毛泽东在同米高扬会谈时,对人民民主专政的解释开始发生变化,他明确地说,中国革命胜利后,“新政权的性质简括地讲,就是在工农联盟基础上的人民民主专政,它的实质就是无产阶级专政。不过对我们这个国家来说,称人民民主专政更合适,更为合情合理”。他还说,这个政权有各党各派和社会知名人士参加,中国共产党是核心,同时要不断加强和扩展统一战线工作⑧。很清楚,新民主主义革命在全国胜利后所要建立的是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6月,毛泽东发表《论人民民主专政》,他说:“人民民主专政的基础是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和城市小资产阶级的联盟,而主要是工人和农民的联盟,因为这两个阶级占了中国人口的百分之八十到九十”;再加上民族资产阶级,“这些阶级在工人阶级和共产党的领导之下,团结起来,组成自己的国家,选举自己的政府,向着帝国主义的走狗即地主阶级和官僚资产阶级以及代表这些阶级的国民党反动派及其帮凶们实行专政”①。从文章本身看,即将建立的新中国是一个新民主主义社会,人民民主专政是共产党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包括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在内的统一战线政权。这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也得到确认,在中央人民政府中也得到体现。

上述新民主主义革命三个时期的政权,其性质都是新民主主义的。比较而言,土地革命时期的政权,其无产阶级专政因素显得更多一些。如同新民主主义革命属于世界无产阶级社会主义革命的范畴一样,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人民民主专政的局部政权也属于无产阶级专政的范畴。但是,毛泽东提出中国革命胜利后所要建立的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实质就是无产阶级专政”,同以前他就同一问题多次申述的观点有很大不同。虽然这一观点并未在全党公开,却表明毛泽东的看法随着形势的发展开始发生了变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标志着“革命根据地的人民民主专政……变成了全国人民民主专政”②。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一个新民主主义社会,这是明确的,而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是无产阶级专政,则是党中央领导层才了解的。因此,人民民主专政建立后,有人曾经认为“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就是工农民主专政”。1950年1月中宣部就此解释说:“‘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就是工农民主专政’,这种说法是正确的,不错的。所谓实质上是工农民主专政,应该理解为基本上是工农民主专政……而又并不等于工农民主专政,即不完全是工农民主专政的意思”;中宣部还指出:“所谓实质上是什么,就是基本上是什么,或者主要地是什么,而并不完全是什么的意思”。人民民主专政包括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范围比工农民主专政广。但它以工农联盟为基础,它所执行的政策完全符合工人农民的根本利益,因此,也可以说实质上是工农民主专政③。

从中宣部的解释看,工农民主专政比人民民主专政的阶位更高,换言之,比之工农民主专政,人民民主专政是后退了。鉴于此,中宣部指出,这种看似比工农民主专政“落后”的人民民主专政是适合中国的实际情况的,而“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就是工农民主专政”这种论点,在目前加以宣传是会引起一知半解的人们的误解和曲解的,因而对于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工作将有不利的影响,所以目前不必去宣传,更不要在报纸刊物上发表或讨论①。

对此,董必武也曾作过类似的说明。1950年7月,他在第一次全国民政会议上的讲话中说:“我们现在的人民民主专政,较之一九二七年提出的工农民主专政,在理论上讲是退了一步。可是,就目前中国实际情况来看,人民民主专政能团结更多可能团结的人民,更能使中国向前发展,这样形式上退了一步,实质上岂不是进了一步吗?人民民主专政与工农民主专政有些不同,但本质上是一致的……只要合乎现实的需要,真能照顾人民内部各阶层各方面的利益,又能对反革命实行专政那就是好的。”②显然,中共中央是认可了“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就是工农民主专政”,只是考虑到提人民民主专政更“合乎现实的需要”,而公开宣传又会引起一些人的“误解和曲解”,才制止了对这一论点的公开讨论。

1953年,中共提出了过渡时期总路线,人民民主专政明确承担起社会主义革命的任务,党内有些人也因此提出“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就是无产阶级专政”的看法。12月19日,《中共中央关于目前政权性质问题的指示》说:“人民民主专政和无产阶级专政本无实质上的区别”,省级以上高级干部了解这个问题是有必要的,但对一般干部这样解释和宣传是不适宜的,发展这一讨论也是不必要的。现在政权的统一战线性质是有利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事业的,“因此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应当继续保持政权的统一战线性,而如果广泛地宣传它实质上是无产阶级专政,就势必引起许多民主人士的不安、不满和种种揣测,引起资产阶级的恐慌心理,这在目前时期就是不利的,不策略的”。③与此前关于“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就是工农民主专政”论点所表示的看法一样,中央认可了“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就是无产阶级专政”,因为顾虑到“公开地宣传”会导致诸多负面效应,更为重要的是考虑到“现在政权的统一战线性是有利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事业”的事实,中央要求还是以提人民民主专政为宜。从上列材料中,我们应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中共中央关于“实质上是”的解释、“所谓实质上是什么,就是基本上是什么,或者主要地是什么,而并不完全是什么的意思”。依此而论,“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就是无产阶级专政”,是说人民民主专政基本上是或主要地是无产阶级专政,但又不完全是无产阶级专政。前者是指人民民主专政同无产阶级专政在基本点上的一致性,也是“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就是无产阶级专政”的立论依据;后者则是指人民民主专政在某些方面同无产阶级专政的差异性。这一点应引起我们特别地注意。因为这说明中共是以无产阶级专政为参照,现在的人民民主专政只是基本上是无产阶级专政,意味着将来要努力消除二者的差异,使人民民主专政成为完全意义的无产阶级专政。

第二,人民民主专政是一个政治弹性极大的命题,它在中共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具有普遍的适用性。人民民主专政可以解释成新民主主义的统一战线的政权,也可以解释成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而作何种解释才比较适宜,则全凭当时的政治情势。但是,无论对人民民主专政作怎样的解释,统一战线都是它的题中应有之义。

社会主义制度确立后,原先的政治顾虑基本解除,中共中央开始公开地、日益频繁地使用无产阶级专政的提法,虽然还在提人民民主专政,却越来越少。

前面已经指出,在中共中央看来,过渡时期的人民民主专政虽然实质上是无产阶级专政,但还不是完全意义的无产阶级专政。现在,社会主义制度建立了,却很不完善。在此情况下,党不是依靠大力发展生产力,为人民民主专政建立稳固的经济基础,而是力图通过生产关系和意识形态领域的革命,把中国建设成为纯粹的社会主义国家,同时,使人民民主专政发展成为完全意义的无产阶级专政。这种理论与实践发展到极端,导致了“文化大革命”。“人民民主”变成了“大鸣、大放、大字报、大辩论”的无政府主义,“人民专政”变成了“全面专政”,即“对人民实行封建法西斯专政”①。这种肆无忌惮的对无产阶级专政的歪曲和滥用,反而被说成是“无产阶级专政下的继续革命”。而随着这种“继续革命”的深入和发展,无产阶级专政受到了严重毁损和发生严重变形。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中共开始认真地反思既往,以务实的态度面对现实和未来。党在把社会主义的发展逐步导入正轨的同时,也开始恢复关于人民民主专政的正确认识。1979年9月29日,叶剑英在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开始使用“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即无产阶级专政”的提法②; 1980年12月25日,邓小平在中央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也说,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也就是无产阶级专政,但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提法更适合于我们的国情”③;1981年中共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正式确认“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即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政权”④; 1982年4月22日,彭真在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上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的说明》,他说:“草案序言指明,人民民主专政即无产阶级专政。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是无产阶级专政的一种具体形式。我国有八亿农民,没有巩固的工农联盟,就没有工人阶级领导的广泛的统一战线,就没有巩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不可能建成社会主义。草案总纲现在的规定,确切地反映了我们的国情和阶级状况,也可以防止对无产阶级专政的歪曲和滥用”①;同年11月的五届人大五次会议上,彭真在《宪法修改草案的报告》中再次重申上述观点,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确认:“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自此我国首次以宪法的形式确立了“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的提法。以后有过几次修宪,但这个提法一直未变。

迄今为止,对于新时期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未见新的阐释。是否仍然可以认为人民民主专政基本上是或主要地是无产阶级专政,但又不完全是无产阶级专政?笔者认为,肯定“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并不是简单地回归到过去的提法。自毛泽东提出人民民主专政理论和全国政权的建立,至今已过六十多年,现在我们理解“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或者说对人民民主专政的实践过程进行总结时,既要承继过去那些至今看来仍然是正确的观点,又要剔除那些对无产阶级专政的错误看法,更应有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时代特点的新认识。

第一,应充分认识人民民主专政是中国共产党人的创新。确认人民民主专政是无产阶级专政的一种形式、一种类型,但不能简单划定一个无产阶级专政的定义域,将人民民主专政与无产阶级专政加以类比,或把人民民主专政与无产阶级专政视为同一的东西。人民民主专政既遵循了马克思主义无产阶级专政的基本原则,又不是这个理论的简单再版,也不是苏俄政治模式的简单移植。它是以毛泽东为主要代表的共产党人用集体政治智慧解决中国政治难题的一个典范。人民民主专政只是在若干基本点上与无产阶级专政一致。那些不一致的方面,正是适合中国国情和体现中国特色的内容。因此,在讨论人民民主专政和无产阶级专政问题时,不能简单地认为只是“提法”上的不同。社会主义制度确立后,人民民主专政在发展中产生严重曲折,与我们把无产阶级专政理论刻版化有直接关系。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笔下的无产阶段专政,在中国社会从来就没有真正出现过。马克思的无产阶级专政理论要有新发展,人民民主专政理论也要在实践中不断丰富。恢复“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就是无产阶级专政”的提法,正是人民民主专政理论的生命力之所在。

第二,在实践上,要加强人民民主专政的统一战线性。比之无产阶级专政,人民民主专政的统一战线性是凸现中国特色的重要内容。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前夕,中共提出要“在全国范围内建立无产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主体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共和国”,这个共和国的中央政府,“将是一个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之下的、有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的适当的代表人物参加的民主联合政府”②。不久后建立的中央人民政府就是这样一个“民主联合政府”。建国以后,党继续强调人民民主专政是一个新民主主义的统一战线性质的政权,无疑是正确的。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我们与新民主主义社会渐行渐远直至完全背弃,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统一战线性也成了一个过时的看法而不再被提起。虽然我们继续强调发展统一战线,但对人民民主专政而言,它只是一个外在的东西而非自身的属性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是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应该说,与各种所有制经济联系着的人们都属于“人民”的范畴。全体人民在工人阶级的领导下掌控国家政权,人民中的“适当的代表人物”也理所当然地应该参加这个政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政权,主要体现在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和行政机关的人民政府。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但它不是国家机关。恢复“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的提法,也应该让统一战线回归到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制度中并成为其固有性质。也就是说让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均具有统一战线性。这样作,不但无损于人民民主专政即无产阶级专政,反而可以通过统一战线吸纳更广大更优质的社会政治资源,使自身不断发展和巩固。

第三,要更加重视人民民主,提高民主质量。人民民主专政是“人民民主”和“人民专政”两个方面的结合,“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这一命题,也说明人民民主专政理应是一种高度的民主。由于历史原因,我们在这方面欠账太多。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有了明显进展,突出表现在民主的量的扩大和质的提高,表现在由形式民主发展为实质性民主。人民民主的发展促进了人民专政的巩固,这应该是人民民主专政发展史上成效最著的时期。

长期以来,提到人民民主专政或无产阶级专政,人们往往把它同“暴力”联系起来,许多人无论在认识上还是在实际工作中,往往偏重专政而轻视民主。时至今日,这种在人民民主专政问题上的认识错觉,还不能说已经完全纠正过来了。在强调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时,对这种错误的认识实有从速矫正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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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当代世界社会主义问题》2010年第4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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