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立家:重申社会信任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966 次 更新时间:2011-03-16 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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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立家 (进入专栏)  

即将过去的2009年,是我国改革与发展史上重要的一年。通过对2009年十大改革关键词和社会热点事件的分析和梳理,我们发现目前中国社会发展过程表现出一个重要的倾向,即社会信任出现危机征兆,这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警觉。因为一个社会一旦出现社会信任危机,不但会加大我们改革发展的社会成本,而且必然会导致整个社会“核心价值”链的断裂,使宣传导向失灵甚至引起社会普遍的逆反心理,出现道德秩序和法律秩序的混乱,从而延缓我们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和动摇我们的执政地位。

和谐社会最根本的特征是社会信任度的增加,稳固的执政基础来源于民心的向背。社会信任是文明社会发展的最重要的综合动力机制之一,一个社会信任健全的社会,不但可以增加公民的社会安全感、社会责任感、社会公平感,减少社会交往的复杂性和提高社会的公信力。而且社会信任也构成了一个社会经济繁荣与稳定的心理基础,例如,金融危机的深层次原因就是社会信任的丧失造成的。资金链断裂的实质是社会信用链的断裂。

对于社会公众来说,一个亲民的政府、一个清正廉洁不搞特权的公务员队伍、一个可信任的司法系统、一个负责任的公安系统、一个能保证基本生活品质的社会保障系统等,是确立以道德和法律为基础的个人信任感的最根本渠道。也是建立社会信任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最根本保证。只有刚性的公共权力在行使过程中能够体现公平、公正;社会奉行的主流价值和“社会正义”能够在实践中得到切实维护;作为社会楷模和“标杆”人物的各级公共机构的管理者能洁身自好,在中国这样一个传统伦理文化厚重的、具有“亲和政府”倾向的民族心理结构的国度里,社会信任才能建立。

有规矩可循,有法可依,执法必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刚性的制度逻辑会最终把国家和社会这只“大船”导向平静安全的港湾。如果权力和金钱可以冲破制度的束缚,肆意践踏道德和法律的底线,破坏了民众心中最神圣的价值,并使金钱和权力追求变成全社会的最高价值追求,那么,依附于金钱与权力的个别人或少数人,就可能通过权力和金钱无限放大自己的欲望而蔑视道德及法律条文,把人性中恶的一面表现的淋漓尽致,上行下效,这种“恶”最终会传导到社会的每个角落,导致社会的普遍不信任产生。因为在文明社会每个人的意识中都有一个明确的制度预期,即违反道德或法律会受到不同层面的制裁。道德和法律会保障每个人的权益不受侵害,政府公权力是维护人民利益的,这是人民对宪法和政府的信任,是一种由于制度而产生的社会信任。而社会信任支撑了整个社会的良性运行。

古语说“人无信不立”。社会运行也是如此。如果社会信任丧失,那么,人与人之间、家庭成员之间、民众与政府之间、官员之间、政府上下级之间等社会关系的各个方面都会产生信任危机。社会信任缺失的背后是广泛存在的社会不公,是公共权力失范的结果。各级各类公共部门,特别是与民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和执法机构权力不受节制和制约,必然会加深社会不信任的传播。

我们知道,转型期的中国目前存在着社会贫富差距继续拉大、三农问题突出、腐败现象增多、就业难度增加、社会信任度降低等五个重大问题,其中,社会信任度降低是前四个问题发展的必然逻辑结果。随着社会信任度的降低,政府威信受到严重冲击,维护社会秩序的道德和法律基础遭到破坏,结果使社会不信任的程度加深,个体的焦虑和不安全感增加,社会全体成员生活质量下降。因此,维护社会信任,必须从政府自身改革和制约公共权力开始。

首先,政府公权力的正确行使是社会信任的基础。政府不是一个抽象的概念,政府是由机构和工作人员组成的,以公共精神为指导,从公共利益出发为社会公众服务是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职责。如果政府及政府工作人员的言行不当或者贪污腐败,在我们这样一个传统礼义之帮,都会对政府社会信用产生重大的影响。作为道德和法律标杆式人物的政府官员,频繁地在行政运作中违法违规,进行权力寻租、暗箱操作、贪赃枉法、贪污腐化,不讲道德和信用,以手中之权力为自己或者小团体谋求利益,使得部分民众一开始焦虑迷茫、继而反感,继而习惯并出现“审丑疲劳”,继而精神麻木价值观模糊,继而社会心理失衡并开始学习模仿,最终使社会风气变坏。因此,我们不能因为某些官员的言行是“个别行为”或“个人行为”就敷衍了事,如果“个别事件”频发,那我们就有必要进行“系统反思”,就要有忧患意识,因为在信息快速传播时代,任何个别事件都会对政府形象和政府公信力造成重大伤害,并影响整个社会的信任度。比如,公职人员频发“涉腐”、“涉富”、“涉黑”三类事件,最牛团长夫妇,周久耕天价烟,邓玉娇刺死官员案,贵州习水县嫖宿案等,都对公权力造成伤害,对政府公信力造成了严重污染,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大的恶劣影响,破坏了整个社会信任和和谐社会目标的实现。

其次,民众对部分官员的不信任极易升级成为对整个政府的不信任。如湖北石首事件、通钢事件、逯军事件、南康市群体事件、钓鱼执法事件等,都是个别“德能兼差”的官员所为,但其后果是直接破坏了政府形象。更为不可思议的是一些地方政府机构或部门,打着组织改革的旗号干一些谋取个人利益、地方利益或部门利益的、令公众不满和自毁政府形象的事情,把党的基本执政理念和基本价值忘的一干二净。如政府重金自奖、城市打狗令、县委书记升级等。政府活动过程中的不公正,甚至违规违法,“政策自利”等不是从公共利益出发的行为,极易在民众中产生不信任感,破坏其在民众中的号召力和亲和力。这对政府公信力来说,将是重大打击,并进而影响到整个社会信任。

第三,政府公信力的下降,致使一些社会民众对政策、法律法规、道德规则淡漠或拒不执行。在所有社会信任关系中,这是最令人恐慌的后果。如果社会公众对道德和法律失去了最起码的信任,对政府公信力产生了怀疑,民众的社会安全感、社会责任感将逐步丧失,相反的社会不信任性和不稳定性将会增大。在这样的情况下,以群体性事件为代表的社会自卫将不可避免。在没有社会信任的前提下,法律和道德将失去原有的作用。部分民众的行为可能会出现偏颇、异常甚至是走极端。如板砖拍汽车事件、频跳珠海桥事件等行为,这可能让社会和谐成为“空中楼阁”,让社会信任丧失。

除了现实的危害,对于中国社会的未来而言,社会的不安全感和信任丧失,将使我们的下一代生活在非常糟糕的环境中,无论从生活质量、生活安全、精神价值角度,还是社会交往和道德底线方面,都将使这个社会越来越不适宜文明人类的生存,一旦事实上的“官本位”和“钱本位”得到强化,甚至二者强势联姻共同塑造社会的主体价值,造成赢者通吃的局面,社会正义将得不到伸张,社会上所有人的生活状况都将变的更糟。

对2009年大大小小的公共事件和社会热点的分析,使我们清醒地意识到确立“忧患意识”的重要性,使我们必须“重申社会信任”。的确,2009年我们在改革与发展中取得了重大成绩,但我们也应该看到我们发展的不足,特别是在维护社会持续发展的“软实力”方面的不足。就社会信任而言,我们不但必须正确引导公民的价值观、行为规范和道德准则;而且也必须通过制度构建政府公信力,从政府政务公开、民主选用“一把手”、限制公权私化、行政行为合法等方面加快体制改革的步伐。我们也要从政府信用建设做起,严格规范政府工作人员的行为,通过法律法规等制度让官员真正起到标杆作用、模范带头作用,真正负起责任来。只有这样,公民与政府、个人与社会之间才能相互信任、相互和谐。从而在心理上使社会成员之间产生信任感、安全感和归属感,使社会良性运行,从根本上保证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保证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和我们党长期执政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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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中国改革》2009年第12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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