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秀义:中国法学人自身的困境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361 次 更新时间:2010-10-11 1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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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秀义  

中国法学人经常以外在观察者的身份描述与批评中国法制运行、政治现实操作中所存在的种种弊害,诸多分析不可谓不深刻,其用心不可谓不良苦,其结论也会给人以些微震撼,但若镇定下来理性思考这些振聋发聩的言论,又会有一种隔靴搔痒的感觉,有一种被居高临下的价值关怀驱迫的盲从与被动。造成这种情形的原因之一就是在中国法学人的宏大言辞中,缺少一种对现实的客观描述与解释,缺少一种微观的、个体式的自我反省角度,缺乏一种面对与解剖自身的学术勇气和道德真诚。

如果我们面对“法官为什么不能严格依法判案”、“行政执法人员为什么不能严格执法”、“立法官员为什么不能依照宪法与相关法律的规定倾听民意、恪守法律的基本价值与准则而提供立法产品”以及“普通民众为什么不能依法行事”这些最为基本问题时,仅仅在宏观层面上用宏大的价值之笔“指点法律江山”恐怕于事无补,于是就需要将外在观察者的我们置入问题之中,通过反省自身进而以内在参与者的身份去反思我们所评判的种种问题,如此也许才能探查到问题的症结,也才会符合实际地提出相关意见。比如,在讨论审判、执法、立法与守法中所存在的问题时,我们法学人能否反问一下自己究竟是如何看待法律的?我们把法律当作了什么?法律在我们心中究竟居于何种位置?很遗憾,法学人似乎从来不反省自身而是把自己“置之度外”,倒是异域学者与其他学科学者以“愤怒”的口气在质问着我们中国法学人(当然也包括其他专业人士)。中国人民大学政治学教授张鸣博士在其博文中记述道:一位在国外有教职,短期在国内讲学的法学教授,一天跟我聊起来。说是感觉国内学界最不可思议的事,是国内一些名牌大学的著名法学教授,在酒桌上经常公开宣扬自己在做违法的事,比如怎样去捞一个犯法的人,如何行贿那个法官等等。他说,一个以教授法律为业的人,怎么能公然践踏自己的事业?而且做起来丝毫不避人,也就是没有任何羞耻感。张鸣博士因而评论说:显然,这位海外回来的人,实在是离国情过于遥远了。他不知道,这样的事情,在中国的大学,一点都不稀罕。教法律的人做违法的事,做得越成功,在圈里威望就越高,比如捞人捞的多,把死刑改成无期,把重罪变成轻罪,甚至无罪释放。不是靠做律师辩护得好,而是里面有人,有学生做法官。说明此教授本事大,手眼通天。同样,教金融证券的教授,做幕后交易。教伦理学的,乱搞女学生。教政治学的,提倡幕后交易,鼓吹厚黑。都属于这一类,教什么败坏什么,没有起码的专业道德底线。(见张鸣:《失掉底线,教授与娼妓同》,资料来源:http://blog.sina.com.cn/s/blog_4ac7a2f50100gbqr.html 2009年11月16日访问)这些质朴的语言,如果是我们法学人带着自我解剖的倾向而坦诚地提出,那么,我们也就会理解中国法治发展进程所面对的困境之原因所在,那就是这种困境其实也是中国法学人每个个体的自身困境。

如果张鸣博士对这种困境的揭示还显宏观,那么深入到中国法学人中的某个个体,去挖掘他(她)所面临的生活困境,或许就更具有意义。一位中国“名校”毕业的法学博士(现为京城某大学的法学教授)来自西北农村,母亲早逝,老父亲70多岁。父母生有一子四女(该法学博士是长子,4个女儿都在农村生活)。老父亲先后三次到京城儿子家,准备在北京养老,但由于生活习惯等方面的原因,最后还是选择了回农村老家生活。在老人的生活安排与养老费用的承担方面,法学博士与其妹妹们发生了争议。其四个妹妹坚持要把老人送县城的老年公寓(老人也同意去),各种费用一年要1万元,四个妹妹坚持法学博士承担9000元,原因是家乡那里如果某个家庭“出”了个“大学生”,老人养老费用问题都是这样解决的;法学博士原则上同意这种安排,但在理由上与妹妹们极为不同,其认为按照法律这笔养老费用应该5个子女均担,在具体确定担负的数额时,可以考虑每个家庭的实际状况(其实,其妹妹家的经济条件还说得过去),同时个人答应至少承担老父亲养老费用的一半。法学博士的意见受到了两个方面力量的反对:一是妹妹们的反对,她们认为法学博士的“书”算是白念了,还和自己的亲人讲“法律”;一是法学博士妻子的反对,其妻子(来自城市)认为五个子女平均承担老人的养老费用“天经地义”,况且自己家庭的经济状况也很紧张,要供房、供车,还要支付孩子教育等其他费用,如果四个妹妹不同意五人均担,要么上法庭,要么不同意这种安排的妹妹写书面材料声明脱离父女关系。在这种情况下,法学博士和妹妹们私下谈判,其名义上承担2000元父亲的养老费用,但实际上承担9000元。为了自我筹措这笔费用,法学博士各种额外的工资收入(如稿酬、论文评阅费用、答辩的酬劳)也不再上交给妻子了!

作为法学人的该位博士在自己亲身参与的事件中,至少面临了如下冲突与困境:其一,自身的法律观念与乡村伦理观念的冲突,显而易见,法学博士的想法已经与妹妹们的想法相去甚远了,从法学博士专业立场上说,这种观念冲突在原则上已经不可调和,由此,法学博士面临了选择的困境;其二,法学博士内心具有的乡村伦理观念与妻子“城市”生活观念、生活方式的冲突,从法学博士妻子立场上说,这种冲突具有绝对不可调和的特点,由此,法学博士面临着更为艰难的选择困境。在法律思维与乡土思维的夹击之下,法学博士还必须破解自身所面临的冲突,还必须暂时性地走出自身所陷的困境,那么其结果是在形式上迎合了自己的专业思维,屈从了妻子的城市性生活观念与方式的压力,而在内容上满足了妹妹们所代表的乡村伦理观念与习惯性做法,却最终使得自身陷入了某种人格分裂状态:法律成为了权宜性的工具,不再具有所谓的“神圣”品格;乡村伦理主导了法学博士的最终选择,但也使得自己背负着“背叛”自己妻子的道德风险。实际上,法学博士所面临的困境在中国大地上并不鲜见,但正因为其具有普遍性,才使其具有常识性与根基性意义,而所谓常识,就是我们在言说的时候对之不可轻易违逆,所谓根基,就是我们在“建构”的时候对之不可丢弃。

宏观与微观层面的冲突与困境也许就是我们中国法学人真正面临的客观现实与实际境遇。在这种种现实面前,作为法律人的法学学者应该坚持怎样的学术立场与学术态度呢?相对于中国宏观现实而言,从本质主义立场出发,或许事实只有一个,但是认识事实的角度可能是多元的,面对宏观现实的冷酷,仅仅摆弄或把玩高高在上的价值,对于冰冷的现实不可能增添任何温暖,哪怕是些许的温暖。比如,我们看到流落在大街上的一个个老人过着饥寒交迫的生活,仅仅论证以人权为核心的诸种价值的可贵,对于老人们的现实改变能有怎样的直接意义呢?或许通过我们有限的物质帮助与奉献,还能够带来暂时的人世温暖;或许通过冷静地客观描述与解释而把种种现实之冷酷展现出来,将现实所孕育的改变契机与可能挖掘出来,从而达到在“既有中寻求希望,而不是从诸种价值中祈求希望”之目标,也会具有认识论的价值,进而为某种改变提供启示。这或许就是中国法学人应该坚持的基本学术立场。事实上,已有一些学者应用实证主义研究方法去描述与挖掘中国政治与法律现实,并且获得了许多重要的事实性发现,比如中国社会的断裂(孙立平)、中国社会的反向保护运动(王绍光)、中国社会的阶层结构(李强、张静、陆学艺等)、中国宪法的政治法属性(陈端洪、韩秀义等)、中国宪法的特有实施机制、中国宪法权利的二重性(韩秀义)等等,这些事实中,有冷酷(如“断裂”)也有温暖(如“反向保护运动”),更有制度改变的某些契机与可能(如“中国宪法特有的实施机制”)。

理论化、系统化地揭示与解释事实毫无疑问是专业性质的行为,但事实的清晰展现绝不是最终的目的,而是为改变冷酷的生活状态所做出的必要准备。就中国法学人而言,在改变当下的生活状态的进程中,不仅要以冷静的观察者身份贡献专业智慧,还要以内在参与者的身份置身于具体的生活过程之中。如果法学人在贡献专业智慧之时,进行了某种制度设想,那么同时法学人也要以内在参与者的身份去审视与省察自身所提出的制度设想,其目的就是要检验自身是否打算依之行事或行动,这实际上要求每位中国法学人都要具有反省自身专业行为的学术良知与拷问自我选择的道德勇气。或许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既能够深切体会相关法学学者为改变某种生活现实所做出的诸如上书、“呐喊”等各种举动的意义,更能感受与理解那些没有公共知识分子之名(甚至“法学家”之名)又能以良好的专业精神而做着“勤冲洗”工作的法学人坚韧的可贵。这些普通法学人的可贵之处或许就在于,较之于“法学家”们与那些公共知识分子而言,尽管他(她)们所享有的资源有限,但在面对种种人世间各种困境之时,依然能够以外在观察者与内在参与者的双重身份,力图冲破困境。可以预言,只有这些普通的法学人能够摆脱自身所面临的种种困境,中国法治建设也许才能真正走向阳光大道。

﹡作者简介:韩秀义,辽宁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欧洲问题研究中心兼职副研究员。

原载于《法学家茶座》第30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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