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贤治 :读《欧洲书报检查制度的兴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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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贤治 (进入专栏)  

治疗书报检查制度的真正而根本的办法,就是废除书报检查制度,因为这种制度本身是毫无用处的…… (马克思)

人类走出蒙昧,在很大程度上得助于一种创造物,那就是书籍。书籍不但记载史事,人物,各类知识,重要的还有不安分的思想。因此,历代的权力者,只要意在维护酋长式统治,就必然因对思想的嫉恨而禁毁书籍。书报所以需要检查,而且进一步制度化,就是建基于这样一种意图之上,而沦为反对人类成熟的最现实的工具的。

近些年来,坊间出现过少数几部介绍禁书的书,也有少数几部关于文字狱的书,其中牵涉到禁书的命运;但是,把禁书纳入检查制度,并且同政治文化制度联系起来加以阐述的书,至今不可得见。沈固朝先生的著作《欧洲书报检查制度的兴衰》,虽然略感单薄,毕竟填补了出版界的一块空白。

书报检查的渊源,可以上溯至公元前古希腊时期,雅典当局颁布禁止讽刺他人的法令,从文字到讽刺喜剧,都包括在内。其实这是一个管理问题,而非控制。书籍控制及检查,源自思想统制的需要;但是,在某种意义上,也未尝不可以说是权力——信仰危机的产物。哪怕权倾一时,神经过敏的统治者仍然意识到潜在的危机,及至面临崩溃的末日,则从一般的控制发展到疯狂的镇压,这样的例子不胜枚举。权力者从本质上说是虚弱的。他们称文字为“黑死病”,比子弹还厉害的“纸弹”,意大利那不勒斯当局针对一位被捕教授的起诉书说:“人类最可恶的三大敌人是:笔、墨水和纸。”教皇成了“惧书者”(BIBLIOPHOBES)。当基督教成为“国教”,取得世俗社会的控制权以后,就开始打击异端;在漫长的中世纪,教权炙手可热,对书籍的禁毁已经扩大到了相当的规模。一三○九年,巴黎禁毁了三大车犹太教典籍;西班牙于一四九○年焚毁了一座藏有六千卷书的藏书楼;至一五九六年,意大利仅克雷莫纳就焚毁了一万二千册书。焚书在中世纪十分常见,异端分子也动辄被烧死,如布鲁诺。在此期间,教皇多次下诏禁书,然而毕竟没有形成严密的组织。比较制度化以后的劫难,所有这些,只能算是小巫见大巫。《欧洲书报检查制度的兴衰》一书认定,在十六世纪以前,欧洲并没有近代意义上的书报检查制度。查禁作为一种制度,是随着书籍数目的剧增和思想的广泛传播而产生的。这时,大学建立起来了,知识和思想的需求量增大,印刷术的发明代替了手工抄书。扩大的图书市场对权力构成了严重的威胁。印刷商居然可以说:“只要有二十六个铅字兵,我就可以征服世界!”为此,统治者必须建立专业性的书报检查机构,并使之同所有有效的工具和手段相协调,连结成严密的大网,从而把具有危害性的思想文字悉数消灭于有形与无形之中。

在中世纪,书报检查由各地主教会的宗教裁判官组成的机构进行,在王权取代教权之后,这样的检查机构则由酷吏,一般官员,以及个别专业人士组成。尼古拉一世时,检查机构竟多达十二个类型。这种机构的成员,绝大多数是权欲熏心,不学无术者,余下便是听命惟谨的奴才,因此,所谓检查也就注定是无知、愚蠢、横蛮透顶的行为。他们奉命制订或公布禁书目录,这类目录,有的是教皇亲自制订的;一五七一年庇护五世还曾下令设立“禁书目录部”,专司有关书目的编纂和禁例的制定。先是禁内容,后是禁作者,只要作者被确定为异端分子,他的所有著作都得被列入禁书之列。因人废言,比比皆是,随意性很大。对于各类禁书目录,《欧洲书报检查制度的兴衰》一书所列甚详。每公布一次禁书目录,都意味着对图书馆的一次劫洗。书中援引作家拉蒂努斯一五五九年写给他的朋友的信说:“在许多书离我们而去的年代里,为什么还要再考虑写新书呢?在我看来,至少在未来的几年里除了写信,没有人再胆敢动笔了。刚刚出版了一部目录,列出不允许我们收藏的书,否则会遭来绝罚,它们的数量是如此之多,尤其是德国出版的,几乎没有什么可以留下来的了。”纳塔利·科姆斯写道:“到处都是烧书的大火,这情景使人想起了特洛伊之焚,无论私人图书馆还是公共图书馆无一幸免,有的馆几乎空了……”大约因为出版业的发达,焚不胜焚,统治者十分重视出版前检查。像托尔斯泰著名的小说《复活》,经过五百多次修改才得以出版。对印刷的控制特别严厉。一五四二年,教廷恢复异端裁判所,翌年即规定所有图书的书名页须印有主教授予的“准印许可”,未经教会同意,任何书籍不得印刷。英国查理二世于一六六二年颁布“信仰一致法”,同时颁行“制止出版诽谤、叛国和未经许可之图书和小册子”法案,简称“许可证法”。其中,对于执行办法,也有着严密的规定。直至一六九五年“许可证法”废除以前,都以出版前检查为主,其他国家亦大抵如此。一六九五年以后,则改以出版后检查为主,追惩制代替了预惩制。

从实际运作方面看来,预惩制与追惩制其实很难分开,更多时候是彼此交相使用的。在取消出版前检查后,一些国家便把这笔中世纪的遗产融入普通法中,大可以用“滥用出版自由”为借口,对需要禁毁的图书及需要打击的作者以有效的惩罚,且使惩罚变得更为“合法”。在十九世纪,出版后检查最严厉的欧洲国家有俄国、奥地利、匈牙利和德国。这些国家明文规定,“未审”报纸在印刷的同时须将副本送交当局,一旦发现问题,即及时没收销毁出版物,关闭出版社。此外,还有销售前检查。有违禁令的印刷商,遭到检查机关从酷刑,到革除教籍,罚款,乃至停业等各种不同的惩罚。检查官和出版总监常常带人搜查住宅、店铺、印刷所、仓库等。作为警告制度,尼古拉时代还发明了“约谈”。延绵数百年的检查制度成绩伟大。从一五五九年至一九四八年,教廷共出版禁书目录五十四种,教廷禁书部记录在案的宗教裁判所书籍禁令共九百多道,禁书总量为四千多种,遭到全禁的作者多达数十人。而这些作家,无一不是世界一流人物;而今撰写的世界文学史和文化史,正是因为有了他们的存在而闪耀光辉。仅瑞士苏黎世地区,从一五○○年至一七○○年因著书触犯当局而被处死的作家就有七十四名,至于肉刑、监刑和罚金者更不计其数。据介绍,十八世纪中期,几乎没有哪一个作者没有在监狱中蹲过二十四小时以上的。

统治者以无所不在的检查制度极力制造恐怖,从而促使书商和作者进行自我检查。有一位叫萨伏林的俄国记者说:“自我检查比政府检查更苛刻,也更残酷。”奥地利作家弗兰克在日记中写道:“那些本来自信的作者,情绪如此低落,他们不得不用自我审查来毁掉每一点天生的思考力。”诗人安东尼乌·费雷拉写道:“我生活在恐惧之中,当我写作和说话时,我害怕,甚至在我窃窃自语,在沉默或思考时,也感到恐惧。”迫害的风气搜索每个人的灵魂,剥夺思想,蹂躏心灵,肆意破坏生命的尊严,固有的意志力和创造力,使人类世界归于死寂。书报检查制度破坏之巨,不能仅仅以被禁毁的书目多少,或以此相关的惩罚的繁苛程度为依据,还应当对精神的虐杀有足够的估计。然而,精神的损伤难以量化,我们只能从一代人和数代人的普遍的生活风气,精神状态和整体的文化性格中,窥见统治者的手段的博大、细密,及其影响的深远。

控制与反控制的斗争一直在进行。实际上,任何禁锢和压迫都无法遏制人们对自由的渴望。这时,作家以寓言、反讽、影射等手法丰富了语言艺术;画家创作漫画,政治漫画是颇令当局感到头疼的。他们以退为进,在逃避迫害的途中顽强地表达思想。在严厉的检查、删改、禁毁之下,一个时代的文化艺术只能走向凋零,或以扭曲的风格出现。出版商发展了地下印刷业,书商则使地下书业贸易变得活跃起来。禁锢愈厉害,地下活动愈频繁;或者可以倒过来说,哪里地下活动最频繁,那里的禁锢便愈见厉害。

突出的是盗版问题。《欧洲书报检查制度的兴衰》中以大量史实表明,盗版来源于出版特权,是对业已形成的商业垄断的一种反动。如英国从亨利七世开始指定御用出版商到亨利八世授予一批所谓“负责的出版商”,让它们具有专有权利,把所有法令法规、议会决议、文告和圣经的印刷权授予他们;还划出部分领域授予专利,如出版语法书、法律书、歌本和赞美诗等的印刷权,指定授予对象,而使多数印刷商无从染指。这样,没有特权的商人只好盗印。最具讽刺意味的是,历代的禁书最受欢迎,于是“禁书目录”成了全欧洲最大的图书免费广告。图书一旦被禁,即被全社会“推销”,而盗版这类图书则往往赢得巨大利润。在专制时代,盗版书对于思想的传播是起了积极作用的,可谓功不可没。姑不论动机如何,它打击了特许制,使各种检查法规在这匹隐藏的“木马”面前统统失效。不妨说,这是出版界的另一场“特洛伊战争”。

要废除出版特权,废除书报检查制度以及与此相应的罪恶的惩罚措施,除非实行革命。期待一个专制政权自行完善是徒劳的。书中列举的几个欧洲国家,其中英国和法国废除检查制度——从终止许可证法到废除印花税——都较为彻底,原因是它们先后进行过血与火的革命。整个废除过程,英国用了二百多年,法国只用九十年。法国的革命方式是更为激进的。欧洲各国君主都十分害怕法国大革命,为此,书报检查也特别严格;一些国家规定,报纸只要提及法国的事情就要查封。奥地利曾一度下令关闭图书馆,其检查目标后来甚至扩大到扇子、鼻烟盒和玩具上的箴言和题辞;从法国运来的器物,只要绘有“自由”字样都要清除掉。在一七九三年雅各宾专政时期,俄国焚毁了一万九千种有关书籍,卡特琳娜还禁止了一切来自法国的物品。这些专制政体的头面人物,对革命的恐惧已经到了神经质的地步。然而可笑的是,一些自命为客观、中立的学者,或是以“民间立场”相标榜的知识分子,居然也抱持当年这些君主的态度:否定革命、嘲笑革命、畏惧革命、诅咒革命!他们应当知道,没有近代革命的发生,人类在中世纪的巨大的阴影下不知还要匍匐多少个世纪!从书中可以看到,在欧洲,书报检查特别野蛮和持久的国度,就是德国和俄国;它们未曾有过大规模的资产阶级革命的清洗,因此更多地保留了封建王国的封闭与专横。自然,革命不是一劳永逸的事情,而且革命本身也可能不只一次地背叛自己。法国在“旧制度的死亡证书”——《人权宣言》中宣称,“思想和意见的自由传播是人类最可宝贵的权利之一”。两年后,这一原则,即废除出版检查制度和维护出版自由被写入第一部宪法,成为法国政府必须恪守的基本原则。然而,拿破仑登台之后,随即背弃宪法有关的承诺,于一八一○年成立出版管理署,设立新闻检查官,正式恢复书报检查制度,大力砍杀对立的报纸,积极扶植发行官报。他认为,“四家有敌意的报纸比一千把刺刀更可怕”。他对警察总监富歇说,“大革命时代已经结束,在法国只能存在唯一的党派,我决不容忍报纸说出或做出有损于国家利益的事情。”在法国,为争取出版自由的斗争,前前后后有过多次反复,其激烈程度是世界罕见的。但是,应当看到,这种复辟倒退的现象,并非由革命引起,恰恰相反,乃是旧制度的遗产。从漫长的中世纪到民族国家的建立,专制主义根深蒂固。书报检查作为一种制度即使被废除以后,在欧洲各国,对思想文字的控制,仍然得以以各种变异的、零散的方式表现出来。俄国十月革命胜利后,仍然进行书报检查。这项工作开始时是由国家政治保安总局进行的,党通常不加干预;一九二三年以后,鼓动宣传部的官员就已开始密切注意文学团体的活动,通过行政手段,进行作家登记,审读文学报刊,严格控制出版社。一九二五年中央委员会还曾介入文学界的争论,发布过有关的决议。即使在比较宽松的时期,倘要禁止某个作家出版作品,一样是十分坚决的。在斯大林当政时期,书报检查犹如一道巨大的闸门,把“反对派”的著作统统封死了。这些书籍可以在一个早上悄然消失,而这一天,往往是在接到上面最新指示的一天。消灭异已的行动特别迅速。与此同时,新的历史书、教科书、回忆录乃至“百科全书”也都以篡改过的、不诚实的内容出现,代替砍伐所留下的出版真空。著名作家札米亚京在一封给斯大林的信中写道,一九二○年以前,他已几乎无法在国内出版任何著作了。后来,通过高尔基的关系终于迁居国外。其他一些作家就没有这样的幸运了。左琴科、阿赫玛托娃等被公开革出“作协”,茨维塔耶娃在找不到工作的窘迫中自缢身亡,古米廖夫、曼德尔施塔姆等遭到镇压,再后来则有索尔仁尼琴、布罗茨基等的流亡。工业现代化与政治民主化未必是同步的,或者说是必然一致的。现代化的道路不是只为新生事物敞开,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它仍保有合适的空间,供专制主义的幽灵舞蹈。《欧洲书报检查制度的兴衰》一书总结说,专制主义是“书报检查制度生存的土壤”,是命中要害的。要彻底废除检查制度,除非彻底铲除专制主义。

从弥尔顿的《论出版自由》开始,书报检查制度便不断遭到来自思想知识界的理性批判。马克思指出,把思想方式置于法律追究的范围之内,是专制主义检查制度的特征。言论出版自由是人类最基本的自由权利,只要出版受到控制,一切关于思想解放和社会正义一类宣言都将成为伟大的空话。所以,争取出版自由,自然成了被压迫阶级的斗争的首要目标。人类的理性和智慧,将因此而集中起来,以谋求共同的福祉。正因为如此,夏多布里昂说:“出版自由是当今的全部宪法”。对于出版自由的趋势,书中用了一位演说家在一八四○年的一段话进行描述,说:“现在,印刷机的有力的滚筒每日每夜印出的成千上万张纸,正渡过河流、穿过森林、穿过海关的封锁,越过高山峻岭,用它那智慧的炮弹,在未来的战场上奋勇直前,靠思想的宣传机器和出版自由,你们将无往不胜!”出于人性的基本要求和生存的实际需要,事情确如全书最后部分的题目所宣示的,“废除检查制度是历史的必然”。但是,通往自由的道路是漫长的,曲折的;许多时候充满风险,出现反复,这也是无疑的。

沈先生的著作把书报检查从出版史上特意抽离出来加以放大阐述,具有特别的意义,超出历史学一般的实证主义的学术范围。其实,出版史的主要线索,不是科学技术的发现和发明,而是环绕出版物展开的更为广泛而深入的文化斗争。《欧洲书报检查制度的兴衰》把书报检查同政治文化制度,同权力和权力者联系起来,的确捉住了问题的要害。但是,对于不同国家和民族的文化传统,不同文化型态之间的影响等,书中缺乏适当的照顾。其中,把欧洲废除检查制度定在十九世纪中期,这个限界也不是不可以商榷的。至少,延至二十世纪,希特勒的德国和斯大林的苏联,对于书报的审查是严厉的。用鲁迅的话说是“代代跨灶”,许多地方超越了前人,甚至史无前例。我们是看重文牍的考究,譬如广告税、印花税的废除等等,还是重在实质的考察?这是一个问题。在历史研究方面,我们如何消化和运用类似“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的概念,如何避免因此而造成的时间的间离,则是另外的一个牵涉更广的问题。最近有一本新书,是一个叫J·D·亨特的人写的,名为《文化战争:定义美国的一场奋斗》,其中有一节就是“审查制度”。历史的前后比照是饶有意味的。同为审查,今日的欧美社会,无论内容或形式,都毕竟大不同于往昔了。

至于东方社会的书报检查制度的变迁,也当有人进行书面系统的清理了。与西方相比较而言,对于东方,从亚里士多德到黑格尔到马克思,都是视之为“野蛮”,“停滞”,更带专制主义性质的。所谓“东方没有历史”,所指大约就是这层意思罢。

二○○○年六月,时值酷暑。

  (《欧洲书报检查制度的兴衰》,沈固朝著,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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