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兴元:建言个税改革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708 次 更新时间:2010-07-24 1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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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兴元 (进入专栏)  

个税改革首先要考虑一些基本的规则和问题,比如说纳税人的权利,现在很多政府措施都是增税,包括物业税改革。我们现有的个人所得税,不涉及增税,但是它的最高边际税率非常高,45%。这里不禁要问,我作为纳税人,我的权利在哪?因为我们的宪法里面也没有规定纳税人的权利,只是说我们有义务纳税。但是,国家的征税权力又来自于上面的纳税人授予的一部分权力,派生自纳税人的权利。由此出现了国家的征税权力。个人所得税累进程度不能太高,否则影响较高收入者创造社会财富的积极性,最终影响处于社会不利地位者可参与分享的社会产出大蛋糕的大小。我们国家累进程度是非常高的,我们国家以前制定个人所得税法的时候还是参照国外的,当时一些国家的个人所得税率很高,比如美国的最高边际税率甚至高于我国。但是这么多年发展下来,世界各国的总趋势是个人所得税税率下降,而我们国家反而变成是最高边际税率税率最高的国家之一。2009年美国福布斯发布全球税收痛苦指数,中国是排名第二,排在法国之后。可以看到我国的税制还有问题。所以我们对一般性的规则和问题是需要考虑的。

第二,涉及到具体的是不是要提高起征点或者扣除额?我们看看一些数据。2008年城镇人均收入17175元,月均1431元,农村居民年均收入5153元,月均 429元。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要回到刚才第一大点,也是基本的规则来看问题。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哈耶克曾经讲过一个原则,一些国家经常搞民主表决的,有时会出现多数人通过一个决定,却让少数人去出钱的现象。如果多数同意做一个大项目,那么多数要承受多数成本,这样就避免了多数对少数的暴政。这个原则实际上很重要的,意味着我们并不是一定要提高起征点,按照城市月均收入1400多,低于我们现有的起征点,或者说扣除额2000元,并不是一定要免去最低收入档次的纳税义务,就是一个好事情。这是需要大家反思一下的。是不是最低收入档次一定要免征3%或者5%的税率?如果计征3%、5%的话,你交的税额并不大,但是有助于你提高了你的纳税人权利意识。

当然我们要反过来又要考虑,有一个征税成本两块,一个是税务当局的征收成本,一个是纳税人的遵从成本。没有起征点的话,由于对最低收入档次征税,可能会出现遵从成本比较大,每个人无论赚多少钱都要缴税、报税,会有遵从成本,高了计征小额税收就显得不划算。现有收入水平下,不提高起征点是可以的。这是我分析的结论。

此外,实际上有没有扣除额跟提供社会保障性支付多少是有替代关系的。如果有扣除额,对一些社会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性支付可能会少一点;如果没有扣除额,对这些人的社会保障性支付会多一点。这是因为,现代国家跟古典国家不一样,在古典国家,包括在中国,你可以看到“朱门酒肉臭,路有冻死骨”。但是现代国家不可能容忍这种现象,如果竞争不过他人就被淘汰掉,就饿死,这种社会达尔文主义现象在现代国家是绝对不允许出现的。所以这个替代关系是存在的,有扣除额,社会保障性支付可能会少一点,没有扣除额,社会保障性支付还是要给他的,如果这个人需要救济。

第三,是不是综合征收模式比分类征收模式要好?简单认为综合征收模式更好,这个看法也是有问题的。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综合征收模式。但它不一定是对的,可能也是有问题的。因为我们个人所得税累进程度高的话,意味着大量的人不从个人所得这个口走帐,高收入者不会去从自己收入中作为工资收入取出来,而是作为投资成本或者消费开支开支。就是合理避税。此外还有逃税,尽量把钱存到国外,到国外购买豪宅,还有很多经营活动都会地下化,也就是成为影子经济,地下经济膨胀,但是实际上可征税部分就会越来越少。所以你想从富人手里通过高累进税征到比较多的增量税收的话,那是不可能的。大家可以看看哈耶克的《自由宪章》专门有一个章节《税收与再分配》。这本书我也参加了翻译。哈耶克讲到过一个看法,每一笔报酬在税前税后的相对净报酬结构应该不变,无论对于个人自身的报酬还是个人和其他人之间的报酬结构关系,每一笔报酬在税前税后相对的位置不变,相对净报酬结构不变。这个原则为什么重要呢?这就是保持正向激励机制,奖勤罚懒。这种激励机制,不能通过综合扣税很好解决。如果采取综合征收方法,到最后有才干者的一笔增量报酬在征税之后净报酬特别低,远远低于自己最初的一笔净增量报酬,或者他人的一笔净增量报酬,这种情况下,可能这位有才干者根本没有激励去继续干活,继续为社会创造财富。而且一旦出现这种情况,出现相对净报酬结构扭曲的话,这就违背了人类社会劳动关系中最重要的一条原则,就是同工同酬原则。如果这么看的话,综合征收模式并不一定就比分类征收模式要好,反倒是我们现在国家这种先分类征收,然后考虑引入综合性征收方法要好,比如说最后还采取综合报税。如果采取这种混合方法,综合报税还要求采取简化模式,比如说从税务局系统可以查到自己报了多少税,然后补充呈报自己漏报部分收入。这样相对简化一下反而更好,先分类后综合一下,但是这种综合是简化的,透明的,便利于纳税人的。不能觉得别的国家怎么做的,潮流是什么,就一定是对的,那不一定。

税率高了相当于采取禁入性税率,你不会从收入中抽出一大部分作为个人所得,你会去避税,逃税。低税模式下,反过来,过去的避税逃税者,失去了继续避税逃税的必要,结果征税额比原来重税模式下要好。国外很明显。保加利亚搞了单一税,10%的税率,比较税改之前,改革后税率大大下降,但是国家的税收收入反而增加了。俄罗斯单一税率13%,发生了同样的情况。天则经济研究所的杨小静翻译了一篇俄罗斯的单一税改革进展情况,反映了这一情况。简化税率结构,甚至单一税率,很重要。比如单一税率可以搭配以一个扣除额,相对于两级累进税,那是非常简化的低税模式。

低税率模式实际上好于高税率模式,不能简单期望单纯通过提高或者维持税率从富人征到很大增量的个人所得税。

第四,收入不公问题需要一整套机制来解决。个税改革只是一个方面。因为我们现在讨论的背景是贫富差距扩大,社会动荡,而且至少是潜在的社会动荡因素越来越多。社会动荡本身现在也存在。收入不公的问题,有些特权阶层,他们获得的不义之财比较多,可能这一方面更让老百姓生气,愤怒。这里面涉及到有些收入可能需要其他措施进行调整,你比如说很多企业现在对农民工的待遇还有问题,它们没有支付工人的社会保险,或者只对一个工厂20%的工人支付了社会保险。怎么解决这一问题。这里面涉及到政府可能要允许不同的社会保险费率,设置几种费率,让工人和企业主协商选择,这样的话,哪怕低一点的税率,但是可以全覆盖工人,可能更好。但是全覆盖也需要保险公司配合,如果雇主为雇员一上保险就必须半年,一年,三个月,那么有些工人,有些工厂有时候就只要雇用其十天,雇主不可能为了十天购买三个月的保险,这里面有很多配套机制要实现。政府在这里可以发挥居间协调作用。

还有工人工资的提高可能也是很重要。根据现在的情况,按照现在的劳动者收入分配份额占国民收入的分配来说,总体上比较低,但是这个东西又不能通过国家规定提高工资来解决,因为规定提高工资就把通货膨胀内化了,并且带来大量失业。我是宁波人,我们这边很多工厂已经通过市场的机制调整工人工资了,现在很多人一雇佣就是月工资2000元,技工达到四千、五千多,有些地方还给他吃,住。市场的力量是很大的,政府的政策实施也需要强化。社保方面该健全起来还是要健全起来。

在搜狐经济学人月度论坛“建言个税改革”上的讲话,2010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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