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晓黎:农村税费改革要“釜底抽薪”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962 次 更新时间:2004-07-05 1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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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晓黎  

一、尽快、果断、彻底地结束延续二千多年的传统“税亩”制度,全面建立农产品流通的新的“税市”制度。今后,凡是在农业生产环节上一律免税。也就是说,农产品不上市就不征任何税。这在事实上是把大部分税收向流通、消费环节转移,彻底改变并切断基层政府直接“到农民兜里掏钱”发工资这种极不规范、极易引发冲突的做法。这种让税补农的办法要比提价补农的办法简便易行得多,而且效果好,可操作性强。

二、取消乡级财政机构设置,只在可以完全不依赖农业生产税收的镇,如果其税收能够基本自理,设立独立的财政机构。与此相关的是,随着乡级政府工作量的大幅度下降和职能的重新定位,机构和定编人员必须大幅裁减。

三、新的农产品“税市”制度,由于是把税基从农民转向了消费者,这就需要尽快设计一套完整的不同档次农产品消费的累进税征缴制度。把目前对农产品在各个环节上征收的税种,比如营业税、流转税、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等,重新进行设计。以粮食为例,意向性的参考意见是,在批发和零售环节要低税,在中低档次的餐饮业、饭店业、饲料业和食品业,可按高中低分三档:对星级以上的高档餐饮业、宾馆饭店业、食品加工与销售业,可参照星级分为五个档次高额累进征税。据初步测算,按目前的粮价水平,在消费者完全可承受的范围内,仅粮食一项就可在流通、加工和消费环节拿到300亿元以上的税收。对农产品的出口,应充分利用WTO允许我国可动用的农业支持总量,向外向型农业倾斜,实行全额退税措施。

四、建立农产品的贸易与消费税收的转移支付制度。由于市场流通和行政区划之间是不一致的,因此“税市”制度所得不一定就会全额回到农产品的产区。因而,仍然需要中央政府制定税收转移支付的可行措施。建议①对国家定点的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对高档的餐饮业、宾馆饭店业,由国税部门单独列收或划出一定比例,列为农产品流通和消费税,这部分税收中央财政规定全额转移支付;②对烟酒行业的税收应当划出一定的比例纳入中央转移支付的范围。至于转移支付的办法,东部地区由省级财政自定方案解决;在中西部地区,省会大城市、地级市城区、县级市镇区,均不纳入中央转移支付的范围。中央转移支付的对象,只针对中西部地区的县级财政。但如何平衡各县的财政,由省、市两级政府协调。

五、中西部地区的普教经费、民兵训练及国防教育经费,应当列入财政转移支付的范围。一般来说,村一级内部的经常费用开支不宜列入税收开支。凡是政府委托给村委会办的公务,应由政府支付劳务费用。在转移支付以后,村务的费用问题应由村民委员会自行讨论研究解决。

六、中央全面清理各项对地方的财政支出,包括中央支农的各项投资,重新界定各级财政的支出原则和审批权限。据统计,自1997年以来,国家财政每年用于支农的资金都超过1000亿元,但科目十分庞杂,审批程序也很复杂。从理论意义上说,层次跨度越多,项目分类越杂越细,信息就越难以对称,资金的使用效率就越差。以中央财政为例,对地方的支出应当集中在几个大的科目上,例如,普教费用,跨省域的大型基础设施,带有政治意义上的专项投资,甚至公务员工薪等。但对地方发展上的各类具体项目投入,比如农业综合开发的专项资金,地方性经济发展项目的立项、投入,原则上中央财政不宜介入。中央财政的收支原则应是“拿大头补大头”,这样可以使信息识别的成本降低,准确度高。其他各级财政可以此类推。这样一个原则的设定,可以使税费改革的可操作性更强。

七、在农业生产环节的税费全部减免以后,应当取消粮食的保护价政策。

来源: 《中国农村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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