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于华:社会学视角中的“黑社会”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4063 次 更新时间:2010-06-14 1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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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于华 (进入专栏)  

黑社会概念尚含混不清,黑社会现象已层出不穷

伴随着社会转型期人们愈发感受到种种风险的存在诸如遭遇团伙犯罪、生命财产受到侵害、拆迁或维权过程中常有“不明身份”者的暴力行为等等,加上近期重庆的“打黑运动”,“黑社会”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已经进入公众的生活和视野。然而作为一种法律概念和社会概念,“黑社会”在我们社会中的面目尚不十分清楚。

我国的立法和司法机构似乎并不认为中国已经存在典型的黑社会组织,在官方话语中通常使用的概念是“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带有黑社会性质的团伙”等,据《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根据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的对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同时具备以下特征:(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秩序。

2000年1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黑社会性质组织”作了如下具体规定:1、组织结构比较严密,人数较多,有比较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较为严格的组织纪律;

2、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3、通过贿赂、威胁等手段,引诱、逼迫国家工作人员参加黑社会性质活动,或者为其提供非法保护;4、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范围内,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大肆进行敲诈勒索、欺行霸市、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经济、社会和生活秩序。

不难发现,上述对法律条文的解释——“称霸一方”、“为非作恶”、“大肆敲诈”也好,“欺行霸市”、“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也罢,多是形容词和描述性语言,很难将“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和“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界定清楚。至于有人将“中国黑社会组织”区分为劫匪型、打手型、地霸型、欺行霸市型、走私贩毒型、高利放债型等六种类型,则更类似于武林江湖之说,并不能说明黑社会的本质和危害。由此不免让人产生疑问,在黑社会的法律判定和社会界定尚含糊不清的情况下,“打黑”又该如何进行呢?

黑社会也是社会

按照社会上主流话语的判断,黑社会组织是一种独立于正常社会、具有反社会的价值观念、文化心理和具有严密组织形式的犯罪团体;是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反社会组织。将黑社会定义为反社会组织或具有非社会的性质可能会影响我们认识其真正的组织特性和运作机制。众所周知,人是社会性动物,社会性是人的本质属性。不独人类,许多动物也是靠社会性才能生存、繁衍和延续的。人类社会或社群内部有着复杂的结构、等级、规则和观念,并构成与外部世界的联系和互动。社会性的存在即成为社会的人才能获取必要的生存资源和保护自身的权利,就此而言,以获取和保护利益为目标的黑社会,其性质也不是反社会或非社会的,它仍然是人的社会属性的体现,无论其具体形式是帮、会,还是团、伙,都只不过是人的社会属性的非正常体现,即相对于正常社会的存在。在相当多的社会情境下,黑社会滋生或猖獗,是因为缺少正常的社会保护,社会底层、弱势群体、流民、生存绝望者只能求助于黑社会组织,参与其中或者接受其保护。

已成为社会学经典的《街角社会:一个意大利人贫民区的社会结构》,是美国芝加哥学派代表人物之一的威廉•富特•怀特在上世纪30年代对波士顿一个意大利人贫民区的非法团伙的研究成果,他通过与“街角社会”的密切互动和参与观察,深入细致地描述和分析一个美籍意大利人社区的社会结构、帮派的社会基础、社会空间、内部的等级、互动与规则、与外部社会和政治的关系等。怀特在谈到科纳维尔的非法团伙时用的是“帮”这一概念,他发现“街角帮”的形成和作用其实在于该移民社区中人们的社会性需求,一方面在社区内部,“帮”组织了各种社交活动——形成同龄群体、结交女孩,以及保龄球、棒球、戏剧演出等社会互动形式;怀特所描述的一次团伙之间的冲突,起因竟是由于某一帮“找不到聚会场所”;而另一方面,“帮”作为有组织的社会也和外部世界即美国主流社会发生联系,如参与政治活动,成员的向上流动或者受到某种刻板印象的歧视 。作为“街角帮”的非法团伙,在上流社会眼中与黑社会(underworld society)类似,但实际上亦是特定人群社会生活的组织形式。

黑社会之“黑”在于其缺少正式的合法性,带有地下性质,通常在法律行使不到的地方活动,但既然是“社会”,则有组织性,甚至可以组织严密,有章有法,纪律严明;为了使其能够生存和持续,黑社会亦需获得非正式的社会认可的合法性并遵守某些社会规则,此即所谓盗亦有道。

如果从一个组织的视角来看,黑社会与一般的社会组织存在趋同性,我们知道,任何社会都是一个有组织的社会。人们的生活不是各自孤立的行为,而是需要通过与其他人的交往互动而实现的,即是在“组织”的框架中进行的。对于各种组织存在着相似的结构,“经济学通常从效率机制和交易成本角度进行分析,而制度学派则强调组织的制度环境,提出合法性机制的解释框架——社会的法律制度、文化期待、价值观念作为人们广为接受的社会事实,具有强大的约束力量,规范着人们的行为”。

纵观古今中外的黑社会或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恐怕不难发现它们的一些组织特征。例如,其发生过程多有制度性弊端突显、法制不昌、战乱、动荡或社会断裂作为条件。许多黑社会组织的成员都并非大奸大恶之人,而只不过是在巨大的社会矛盾和社会不公正面前无法正常生活、无法保护自己权益的社会下层民众。从历史上看,无论是官逼民反造就的水泊梁山,还是清末民初以来各地的“匪患”,甚至闻名世界、屡剿不灭的意大利黑手党,都需从一个社会结构的视角加以分析。黑社会是被抛出正式社会结构之外的社会,是非法存在的社会,但其也是社会组织,其内部的高度组织化、有规则和纪律、行动的有效使之对整个社会发生重要影响。无论是杀人越货、为非作歹,还是劫富济贫、除暴安良,其搅动整个社会、带给人们巨大不安的现实是让人无法忽视的。

黑社会通常具有的另一个突出特点是其与正式制度和官府的复杂关系。其形式无论是聚啸于山林的土匪,还是居住于市井的帮派,都或多或少地与官府相勾连,有时是被清剿的对象,亦时常被招安或被利用,甚至形成民众所深恶痛绝的官匪一家、兵匪一家、警匪一家的情形。即使在声称已经清除了黑社会组织、至今仍然不认为有典型黑社会存在的中国社会主义社会,与正式权力勾结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甚至一些基层政府的黑恶化也已经不容忽视地提上了治理的议程。

不健康的社会肌体上的毒瘤

中国当前的“黑社会”问题,无论我们称之为“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还是“带有黑社会性质的团伙”,都已经是摆在全社会面前的客观事实。黑社会是社会肌体上的毒瘤、恶疾,而且是不健康的社会肌体上的恶疾。如果用一个病理学概念作为比喻,就如同生命有机体的免疾系统出了问题,其正常功能丧失,无法抵御细菌、病毒,因而导致社会的癌症和顽症,且无法通过治标例如切除法而治愈。

对黑社会一定要将其放在体制或制度背景下才能看清其实质。中国当下所处的总体性社会或称为后总体性社会,是权力独大、权贵结合、权比法大的社会。具体而言,政府的力量和控制空前强大,市场亦受到权力的支配和影响,而社会受到权力与市场的合力挤压空间狭小、力量十分薄弱甚至缺如。在此情境下正常的社会生活与社会组织必然十分稀缺和弱小,国家、市场、社会的三维均衡态势无从形成。这些社会结构性特点正是黑社会现象产生的土壤和条件。

在一个病态的社会中人们首先发现的是社会信任不复存在,特别是公信力丧失,而且越是来自官方的、专家的、权威的信息和说法公众就越是不相信。人们日渐发现,不仅身边的男人靠不住,女人靠不住,兄弟靠不住,公司靠不住,而且领导也靠不住,组织更靠不住。信任结构崩塌带来的明显后果首先是社会交易成本激增,社会交换和社会生活无法正常进行。这样的市场环境、社会生态会让生活于其中的人们不堪其累,因为即使最普通的需求的满足也会让人感觉是处处是陷阱、防不胜防。没有足够的“精明”,只能自认倒霉。此外,就整个社会而言,没有合理而有效的制度保证契约信用关系和规范的市场,人们只好诉诸暴力,以暴力维持秩序,或者依靠暴力组织得到保护,而这必然带来黑社会的兴起。

孙立平在前几年即提出防止社会生活“西西里化”或“那不勒斯化”,即是从社会信任问题着眼的。在这两个以意大利黑手党活动猖獗而著称的地区,人们普遍地缺乏相互信任,在这种自私和缺乏信任的社会中,由于不存在最基本的公认规则和信任、缺少正常的社会交往方式,人们若想在交换和竞争中获取利益或处于有利位置,只能仰仗暴力和暴力组织。“他们在争夺中最现实的目标不是战胜对手,而是伤害对手。人们唯一的目标,就是从比自己地位高的人那里寻找特权,向跟自己地位相同的人强行要求特权,并把最小的一部份分给地位低的群体”。而黑手党的组织和行动方式无疑是最适应这种环境的。黑手党的成功“不仅在于它能够防御性地应对信任的缺乏,而且也能使用残忍的、必要的暴力手段,通过不断地排外,把不信任变成有利的行动。它最重要的行为就是在尽可能大的领域内垄断尽可能多的资源”。黑手党作为一种独特的社会组织,造就了当地畸形的社会规则与秩序,“一种以强化不信任为机制、以暴力为基础的相对稳定的社会结构”。暴力成了社会运作的主要机制,而同时存在的黑社会规则又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暴力的使用。因为仅有暴力的威胁还不够,合作必须依赖于经济利益这个更强有力的武器。而在群体内部,当面临被捕或生命威胁时,团结一致能减少违法活动的风险;在群体外部,则可以形成更广泛的经济联系:如通过腐蚀公务员、向参选者提供支持等方式获取更大利益。这就是黑手党参与社会生活的最基本原则。

不难想象,由黑社会组织来控制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必然使丛林法则盛行于社会,不可避免地带来整个社会的西西里化。

其次,中国社会最危险的、引起人们忧心忡忡的是权力自身的黑恶化,以及由权力黑恶化所导致的社会溃败。权力的黑恶化主要体现为地方权力部门和基层官员的流氓化、犯罪化,亦即黑社会化。

体制内的违法犯罪行为一方面是指权力部门以违法的甚至犯罪的方式“执法”,近年来层出不穷、匪夷所思的案例诸如“处女卖淫”、“夫妻嫖娼”、“纸币开铐”,一连串的“躲猫死”、“洗澡死”、“做梦死”、“掉床死”、“发烧死”、“自缢死”以及最近的“喝水死”和警察枪毙村民,让人不由得感叹中国百姓真是生的平凡,死的离奇。凡此类事件均可视为权力失控而造成的犯罪,权力的黑恶化不仅破坏了正常的社会秩序,而且使自身丧失其合法性,进而失去司法行政体制的社会公信力,导致尖锐的官民对立和社会冲突。事实已经表明,社会上每次群体性事件的背后几乎都有上述“离奇”之举作为导火线。

权力黑恶化的另一重要表现是正式权力与黑社会的勾结。人们屡屡发现,一些政府部门在处理某些遭遇民众反抗的棘手事件时经常会雇用流氓、打手、混混等类黑社会成员,例如反抗拆迁、业主维权等活动,进行到一定阶段时总会有类似于黑社会人员出面打、砸、抢、烧,造成流血事件。基层政权与黑社会的勾结,一方面完全可能使原本尚不成形的黑社会组织壮大起来,另一方面当然是基层政权自身的流氓化、黑恶化。此外,一些官员与资方代表共同出入酒楼、夜总会、洗浴中心,动辄一掷千金、吆五喝六甚至欺行霸市,全然一副黑社会做派;更有一些地方不乏政府官员或执法人员与黑社会团伙合作,参股投资、提供保护开妓院或参与走私等违法犯罪活动。已经被打击的多个黑社会性质的团伙犯罪案件中,都不难看到官员甚至是相当高级别官员的身影。这也就无怪乎民谣所云:过去土匪在深山,现在土匪在公安;过去流氓在市井,当今流氓在市府。

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带来自身的腐败,而且导致整个社会的溃败。我在几年前的“黑砖窑”事件时曾经分析过失控的权力会带来整个社会生态的恶化:谋利型权力的实作逻辑是,有利则逐利、争利、夺利;无利则放任和放弃。21世纪的奴隶制黑砖窑现象是基层政权以黑社会方式丧心病狂地逐利、同时上级部门因无利而放任和渎职所造成的。如果没有权力的黑恶化,人性不会变得如此邪恶,人心不会如此麻木,资本之恶也不至发挥到如此淋漓尽致。制度、文化、人性恶性互动,共同在“黑窑”中沦陷。这是权力腐败导致底层生态的丛林化和整个社会生态恶化的典型个案。

从根本上治理黑社会问题需要依靠法制建设和社会建设。黑社会的产生缘于法治不兴:恶法当道,有法不依,权比法大。如果不依法治理,即使是正式权力使用非法手段去对付黑社会,也会把“打黑”变成“黑打”。此外,正常健康的社会的发育是消除黑社会土壤的治本之策。如前所述,权力不受制约是导致权力与黑社会勾结和权力自身黑恶化的主要原因,而能够制约权力的重要结构性维度就是社会,公民的社会权利要靠法律保护,要在社会参与中才能落实。公民社会的建设,正常的社会组织和社会生活是消除黑社会现象的前提与环境;公民社会建设、公共意识形成、公开公正的社会机制才能对权力有所限制。其中的道理十分简单:没有公开透明,只会是黑箱操作;缺少公民社会,当然就只有黑社会了。

当前的中国社会面临着双重的组织困境:一方面是公民社会受到权力与市场的连手压迫不能正常形成、发育,其生存都缺少必要的合法性;另一方面则是权力的黑恶化和为所欲为。人的本质属性——社会性与权力控制社会、限制社会正常发育之间存在着巨大张力,黑社会现象频发即其表现之一。有鉴于此,唯有实行宪政民主,推进政体改革,权利制衡权力,建设公民社会,认同普世价值,汇入文明主流,从制度变革入手,建立制度、文化、人性的良性互动机制,开放社会空间,形成正常的公共生活,才有可能抑制权力腐败与社会溃败,从根本上解决黑社会问题。

2010年3月3日

来源:《社会学家茶座》2010年第2辑 总第35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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