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子明:州政中国:大国民主中的地方自治

——与吴国光商榷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3215 次 更新时间:2010-01-28 0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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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子明 (进入专栏)  

吴国光提出了不同于“联邦中国”的“县政中国”构想,这是一个富有启发性的政治设计。[1]笔者一贯认为,除非出于解决台海问题的需要,中国不必实行联邦制,只须实行地方自治。[2]而在地方自治的各种设计中,“州政中国”比“县政中国”更为适宜。本文拟就此问题与吴国光展开讨论。

一、 孙中山与吴国光的“县政中国”

最早提出“县政中国”政体架构的是孙中山先生,虽然他并没有使用这个用语。“县政中国”既是孙中山建国方案的核心内容,也是他的分阶段行宪计划的关键环节。

“二次革命”失败后,孙中山曾对地方自治问题进行过认真的研究,他说,“地方自治者,国之础石也。础不坚,则国不固。观五年来之现象,可以知之。今后当注全力于地方自治”。经过反复思考,他最终选择以县为地方自治单位:“我言地方分权而以省为单位者,仍不啻集权于一省也。故不为此项问题之研究则已,苟欲以精密之研究,则当以县为单位。国人对于本县,在历史习惯上,有亲昵之感觉。”[3]他在1920年3月1日的《地方自治实行法》中明确规定:“地方自治之范围,当以一县为充分之区域。”[4]在1924年4月12日的《国民政府建国大纲》中,他再次重申:“县为自治之单位,省立于中央与县之间,以收联络之效。”[5]国民政府成立后,按照孙中山制定的《建国大纲》,积极推行县自治。1929年3月,中国国民党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政治报告决议案》称:“吾人今后必须矫正从前重省轻县之传统观念,而易以总理重县轻省之新观念。……县自治者,实三民主义之基本组织。”大会通过《确定地方自治之方略及程序,以立政治建设之基础案》,“确定县为自治单位”。

与通常的代议制民主政体相比,孙中山的建国方案主要有两点特色:权能政治与五权宪法。孙中山认为,理想的政治模式应当是“人民有权,政府有能”,这是“五权宪法赖以建立的基础”。“代议政体旗帜之下,吾民所享者只一种代议权耳,若底于直接民权,则有创制权,废制权,退官权。但此种民权,不宜以广漠之省境施行之,故当以县为单位”。[6]“人民有选举权、创制权、复决权、罢官权,……皆为直接民权,由人民直接行于县自治。”[7]“今假定民权以县为单位,吾国今不止二千县,如蒙、藏亦能渐进,则至少可谓三千县。”“今此三千县者各举一代表,此代表完全为国民代表,即用以开国民大会,得选举大总统,其对于中央之立法,亦得行使其修改之权,即为全国之直接民权。”[8]在孙中山的模式中,“全民政治”分为两个层次,“政治主权在于人民,或直接以行使之,或间或以行使之”。一个层次由选民直接行使“四权”,但只限于县自治的范围;一个层次由国民代表以开国民大会的方式行使“四权”,“即为全国之直接民权”。

“五权宪法”即以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五权分立取代自孟德斯鸠以来西方民主所确立的立法、行政、司法机关三权分立。孙中山说:“我期望在我们的共和政治中复活这些优良制度(指考选制和纠察制——引者注),分立五权,创立各国至今所未有的政治学说,创建破天荒的政体,以使各机关能充分发挥它们的效能。”[9]而且,立法机关不是代议制政体中的权力机关,而只是与其他四权平行的治权机关;国民大会才是权力机关,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试院、监察院均由国民大会选举产生并对它负责。“用人民的四个政权来管理政府的五个治权,那才算是一个完全的民权政治机关。”“有了这九个权,彼此保持平衡,民权问题才算是真解决,政治才算是有轨道。”[10]由此可见,县自治在这九个权中处于枢纽地位,四权会聚于此,五权派生于此。

而且,县自治在孙中山三阶段建国规划中处于承前启后的关键环节。孙中山手定《国民政府建国大纲》规定:“建设之程序分为三期:一曰军政时期,二曰训政时期,三曰宪政时期。”“在军政时期,一切制度悉隶于军政之下,政府一面用兵力以扫除国内之障碍,一面宣传主义以开化全国之人心,而促进国家之统一。”“凡一省完全底定之日,则为训政开始之时,而军政停止之日。”“在训政时期,政府当派曾经训练考试合格之员,到各县协助人民筹备自治。”“凡一省全数之县皆达完全自治者,则为宪政开始时期”,“全国有过半数省分达至宪政开始时期,即全省之地方自治完全成立时期,则开国民大会决定宪法而颁布之。”“宪法颁布之日,即为宪政告成之时,而全国国民则依宪法行全国大选举,国民政府则于选举完毕之后三个月解职,而授政于民选之政府,是为建国之大功告成。”也就是说,办理县自治是训政时期的主要建国任务,半数以上的县实现了自治,即可开始实行宪政。

吴国光虽然提出了“县政中国”的宏大话语,而且也像孙中山一样确定实行一级地方自治即县自治,但县自治在他的民主化全盘计划中,仍不具有孙中山曾设想的那种恢宏气象和独特作用。吴国光说:“县政民主”将是全国民主化制度框架中的一个主要环节。“在这种制度下,公民在本县通过直接参与而实行的民主自治,是全国民主的首要内容;而‘县政’之上就是全国层级的政治活动,其民主参与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如果是直接的,就是实行全国性普选,县自治作为“未来‘民主中国’的政治制度的一个轴心”的作用就被削弱了。假设实行间接选举,“每县在实行‘县政民主’的同时产生1名全国议会的议员参与全国政治”,不论“全国议会”是否一院制,都与国民大会的功能不同,也就是说,没有像孙中山那样把它与代议制政体中的议会划清界线。从另一角度来说,吴国光是把“县政民主”视为“制度化分权”思路的延伸,摆脱“政治困境”的出路,从经济改革中的行政分权逐步走向政治权力的民主化的重要举措;但还达不到孙中山强调的那种程度,即把县自治作为从训政走向宪政的中心任务。

孙中山领导的国民党虽然是一个革命党,但其最终目标是建立宪政共和国,与鼓吹专政国家的另类革命党有着根本性的区别。重新欣赏和认同孙中山的宪政道路,是国人在走过弯路之后向民主化正道的一种回归,是非常有意义的。但是,时代不同了,中国的情形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已经没有必要重新恢复孙中山“县自治”的具体政治设计。

二、 从行政的角度看县政与州政

孙中山在阐述为什么要选择“县自治”的理由时说,“国人对于本县,在历史习惯上,有亲昵之感觉”。其实,无论是亲昵还是畏惧,对于绝大多数国人来说,县官和县衙是他们惟一打交道的官府,在一千几百年的时间里,县政是中国行政体系的主要柱石。

从秦汉到明清,在频繁的朝代更迭与动乱循环中,县的建制基本稳定,总数一直保持在一千多个,有些县的名称和辖区,历千年而不变。而在县上面的行政建制,却经历了郡、州、府、路、道等种种变化,一直没有稳定下来。到清末民初进行行政区划改革,一下子取消了府(直隶州、直隶厅)、道两级行政建制,实行省县两级地方制度,却没有遇到很大的阻力,说明县上行政机构的作用确实十分有限。县官是所谓“亲民官”;府官则是管官的官,用现在的话说,他的主要角色是组织官(地方组织部长)、监察官(纪检官),同时也起到上诉法官的作用;道官则有的连个衙门都没有。也就是说,府、道两级不具有完整和独立的行政功能。

在秦汉时期,郡具有远比县重要得多的军政功能,在县下也曾有“乡”一级正式的行政建制,为什么后来上下两级行政建制都萎缩了?笔者对古人的书看的不多,在曾目睹过的近人著作中,好像还没有见到对这个问题的明确解释。笔者认为有必要引入雷海宗“中国文化独具二周”论:“中国四千年来的历史可分为两大周。第一周,是最初至西元三八三年的淝水之战,……第二周,由西元三八三年至今日”。第一周是“兵的文化”,即“兵民一体”的历史;第一周是“无兵的文化”,即“兵民分离”的历史。[11]“兵民一体”的历史又可以分为两个阶段:族兵制阶段和郡兵制阶段。从远古到春秋时期,军队与地方行政都是按照血缘氏族、宗族的组织编制的;从战国时期到秦汉,普遍兵役制的动员体系是地缘的郡县乡建制,郡守就是郡兵的长官。征兵制改为募兵制后,兵户、军户与民户分开,武官与文官分途,国家的安危主要依靠专职士兵与军事系统,对民户的管理体制就不需要那么严密了。于是,郡守不再具有领兵打仗的职责,乡里组织也逐渐瓦解了,“第二周的中国”就形成了以县为基础的行政结构。这里应当指出:“第二周的中国”人口最少时一千多万,最多时一亿多(截止乾隆初年),中数约五千万,一千多个县,平均每县四五万人,也就是每县万户;这相当于现在建制镇的人口,也是当今世界各国基层政区人口的大致规模。

中国最高一级行政建制,从汉代的州、唐代的道、宋代的路,到元代的行省,都不是一级正式的行政建制。州刺史只是六百石的小官,远不如二千石的郡守;诸路使的品级也低于府州的长官;行省是行中书省的简称,也就是中书省的临时派出机构。明朝在省一级既设有总督、巡抚,还设有藩、臬、都三司,他们之间并没有明确的统辖关系。一直到晚清,出于镇压太平天国和捻军的需要,尤其是兴办夷务、洋务和新政的需要,省级行政功能和机构才逐渐强化起来,成为比县更为重要的一级地方建制。

在孙中山的时代,中国事实上只有省县两级比较完整的地方政府,要实行一级地方自治,或者选择省自治,或者选择县自治。清季所推行的城镇乡自治,是所谓“官治”以外的“自治”,而不是现代意义上的地方自治即地方自治行政。时人认为:“自治员者,……以乡望素孚之身,居名誉职,而实力筹地方之事”。[12]把“自治员”(名誉职或有少许津贴)与公务员(有给职)对立起来,这种观念遗毒至今,仍体现在所谓“村民自治”的理论与实践中。在民国元年,孙中山领导的国民党选择的是省自治,“二次革命”后,孙中山看到了各省分立所导致的乱局,转而选择了县自治。经过上个世纪的现代化进程,当下中国已经有了四级地方政府,这样,就增加了地方自治层级的选择余地。

省县两级制地方行政体系,是清季学者与官员潜心研究后的选择,此后的学者也多坚持此说。但是,在省县之间增设一级行政建制的势头,在现实生活中却一而再,再而三地出现。第一次是袁世凯政府实行新的道制;第二次是国民政府取消道制后于1930年代推行行政督察专员公署制;第三次是1950年代初确定专员公署不是一级政府后于1958年重新扩大专署权限,并于1975年宪法中确认,地区与省和县一样,是国家的一级正式地方行政建制;第四次是1982年宪法再次取消地区一级政府后,以绝大多数地区陆续转制为地级市的方式,重新建立了省县之间的一级政府。由此可见,这一级政府的存在,并非出于个别领导人的主观意志,而是有其客观的必要性,具体地说,就是传统的农村中国向现代的城市中国转型的需要。[13]

自清季实行城镇乡自治,县下面的行政建制经历了复杂的变化,包括三级制、两级制、一级制,“自治”区、“行政”区,区政府、区署,小乡制、大乡制,区级镇、乡级镇,人民公社、大队、生产队,行政村、自治村,撤区、并乡、乡改镇,……最后稳定在设立乡镇一级政府。[14]按照黄仁宇的说法,毛泽东和共产党的贡献,是在农村中创造了一个新的低层机构。[15]。或者更准确地说,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恢复了秦皇汉武“好大喜功”所凭借的乡里制度。

县制在过去一千几百年中保持稳定的基本原因,在于它是一个管辖适度人口的农村基层政权,而这一功能现在已经被乡镇政府取而代之。越来越多的县改为县级市和市辖区则表明,这一级政府的主要职责已经从农村管理转向市政管理和工商服务业管理。在乡镇和地级市的两头挤压下,县制的作用和地位正在削弱。[16]

在现有的省、地、县、乡四级地方建制中,笔者主张选择地、乡两级实行自治,省、县两级政府则逐渐“虚化”。[17]将中央直辖市、地级市和地区改组为都、府、州(直辖市改称都,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政府所在城市人口超过总人口30%的地级市改称府,一般的地级市和地区改称州,在都、府、州一级的地方建制中,州将占大多数,因此以“州政中国”概括之),确定为上级地方自治单位,简称地方自治体;以按新标准设立的市、镇、乡和坊(即现在大城市中的街道)为下级地方自治单位,简称社区自治体。都、府、州与市、镇、乡、坊,均应确定为法人,在法律上享有独立的人格,拥有可自行支配的法人财产,并依法行使各项自治权。两级自治体均应制定自治章程,自治机构和行政首长均应由居民直接选举产生,自治机构均应享有地方立法权。两级自治体均应有独立的财政来源。省、县暂时保留为非自治的地方行政体,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设独立的财政。

由实转虚后的县政府可采用“双重职能兼行架构”,县长由上级地方自治体(都、府、州)任命,既负责执行国家和上级地方自治体委托事项,又负责执行县参议会议决事项。在今后一个时期中,多数的县(包括现在的县级市)只能设立一个县辖市(可仿照台湾的作法,县政府所在地的镇,无论人口多寡,一律改设县辖市);如果一个县有一个以上的县辖市,则以县政府所在地的市为该县的首市。通常情况下,可以任命首市市长兼任县长。这大致相当于1930年代后期普遍实行的“专员兼县”,也相当于1982年以前法国由省长兼任大区长。如果采用这种办法,由现在的县级市重组为县和县辖市,其过渡也会比较顺利。县的议事机构称县参议会,是为了与完全意义上的自治议会区别开来。县参议员的产生方式可以有三种:一种是清末民初的议事会方式,由市镇乡的选民直接选举县参议员。另一种是1940年代的参议会方式,由市镇乡自治权力机构选举县参议员,并得酌加依法成立之职业团体代表为县参议员。第三种方式是王力雄推荐的“逐层递选制”,[18]由市镇乡长兼任县参议员,俄罗斯上议院——联邦委员会的成员在普京改革以前便是由州、边疆区、共和国等联邦主体的行政长官兼任。法国大区议会的议员产生方式,则是上述三种方式的大拼盘、大杂烩。究竟哪一种方式更适合,可以在实践检验基础上,由各上级地方自治体(都、府、州)自行决定,不必由中央政府统一规定。

笔者之所以不选择省自治,理由与吴国光大略相同;之所以不选择县自治,理由有二:作为政策制定和试验的范围,县的格局太小,不如选择人口在几百万到一千多万的都、府、州;作为基层社区管理单位,县的规模又太大,不如选择人口在几万人到十几万人的市、镇、乡、坊。

三、 从政治的角度看民主化的步骤

清末新政和国民党训政都把地方自治放在至关重要的位置,作为实行宪政的前提条件和关键环节,是因为在当时的历史环境下,地方自治担负了双重使命:现代国家建设使命和民主化使命。

清廷1908年批准颁布的《逐年筹备事宜清单》规定:1908年,颁布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颁布调查户口章程,颁布清理财政章程,筹备各省谘议局;1909年,颁布厅州县地方自治章程,筹办城镇乡地方自治,设立自治研究所,调查人户总数,调查各省收支总数,颁布法院编制法,筹办省会及商埠各级审判厅,厅州县巡警粗具规模;1910年,各省谘议局开办,试办各省预算决算,厅州县巡警一律完备;1911年,会查全国年收支确数,颁布地方税章程,调查各省人口总数,筹办乡镇巡警,实行文官考试、任用、官俸各章程;1912年颁布户籍法,颁布新定中央和地方官制;1913年,城镇乡自治一律成立,试办全国预算,府厅州县审判厅一律成立;1914年,府厅州县自治一律成立(1911年修改的方案要求各级地方自治提前至1912年全部成立);1915年,乡镇审判厅一律成立,乡镇巡警一律完备;1916年,宣布宪法,颁布议院法和选举法,选举议员,开始实施宪政。从上述清单中不难看出,筹备地方自治,调查户口,确立各级财政,设立地方审判厅(即法院),建立警察制度,是举行大选和实行宪政的技术先决条件。

孙中山的《建国大纲》规定:在训政时期,政府当派曾经训练考试合格之员,到各县协助人民筹备自治。其程度以全县人口调查清楚,全县土地测量完竣,全县警卫办理妥善,四境纵横之道路修筑成功,而其人民曾受四权使用之训练,而完毕其国民之义务,誓行革命之主义者,得选举县官,以执行一县之政事,得选举议员,以议立一县之法律,始成为完全自治之县。一完全自治之县,其国民有直接选举官员之权,有直接罢免官员之权,有直接创制法律之权,有直接复决法律之权。在孙中山设想的实行县自治需要达到的“程度”中,“人民曾受四权使用之训练”放在最后的位置,而完善地方行政的种种举措则位于前列。

按照当今大陆方面正统史书的说法,清末和民国时期的地方自治尝试都是失败的。这种说法既不公允,也不全面,应当说,20世纪国人在地方自治上的努力,基本完成了建设现代国家(或者说地方行政现代化)方面的使命,而没有完成推动民主化方面的使命。当我们今天站在前人的肩膀上重新审视地方自治时,问题就比较单纯了。地方自治不再是实行宪政的先决条件和必由之路,先实行地方自治,还是先实行全国范围的民主宪政,成为两个并列的选项。

在野的国民党和在野的共产党都是地方自治的支持者,尤其是省自治的支持者。现在省级以下的中共领导干部也是扩大地方权限乃至实行地方自治的支持者。所以笔者曾说:“从改革动力学的角度来说,先实行地方自治的体制内动力比较强劲”,但并不是最理想的民主化模式。[19]正如吴国光所说,如果国家层级的民主尚未付诸实践,则地方民主可能强化地方认同,从而构成对国家认同的挑战,进而成为分离主义的温床。前苏联当年的政治变化过程是个典型的例子。事实上,在当前的中国,除了民族问题外,并不存在任何因地方认同强化而引起的国家认同危机。但这不等于说在地方民主发展的情况下不可能出现这种危机。全国政权如果一段时间内还不是由全体公民直接选举产生,而省级政权已经民主化了的话,则这个时间差就会表现为具有坚实民意基础的省级政权和缺少政治合法性的中央政权之间的鸿沟,从而很容易导致省级挑战中央的合法性危机,也可以表现为地方挑战“国家”的认同和整合危机。秦晖也认为:如今断言中国传统社会会经由“公民与小共同体的联盟”,成功地走完西方社会经由“公民与大共同体的联盟”为中介而实现的现代化过程,还为时过早。“公民与小共同体联盟”的结果既可能是前者利用后者,也可能是后者利用前者。在后一情况下,“庄主”现象发展为诸侯现象,一元化体制的解体不是导致公民社会而是导致传统的乱世,“朝廷”的“自由放任”没有放出一个“中产阶级”,却放出无数土皇帝与土围子。在这种情况下中央集权会变成领主林立,统一国家会变为一盘散沙,但这只是历史上“合久必分”的重演而并无现代化意义。当然,这种情况也可能导致另一种结局,即由于“庄主”过份的负面影响使“公民”重新寻求大共同体的庇护,造成传统一元化体制的复归。[20]

普通公民考虑问题的立场,则不同于各级地方干部。吴国光说:由于“县政”直接影响本县公民福祉,则公民参与政治的渠道一旦打通,普通公民的参与动力会比较强大。因此,县政民主的条件不仅比地区、省或全国的政治生活条件要好得多,也比更低的乡镇政治生活条件要好得多。笔者不赞成这种看法。当今中国已经不再是自然经济和传统社会的中国,而是政治一体化、经济全球化的中国。笔者曾说:“对于现代农村社会来说,国家层次的民主决策比社区层次的民主决策更关系到普通选民的切身利益,社区选举的投票率低于国家选举的投票率,在发达国家是相当普遍的现象。可以设想,如果中国农民能够通过选举投票来影响国家层次的农村税费政策,他们一定会比选举村委会更加踊跃地参与。”[21]在这里应当进一步指出,对于农民吃穿住行、教育健康关系最密切的既不是“村治”、“乡政”,也不是“县政”,而是“国政”即国家的大政方针。免征农业税、明确土地产权、大幅度提高农村教育投资、将社会保障延伸到农民,都不是在县政范围内能够解决的。因此,对于普通公民来说,更加利益攸关的是全民民主而不是地方自治。

何家栋认为,未来中国宪政体制的“四项基本原则”应当是:“第一,自由原则;第二,自治原则;第三,民主原则;第四,以上三项原则的位序原则:可以在个人自由范畴内解决的问题,不诉诸于社区自治或地方自治,可以在自治范畴内解决的问题,不诉诸于全民民主和中央治理。宪法解释和审查机构(法院、宪法法院或宪法委员会)应根据位序原则来处理涉及人权与主权、地方与中央关系的立法、行政与司法纠纷。”[22]但这并不意味民主化的次序应当是先自由、后自治、再民主。在实现宪政民主的同时实行地方自治,这是最理想的方案;如果迫于形势而只能地方自治先行一步,我们也不反对,但要警惕出现地方分立主义的可能性。由于20世纪中国在现代国家建设方面的成就,地方自治已经不是实行宪政民主的先决条件;鼓吹“县政中国”即从县自治走向全民民主,是为了说服执政党,打消其对于立即实行民主化可能导致天下大乱的顾虑。如果从这样一个角度考虑问题,其实并不需要在全国普遍推行县自治,可以先设立几个政治特区,分别试验市自治、县自治和州自治,作为未来实行宪政民主和地方自治的准备工作。

中国要成为一个政治大国或者“政治民族”,全民民主、地方自治、基本人权,三者的实现缺一不可。地方自治可以说是现代民主政治的题中应有之义。笔者曾指出:美国的“竞争型联邦制”,德国的“合作型联邦制”,英国的“完全的地方自治”,法国和日本的“不完全的地方自治”,经过历史的演变,已经成为在实质上同类的地方政府制度,用美国学者奥斯特罗姆的说法,可称之为“复合共和制”的地方政府制度。这一制度的基本特征:一是分权,即中央和地方政府各有划分明确的事务范围,并且在各自事务范围内,享有充分自主权;二是制衡,即地方政府有足够的宪政保障或政治实力,可以反制中央的随意干预,使之不能单方面削减地方政府的自主权;三是合作,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某些事项上联合作业或混合财政。[23]我们究竟应当选择哪一种地方自治模式——州政中国、县政中国、联邦中国,应当根据中国的具体国情与现实需要——中国是人口世界第一的大国,是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是一个具有“中原—边陲”结构的多民族国家,是台湾、香港、澳门目前处于特殊治理状态的分治国家。

如果中国未来实行联邦制,惟一的理由是出于海峡两边和平统一的需要。大陆与台湾在联邦制基础上实现“一个中国”,其前提条件并不是大陆本身先要实行联邦制,也不是“州政中国”或“县政中国”;而是大陆首先要完成民主化进程,建立宪政民主制度。

未来的一个中国,可能会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里实行多样化的地方体制。一般地区实行都府州自治,少数民族地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香港澳门实行特别行政区制度,台澎金马地区根据两岸谈判的结果,实行联邦制、邦联制或者任何一种双方能够接受的制度。

   2005.2

注释:

[1] 吴国光:《“县政中国”──从分权到民主化的改革》,载普林斯顿:《当代中国研究》,2004年第1期。

[2] 《我国行政区划改革的初步构想》,载北京:《战略与管理》,1997年第6期;《中国地方自治论》,载《战略与管理》,2002年第4期;《被绑架的宪政:党国与邦联的缠绕政体》,载“改造与建设”网站。

[3] 《在沪尚贤堂茶话会上的演说》,《孙中山全集》,第三卷(1913—1916),北京:中华书局,1984年版,323页。

[4] 《孙中山全集》,第五卷(1919.1—1921.11),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版,220页。

[5] 胡春惠编:《民国宪政运动》,626页。

[6] 《在沪尚贤堂茶话会上的演说》,《孙中山全集》,第三卷(1913—1916),北京:中华书局,1984年版,323页。

[7] 《中华民国建设之基础》,载陈旭麓等编:《孙中山集外集》,上海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35页。

[8] 《在沪举办茶话会上的演说》,《孙中山全集》,第三卷(1913—1916),329-330页。

[9]《与该鲁学尼等的谈话》,载于《孙中山全集》第1卷,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319-320页。

[10]《三民主义·民权主义》,载《孙中山全集》第9卷,中华书局1986年版,351-352页。

[11] 温儒敏等编:《时代之波——战国策派文化论著辑要》,北京: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5年版,108-109、140、154页。

[12] 《地方自治为民参预政权之特点》,载广东地方自治研究录》,第4期;转引自丁旭光:《近代中国地方自治研究》,35页。

[13] 详见华伟:《地级行政建制的演变与改革构想》,载北京:《战略与管理》,1998年第3期。

[14] 参见沈延生、张守礼:《自治抑或行政——中国乡治的回顾与展望》,载《战略与管理》,2003年第1期。

[15] 参见黄仁宇:《万历十五年》,北京:中华书局,1982年版,265页;以及黄仁宇的其他著作。

[16] 参见华伟:《县制:乡土中国的行政基础》,载北京:《战略与管理》,2001年第6期;华伟:《现代化进程中的新县制——县制丛谈之一(上)(下)》,载太原:《中国方域》,2002年第3、4期;华伟:《城市化浪潮对县制的冲击——县制丛谈之二(上)(下)》,载《中国方域》,2002年第5、6期;华伟:《未来地方自治体系中的县制——县制丛谈之三》,载《中国方域》,2003年第1期。

[17] 参见《我国行政区划改革的初步构想》。

[18] 参见王力雄:《溶解权力——逐层递选制》,网上电子书。

[19] 王思睿:《“最后的大国”:中国新千年大国之道》,载“改造与建设”网站。

[20] 参见秦晖:《“大共同体”本位与传统中国社会》,载秦晖:《传统十论——本土社会的制度、文化及其变革》,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21] 沈延生:《对村民自治的期望与批评》,载《中国农村研究》2002年卷,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

[22] 何家栋:《宪政三元:自由、自治、民主——吴稼祥〈联邦化:中华第三共和国之路〉序》,载“改造与建设”网站。

[23] 喻希来:《中国地方自治论》,载《战略与管理》,2002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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