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国英:房地产业规划与管理需要思路大调整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143 次 更新时间:2009-09-07 1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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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国英 (进入专栏)  

现在修改《土地管理法》,小修小补问题比较多,在基本的立法思想的一些大的结构上恐怕要做修改,否则恐怕起的作用不太大,我多年在观察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一个是土地问题,第二个是这个事,有些领导人发话,当时为了社会稳定让你搞这个,现在弄得不稳定,但是我的观察是,除非这个地方的县委书记或者市委书记对这件事认真,否则这项规定会形同虚设,甚至会有负作用。这个法律先是试行,后来也做了修改,虽然修改了十年法律没有出来,但是两办和民政部出台了一系列的补充这个政策的规定,作用基本不大,除非市委书记、县委书记认真抓。如果基本的要素不变化,小修小补起到的作用很有限,搞不好会让老百姓对咱们进一步的失望。

我基于这样的想法,如果要修改一个法律,作为天则所不妨提的意见和建议充分一点。

我参加过很多这样的会,感到秀才遇到兵,有理说不清,我搞了几十年的学问,最后回归到老百姓的表达去了。的确,学者讨论问题的时候带着理性的思考,起码自己追求理性,我们提意见提建议,但是我们的是对象是谁?我们是集权政治,决策有很大的偶然性,不说官员的非理性,或集体的非理性,在位的时候不说,一退休的时候就会说,这个事情怎么办?

什么是革命?革命就是不讲道理。我们现行的法律,既丢了公正,又丢失了效率,意识形态也不讲,这个挺要命,那讲什么呢?

蔡继明:就是秦晖说的讲利益。

党国英:利益又不容易统一,所以有的法律十年不能出台。比如村民委员会法。咱们官方制定一个所有权的结构,到底是什么,荒唐的话,到底怎么荒唐?我们要修改,我们的依据又是什么?我扼要地把我的意思讲一下。

毛泽东讲枪杆子里出政权,公共权力试图控制一切,把私人领域压得非常小,1982年的宪法修改,此前这个情况不重要,不是说82年就认识得非常清楚,而是觉得这个不重要,如果觉得82年修改有必要,那么82年起变坏了,革命就是拿枪杆子的军人想控制一切,所以我们的公共领域延伸得太多,延伸得非常的无所顾忌,就是把几个方面的考虑全丢掉了。

咱们新接任的政治家,我认为在知识和信息驾驭上比原来好,特别是三中全会的文件,虽然有毛病,但在精神层面有进步,据说后面有个人干预,讲了一些话,我认为在基本原则上是一个很大的进步,还是有希望的。我们要把现在这个修改进一步的分析清楚,在这个问题上究竟为什么不合理?我们对他的批判可能有些不到位,或者有些误解。

我的理解是这样的,因为有私人物品、公共物品,所以我们需要合作才能有政府,政府对事情的干预的范围仅仅限于在公共领域进行干预,离开公共领域不要干预。土地的问题不是非此即彼的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关系,假如说耕地是资源性的东西,所以就要公用制,这个解释讲不通。同一件事中有公共的和私人的东西,比如美国土地私有,其中有没有公共性的问题呢?它是有的。我们老是有非此即彼的思维,好像私人做决策,就可以把事情决定了,私人的价值就可以体现了。

我们在修订这个法律的时候,恐怕要有一个思路,按照同一件事情既有公共性又有私人性的说法,我们真是需要反思一下,城市土地、公用土地,城市性在什么地方?公用性在什么地方?对这个问题回答清楚的话,我们修改法律才不会出大的偏差。

比如说供给上边际成本零,需求上有排他性,以此来解决私人物品的公共性,更通俗的讲,可以使用少数服从多数的领域是公共领域,否则这个就是私用领域。在土地方面,每一块土地都有私人性和公共性,农业耕地也有公共性,就是政府有规划,不论城市土地和农村土地都有公共性和私人性。从大的方面涉及到土地制度,的确不要害怕所有权的私有制,有了私有制,其实公共力量可能更强大。

美国人最喜欢旧金山的城市风景,那个城市最能体现私有制,街道随着山的起伏而不平不直,但是美国人认为最好,于是成为这个城市的特征。越是对产权保护,公共性越容易实现。

我们的理论告诉人们,要把公共性充分的实现,我们要指出现在的政府官员有一些基本的误区,应该对新的所有权有所认识和理解。

我们讲公共性,到底政府是通过一些什么样的权力体现公共性?而不一定是体现公有制?有一些土地的确可以直接国有,如荒山、河道、滩涂,因为这些土地私人不愿意用,尤其在未来经济价值不确定的情况下,私人不愿拥有是因为交不起保护费,这就体现公共性在这里有了空间,我们要修改法律的话,不能否定国有制。

关于规划,我们承认私有;耕地是私有的,城市土地也可以私有化,现在好多问题出在规划权上,规划权不起作用,有个说法,为什么我们现在不敢放开产权?据说是有些人考虑什么问题呢?我规划权很弱,所以我不敢放开产权,这是一个利益,但不仅仅是利益问题,是一种担忧,因为我对我的规划权没有信心,从国务院有关部门开始,有关部门就开始违反了,所以对规划权的有效性、规划权的法制化没有信心,导致了不敢做。

蔡继明:规划权应该高一层。

党国英:我觉得应该看成是一个方面。我们修改法律,能不能在规划权上做一些文章,我们不民主,所以我们提出的规划容易拍脑门子,所以对产权也没有信心,在不民主的情况下,我们的规划能不能解决,这个问题可以讨论。

比如香港的问题,不是有规划吗?规划还强有力。然后就是裁判权。

再一个权利,是保证基本公正的权利,不妨把内涵放大一点,对房地产的价值有没有调控?我认为可以调控,因为房地产的价格涉及到基本公正,有些人连小房子都买不起,还有环境的问题。

我们要有一个更清晰的思路,我们承认政府在土地方面有权力做事情,但是你行使权力的依据是什么。本来讲公有制是两个,一个是共同共有,一个按份共有,我们往往把按份共有看成是私有,是不完全的理解,因为共有本身也是个合作,共同共有的也是个合作。其实我们生活当中有大量不可以退出的限制,农村过去有公有制,就是庙产和祖产,你搬家了,这个庙产能不能给我?作为公民,中国资产给我分一份,都不可以?我们要奉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这样的事,我们就给政府权力,不需要少数服从多数,我们就不要公有制,比如农民有一块地,我就种庄稼,少数服从多数就可以不要。这个是从思辨的角度说这个事。

回到现实当中,就是逻辑,不说利益集团了,我对规划没有信心,所以我对产权改革没有信心,所以我暂时不改,你不改革算了,你能不能学一下英国的做法,土地是国王,全体农民忘记土地是国王的,土地是集体的,全体农民忘记土地是集体的,土地是国家的,全体农民忘记土地是国家的。

可行的办法就是做使用权,而且是长期的使用权,上午有人提到使用权时间的长短问题,我觉得从操作的角度,把所有权做虚,把使用权做实。

我谈的都是思辨层面的想法,谢谢。

[ 本文为作者在天则经济研究所《国有土地权利行使的现状与改革》研讨会上的发言,文稿未经作者审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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