秋风:司法与经济发展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517 次 更新时间:2009-03-31 2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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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首先也是对这个报告有一点点意见,如果要再版的话,应该考虑修改一下,内容当然是很精彩的,每一章的内容都很好看,讲出了经济学和政治学的真理。但是作者确实头脑有点混乱,章节之间看不出有什么逻辑关系,一会儿讲这个,后面一章又回去了,不知道在讲些什么,结构上确实有一些不合乎中国人的阅读习惯。郭玉闪讲得很正确,如果以后再做这个事情应该有一个调整或者是修改。

再补充一点。刚才郭玉闪的发言提到比较优势的理论,讨论这个问题需要注意的一点,我们要注意比较优势理论是在什么样的背景下提出的。根据我自己的阅读,是在讨论打破贸易的重商主义政策,提倡自由贸易的语境提出的,李嘉图论证只要放开了,打破了国家的管制,企业逐渐可以从贸易中获得好处。实际上的意思是说我们应该给每个企业以经济自由,他们自然的就会选择出最能够增进自己利益的商业的模式,比较优势背后的原则就是自由,主要是侧重于自由贸易。我们今天的会议室叫“逸夫”,我觉得林毅夫比邵逸夫要差远了,邵逸夫就是一个伟大的企业家,一个人在香港创造了电影业,靠的是自己的企业家精神和香港自由的法律环境。林毅夫先生提出的所有的经济学理论,除了表明他是弱智之外不能说明任何问题。

下面讲我自己的看法,关于这本书确实讲了一个非常重要的观点,虽然人们可能提到,不一定以细致的方式突出出来,这就是22页所讲的法律体制的完整性对增长至关重要,尤其重要的是,第十章75页讲到南非之所以能够在非洲取得比较突出的成就,它的政策清单,前两项都是指向了法治,一个法院一个司法独立,这个数据非常重要,对于我们理解一个所谓高效的经济增长政策清单是非常有启发意义。我们现在也讲,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但实际上在具体的政策过程中,不管是决策者,还是专家,所谓的幕僚们,经常会忽略法治和司法,这样的结论对于我们同学理解经济增长究竟需要什么样的政策非常重要。

我从三个方面把这个问题阐述一下,第一,作者提出了这么一个命题:对于经济增长来说最重要的单一因素是法律体制的完整性,不过作者也没有进行论述,我就试图有一个补充,为什么法律、法治,或者说一个公正的司法体系,对于经济增长最重要?这里面有一个比较直观的解释,经济活动都是在一定的规则体系下进行的,如果没有有效的规则体系,以及有效的规则体系的执行体系,那么有效率的经济活动就没有办法进行,简单地说像我们所说的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到一个微观的层面考虑的话,含义就是人们的经济活动跟人们遵循规则的活动是一致的。如果没有一定的规则就不可能有高效率的经济活动。从宏观的层面来说,经济增长需要依赖法律体系,我们理解经济增长不是靠国家,像现在一样制定产业振兴政策,我们讨论的经济增长,设定增长的源泉是企业家,每个人自己的创造性,自己自发的合作。而且我们可以设想,假定某种程度上没有一个政府,人们仍然会进行合作,经济增长从根本来说是靠企业家,人身上的创造性和亚当斯密说的“人们交换的本性”,这种自然倾向,人们进行交易合作的自然倾向。有两个因素使司法成为必要,第一个因素,世界上总是有坏人,有一些人良心不好,他们可能和你交易,交换合作的时候总想骗你,这个时候需要有第三者来对他执行规则,这个是一种,也是我们通常讨论的,一般人都是从这个角度考虑的。第二点,可能经常被忽略的一点,就是还有一部分人,表面上看起来也是违反了规则,但是实际上是创造出了一个新的规则,比如温州的企业家,当时是他们是违法的,但他们实际上创造了私人经营的规则,他们推进了私人产权。比如在英国同样会这样,在正常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同样会有这样的活动,比如说次贷危机,这种金融产品是由金融企业家无中生有创造出来的,以前没有这个产品,现在把这个产品创造出来了,这也可能引起纠纷,在两种情况下都会引起纠纷,这个时候都需要有第三者,要么执行原来的规则,要么确认对新的规则进行审查,这个时候需要司法机构,由这一点我会延伸到第二点,我们如何理解法治,法治究竟是什么?作者没有把问题完全想清楚。

南非原来是英国的殖民地,应该是普通法的国家,但是作者显然没有理解普通法是什么,所以他对法治的解释,我愿意对他的论述做一个校正。因为这个论述我认为有一些偏差,他讲的是说权力分立的要求,23页,“法律制定权应该属于立法者,判决权应该归法院”,下面一段又讲了“三权分立的原则一直受到侵蚀”,“法院司法能动主义倾向”,他认为这都是对三权分立原则的侵蚀。生活再一个普通法传统的国家学者,不应该这样简单的理解三权分立。在普通法的传统里面,这是一个很大的话题,我只是简单的提一下,在普通法的传统里面,通常情况下,是不承认三权分立原则的,或者是三权分立原则是对现代宪政最肤浅的理解,哈耶克曾经说过,是基于孟德斯鸠对英格兰宪政制度的误解得出的结论。三权分立好像说行政、立法、司法各干各的没有任何关系,那岂不就是三个独裁者了吗?我们只不过是把原来的一个独裁者变成现在三个独裁者,从根本来说是非宪政的设计方案,三权分立总是讲这个,提宪政就讲三权分立。但实际上有很大误解。我们理解英国的宪政,我们如何理解法治,法治是什么?是法律的统治,即在这样的国家政治结构里面法律是最高的,而不是三个并行的权力,三权分立的基本原则是三个权力在三个领域里面是最高的,那其实这个不是宪政。宪政是完全受到法律的限制和控制,宪政的意义是国家法律要高于一切的权力,不管是立法还是行政。接下来有一个问题,这个法律是什么?法律是由谁来制订的?我们去讨论宪政制度的时候,尤其是讨论英美的宪政制度,我们回到普通法的传统里面讨论,为什么说现代的宪政制度形成于英国?在我看来跟英国的普通法制度有很大的关系,普通法的核心是说法律是由法院发展起来的,通过司法的过程发展起来的法律规则,它的含义是什么呢?我们最起码可以理解为这个法律不是立法机构自己单独地制定出来的。这点是现代人很难理解的一点,可能受三权分立的影响太大了,像作者说的,法律的制订权应该属于立法者,我们反问一个问题,如果说法律的立法权属于国会,谁来约束国会?如果现在制定每个人,家庭里面互相自杀互相对着开枪,要制定这样的法律谁来制止它?单纯的一个三权分立不足以构成一个宪政。只有一个法院所发展起来的这么一套法律规则体系,才有能力限制整个的立法权和行政权,像作者提到“司法能动主义”,在我看来这才是法治的,真正的精髓所在,法院必须制定这个规则,然后对这个立法机构和行政机构去执行规则,这样在一个政体的结构里面才会看到真正的有一个机构,在执行这个法律。否则的话这个法律不可能自己执行,古人说“徒法不足以自行”,光有国会制订法律,我们颁布一套规则,法律自己不能执行,法律必须得借助某个机构执行,比如我们对官员,对国会的法案,国会的立法得有一个机构进行执行。执行一个更高的法律,这就必须得有一个机构,这个机构从进行历史的讨论,进行逻辑上的分析,最后会认定这个机构最好的机构,最合适的机构就是法院,这里面有很多的讨论,我们不再深入的讨论了。我的基本观点是理解法治最好从司法过程理解,法治,法律之治很大程度是法院之治,法院之治其实应该是法官之治。

第三点讨论关于中国的案例。这本书一般的结论,说法治对经济增长来说至关重要,但是看了结论之后,一般的读者可能会有一个疑惑,谁都知道中国法治非常糟糕,但是中国仍然实现了很快的经济增长,这可能是需要我们做制度经济学的人都要回答的问题,因为制度经济学所讲的制度至关重要,但是谁都知道中国的制度乱七八糟,仍然实现了经济的高速增长。这需要有一个解释的,这个解释可以有一个投机取巧的解释,我们有一个时间段的问题,虽然这几年,十几年增长得很快,也许从今天开始问题很多了。我们现在面临的问题本身就是由于法治不健全,或者是司法体系没有有效的发挥作用导致的,这个后果很可能会完全摧毁我们以前所积累的财富。从一个常识来说,过去十几年积累的财富,也许因为制度不健全,只要几年的时间就完全摧毁了,我们看中国历史治乱循环,两千年,过上一二百年就有一次特别繁荣的时期,可能一个王朝有五十年的时间比较繁荣,剩下150年都是战乱,社会民不聊生。我们现在是不是也在进入这样一个阶段?从繁荣期进入一个衰退期,会不会进入一个长期的萧条期,甚至是社会的动荡期?我们原来所创造出来的财富都会被耗散?每个人的地位,财富,还有幸福感都会下跌,我觉得这种倾向趋势还是有的,比较明显,尽管不一定完全变成现实。根本的原因就是增长的过程中没有伴随着法治的健全,或者说没有有效的司法体系,在增长的过程中维护公正。今天看了新闻赤峰强制拆迁,一个女士剁手指头又自焚,这样的事情可能天天都在发生,大家会看到很多这样的故事,这样的故事经济的后果是什么?是社会里面有相当多数的人不承认现有的财富分配格局是正当的,这个社会里面相当多数的人,也许有大多数的人希望颠覆现有的财富分配格局,“原罪”这个问题因此而来,我不觉得你挣的钱应该装在你的口袋里面。经济学家通常不考虑这个问题,但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这个问题就会使经济增长最后颠倒过来,经济增长本身会变成社会动荡的导火索,法国大革命之前其实都是这样的,很多繁荣导致动荡,里面有一个内在的机制,这个机制在于增长的过程里面,强者的权力没有受到限制,这个增长过程中伴随着掠夺,这个掠夺最后必然有被颠覆的过程。再往后看,如果要关注未来的长远的稳定的增长,就是说法治的重要性凸现出来,必须建立一套公正的法律体系,有一套有效的法律执行体系,对于每个人所进行的经济的交换与合作的活动的正当性进行审查,如果认为自己的权益遭到了侵害的人,可以及时的找到救济,这样的增长才是有效的增长。我们现在光讲高效的增长,我们首先要考虑增长是否有效,刘海波博士提的看法很有启发意义,就是对过去30年的增长提出疑问,我们有增长吗?如果说每一个微观层面上的交易过程里面充满了不公正,这个交易过程本身,比如强制拆迁,或者向农民工这样,交易过程中受到了剥夺,我们从奥地利学派主观主义方法论的角度出发,这个物质财富的增长没有意义。甚至我们可以说这是一个负面的增长。我们可能看到的是堆积了很多物质,我们的银行里面有很多的存款,从一个还原到微观个体的层面看,这个社会也许没有发展,最后的结论像作者所说的,如果你要增长,那么先要建立一套公正的司法体系,然后推动所谓的法治建设,如果没有法治的建设,既使是有增长,这个增长基础也是非常脆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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