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建勋:“人民司法”还是“法官司法”?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260 次 更新时间:2010-07-26 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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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建勋 (进入专栏)  

时下,司法改革正处于十字路口,无论在实务界还是在学术界,都有不少人鼓吹司法走群众路线,让人民参与到司法中去。河南省高院院长张立勇更是在全省推行“马锡五审判方式”,把法庭开到老百姓中间去,在田间地头开庭审案,谓之“巡回审判”。据他介绍,河南法院系统通过这种方式解决了百分之五六十的案件,人民群众反映良好,密切了法官和人民群众之间的关系,提高了法官在人民群众中的地位,改变了法官的形象,人民群众对法官夸口称赞。

假如这种故事属实的话,“马锡五审判方式”似乎还真有点儿令人神往,因为让老百姓满意和夸口是件不容易的事,况且是件好事。不过,张立勇院长并没有告诉我们,到底有多少人民群众反映良好?是如何得出这一数字的?是否有民意测验或者抽样调查的科学依据?还有,反映良好的“人民群众”都是哪些类型的人?案件的当事人还是与案件无关的人?普通民众还是权势阶层?……这些问题看似吹毛求疵,实则十分重要,因为大大小小的官员都喜欢假“人民群众支持”之名推行自己或者上级中意的政策,而人民群众其实并不欢迎,甚至还深恶痛绝呢。

更重要的是,我们想知道:“马锡五审判方式”究竟有什么魔力能使人民群众满意?或者换句话说,这种审判方式究竟通过何种机制使人民群众满意?也许有人会说,因为它将法庭开到老百姓中间去,贴近群众。难道“贴近”群众就能令他们满意?是因为法官和群众的“近距离接触”而令后者对前者产生了好感?凡是跟法官打过交道的当事人或许都知道,哪怕跟法官吃过饭或者跳过舞也未必对后者有什么好感,因为好感与距离似乎没什么关系。那些基层的干部(比如村干部)长年跟人民群众生活在一起,够贴近群众的吧,可是有多少群众对他们有好感呢?还有人可能会说,因为“马锡五审判方式”抛去了那些复杂晦涩的司法程序,人民群众易于理解与掌握。这似乎是说,人民群众喜欢简单而非复杂的解决问题方式,因为他们的头脑和生活都比较“简单”。如果真是这样的话,所有的司法程序都可以省略,也不需要调查出示证据,直接判决得了。可是,这样的“简单”处理方式能将纠纷弄清楚吗?如果弄不清楚径直判决,未获程序正义的人民群众会满意吗?最后,可能有人会说,“马锡五审判方式”通过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让人民群众参与到司法之中,所以他们喜欢。明白人一听便知道,此乃“人民司法”也。这个理由对许多人而言,是最有吸引力的了,因为人民群众参与司法是多么美妙的一件事情呀!更重要的是,许多人喜欢“人民司法”,是因为他们认为,人民的参与可以有效地遏制司法腐败,实现司法公正。

那么,通过“马锡五审判方式”让人民参与司法,真能阻止司法腐败并实现司法公正吗?众所周知,这种审判方式的最大特点是将法庭搬到人民群众中间,“聆听”一下人民群众的意见,并没有说人民群众对案件的判决结果有任何决定权。如果人民群众没有决定权,他们如何阻止司法腐败?难道权力完全不受人民群众约束的法官会“自觉地”把人民群众的意见当成金科玉律?如果真是这样,那就太神奇了,那些选举总统的国家都太愚了。实际上,“马锡五审判方式”只是将法庭移动了一下位置而已,并没有改变判决完全由法官做出的基本司法格局,至于“聆听”到的群众意见是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会影响法官的判决,人民群众根本无从知晓,更无法控制,正如许多官员通过“热线”、“听证”等聆听完群众意见仍然是自己拍脑袋决策一样。也就是说,“马锡五审判方式”并没有改变法官断案的游戏规则。那么,如何遏制法官的腐败呢?

也许有人会说,那让人民群众直接判案,对案件裁判有决定权不就得了!可是,这样一来,要法官还有什么用?如果人民群众不打算要法官,而打算自己判案,那么,他们得花相当多的时间研习法律,成为精通法律之士。不然的话,他们草菅人命怎么办?然而,人民群众每天要忙于生产和生活,哪来的时间和精力钻研法律呀?如果没时间和精力,岂不还得依靠专门研究法律之士——法官乎?看起来,在一个社会中,完全不要专业法律人士(法官)还真有点儿难。

这时候,可能有人会说,让职业法官和人民群众一起判案,共同享有决定权,看来是最好的选择了。此人也许马上想起了英美国家的陪审团制度。的确,这种选择可能最具可行性,但是,英美的陪审团制度并非“人民司法”,一则因为陪审团的成员不代表“人民”,而代表的是“地方性知识”,否则他们应当由选举产生;二则因为陪审团要在法官的严格指导下行事,不是根据自己的好恶判案;三则陪审团只对事实问题进行裁决,而法律问题则交由法官定夺;四则陪审团通常需与“人民”完全隔离,以防受飘忽不定的民意“毒害”。可见,英美陪审团制度的基本特征是“法官司法”而非“人民司法”。

进一步讲,即便是确立了英美式的陪审团制度,司法腐败问题的解决依然需要依赖其他诸多因素,尤其是法官的任命、任期、薪水以及司法权与其他权力之间的关系等。从法治国家的经验来看,没有三权分立制度保障下的司法独立,没有行政机关对法官的任命和代议机关对任命的批准,没有(品行端正的)法官终身任职和薪水保证制度,没有代议机构对行为不端法官的弹劾,遏制司法腐败问题恐怕只是一句空话。“人民司法”听着不错,可效果远远比不上良好制度设计下的“法官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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