尔后,破产法草案的孕育就痛痛快快地日夜兼程了。在一个多月时间,又三易其稿,每一稿都是在起草小组对前一稿进行逐字逐句讨论的基础上修改而成。到了1986年1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草案)》、《企业破产救济办法(草案)》基本定下来了。
1月27日(星期一)一上班,总理办公室就来电话询问破产法起草工作是否已经完成,可否安排在本周五(1月3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审议。这时,实际上破产法草案中还有少数扫尾工作没有完成。但如果这么回答,本周就不可能安排上会审议;而下周的例会则可能临时有别的紧急问题需要研究而无法安排破产法;再下周也可能总理出国访问……,情况一变化就可能使破产法的审议推迟很久,那就太可惜了。于是我就将扫尾工作打了埋伏(准备熬夜突击完成),回答说:“已经搞好了。”这样,破产法草案的审议就在1月31日国务院第99次常务会议的议程中占了一席之地。放下电话我便开始作会前的具体准备工作,包括代表破产法起草小组起草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草案》的说明等。
1月29日傍晚,国务院印刷厂将三个待议文件(破产法草案、破产救济办法草案及草案说明)校样送来,我校对完送回印刷厂已是晚上10点。按常规,排字工人要到第二天(30日)上班改稿,经过三校三改,下午印刷、装订,一天也就过去了,文件便只能在1月31日开会之前发到与会者手里。人们事前未及过目,如何审议呢?持有不同意见的人,只要说:“这么厚的文件,我还没看完,无法表态”,谁也不能强迫他表态。破产法岂不是要流产?
没有别的办法,我只好整个晚上呆在印刷厂里,请值班的工人师傅连夜按校样改,他排出一稿,我再校改一稿。三校下来,东方已露鱼肚白。早晨八点一上班便开始印刷,中午装订完毕,立即分送各位与会者,使他们有一个阅读和思考的过程。
1986年1月31日,这是一个标志着破产法孕育成熟的日子。上午9时,国务院第99次常务会议在中南海第四会议室举行,会议由赵紫阳总理主持,副总理中出席的有万里、姚依林、田纪云、乔石,只有李鹏请假未到。出席会议的国务委员和其他领导同志有:方毅、谷牧、陈慕华、张劲夫、吴学谦、宋平、宋健、薄一波、郝建秀、陈俊生。他们围着中间的椭圆形会议桌就坐。会议桌东西两边各有六、七排长桌,由其他与会者大体按到会先后顺序靠前就坐。出席会议的还有特区办、计委、经委、财政部、人民银行、经贸部、公安部、商业部、机械部、轻工部、纺织部、电子部、航空部、兵器部、中国银行、审计署、海关总署、外汇管理局、外交部、民政部、劳动人事部、全国总工会、人大财经委、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人大法工委、法规中心、工商局等有关部门的领导同志。
我作为破产法起草工作小组组长,第一次出席国务院常务会议,也许是与会人员中最年轻、级别最低的“官员”。我有意到得比较早,坐在第一排,为的是对发言者看得清楚、听得清楚、便于作详细记录,也便于随时回答领导同志的询问。记得那天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任建新同志到得也很早,法院作为执法机关,与破产法的关系可谓最密切,他也像我一样坐得很靠前。
列席会议的有中央财经小组、中央书记处研究室、中宣部、体改委、广播电视部、发展研究中心、新华社、人民日报、经济日报等方面的领导同志。
会议前半段(上午9:00--10:45)审议经济特区工作会议纪要,后半段(10:45--下午13:15)审议企业破产法草案。
对破产法草案和破产救济办法草案的审议可以说十分顺利,顾明同志作起草说明并逐条宣读两个草案之后,发言者在破产法的必要性、紧迫性等大的原则问题上没有分歧,更没有去争论破产法是姓资还是姓社。会议讨论得较多的是待业救济的发放对象和濒临破产而尚未破产企业的整顿时机问题。
在第二个问题的讨论中发生了一段小插曲。
当时国家计委主任宋平同志说:“企业达到破产界限,可以宣布破产,然后再整顿改组。我在波兰看到他们也是这样。”
隔了一会儿,紫阳同志边思索边概述宋平的意见:“进入破产了,首先进行整顿,先抢救,抢救不行了,剩下就是财产处理;抢救过来了……行不行啊?”
顾明接过话题说:“那也可以呀,就是说,先宣布破产,一种是可以整顿抢救,一种是直接破产……”
同一条意见,经过三位领导表述,这时如果没有特别的异议,那就绝对定下来了,要写进国务院常务会议纪要并按此精神修改破产法草案。而我认为这条意见恰恰是行不通的,必须及时反对。
这时开会前一天我的顶头上司的谆谆告诫在耳边响起来了:“国务院常务会议是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组成的,各部部长并不都参加,只是会议研究与某些部委业务有关的问题时,那些有关部委的领导才被通知到会。像你这样的科级干部,只是由于你是破产法草案起草的执笔人才有机会参加这次国务院常务会议。可你千万要记住,你只能听会,绝对不要发言,这可不是闹着玩的!”
但是,我如果不立即发言,会后就绝对无法纠正会议确定了的意见,按这种意见确定的破产程序在实践中就要碰壁!
此刻我顾不了别的,说时迟,那时快,便脱口而出:
“不行!”
紫阳抬起眼来望着我,“嗯”了一下。我们相距不过三米,只隔着会议桌旁的乔石同志,他正好面向紫阳,背对着我。
我又重复了一句:“不行!”然后站了起来,以示年轻人对与会首长的尊重(其他人发言都是坐着的)。我说:
“如果先宣告破产再整顿,企业已经没有信誉了,它的整顿工作就无法进行。所以只要能达成和解,有可能整顿的企业,在整顿这一期间绝不能宣告破产。一旦宣告破产,企业的订货没有了,原材料也采购不到了,贷款也贷不到了,那怎么行?整顿期间无论如何也不能给它戴个破产的帽子;如果整顿不好,再宣告破产。这个概念是非常严格的。一宣告破产,就完蛋了!”
我的话音刚落,一阵哄堂大笑,紫阳也笑了。他没有再说什么,但从他的笑容看得出,总理接受我的意见了。
会议开到下午一点一刻结束。破产法草案顺利通过,随后由我代拟了一份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草案)》的议案,经赵紫阳总理签发,送全国人大常委会。而企业破产救济办法(草案)的救济对象增加了企业辞退的职工和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工人,改名为《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作为国务院文件颁布。
那天刚散会,我便走到总理的秘书身边打了个招呼:“刚才我的发言很冒昧,我实在是憋不住了啊!”他很认真地说:“没关系,既然让你参加会议,你就有权利发言嘛!”
1986年1月31日标志着破产法走出了国务院,开始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其工作机构打交道。如果说,国务院第99次常务会议的审议通过,意味着破产法孕育成熟;那么,下一个阶段人们将要看到的,就是破产法临盆的阵痛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