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思源:我与破产法缘从何来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3204 次 更新时间:2008-06-16 1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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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思源 (进入专栏)  

── 生于裁缝之家,一日不工则一日不食

── 大锅饭企业,敢于大面积停产

── 没有破产法,限期扭亏变成无限期扭亏

── 研究生问答会

── 第一篇破产论文谈的是善后办法

缘者,源也。回味我与破产法的缘份从何而来,也得“饮水思源”。

1968年6月,我大学毕业被分配到老家江西景德镇市黎明制药厂,搞了几个月中心工作之后,来到一车间缩合工段当了制药工人。次年1月,23岁生日那天,我写了一首《生日吟》:

有诗存心生日作,忙里错把寅时过。

月同日同唯岁异,廿三年前盆中落。

蛋白组成人无数,亦将百年赋予我。

出世以来多风浪,未料今朝做缩合。

天生我才必有用,奋发岂畏路坎坷!

纵无建树亦何愧,涵宇纳宙心自阔。

这首诗回顾的是从“盆中落”到“做缩合”那段人生旅途。不过任何人都不可能保留“盆中落”的记忆,我从有记忆开始,就听惯了脚踏缝纫机的声音。作裁缝的父亲所识汉字与阿拉伯数字,刚刚能够满足他给顾客量体裁衣记尺码开取衣单之用,堪称半文盲。母亲的文盲帽子,则是通过五十年代几次“扫盲运动”才摘掉的。由于父亲只顾自己埋头做工,其他事几乎一概不问,所以母亲不仅是“里里外外一把手”,而且按照“严母慈父”的模式,承担了家庭教育的主要责任。

如果说我身上有某些优良品质的话,回想起来,得之于母亲的成份居多。而父亲留给我印象最深的只有一句话,谓之“一日不工,一日不食”。

每当有顾客或朋友登门,总爱问“曹师傅,生意好吧,发大财罗!”父亲则每每回答:“手艺人家哪能发大财;一日不工,一日不食嘛。”

最初我并不懂得什么叫“一日不工,一日不食”,后来听得多了,才慢慢明白,“一天不工作,就一天没有饭吃。”这算是我从父亲那里悟出的一条“绝对真理”。

然而,这条绝对真理或曰人类社会的起码常识,在史无前例的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中却受到了极大的冲击。据我所知,当时不仅江西,而且全国各地先后都发生过长时期、大面积的停产、半停产。有的工厂工人自命为“8912部队”,即上午8点上班、9点下班,下午1点上班、2点下班;到车间、科室里转一圈就回家去。至于上班不干活,出工不出力的比例就更大。可到了发工资那天,大家还是挺积极的,“图章一盖,工资拿来”。有的说是“不管干不干,到月三十九块半。”工资虽然不高,但凭着粮票,那点钱买粮食还是没问题的,饭还是有的吃,于是乎,“一日不工,一日不食”的根本原理被打破了。据说,不干活照样有饭吃,是社会主义的第一大优越性。

与此相联系相媲美的第二大优越性则是“所有社会主义企业永远不破产!”正因为如此,社会主义中国长时期没有破产法,许多人不知真正的破产为何物。人们在破产问题上的麻木,最后导致了公民意识的麻木。

文化大革命中打死了那么多人,批判斗争了那么多人,造成了社会秩序的大混乱和经济大滑坡,其残酷性、破坏性和荒谬性是有目共睹的,当时许多人都是不满意的,但文化大革命为什么能从1966年到1976年持续达十年之久呢?这里面的具体问题当然很复杂,但逻辑上有一个十分浅显的因果关系,那就是:中国公民对文化大革命虽然很反感,但还是容忍了它;为什么能容忍?因为还有大锅饭可吃;为什么大锅饭、大锅粥、大锅稀粥……还能吃下去,因为没有破产法,企业该破产的也不宣告破产,而由国家财政抽肥补瘦,维持着日益严重的普遍贫穷。于是乎,人们在“无挨饿之忧虑”的麻木状态中,长久地容忍着文化大革命中那么多惨绝人寰的悲剧一幕复一幕地连续演出了10年!

“人间正道是沧桑!”借用至此,如果中国社会能遵循人类文明发展的正道,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借债还钱,还不起就破产,没有大锅饭,没有铁饭碗,一日不工则一日不食,那种荒谬的“停产闹革命”怎么能发生、发展,以至经久不衰呢?

喝西北风不能维持生命,因此人们不可能冒着喝西北风的危险去参与胡闹或容忍胡闹;吃大锅稀饭则可以在低水平上苟且偷生,因此铁饭碗体制能够使老百姓容忍不合理的社会现象长期存在。我们的社会要进步,就不能不破除大锅饭、铁饭碗体制,因而也就不能不请出破产法来。我从维护社会稳定和推进政治改革的需要出发,发现破产法的意义。这就是我热心鼓吹破产法的动因之一。

我热心研究破产法的第二个动因便是经济工作本身的需要。

70年代中期,曾被文化大革命冲垮的中国共产党各级党校陆续恢复,师资奇缺,许多可能的人选都不愿登上这个工作枯燥、充满政治风险且无任何实惠的马列主义殿堂。而我则看重它毕竟有利于搞研究工作,便于1974年从黎明制药厂调到中共景德镇市委党校。

借助党校教师的身份,我能看到许多别人看不到也想不到的材料,并刻意留心搜集有关经济问题的资料。于是我知道了在形势大好的宣传下,企业亏损面实际已经达到40%以上。有的企业甚至从投产开始就亏损,一亏十几年,亏掉了几倍于自身的投资,仍在继续亏损,且数额越来越大;我看到了在计划经济体制中办一个企业有多容易:不需要周密的可行性报告和市场预测,只要想干,再加上一些恰当的口号,如果你所处的地位合适,凭这两点就可以办个工厂,至于厂子是否赚钱,那是资本主义的经济帐,不必算,据说社会主义企业要算的是政治帐!

然而我想,企业的第一天职就是赚钱,古今中外任何社会概莫能外。企业不仅自己要发财,还要通过上缴税款去养活不赚钱的部门(如学校、机关)。一个企业如果不赚钱,不为社会创造财富,甚至反过来糟蹋社会财富,连年经营亏损,丧失偿债能力,要求国家补贴,那么这个企业就失去了存在价值,就应当予以淘汰。

用什么办法去淘汰失去生存价值的企业呢?这时,启发我灵感的竟是70年代满街高音喇叭中那震耳欲聋的宣传口号 ── “美帝国主义的阴谋破产了!”“苏联社会帝国主义的阴谋再次破产了!” …… 于是我联想到破产法。对,就是它!如果有一部破产法,法院就可以对该破产的企业依法宣告破产,一个毒瘤就此剥离,再也不会消耗宝贵的资源了!

也许是我最先想到了破产法,但更多的人是在不知不觉中产生了对破产法的需求。

有一次,我作为一名市委机关工作人员,列席了市委召开的工交干部大会。会上,市委书记声色俱厉地批评了一家连年亏损的机械厂,并且宣布这家机械厂限期一年进行整顿,扭转亏损局面,到时若不能扭亏,就取消市财政局给它的补贴。在场的人都为这位书记和那家机械厂的厂长捏了一把汗,因为大家都知道这是个老大难的企业,一年能扭亏吗?一年365天过去了,这个厂依然没有扭亏,市委又召开了一次工交干部大会,我有幸又列席会议。会上气氛十分紧张,大家都在私下猜想:这家机械厂可能得不到补贴了,但若果真如此,工人工资就发不出,原材料没法采购,水电费无法支付,只能停工。停了工又怎么办呢?财产如何处理?人员怎么办?大概书记有什么锦囊妙计吧!大家这样猜着。只见市委书记绷着脸,把烟头掐灭之后,站起来极为严肃地批评了这家机械厂,然后宣布:“延长一年整顿。”话音刚落,全场哄堂大笑。这位书记非常尴尬,脸红到脖子。当时我没笑,我很为这位书记抱不平,这位地方领导人的思路是很好的,他试图用限期停止补贴的办法去淘汰落后企业,但他手中没有一张王牌──对无法扭亏的企业的最后处理手段──破产法。在没有最后处理手段的情况下,限期扭亏必然变成延期扭亏,延期扭亏必然变成无限期扭亏。当时我真想冲上主席台去告诉市委书记:“你需要的就是破产法。”可惜当时我手中还没有破产法。但从此,这个问题便开始在我脑子里酝酿着,不时付诸笔端。

1979年9月,我考取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我的导师、当时任中国社会科学院副院长兼马列研究所所长的于光远老先生,第一次对我们谈话时就说到:“研究生不能只是大学生的延长,只管听课记笔记。研究生者,乃研究之学生也。”他并不给我们灌输什么,而是要我们15个同学(我和另一同学是政治经济学专业,其余13人是马列专业),每月和他讨论一次,轮流宣读自己的论文。于老和其他同学一起质疑、辩论,在一次次辩论中完善论文,培养严谨求实的学风。这种教学方式使每个人都受益匪浅,尤其是我。此前在江西党校,在工厂产生的许许多多想法,经过这个阶段的反复辩论,逐渐完善起来,我的第一篇涉及破产法的文章也正是在这种辩论中形成的。

那是入学后的第二个月,1979年10月,在我提交的论文《论国有制改革》中,提出了国有企业要走向自负盈亏的观点。激烈的讨论中,同学们对我提出不少质疑:“你主张企业自负盈亏,请问如果企业亏损严重,无力偿还债务而且没有扭亏的可能性怎么办,是不是还要关停并转?”我知道这是个“圈套”。如果我答是,则不论是关、是停、是并、是转,仍是要由政府输血,或是拖垮盈利的兄弟企业,或是由国家无限制地养起来!这亏损实际上还是由政府担负。于是我说:决不能用关停并转的老方法。如果企业确实到了你们说的那一步,就宣告破产!此言一出,举座皆惊,同学们穷追不舍:

“由谁来宣告破产,是政府还是企业?”

“不是政府,也不是企业,是法院!”

“法院凭什么宣判企业破产?”

“不是判决,而是裁定,法院凭《破产法》宣告企业破产,我国应尽早制定《破产法》!”

“企业破产了,工人怎么办?他们还是不是全民所有制职工,谁给他们发工资,谁报销他们的医疗费,他们用什么养家糊口?”

我被问住了,要知道80年代初的中国还没有失业概念,更没有失业救济制度,也从没有一个职工因企业亏损而失去饭碗!30多年来,成为全民所有制单位的一员,就意味着生老病死都由单位负责,决定你生活水平的是职业、职务和工龄,而不是创造了多少利税!

“你既然提不出解决亏损企业职工生活的方法,那么提出让企业自负盈亏就是一种不负责任的态度!”

这场辩论最后以我无言对答而告结束。我从中学时起就爱与人辩论,在辩论中完善思维,但被人噎得哑口无言还是第一次。我感谢同学们的质询。正是这次质询,迫使我优先考虑解决破产倒闭企业的善后问题,以便预先搞清那尚未问世的破产法将来实施时可能遇到的最大障碍。

破产企业善后问题的难点是在于职工失业救济金应当从何而来。

向银行要吗?这不符合信贷原则,银行不是慈善机构,“救济金贷款”找不到还本付息者,银行决不能出这笔钱。

由国家财政负担吗?岂不是躺在国家身上继续吃大锅饭,那又何必搞什么破产法呢?

究竟该怎么办?大约有半年之久,我对这个问题一直百思不得其解。1980年1月,在沈阳参加全国城镇集体经济研讨会,晚上我独自在雪地里散步,突然,幼年时代一段记忆在脑海中浮现出来──有一次我们家住的小木房有点倾斜,我母亲很着急。这时有一人热心地告诉她,用木柱支撑一下,房子就没事了。后来我问母亲,那人为什么这么关心我们。母亲说,他是保险公司的。当时我朦胧觉得房子倒塌与保险公司的利益有点什么关系。后来中国国内保险业务停办很长时间,以致80年代人们大都没有保险的概念,根本不知保险公司为何物。儿时的经历帮了我一个大忙,甚至可以说是“茅塞顿开”:救济金可否来源于保险公司?顺着这个思路,问题就显得好解决了:企业可按一定比例(后国务院规定为1%)为职工提取保险金;一旦企业实施破产,这笔钱便可用来救济职工。不久后,《关于在竞争中发挥保险公司作用的设想》一文写出来了。这是我关于破产法的第一篇文章,谈的重点并不是破产法本身,而是破产倒闭企业的善后办法。

于是,破产法的逻辑前提就建立起来了。在我的思路中,破产法有了失业救济办法作保障,就可以“自圆其说”、站稳脚跟。剩下的问题就是“按图施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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