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世保:什么是个人主义?——纪念易卜生逝世一百周年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4836 次 更新时间:2008-05-23 1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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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世保  

时间:2006年8月12日(星期六)下午2:30—4:30

地点:武汉图书馆多功能报告厅

主讲人简介:张世保,武汉大学哲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博士后,中南民族大学哲学研究所副所长,主要研究领

域为先秦儒学和20世纪中国哲学。已出版专著《从西化到全球化》、《西化思潮的源流与评价》。

今年是“现代戏剧之父”亨里克•易卜生(HenrikIbsen1828—1906)逝世一百周年。为了纪念这位誉满全球的挪威戏剧家、世界级的文坛巨匠,2006年被确定为“国际易卜生年”,在世界各地举行规模盛大、丰富多彩的戏剧演出、学术研讨等形式多样的纪念活动。我们国家也有一系列的纪念活动。我们纪念易卜生,不仅仅因为他是世界文学史上的著名人物,也因为他在中国近代思想史上产生过重要的影响,对中国人的新的价值观的形成起到过非常重要的作用。

我们今天来纪念易卜生,但我不想讲具体的易卜生,他的生平、他的戏剧,这些大家很容易了解。我们今天所要讲的是他的思想核心——个人主义,个人主义是什么?我想讲三个问题:一,个人主义在西方的发展;二、个人主义的内涵;三,中国传统文化中有没有个人主义。

一、个人主义在西方的发展

在20世纪30年代,近代学者陈序经有一个基本的判断:个人主义是西方文化的主力。说个人主义是西方文化的主力,我们必须对个人主义在西方的发展历史作一个简要的梳理与理解。

个人主义的思想实际上最早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在古希腊,前苏格拉底时期的哲人就主张过个人主义。他们的流行语,是个人是万事万物的尺度。他们对于个人的地位,极力提高,而使个人能够在文化上有所贡献。到了苏格拉底把哲学家的个人是万事万物的尺度,改为人类全体为万事万物的尺度,而柏拉图及亚里士多德更张大其说,个人主义因之而衰。照柏氏的意见,社会国家及文化的发生,是因为人类天然的需要,而且社会国家的发生,是先于个人。所以惟有在社会国家里,才能有个人存在的余地。这种观念的结果就是个人不外是社会国家的附属品。同样,亚里士多德也觉得社会国家是先于个人,而且比个人重要,因为他以为国家是一个整的个体,而包括文化的一切。个体不过是国家的一部分,正像一个人,假说他的整个身体已毁坏,则他的手脚也不能存在。总之,在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那里,个人不外是国家的一种工具,是用以促进国家的目的。

在罗马时代的初年,每一个人都有每一个人的主权。但是罗马逐渐地成为帝国,随着帝皇的权力的逐日增加,个人的自由也逐渐丧失。到了中世纪的时代,个性已经没有办法再去发展。一切的权威,都是在上帝手里。一切的文化,如政府、法律等,都是上帝的创造品。上帝不但是万能,而且是万有。在中世纪的人们,不论是教父还是帝王,没有谁不承认这个上帝的存在,没有谁不遵守上帝的命令。但是,上帝终究是超乎这世界的,他并不亲身地降世来治理一切,他也不亲口地发出命令。他的命令和万有是依赖他的代表或使者来代他说明、代他管理的。但是,哪一个是他的使者呢?教父的回答是教会,而一般帝王的亲信,却说是帝王。然而无论是哪一个,从个人方面看去,他们总是个人主义的窒碍品。

照一般最流行的观念来说,中世纪的世界是二元的世界。人们的信仰是,关于人生一切的精神事情,是应当给与教会去管理;而关于人生一切的俗事,是应当给与帝王去管理。世俗与精神二件事,从文化的立场看,不仅是有密切的关系,简直就是不能分开的。他们硬要把这二者分开,结果是教皇和帝皇的争执,成为中世纪的流行现象,而这时代的个人,始终没有办法超脱这二种势力。

在九到十一世纪,教会势力膨胀,一般教皇遂做进一步的要求,以为教会是神圣机关,不受帝王的管理,而可以脱离帝国,然帝国却不能脱离教会而独立,因为教会于神圣事业之外,还可以管理俗事。这样一来,教会遂想包揽一切。因为教会太猖獗了,免不得发生种种反响,结果是发生出十四世纪的亚威农(Avignon)的把戏。堂皇的教皇被法国国王所控制。教皇要求控制一切的想法落空。

教会统治全欧的计划,既已成为梦想,阻止欧洲个性发展的一个大窒物,也就逐渐崩坠。但教会的势力消灭之后,帝王的权力又继之而起。帝王像教皇一样的说他是上帝的使者,他的命令就是上帝的命令。到了十六世纪末、十七世纪初,英国皇帝詹姆斯一世更是说:所有的君主,都是上帝。然而君主势力膨胀的时候,也是个人主义萌芽的时候,因为君主若压迫太甚,则个人不得不起来反抗。正是在那个时候,个人主义逐步成为一个时代的主潮。

另外,我们还可以讨论一下宗教改革、十字军东征以及元朝的西侵对个人主义发生的影响。

宗教改革推翻千余年来以教会为上帝的使馆的观念,而返到个人与上帝可以直接交通。所谓个人与上帝可以直接交通,就是反对教会所垄断的上帝意志。现在个人既能和上帝直接交通,直接承受上帝意志,则个人的意志,就是上帝的意志。所以宗教改革,不仅是推翻了教会专制,而且导致了连信仰上帝也成了问题。而结果是:信仰自己。这种信仰自己的观念一发生,不但是教会统治自然崩坠,就是君主专制也要崩坠。因为君主就是上帝的使者的观念既打破,君主是上帝的谎话,也要打破。因为如果人人都是上帝了,若君主的上帝要去压迫他人的上帝,是等于上帝自己压迫自己。这是绝对没有的事。在这种观念下,政治上的个性自由的观念也就因之而生。

十字军的发生,也可以说是由于教会的统治和侵略的欲望的表现。教会不但是要在欧洲内部统治一切,而且要伸手到外边去,遂号召十字军东征。从拯救圣地方面来说,十字军东征的目的,本已达到,但从他方面看起来,教会的势力,却因此而丧失不少。第一,因为十字军的东征,在欧洲一般的忠实信徒,都被杀死不少,致使教会失去了不少精华。第二,没有从军而留在欧洲的人们,是表示他们对于宗教的信仰,没有这般从军者那样热烈和忠心,其实他们也许是教会的仇敌。现在教会的强有力者既都效力疆场,正是他们发展的一个好机会。这个机会,一方面使他们能做强有力的组织,以对抗教会的压迫,一方面可以使他们在个性上逐渐发展,而引起后来的个人主义。

元朝西侵把中国的印刷术、火药及指南针输入欧洲。印刷术的影响是打破教会教士及贵族垄断智识界,从而使书册文字流传于民间,其结果是思想上得以解放,而摆脱了教会和贵族的统治思想。火药的影响是打破武士制度,使部落的贵族的势力减少而输之于平民,从而开辟了民治的途径。指南针的影响是使航海家能够远渡重洋,而开辟新世界。陈序经还认为,元朝的西侵使全欧洲震动,对于欧洲人的狭见也打破了不少,从而对于个人个性的发展也起了不小的作用。

从上述的论述中,我们可以看到:从欧洲的历史来看,中世纪与希腊时代的文化,所以停滞而不发展,都是因个性受了压迫,而没有发展的可能。文化的停滞,既由于传统思想的压迫个性的发展,则提倡个人主义,不但在消极方面,可以打破传统思想;在积极方面,可以促进文化的进步。西洋近代文化之所以能于三二百年内发展这么快,主要是由于个性的发展和个人主义的提倡。

二、个人主义的内涵

个人主义是一套很复杂的理论,有本体论、方法论、人性论等方面的依据。我们在这里从个人主义的几个基本的主张来了解一下个人主义的内涵。

1.个人优先于团体(社会)

正是考虑到个人离不开社会而存在,有些人就认为社会比个人更为重要。比如社会的有机体的学说,以及所谓的集团主义,都是看重了社会,而轻视了个人。有些唯心论者,如柏拉图以至亚里士多德,以为团体或社会,不只是比个人为重要,而且在生长上,是比个人为先,使个人简直成为发展社会的一种工具,而达到社会发展的目的。质言之,社会是目的,个人是达到这种目的的手段。近代的社会学者,如涂尔干,以为社会不只是先于(prior)个人,而且超于(Exterior)个人。也就是说,社会在其发展上是先于个人,社会的动作是异于个人的动作,而成为一种完全与个人不同的动作。换句话说,社会的行为,可以完全与个人的行为相异。这种社会的动作,涂尔干叫作社会的表现(Social Representation),而成为他的社会学的对象。陈序经认为这种重社会而轻个人的理论,推衍起来,就是社会是一切,而个人是乌有(Society is everything, individual is nothing)。

陈序经对这种社会重于个人的观点表示了反对。他说:“我们承认个人是不能脱离社会而独立生存的。然而我们也得指出,没有个人,也不会有社会。因为社会是由个人所组织而成的。而且,社会是抽象的,个人是具体的。” 陈序经认为虽然社会是文化的保留所,是文化传播的机构,又是文化创造的基础。但是,因为社会是抽象的,所谓发展某一个社会的文化,其实还是依赖于这个社会中的个人。因为个人是具体的,是发展文化的主体,是发展文化的原子,是发展文化的起点。陈序经认为每一个人都有传播与改造这个文化的责任,从而使每一个社会或每一个时代的文化能够不落后,能够有进步。而这种每一个人的责任新的认识与觉悟,就是个性的认识与觉悟。假使每一个人都能努力去负起这个责任,就是尊重个性与发展个性。“主张尊重这种个性,与发表这个性的学说,我们可以叫作个人主义。”

陈序经特别指出,这种个人主义,绝不是自私主义,也不是自利主义,这种个人是社会化的个人,文化化的个人。这种个人,不只是与社会处于相反的地位,而是与之有相因相成的关系。社会化的程度越高,则个性化的程度也必越高。“所以在文化较为进步的社会,个性的发展的机会愈多,则文化也必愈易于进步。所以,我们可以说,个性的发展是文化的进步的度量。自然的,社会化的程度愈高,文化也必愈为进步,不过个人是具体的,社会是抽象的,所以个性在文化上,而尤其是在文化的进步方面来看,尤为重要。”

总之,在个人主义看来,个体更具有优先性。

2.从洛克的契约论看个人主义

有各种各样的契约论。但在个人主义思想史上,洛克的契约论最值得重视。洛克认为在自然境中,人人都是平等的,而管理群众的是自然法,而执行自然法的是个人自己。什么是自然法呢?自然法就是人们互相尊重其自然权利的理性。洛克认为最重要的自然权利有三:一为生命,保存生命为人一切行为最重要的目的。二是自由,在自然法中,人人都是自由之权,不受他人限制。三为财产,财产为维持生命必需之物,为人生所不可缺。

虽然自然境并非毫无和平和自由,但总有很多弊病,如每个人的智慧不一样,执行自然法的方法不一样,这样就比较容易生混乱,因此,他们就建立契约,共建政治社会。但是,有几点要注意,一,洛克认为,在人们建立契约时,仅仅将执行自然法这一种权利交给社会。二,洛克是将此种权利交给社会全体,而不是一人或一个团体。政治中的一人或一团体之人,是社会成立后由社会共同决定的事情,因此,建立社会与建立政府是两件不同的事情。三,在社会成立之后,少数虽有服从多数的义务,但在立约的时候,须得人人的同意,不能以多数强其服从。

由上述契约论思想,我们可以看出,洛克的政府的全力,是得自社会的付托而为保护人民生命自由财产为目的的。政府若滥用威权侵犯人民的生命自由财产,则已经失去了人民付托的本意,人民可以收回此权,另建新政府。因此,个人主义热病,政府应当把对个人的干涉限制在最低限度,应当把自己的职能大多限于维护法律和秩序,阻止个人对他人的干预,强制执行自愿达成的协议。因此,个人主义者认为,国家是必要的祸害,“最好的政府是管得最少的政府”。

从洛克的契约论中,我们也可以看出个人主义同时也意味着一种财产制度,按照此制度,每个人都享有获取财富和按自己的意志设法处置财富的最大机会。

3.个人主义首先是一种保障主义

从上面两个方面看,即从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看,个人主义认为个体比社会更具有优先性,从洛克的契约论来看,我们可以看出社会又是优先于政府的,政府存在的目的在于保障个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由此,我们可以说,任何团体的存在不必须以不侵犯个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这些最为基本的权利为前提。政府必须是保障主义的,宪法必须是保障主义的。我们以宪法为例进一步来说明这个问题。根据意大利政治学家萨托利的看法,宪法基本上有三种:保障性宪法(真正的宪法),名义性宪法,装饰性宪法(或冒牌宪法)。所谓名义性宪法,“只是组织性的宪法,即是组织而不是约束特定政体中的政治权力运转之规则的集合。实际上,名义性宪法并不真的假装成为‘真正的宪法’。它只是坦率地描述无限的、不受节制的权力的体制。它不是一纸空文。它只是与宪法主义无关。”而装饰性宪法则冒充“真正的宪法”,“它之所以不真乃是它被置之不理,至少在其基本的保障性的特质方面是如此。它实际上是‘圈套性宪法’。就涉及的自由技术和掌权者的权利而言,它是一纸空文。”而真正的宪法必须遵循保障主义。如果政府、宪法切实地遵循了保障主义,则我们可以说这个国家是一个宪政国家,是一个法治国家。

在这里我们再讲一讲法治的问题。一定要区分法治与法制。法治意味着法律应该统治,无论统治者还是被统治者都必须在正义的法律框架内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逾越。法治(rule of law)不同于法制(rule by law)。法治背后有一种精神,有一种政治理构,也就是宪政精神。因此并不是一个国家的法律条文越多,就越具有宪政精神。如果没有宪政精神,法律再多,实施法律再严,也只是严刑峻法,新加坡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

很多人认为个人主义、自由主义就是自私自利、目无组织纪律,这实际上是对它们的极大误解。其实,从上面对个人主义的论述中,我们可以看出,个人主义、自由主义是最为强调秩序的。严复在翻译约翰•密尔的《论自由》的时候,就是以《群己权界论》来命名,每一个个体、每一个团体的权力都有一定的界限,如果越过了这个界限,侵犯了他人的自由,则自己的权利也得不到保障了。我们经常说自由止于别人的鼻尖。这难道不能表明个人主义是最为强调秩序的吗?

4.个人主义对个体的要求

我们上面所讲的可以说是从个体的外部来看个人主义。但作为一种政治学说、一种理论、一种价值观的个人主义对个体本身有不有要求?当然是有的。但是这种要求可以分为不同的层次。

第一个层次是要求每一个都必须守法。这是最基本的要求。

第二个层次是遵守遵守道德规范(公道德),一个个人主义者应当成为一个有道德的人。

第三个层次是一个个人主义者应当具有责任意识,他要为他的行为负责。“娜拉出走之后怎么办?” 娜拉本身要承担起责任。“自治的社会,共和的国家,只是要个人有自由选择之权,还要个人对于自己所行所为都负责任。若不如此,决不能造出自由独立的人格。社会国家没有自由独立的人格如同酒里少了酒曲,面包里少了酵,人身上少了脑筋:那种生活国家决没有改良进步的希望。”

第四个层次是一个个人主义者应当是一个成器的人,能够对社会有所贡献的人。易卜生说:“你要想有益于社会,最好的法子莫如把你自己这块材料铸造成器。”

第五个层次是精神上的自由,即伯林所谓的积极自由。

三、中国有不有个人主义的传统

我们刚才讲了个人主义是西方文化的主力,现在我们要讨论的一个问题是:在中国传统文化中(1840年以前)有不有个人主义的思想因素?我个人认为,中国传统文化中没有形成个人主义传统,虽然有一些零星的个人主义思想因素。总起来说,在中国传统文化中主张尊重和发展个性的学说在中国太过薄弱。

当然,任何对中国文化的一言以蔽之式的解读都是有问题的,任何化约主义的倾向都会使问题简单化。我们当然可以从中国文化中寻找出一些主张发扬个性的人物与思想。比如李贽在中国历史上就算得上是个性比较坚强的人。但也正是如此,他才被他所处的时代摈斥;也正是如此,他才大胆地说道:“二千年以来无议论,非无议论也,以孔子之议论为议论,此所以无议论也。”在陈序经看来,议论固是如此,文化又何独不然?所以二千年以来的文化,就是孔子之文化。我们可以说二千年来是有文化,也可以说是差不多没有文化。说它是有,因为有了孔子的文化,说它是没有,因为这些文化,是二千年前的文化,并非二千年来所创造和发展的文化。

因为只有孔子的议论,而孔子的议论,是排除异己的议论,所以除了孔子以外,没有别的个性可以发展。结果是文化既没有法子去跳出孔子的文化圈围,个人主义在中国的历史上,也没有诞生的可能。

那么扬朱、陈仲子等的学说是不是个人主义的观点呢?。扬朱的思想“简直是极端的为我主义”,因为一种文化的形成,是要依赖很多人的努力的,假使人人都同扬朱一样损一毫利天下而不为,则文化的创造根本不可能的。实际上扬朱只是一个最会享受文化的惰人。至于陈仲子的学说,只不过是一种消极的任我主张罢了。消极的任我,也创造不出文化来,因为他不是积极地将自己的所能尽量发展而有所贡献于文化。

在孔家思想统治之下,中国决没有法子去产生个人主义。个人主义没有法子去产生,中国文化的改变就至多只有皮毛的改变。

再来看一看个人主义在中国的命运。我们以严复、陈独秀、胡适为例说明了这一问题。他说:“本来西洋的个人主义之介绍与中国的历史,已在满清尚未推倒以前。严复所译斯宾塞的《群学肄言》,及弥尔的《群己权界论》,应当对于中国思想上,有莫大的影响。无奈事实上并不是这样。其原因也不外是由于排除异己的成见太深。一直到了民国四、五年以后,开始有了些人作了片断的个人主义的言论。比方,陈仲甫先生在他的《东西民族根本思想之差异》一文(《新青年》一卷四号)内,有一条说明西洋民族以个人为本位,而东洋民族以家族为本位。此外又如胡适之先生,于民国七年所写的《易卜生主义》之影响于中国思想界,也很显明。……我以为仲甫先生既没有积极的提倡个人主义,适之先生的介绍,也不外是一方面和断片的介绍。然这样的轻轻一试,已有这种成绩,要是中国人而能尽力从这条路上做工夫,则将来的效益,当无限量。可惜中国人的传统思想已深入脑髓,结果是轻轻的一针注射的个人主义,敌不住什么堂皇的思想统一的注射,结果是我们仍是照旧的只会游手好闲的享受西洋的汽车和洋楼,没有自己有所振作的决心。”

大陆解放后,个人主义在中国大陆思想界基本上销声匿迹。在解放后的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人们对个人主义存在深深的误解,个人主义也为一般人们所畏言,直到80年代后期,中国近代思想史上的第三次启蒙运动,个人主义又才抬头。到90年代,随着顾准、王小波等人的著作的流行,个人主义、自由主义才进一步为人们所理解。但是,无庸讳言,人们现在大都对个人主义、自由主义带有偏见,不理解它的本来含义。这充分说明个人主义为人们所接受,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个人主义是人类思想史上最为值得珍视的价值。在现代性在中国还没有生根的今天,还大有提倡个人主义的必要。这也是我们今天纪念易卜生的用意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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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序经:《文化学概观》(四),上海商务印书馆1947年版,第74页。

陈序经:《文化学概观》(四),上海商务印书馆1947年版,第74页。

陈序经:《文化学概观》(四),上海商务印书馆1947年版,第78页。

陈序经:《文化学概观》(四),上海商务印书馆1947年版,第89页。

胡适:《易卜生主义》。

陈序经:《中国文化的出路》,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28-12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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