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颖岚 朱子墨:中国当代实体文物分类体系与存留制度研究

选择字号:大 中 小   本文共阅读 18 次 更新时间:2026-10-05 10:46

进入专题: 实体文物  

● 张颖岚   朱子墨  

摘要:当代实物是时代变迁的重要物质载体,但现行文物认定标准与分类方式未能充分适配其特性,导致大量具有时代价值的实物游离于保护序列之外。当代实体文物的意义由社会协商动态建构而成,应立足于其作为时代见证的关联价值与集合体属性,突破权威化遗产话语束缚,吸纳多元主体参与判定,在历史价值基础上综合考察其艺术、科学、社会与文化等多维价值。质地、区域、时代、功用、可移动性等传统文物分类方法在应对当代实物时存在明显局限,应构建“功用+场景”二维复合分类模型,以功用划定物理类别与技术谱系、以场景界定社会关联与保护序列,兼顾本体价值与关联价值。当代实体文物面临材质脆弱与修复困局、信息读取难题、认知错位与群体错觉、权属复杂与标准滞后、空间剥离与语境抽离等问题,亟须构建一套涵盖增强保护意识、动态评估遴选、多方协同共保、分类分级处置的制度体系,破解“存什么”“何时存”“谁来存”“存何处”“如何存”等实践难题。当代实物存留不仅是物质层面的抢救性保护,更是赓续国家记忆的系统工程,唯有突破传统认知壁垒、构建契合时代需求的制度框架,方能为中华文明演进留下真实、立体、鲜活的物质坐标。

张颖岚,浙江大学艺术与考古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朱子墨,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发展研究院、浙江旅游职业学院助理研究员。

2025年12月,深圳博物馆凭借海量当代实物藏品,以“史上最接地气博物馆”的姿态火爆出圈。在其22.8万余件馆藏中,多达19万余件为改革开放物证,如反映外来务工者生活细节的拖鞋和棉被、见证通信技术迭代的BP机与手机等。“别家博物馆藏品是商周的,深圳博物馆藏品是上周的”这一善意调侃,生动反映出社会各界对当代实体文物价值的高度认同及对其保护利用工作的高度关注。然而,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转型,大量记录时代脉络与关键节点的生产生活实物,却因尚未获得法律层面的文物认定而面临废弃、破坏或流失风险。诚然,这些物件可能在某些方面并不完全符合现行文物认定标准,但其作为时代变迁的见证者与集体记忆的承载物,是中国故事最具生命力的“无声讲述者”,具有无可替代的重要价值。

鉴于此,本文拟对当代实体文物分类体系与存留制度进行系统研究,探讨现行文物定义与分类方式存在的不足,重估当代实体文物的多维价值,尝试构建一套适应中国式现代化进程的新型分类体系。在此基础上,针对当代实体文物存留实践中面临的“存什么”“何时存”“谁来存”“存何处”“如何存”等核心问题,从增强保护意识、动态评估遴选、多方协同共保、分类分级处置四个维度,提出体系化的存留制度构建路径,以期助力当代实体文物保护利用与传承赓续。

一、现行文物定义与分类方式辨析

(一)定义辨析

我国《文物保护法》制定于1982年,并于2002年和2024年进行了修订。对比来看,三版法律的第二条均旨在明确受法律保护的客体范畴,但在逻辑架构层面存在两方面明显差别(如表1所示)。

 

一方面是范畴界定的变化。1982年版和2002年版《文物保护法》第二条均采用列举式规范,侧重于界定受国家保护文物的物理形态与历史范围,通过详尽罗列古文化遗址、艺术品、图书资料等类别确立保护对象的外延,但并未对“文物”这一法律概念本身提供抽象的逻辑界说。而现行《文物保护法》第二条首次在法律层面明确了文物的定义(“人类创造的或者与人类活动有关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下列物质遗存”),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列举式规范。这一改动不仅从物质性、价值性与关联性三方面构成要件上统一了文物的认定标准,更通过“定义+分类列举”的复合结构明确文物的内涵与外延,提升了法律客体判定的科学性与准确性。

另一方面是列举描述的调整。相比1982版,2002版和现行《文物保护法》通过条款微调,扩展了保护对象的类型与时间范围。在类型维度上,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在保留“建筑”“史迹”等不可移动文物的基础上,增补了“实物”这类可移动文物,同时将修饰限定词的连接逻辑由并列的“和”改为选择性的“或”。在时间维度上,第(四)项将资料类文物的时间界定范围从革命文献资料和古旧图书资料,扩展至历史上各时代的文献资料与图书资料。这两处改动显著扩大了受保护客体的外延,使更多当代实物得以纳入法律保护范围。

由上可见,《文物保护法》的两次修订为当代实物进入法律保护序列提供了坚实基础。然而,受制于法律概念的抽象性与现实环境的复杂性,实践中各方对于文物定义的解读仍存分歧,对当代实体文物保护利用工作产生了一定阻碍。

一方面是关于文物年代的争议。在《文物保护法》第二次修订的征求意见过程中,尽管文物部门、文博单位与专家学者普遍认为应当明确文物的定义,但各方对于是否应为文物划定统一的年代下限仍有争议。有观点认为应以距今100年为界,不足100年的需单独设立认定标准;但也有观点指出《文物保护法》的核心逻辑是以价值而非时间作为文物认定标准,不应设置时间限制。此外,“历史上各时代”这一法律用语极易引发误解。笔者在实际工作中发现,不少公众误认为“历史上各时代”专指我国古代的各个朝代;而考古学等相关学科中“史前考古”(指先秦时期考古)、“历史时期考古”(指秦汉至明清时期考古)等专业术语与法律表述的逻辑不一致,进一步放大了文物概念的模糊性,导致部分考古文博从业人员也产生误读。

另一方面是关于文物价值的争议。不同于1982版和2002版《文物保护法》仅要求古文化遗址等类型文物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现行《文物保护法》要求所有类型文物都应具备这三种价值。即便是较为宽松的解读,也主张文物应当在具备历史价值的基础上,具有艺术或科学价值中的至少一种。此处调整客观上提高了文物的认定门槛。但从实务来看,现行《文物保护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四)项列举的“近代现代实物”“各时代重要的手稿”虽具有历史价值,但未必具有艺术或科学价值。《近现代文物征集参考范围》和《近现代一级文物藏品定级标准(试行)》等规范性文件,亦主要关注文物的历史价值而非其他价值,与法律存在抵牾之处。

综上所述,如果机械执行现行文物定义,势必会与实践相冲突,导致许多极具价值的当代实物被排除在法律保护范围之外。

(二)分类方式辨析

我国常用的文物分类方法主要有八种。一是时代分类法,以文物的制作时代为分类标准。二是区域分类法,以文物的形成、出土或收藏地为分类标准,可按行政区划或地理区域进行分类。三是存在形态分类法,包括可移动文物与不可移动文物两类。四是质地分类法,以文物的制作用料为分类标准;对于用不同材料制作的复合体文物,可根据主要材质或发挥主要功能的材质进行分类。五是功用分类法,以文物的功用为分类标准,如农具、兵器等。六是属性(性质)分类法,以文物的社会、文化、科学等属性为分类标准,如民俗文物、宗教文物等。七是来源分类法,以馆藏文物的来源为分类依据,一般很少使用。八是价值分类法,不可移动文物分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以及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可移动文物分为珍贵文物(一级文物、二级文物、三级文物)与一般文物。在文物分类时,不能同时或交叉使用两个乃至更多标准。然而,上述分类方式在面对部分当代实体文物时存在明显局限。

其一,材料科学进步导致质地分类法失灵。现代工业制造的物质基础已从天然资源或初级加工材料转向人工合成领域,新材料与复合材料的种类呈几何级数增长,许多当代实体文物由多种质量占比均衡或功能属性同等关键的材料复合而成,质地分类法已难以实现精准归类。

其二,工业生产模式转型消解了区域分类逻辑。分布式制造遵循统一生产标准,各地、各批次产品具有极强的同质性,消解了特定产地产品的唯一性与独特性。产业链合作也是当代工业生产的重要特点,飞机、芯片等产业链极长的产品需要全球分工,以最终组装出厂地作为分类依据的实际意义显然有限。

其三,时代分类法存在颗粒度过粗问题。短短几十年间,人类文明便已经历了从信息化到智能化的巨大跨越,如果仅以“当代”作为时代标签而不加以细分,显然无法揭示不同技术代际之间的巨大差异,从而削弱时代分类法在揭示技术演进脉络、经济社会变迁等方面的功能。

其四,当代物件的多功能性打破了功用划分逻辑。传统分类习惯于将实物归入单一功用范畴,但不少当代物件集成或承载多重功能。譬如智能终端设备既是通信工具,又是生产力工具和文化传播载体。这种功能的跨界融合与高度集成,使基于特定主要功能的划分标准显得相对片面。

其五,可移动与不可移动文物的边界逐渐模糊。大型科研装置或自动化生产线等巨型当代实物虽可拆解迁建,具有物理意义上的可移动性,但其功能发挥高度依赖于特定空间环境或基础设施系统。因此,若简单按是否可移动进行归类,极易割裂当代文物与其存在环境之间的有机联系。

此外,目前我国尚未就文物分类制定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实务中仅有《馆藏文物登录规范》(WW/T 0017-2013)等相近领域行业标准,以及《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分类标准》《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分类标准》等主要基于传统文物分类逻辑编写的操作指南可供参考,导致各文物管理使用单位的分类口径不一,给当代文物分类及保护利用带来不少困扰。

二、当代实体文物的价值再认知与分类体系重构

(一)当代实体文物多维价值再认知

价值评估是文物工作的首要前提,若无法准确认知文物价值,科学分类与有效保护利用便无从谈起。以往的文物学与文化遗产学理论大多认为文物的价值是客观的静态存在,并将其视为文物的固有属性。然而,21世纪以来持续发展的批判遗产研究(critical heritage studies),为重新认识当代实体文物价值提供了全新理论范式。

批判遗产理论指出:长期占据主导地位的权威化遗产话语(authorized heritage discourse)将关于遗产本质与意义的假设“自然化”,其视野深陷于物质实体本身,导致当代实物常因年代较近、批量生产等表象属性而在文物认定过程中遇到阻碍;然而,遗产不仅关乎物质实体,更是一种参与过程、交流行为与意义创造行动;作为一种文化与社会过程,所有遗产本质上都具有非物质性,对遗产的关注焦点不应局限于物理层面的原真性,而应转向围绕原真性所展开的各种社会话语和社会实践;遗产的意义是经由社会协商动态建构而成的,而非固定不变的内禀属性。循此框架,可从多个维度重新认识当代实体文物的价值。

其一,根据德勒兹和加塔利提出的集合体(assemblage)理论,当代实物可被视为一种“异质组合”(heterogeneous groupings),其属性与价值并不由集合内的孤立要素决定,而是各要素共同发挥效能的产物。将当代实物置于人类行为、背景环境等各类要素构成的系统中全面考察,方能全面认知其多元价值与多重关联。例如,若孤立地看,街头公共电话只是正在消逝的过时通信工具;但若将其与城市记忆、人际交往方式等要素共同审视,它便是特定年代城市生活与集体经验的物质凝结,人、事、物共同编织的关系网络赋予其独特文物价值。

其二,集合体并非静态的异质组合,而是动态建构的产物,其要素构成会随所处时代与观察视角的迁移而变化,价值评价自然也具有明显的时效性和情境性。例如,由于缺乏合适的密封和耐热材料,1816年发明的斯特林机存在易损坏、功率低等缺点,被内燃机所淘汰,两个早期模型沦为教具。但到了20世纪80年代,材料科学的进步解决了上述问题,斯特林机反因热效率高、运行安静等优势得到广泛应用,两个模型随之成为重要的科技史文物,分别被苏格兰国家博物馆与格拉斯哥大学珍藏。

其三,批判遗产学强调,遗产及所属空间是多元感知与权力角逐的交汇点。对于同样一件改革开放物证,文博专家可能将其视为重要当代文物,收藏家可能视为珍贵藏品,在地社区可能视为生活实践见证,这些多样感知往往共识与冲突并存。若仅依照权威化遗产话语分类,势必会在一定程度上遮蔽当代实体文物的多元关联,进而折损其潜在价值。换言之,承认不同群体对同一客体认知的正当性(legitimacy)与差异性,是丰富当代实体文物价值内涵、强化文物保护利用基础的重要前提。

综合批判遗产学观点及我国文博领域实践来看,笔者认为,历史价值是当代实体文物的核心价值,应满足以下一项或几项条件:对于重要历史事件、人物具有直接见证或重要佐证意义,对于某一领域的开创性或里程碑式成就具有直接见证或重要佐证意义,与知名人物及其生平重要成就具有密切关联,载有鲜明时代特征或具有特殊意义标志。在此基础上,可进一步考察文物的艺术价值、科学价值、社会价值或文化价值。其中,艺术价值是指文物作为人类艺术创作成果与审美趣味实物见证的价值,科学价值是指文物作为人类科技创造过程与成果实物见证的价值,这两方面价值已在《文物保护法》中得到关注。社会价值是指文物在过去和现在对于知识传播、文化传承、精神赓续、社会凝聚等方面具有的价值,文化价值则是指文物具有独特文化内涵、体现文化多样性或作为非物质文化实物载体所具有的价值。当代实体文物作为集体记忆的载体,是见证个体经历与国家命运、融汇微观叙事与宏大叙事的铁证,考察其社会价值与文化价值同样具有重大意义。总之,当代实体文物应当在具备历史价值的基础上,具有艺术、科学、社会或文化价值中的至少一种。对于其价值判定,也应打破精英话语垄断,综合参考文博专家、行业专家、社会公众等多方意见。

(二)当代实体文物分类体系探究

关于当代实体文物的分类,国内学者已有较多研究。如:王南提出,可在现有文物分类方式基础上,增加历史事件、地域国别、人物、组织阶层等八种分类法,从而更直接地说明当代文物与特定历史要素的叙事关联。肖贵洞认为,当代文物之间差别较大,难以寻找统一分类依据,主张采取“先分为文献与实物,再对文献与实物按特点分类”的两层分类法。秦海琦则从实务经验出发,根据用途将当代文物分为手稿、书信、证章等25类。在学界既有基础上,结合对当代实体文物价值的再认识,笔者提出“功用+场景”复合分类模型,通过对物质实体的功能辨识与社会关系的情境锚定,兼顾当代文物作为物质实体的本体价值和作为遗产符号的关联价值。

如果说“功用”锚定了物之所以为物的本体,“场景”则揭示了物在特定时空节点上的意义生成,展现了这种意义生成、流变、争议乃至消逝的完整轨迹。一方面,功用是当代实体文物最核心的本体属性。任何当代实物首先必须具备其作为特定工具或载体的功能性,方才拥有作为客体进入特定历史场景的资格。另一方面,场景是赋予当代实物“文物”属性的关键变量。当代实物,尤其是标准化、同质化的量产工业品,其价值并非仅来源于实物本身,还源于其在特定集合体中所占据的时空节点。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场景”是同时包含空间性与时间性的复合范畴,既指文物在当时当地所嵌入的社会功能与关系网络,又指文物在历史演进中经历的场景迁移与价值转变。正因如此,同一实物方能在场景序列中积累意义,完成从普通实物到文物的身份转换。

以某款量产型号的革命时期枪支为例。标准化产品本身并不稀缺,作为武器的实用功能是其价值建构的起点,若不具备此功用,该客体便失去了与特定人物及历史背景发生关联的基础。但著名革命将领的使用,便在特定时空节点中通过关联叙事为这把枪注入独特性、重塑意义边界,从而为其赋予超越工具属性本身的价值。在战争年代,它是一把跟随将领历经重大战役、见证关键历史时刻的实用武器;而当它进入纪念馆或博物馆后,便完成向革命文物的转换,核心价值升华为对革命精神与历史叙事的承载。同一支枪,正是在“量产品—著名革命将领佩枪—革命文物”三个场景的递进与叠加中,实现价值建构。

因此,“功用+场景”复合分类方法旨在突破单向度的分类方式,构建二维复合分类矩阵,试图捕捉每一件当代实物背后以功用为基础、因场景串联而形成、兼具空间结构与社会历程的时间线索。其中,矩阵的纵轴为“功用维度”,通过功用划定当代实物的物理类别与技术谱系;矩阵的横轴为“场景维度”,通过场景界定当代实体文物的社会关联与保护序列。在这一矩阵下,若以“场景”横轴作为核心切面,可将当代实体文物分为四类(如表2):一是国家治理与政务运行类,此类实物本质上是国家意志与宏观政策的物质载体,其核心价值在于见证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模式的现代化进程;二是经济建设与科技工业类,此类实物聚焦于生产力发展与技术谱系迭代,其核心价值在于记录国家宏观经济转型与硬核科技突破的演进脉络;三是社会生活与民生轨迹类,此类实物侧重于自下而上的微观日常实践,其核心价值在于折射当代的集体记忆、审美变迁与真实社会风貌;四是重大活动与公共事件类,此类实物是特定历史瞬间的“切片”,其核心价值在于定格重大活动与公共事件中凝聚的社会共识与时代精神。这种矩阵式分类逻辑,有助于突破传统文物认定过程中过度关注稀缺性和历史尺度的窠臼,使更多当代实物精准进入文物保护序列。

 

需要特别说明的有三点。第一,由于当代实体文物的多功能性与场景关联性,部分文物的分类重叠属于正常现象。譬如我国第一张个体工商户执照,既是国家治理中行政审批制度变革的重要物证,又是经济建设中私营经济破冰的重要象征。这种分类重叠并非逻辑漏洞,而是当代实体文物在复杂社会系统中多重耦合的直观证据,充分体现了当代实体文物的多维价值。第二,二维复合分类矩阵本质上提供了一个包容开放的接口,笔者提出的分类并非封闭的排他性框架,不同评价主体可基于自身价值立场与叙事需求,对横轴或纵轴进行差异化调整。当然,“功用+场景”复合分类方法还可向下扩展。在实务操作中,可按需引入行业属性、品类属性等次级分类维度,或增设更多分类层级。例如一家以展现公众日常生活为重点的文博机构,可将社会生活与民生轨迹类文物进一步细分为衣、食、住、行四大类,再按照时代背景或具体功用进行多级细分(如针对服饰类文物,可再依使用者群体或形制款式等属性向下细分)。这种做法既能在宏观主线上锁定当代实体文物与时代脉络的场景关联,又能在具体细节上兼顾各类当代实体文物的特征差异,便于实现精细化管理。第三,文物保护不应仅仅是静态的切面式保护,更应关注文物在社会场景流转中不断生成的新意义。在应用“功用+场景”复合分类方法时,应尽可能追溯其经历的场景序列,为文物价值阐释与活化利用提供更为广阔的历史视野。

三、当代实体文物存留制度研究

(一)当代实体文物存留困境分析

总体来看,目前当代实体文物的存留状况并不乐观,主要有以下五方面原因。

一是材质脆弱与修复困局。例如塑料、橡胶、合成纤维、电子元器件等材料在当代实物中应用广泛,但这些材料在自然条件下的耐老化性能普遍弱于古代文物常用的合金、玉石等材料,更易发生劣化、失效乃至损毁。更深层次来看,对于当代实体文物而言,修复其功能比单纯保护其原真性更具意义,但功能修复往往会影响原真性。如何长期兼顾文物的本体保护与功能维护,是当代实体文物存留的重要课题。然而,当前国内以当代实体文物为主要收藏的博物馆较少,也缺少专业人才、专门技术与专用库房,给当代实体文物存留带来不少困难。

二是信息保护与读取难题。当代实体文物中不乏信息存储介质,其数据稳定性常被大众高估。胶片等介质易因材质老化导致冲洗效果下降;机械硬盘、固态硬盘等介质的构成材料性质虽然相对稳定,但在长期断电状态下分别易因磁性衰减和电子泄露而导致数据丢失,其所承载的信息可能先于介质本体灭失。此外,随着技术快速迭代,软盘等早期信息存储介质即便内部数据尚未损坏,也常因缺乏适配的软硬件环境而无法读取。

三是认知错位与群体错觉。一方面,由于长期受权威化遗产话语以及传统文物观念桎梏,社会各界对文物的判定普遍参照“较长的历史尺度”与“数量稀少”等标准,对当代实体文物价值的认知不够全面。这就导致许多极富价值的当代实体文物在尚未进入文物评估认定程序之前,便因技术迭代、建设性破坏、社会需求变迁等原因迅速湮灭。另一方面,工业化大生产催生了一种群体错觉: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民间收藏者普遍认为此类实物存量巨大,即便己方不主动存留,亦会有他方存留,最终造成当代实体文物保护工作的系统性滞后,一段时间后往往难以寻得一套品相与功能完好的代表性物件。此外,数字技术快速发展同样带来了类似“丰裕”条件下的保存危机。美国皮尤研究中心2024年发布的研究报告显示,在2013年至2023年间存在过的网页中已有25%无法访问,而2013年时存在的网页十年后已有38%无法访问。

四是权属复杂与标准滞后。不同于古代文物,当代实体文物的权属十分复杂,大量散落于生产一线、基层组织、私人空间或被遗忘遗弃,存留环境与状况参差不齐。部分极具价值的当代实体文物长期处于恶劣环境之中无人管护,物理寿命加速损耗,更面临着极高的直接灭失风险。此外,我国尚未确立当代实体文物的通行分类标准,传统文物分类方法也难以直接适用。由于分类口径互不兼容,即便相关各方有意主动收集存留,也极易产生管理盲区,使部分当代实体文物游离于保护序列之外。

五是空间剥离与语境抽离。在城乡快速发展过程中,许多承载着历史与记忆的原生空间发生剧变或不复存在,部分当代实体文物虽侥幸留存,亦被强行剥离出原生空间。与此同时,在博物馆“对知识进行分级分类及意义赋予”的象征性权力介入下,部分展陈将当代实体文物抽离出原生语境,固化为冰冷抽象的“博物馆物”,陷入“见物不见人”的去语境化窠臼。相较于前四方面困境,空间剥离与语境抽离虽不直接影响文物本体,但严重破坏了当代实体文物与背景环境等各类要素构成的集合体,割裂了当代实体文物的关联价值网络,同样值得高度关注。

(二)当代实体文物存留制度的体系化建构

针对当代实体文物存留面临的多重困境,亟须构建一套涵盖增强保护意识、动态评估遴选、多方协同共保、分类分级处置的制度体系,从制度与实务层面同步筑牢文物保护屏障。

1.增强保护意识

文物保护的关键在人。当代实体文物能否得到系统存留,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全社会的保护意识。为此,必须构建多层次的宣教体系,使保护当代实体文物发展成为全民的自觉行动。

首先,各级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加大文物保护知识学习力度,各级党校(行政学院)扩充文物保护课程体系,推动广大干部深入学习习近平文化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牢固树立和践行“保护文物也是政绩”的正确政绩观,增强对文物的敬畏之心与保护意识,统筹好文物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

其次,青少年是文物保护传承的未来生力军,应构建多层次、全景式的协同教育体系,全面提升其保护意识。一是深入挖掘当代实体文物背后的科技演进、社会变迁与文明进步故事,纳入现有课程体系,提升基础教育课程体系中文物保护内容的分量。二是结合城乡更新与工业遗产保护项目,开发文物主题研学课程,将散落于厂矿企业、社区街巷的当代实体文物串联起来,转化为生动的社会大课堂。三是支持文博机构进一步吸纳青年志愿者,指导青少年参与力所能及的当代实体文物保护工作。四是积极通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下属的世界遗产中心、联系学校网络(ASPnet)、亚太地区世界遗产培训与研究中心等平台,学习借鉴国际文化遗产青少年教育最新经验,广泛开展青少年夏令营等社会教育活动。

最后,公众参与意识应被唤醒。这同样可从四个方面着手。一是构建多元化的现代传播矩阵,充分利用短视频、纪录片、科普节目等公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开展常态化宣教,讲好“物与时代”“物与人”的动人故事,进而引导公众重新审视日常生活中的当代实物,增强文物保护意识。二是在“文化和自然遗产日”“国际博物馆日”等重要时间节点,以及交通枢纽、公园广场、商业综合体、公共文化场馆等高人流量地区加大宣传力度,提升宣教渗透率,在全社会营造“惜物”与“存史”的良好氛围。三是发挥文博单位社会教育主阵地作用,推行“再现—体验—诠释”活态叙事模式,集成口述档案展现、场景模拟体验、数字化展陈、故事化讲解等多种手段,尽可能地还原文物原生语境,在沉浸式体验中激发观众的情感共鸣。四是推动文旅深度融合,依托老旧厂房、历史街区、革命旧址等当代实体文物聚集地,持续开发文旅新产品、拓展新场景与培育新业态,使公众在游玩过程中潜移默化地接受教育。

2.动态评估遴选

针对当代实体文物数量庞大与保护滞后并存的现实困境,关键在于构建动态遴选机制,以破解“存什么”与“何时存”的核心难题。

首先,各省文物部门依托省级文物(文化遗产)保护联席会议机制,加强与发改、工信、科技、文旅、统计、档案等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协作,牵头组建跨部门的当代文物评估委员会,广泛吸纳各行业专家、文博机构以及利益相关方代表参与。该委员会负责编制和动态更新省级当代重要实物清单,分阶段明确本省需重点存留的当代实体文物,各市县可根据地方实际加以增补。清单向全社会公开发布,使更多易被忽视的当代实体文物得到及时识别。

其次,除在不可移动文物与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中加大对当代实体文物的关注力度外,还可借鉴瑞典当代藏品征集协作网络(Swedish Samdok network)的成熟经验,充分整合文博单位专业力量。该组织根据功用与场景将当代实体文物划分为多类主题池,每类主题池安排数家博物馆负责藏品征集与研究展示等具体工作,主题池和成员分工按需调整,从而有效减少管理盲区。

再次,针对工业化产品同质化、海量化的特性,遴选逻辑应从追求孤品转向基于“功用+场景”的代表性抽样存留。具体而言,应重点聚焦研发阶段的开发测试样品、生产阶段的首件或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产品、标志技术代际终结的停产末件,以及因与重大历史事件、重要历史人物密切相关而获得社会建构价值的物件等,同步保存技术谱系与集体记忆。

最后,应完善预警性认定与抢救性存留机制。城乡大规模更新、重大活动结束等时间节点,不仅是许多当代实物建构价值的关键时刻,还是其面临突发性灭失的高危阶段。对此,各地文物部门应提前完善预案,在相关时间节点同步启动当代实体文物遴选及后续存留工作,防止其因管理衔接不到位而在短时间内发生不可逆的损失。

3.多方协同共保

当代实体文物权属的复杂性,决定了其存留模式必须具备更高的灵活性与针对性,以解决“谁来存”的实务难题。

对于国有当代实体文物,应加快完善自行保藏与统筹移交并举的双轨治理机制。具体而言,由财政资金支持的重大工程、科研项目及大型活动产生的重要代表性实物,若权属单位具备足够的保护条件与能力,应压实其文物安全主体责任,并支持其依托自身专业优势做好存留与后续利用工作。例如,中国运载火箭技术研究院下属的中国航天博物馆,便系统收藏了东方红一号卫星备份星、长征系列运载火箭、神舟四号飞船返回舱等珍贵文物。反之,若权属方不具备相关条件或能力,则应在文物等相关部门统筹指导下,及时向对口的国有文博单位移交文物本体及相关档案资料。此外,对于非财政资金直接支持的代表性国有实物,文物等相关部门也应加强专业指导与服务,畅通自行存留或移交捐赠路径,协助权属单位根据自身意愿与实际能力进行选择。

对于非国有当代实体文物,应灵活推行多元治理路径。一是推行收藏备案制度,文物部门对私人申报的文物认定后建档管理,在存留方面给予专业指导或资金扶持。例如广州自2014年设立文物保护专项资金以来,持续为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提供常态化补助。二是探索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模式,即在保护文物的私人或集体所有权前提下,由文物部门或文博单位托管,以便更好地保护文物并发挥其社会教育功能。例如泉州创新“以修代租”模式,政府出资、出人、出技术修缮古厝,从而置换一定时间的使用权,使上百处古厝得到焕新利用。三是完善社会捐赠文物奖补机制,通过给予现金奖励、授予荣誉称号、提供文博单位免费或优先参观权益、举办专题展览、写入地方志、建设捐赠者名录墙等多种方式提高物质与精神激励力度,营造鼓励文物捐赠的良好氛围。四是建立抢救性兜底机制,对于因企业破产、所有权人明确放弃、持有人离世且无合法继承主体等原因陷入管护真空地带,且经评估具有重要代表性的当代实体文物,由文物部门依法依规兜底接收。

总体来看,国有文物移交制度以及私人(或集体)所有文物多样化治理方案,已在多地实践中取得较好效果,相对成熟可行,建议未来《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修订时予以增补,以便更好地凝聚社会合力。

4.分类分级处置

鉴于当代实物总量庞大、种类繁多,有必要通过分类分级处置实现文物保护利用效能的最优化。

第一,可移动文物。

对于珍贵文物,建议优先收藏在保护利用水平较高的文博机构中。若某类珍贵文物有多件存世,可借鉴国家版本馆的建设逻辑,设立国家当代文物版本馆和区域性分馆,在确保原收藏单位馆藏体系完整性的前提下少量调拨,从而兼顾异地容灾备份与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

对于一般文物和暂未被确定为文物的当代实物,应充分调动各方力量进行保藏。一方面是全面激发社区博物馆活力,各地可广泛依托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党群服务中心、社区文化活动中心、乡村文化礼堂等既有空间建设“社区记忆馆”,重点向公众征集反映日常生产生活与地域民俗文化的当代实物,并鼓励公众自主策划布设展览,赋权其从记忆消费者转向记忆生产者,从而精准捕捉被宏大叙事忽略的细节。另一方面是充分调动行业协会、企业等社会主体的办馆积极性。鼓励行业协会或头部企业牵头建立行业史博物馆,收集相关产品、原材料、生产设备等当代实物予以保存,提升行业与企业社会形象;引导中小企业根据实际能力建设陈列室收藏当代实物,展示企业发展成就与精神风貌。在此基础上,可参照韩国首尔及我国深圳等地做法,适度为非国有博物馆提供专业人员聘用或日常运行补贴,提升社会力量的办馆热情与保护利用水平。

第二,不可移动文物。

对于不可移动文物(以及不易或不便移动的可移动文物),同样应根据价值开展差异化处置。

对于具有较高价值的不可移动文物,倡导原址保护,将原始环境、设备设施等作为集合体整体留存,从而最大限度保护当代实体文物的关联价值。目前,本溪、铜陵、克拉玛依等多地已通过地方立法,鼓励建设工业遗产博物馆。在此基础上,建议各地政府在用地指标、财政补助、A级景区认定等方面予以支持,切实激发相关各方保护当代实体文物的内生动力。

对于价值相对有限的不可移动文物或暂未被确定为文物的当代实物,可根据文物保护法规要求与城乡社会发展需要采取更加灵活多元的处置策略:一是异地迁建;二是原址拆除,拆除过程中提取的代表性物件或关键构件,既可作为景观小品融入原址周边的城市公共空间,又可作为博物馆展品;三是活态利用,在保留核心特征的前提下,将其改造为文创园区、公共设施或商业空间。进一步来看,当前国内不少地区正积极申报“历史文化名城”或建设“博物馆之城”,应将当代实体文物存留全面纳入城乡建设规划之中,在城乡更新过程中保留具有时代特征的建筑符号与空间节点,让更多日常生活记忆汇入公共叙事体系,推动当代实体文物的系统性保护。

第三,信息存储介质类文物。

单独考察信息存储介质类文物的存留方案,主要有两方面原因。一方面,虽然信息存储介质类实物属于可批量生产的工业产品,但其测试样品以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量产品等个体依旧具有较高的历史、科技等方面价值,应被纳入文物保护范畴。另一方面,文物本体无法永久保存,任何措施都只能延缓其灭失进程,数字化手段成为当代实体文物存留的最后防线,文物信息的价值定位也由此从依附于本体的从属要素,跃升至与本体同等重要的高度。对此,我们应加快针对当代实体文物及其所处环境的高精度数字信息采集,同时关注信息资源的可持续性。当文物信息存入存储介质后(特别是文物本体灭失后),这些介质便成了文物数字孪生体的新载体与生命线。若未能建立科学的数据保存机制,前期所有的文物数字化工作成果随时都面临着数据灭失风险。

针对信息存储介质类文物的特殊属性,同样需要进行分级分类处置。对于属于文物范畴的介质,应根据其材料特性实施精细化管护,通过恒温、恒湿、防磁、防尘、避光等措施最大程度地延缓存储介质失效的自然进程,兼顾本体保护与功能维护。对于承载文物数字孪生体的介质,除提供合适的存放环境外,关键在于构建“去中心化、冷热分层”的保藏体系。一方面,通过去中心化存储与异地容灾备份,规避因单一节点损坏造成的数据灭失风险;另一方面,应根据数据访问频率科学选择存储介质,对于高频调用的“热数据”采用读写效率较高的机械硬盘或固态硬盘阵列,对于低频调用的“冷数据”使用寿命更长的磁带等介质离线存储,实现数据安全、调用效率与存储成本的平衡。

在此基础上,还应加强数据共享利用。一方面,可借鉴欧盟“Europeana”平台做法,推动制定统一的数据存储与交换标准,构建跨区域、跨系统的数据聚合枢纽。另一方面,应积极拥抱数字经济浪潮,开发基于文物IP的数字藏品、游戏、XR体验项目等,持续扩展当代实体文物的价值链条与传播半径,使当代实体文物的影响力触达更多群体,同时也为当代实体文物的可持续保护反哺资金。

综上所述,当代实体文物存留不仅是一场与时间赛跑的物质抢救,更是一项赓续国家记忆的系统工程。唯有突破传统认知壁垒,构建契合文物特性、符合时代需求的分类体系与存留制度,方能妥善保存当代中国波澜壮阔的时代记忆,为中华文明演进留下真实、立体且鲜活的物质坐标。在更为宏阔的视野下,文物保护本质上是连接过去、现在与未来的动态文化实践,物理层面的存留仅是这一实践的起点,而绝非终点。在完善当代实体文物存留制度基础上,未来还需进一步探索如何使当代实体文物真正融入公共叙事与社会生活,实现其多维价值的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

载于《江西社会科学》2026年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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