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一飞:许霆案应当打开类似案件申诉的闸门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947 次 更新时间:2008-04-11 0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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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一飞 (进入专栏)  

2008年3月31日,许霆案重审后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决:许霆从无期徒刑被改判为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万元。近日,陆良县人民法院刚刚与何鹏父母见过面,要他们尽快准备好申诉材料,向当年对何鹏案作出一审判决的曲靖市人民法院提交。当地法院主动要求何鹏提交申诉材料,并称“何鹏案本身就有不少人关注,加之许霆案的影响,这个案子如今在当地已是人人皆知”,从而给人们带来无限遐想。(4月9日《新闻晨报》)

与许霆案类似、见诸媒体的就有所谓宁波版许霆案。

唐风军、唐风光两兄弟是湖南人,都在宁波市鄞州区一家工厂打工。2007年1月28日,以与许霆相同的方式分别从十多家银行取走现金579500元。唐氏兄弟的案子由当地警方侦查终结后,以涉嫌盗窃罪于2007年3月15日移送鄞州区检察院审查起诉。鄞州法院审理期间,经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改变管辖。改由宁波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时,又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最终于2008年3月26日正式提起公诉。(http://www.yn.xinhuanet.com/newscenter/2008-04/07/content_12892594.htm,新华网云南频道 ,2008-04-07。)但其审理情况并没有得到媒体足够的关注。

许霆案的改判,吸引了太多的人的注意,然而,我也注意到,许霆案中许父许彩亮曾经说到自己拿26万元来打官司,也坦言在华南理工大学的论证会是由律师组织的,此案还受到人大代表、司法界高级官员的关注。所以在我看来,许霆案是律师成功策划引起舆论关注的结果。所以,并不是所有类似案件都可能会有这样成功的策划,这样受到舆论和上级法院的关注,云南地方法院的主动让人欣喜。

一个公平正义的社会,要求法律的适用首先应当平等,因而,一个个案的作出,意味着类似案件如果存在类似问题,也应当予以纠正。在美国司法史上,一个案件的改判而改变了很多类似的人的命运的事件曾经多次发生。

1961年,在美国的佛罗里达州帕拿马市发生了一起改变美国被告人律师帮助权的案件,这就是吉迪恩抢劫案。吉迪恩是一个51岁的流浪汉,克拉伦斯 •吉迪恩(Clarence Earl Gideon)是美国佛罗里达州的一个贫穷的白人,只有高中文化水平。他在1961年因涉嫌闯入一家弹子房盗窃而被捕。吉迪恩请不起律师,他要求法庭免费为他提供一位律师,结果遭到法官拒绝。吉迪恩只好草草查阅了一些法律方面的书籍自行做无罪辩护。结果辩护效果不佳,被判了5年有期徒刑。

吉迪恩在佛罗里达州监狱服刑期间,利用狱中的图书馆刻苦自学法律,用铅笔给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写了一份“赤贫人申诉书”。在申诉书中,他声称因贫困而被地方法院无理剥夺了请律师辩护的神圣宪法权力,法庭的判决是不公正的。1963年,最高法院大法官九位大法官一致同意了吉迪恩的申诉,并裁定州法院应为被控犯刑事重罪的穷苦被告人免费提供辩护律师。最高法院的裁决下达后,监狱里欢声雷动。吉迪恩出狱重新受审。重审由法庭指定了免费辩护律师,最后的判决是无罪释放。此案一出,全美各地监狱里有数千名在押犯人,因当年受审时同样没有律师为他们辩护,后来都获得了重新开庭复审的机会,多数人的最终判决是无罪释放。吉迪恩一时成为深受狱中犯人仰慕的英雄。

美国司法史上另一起影响了数千人命运的裁判发生在2002年。

2002年6月24日,在口头辨认大约两个半月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瑞恩诉亚利桑那州一案作出了裁决,认为对被告人处以极刑所要求的一个以上的加重情节必须是来自于陪审团的有罪裁决所认定的事实,“如果这一权利(接受陪审团审判)不包括对被告人判处死刑所必须的事实认定权的话,第6修正案所确定的由陪审团审判权利将被贬损到毫无意义。”(Ring v. Arizona, 122 S. CT. at 2438)。在美国,定罪程序与量刑程序是分开的,在有陪审团审理的案件中,陪审团不进行量刑,由专业法官在听证的基础上量刑。但死刑是例外的情况,在定罪之后,仍然需要由同一陪审团或者新组成的陪审团就死刑适用进行“一致裁决”。这一案件,正式确立了有些州不由陪审团而是由法官决定死刑的量刑的做法是违宪的,决定死刑的情节事实也应当由陪审团认定,即死刑量刑由陪审团决定。

这一案件裁判后,对裁决持异议的大法官奥康纳警告性地预言:这一裁决“为已被定罪等待执行死刑的人打开了上诉洪水的闸门”。果然,死刑的适用大大降低了:在美国,2003年实际执行了65例死刑,等待执行的总人数一下子因为改判而下降了3504人,比2002年下降了35%;2003被判处死刑的人减少到了139人,这一年中有10 名已经被判处死刑的人无罪开释,另有174人得到了减刑。(另一个将要的原因是阿特金斯诉弗吉尼亚州案(Atkins v. Virginia, 536 U. S.304, 2002.)中裁决对智力低下者不应当处死刑。)

因为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法典法的过分的稳定影响了刑罚因时而变。刑罚因时而变,这是常理,也是必然,中国古代早就有论述。今天我打开美国量刑委员会的网站,发现那个著名的《美国量刑指南》自1994年至今,修改了28次,其中去年到现在就修改了3次。我国在1997年起实施的新刑法,虽然颁布了7个刑法修正案,但是绝大部分内容是为了增加和修改罪名,对刑罚,特别是对需要以数额作为标准之一来量刑的内容,一直没有修改。在司法过程中,地区之间、类似案件之间不平衡的情况已经非常明显,适用法律不平等、罪刑失衡的情况已经成为了大众关注、学者批评的严重问题。

为了解决这类问题,很多大陆法系成文法国家如德国、日本,也通过公布判例引导司法。许霆案裁判,按法律规定,必须“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法院既然重视这一问题并同意了许霆案的改判,就应当公布这一判例并要求各地法院参照。

公正的司法,要求法官要具有理性、智慧和良心。在许霆案裁判之后,云南何鹏案当然也应当重新审视,宁波唐氏兄弟案裁判当慎重,都应当适用刑法第63条第二款规定的“特殊情况”,减轻处罚。许霆案件的重新判决应当使类似的案件得到类似的处理,哪怕全国有几十件、几百件类似的案件。对已经处理的,法院应当象云南省曲靖的地方法院一样,打开类似案件申诉的闸门,让所有的许霆们都受到公正、公平的待遇。

200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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