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耀海:商鞅难题的社会主义破解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58 次 更新时间:2026-09-19 2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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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耀海  

 

内容提要:“法必行”,是根本性的社会主义法治精神。而“无使法必行之法”,是建设法治必须破解的商鞅难题。商鞅难题的实质是国家上层不能法治化,出现了中枢漏洞,引起了法治中断,难以形成法治的有效循环。商鞅难题根源于在私有主轴基础上形成的法君偶然、私心必然与监督或然。要想破解商鞅难题,必须推动上层法治化、制度公有化和监督高效化。在社会主义场域下,基于公有主轴的统领,中国政治统筹多元,经济公有多元,监督异体多元。三位一体的多元系统稳定形成,中枢漏洞被有效弥合,上层持续法治化,才能使法治系统内部可以高效互流,实现法治循环,从而使法必行。也就是说,只有在社会主义制度基础上,才能真正破解商鞅难题。

关键词: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商鞅难题;法治元漏洞;公有主轴;法治循环

 

习近平总书记认为,“法治精神是法治的灵魂。人们没有法治精神、社会没有法治风尚,法治只能是无本之木、无根之花、无源之水。”[1]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2]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要求“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从而使“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达到更高水平”[3]要达到更高水平的法治,必须持续贯彻社会主义法治精神这个法治灵魂,以推动我国法治建设发挥出强大的精神能动作用。

在探索法治道路、发挥法治精神的时候,应该“注意研究我国古代法制传统和成败得失,挖掘和传承中华法律文化精华,汲取营养,择善而用。”[4]在我国法制传统中,商鞅变法及其法治经验,具有重要借鉴价值。商鞅变法过程中,始终面临法律难以实现的难题。习近平总书记注意到这个问题,强调:“古人所说‘国皆有法,而无使法必行之法’,讲的就是这个道理。其实,使法必行之法就是法治精神。”[5]总书记这里所说的“古人”就是商鞅。对于商鞅遇到的难题,习近平总书记进一步强调:“‘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依法治国是我国宪法确定的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而能不能做到依法治国,关键在于党能不能坚持依法执政,各级政府能不能依法行政。”[6]可以说,总书记所关注的“难于法之必行”,是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难题,学界把它表述为“商鞅难题”[7]。商鞅难题已经持续两千年,在漫长的封建时代从来没有被破解过。在社会主义题域内能否被有效破解,将直接关系到社会主义法治能否稳固建成。

一、商鞅难题及其实质

(一)商鞅的难题

商鞅作为法家代表人物,提出国家应该“秉权而立,垂法而治”[8],认为“有道之国,治不听君,民不从官。”[9]但他在提出“垂法而治”的法治方向的同时,也注意到法治实现面临极大难度,由此形成“商鞅难题”。

所谓商鞅难题,程燎原教授认为“不论是管子还是商鞅,都无法在制度上使君主必须守法而治。因此,商鞅痛言:‘国之乱也,非其法乱也,法不用也。国皆有法,而无使法必行之法。’笔者将这一‘无使法必行之法’的问题称之为‘商鞅难题’。在笔者看来,这是先秦法家对于中国法治问题提出并遗留下来的最大的千古难题。”[10]程教授所提取的商鞅难题,确实是中国古代难以实现法治的根本点所在。《商君书》中这样具体描述:“国之乱也,非其法乱也,非法不用也。国皆有法,而无使法必行之法;国皆有禁奸邪刑盗贼之法,而无使奸邪盗贼必得之法。为奸邪盗贼者死刑,而奸邪盗贼者不止者, 不必得。”[11]意思是,国家之所以混乱而难以实现治理,根本点不在于没有法律,而是没有使法律必然实现即“使法必行”的方法。

由此可知,商鞅难题的核心在于“无使法必行之法”。商鞅通过变法深刻观察到,法治在循环过程中,上层时常违法即出现法律实施漏洞。据《史记》所载,“鞅之初为秦施法,法不行,太子犯禁。鞅曰:‘法之不行,自于贵戚。君必欲行法,先于太子。太子不可黥,黥其傅师’”[12]。其二,商鞅变法,“令行于民期年,秦民之国都言初令之不便者以千数。于是太子犯法。卫鞅曰:‘法之不行,自上犯之。’将法太子。太子,君嗣也,不可施刑,刑其傅公子虔,黥其师公孙贾”[13]变法过程中,储君带头犯法,严重阻碍法律实施。太子当然并不仅仅代表他自己,而是代表着当时秦国贵族上层即商鞅所言的“贵戚”。所以他的违法必然带有集团意义。把这个违法空间向上延伸,那么君主也很可能违法。总之,“法之不行,自上犯之” [14]。

商鞅难题确实存在吗?从历史角度看,商鞅变法在秦国实现了法治。如孙皓晖教授所言,“秦国法治及秦帝国法治,是中国历史上唯一一个自觉的古典法治时代,在中国文明史上具有无可替代的历史地位。秦之前,中国是礼治时代。秦之后,中国是人治时代。只有商鞅变法到秦始皇统一中国的一百六十年上下,中国走进了相对完整的古典法治社会。”[15]总体而言,当时“秦国的法治,体现为:立法优良、执法高效、普遍守法三位一体,共同保障了变法的顺利进行。……不仅是秦国最高的法治,也代表中国封建社会法治的最高水平。”[16]既然秦国曾经实现古典法治,那么为什么程燎原教授仍然多次提示商鞅难题?

就法治状态来说,“商鞅所实行的是一种特殊的法治,是在特殊的战争历史背景下,针对秦国的特殊情形所施行的‘战时法治’。”[17]秦国战时法治之所以产生,是“因为所处的国际环境非常恶劣,秦国本身时刻面临生存危机,因此,它必须保证快速发展,从速度中求取生存。面对国家的生存危机,秦国实现的战时法治,不仅体现出政权上层的自我限制,而且底层百姓也会因此而收敛各种恶欲,从而呈现出较好被管理以保障国家的气质。”[18]所以,秦国法治是一种基于特殊生存结构而产生的战时法治。

这种法治并不是真正的可持续的现代法治,而是高度实现的法制社会。现代法治的根本原则之一是法律至上。当时的秦国并没有实现法律至上,依然是君主至上。秦国君主在浓重的国家生存危机中,为确保国家存续而要求实行充分的依法治理,本质上仍然是以君主作为中心所做出的治国选择,并不是基于法律至上而提出的法治选项。秦国法治是以君主至上为基础的高度法律治理,是君主全力推行依法治国以实现国家富强的结果。如果没有秦孝公对商鞅变法的持续支持,商鞅变法根本不可能长久推进。因此秦国的法治关键点并不扎实稳固。秦国通过变法实现的法治是没有自体根基的偶然,而不是拥有制度基础的必然。所以,商鞅担忧的“无使法必行之法”问题在根本上始终存在。

商鞅难题不仅在商鞅变法时代已经存在,在后续封建政权中依然持续存在。秦国当时的法治需要具备三个条件:“一是上升政权,二是生存挤压,三是君权控国。后世任何一个政权,这三个条件同时具备的情况都没有出现。”[19]秦国战时法治实现的条件很严格,秦之后的封建社会国家基本上没有具备。而且秦国法治的结局也并不好。因为“战时法治,要求不断进行战斗以保持法治的惯性旋涡。后期对力量的要求越来越多,否则难以维持。这要求国家必须不断加速奔跑在战争和法治的轨道上,进而无法形成有效的法治根基。”[20]秦国实现的战时法治,是特殊时期基于特殊条件实现的短暂法治,并不是可以追求的常态法治,不能被稳态借鉴。商鞅自己提出来的“法之不行,自上犯之”的问题,虽然曾经在特殊国家结构中被暂时遮盖,却始终是中国建设法治所要面临的头号难题。

(二)商鞅难题常态存在

“法之不行,自上犯之”的问题不仅在商鞅时代存在,后来也被韩非子深度揭示。他指出,理想的治理方法是商鞅说的“圣王者不贵义而贵法,法必明,令必行,则已矣。”[21]但这种理想治理状态难以得到实现,因为往往出现很多犯法者。

韩非子强调:“上古之传言,《春秋》所记,犯法为逆以成大奸者,未尝不从尊贵之臣也;然而法令之所以备,刑罚之所以诛,常于卑贱,是以其民绝望,无所告愬”[22]。犯法者往往是“尊贵之臣”即来自国家上层的重要人物,而法律则是用来制约底层老百姓的。由此产生的老百姓的各种冤案,不可能得到有效救济。这样的非法治现实让老百姓感到绝望。

为什么不能实行法治呢?韩非在《八经》篇中提出,“官之重也,毋法也;法之息也,上暗也。上暗无度,则官擅为”[23]。这就意味着,官员权势大是因为没有被法律规制。而国家法度的衰亡,则是因为君主愚昧昏庸。但根本点还在于“上暗”。如果君主昏庸愚昧,那么臣下就会专横肆虐,老百姓就会有冤无处诉。这样,韩非子揭示了法治的推行要取决于君主。君主是最终的法治决定因素,呈现“君主决定性”态势。君主背离法治,将直接导致法治毁灭。韩非子的论述,进一步深化了商鞅难题中所提出的“无使法必行之法”的问题。韩非子虽然看到君主决定性的现象,却没有找到使君主始终保持明智的办法。所以,商鞅难题在韩非子时段并没有得到解决。

这个法治难题在商韩之后的中国封建社会继续存在,以至于明朝末年张居正在主持变法时,仍然深刻认识到,“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24]。张居正在封建社会晚期发出的呼喊,呼应了商鞅变法时期即在封建社会制度早期就开始遭遇的法治难题。甚至到了晚清时代,梁启超还在《使法必行之法》中继续强调:“《商君书·画策篇》云:‘国之乱也,非其乱法也,非法无用也。国皆有法,而无使法必行之法’。呜呼!何其一似为今日言之也,数年来新颁之法令,亦既如牛毛矣。其法之良否勿论,要之诸法皆有,惟使法必行之法则无之。夫法而可以不必行,是亦等于无法而已。是法治之根本已拨,而枝叶更安丽也。中国而长此不变,则法愈多愈速其乱而已,然则使法必行之法维何?”[25]可知,即便到了封建社会末期,商鞅难题仍然存在。所以商鞅难题“不仅是商鞅个人的一个难题,而且是整个传统中国的思想与制度的一个难题。也就是说,‘商鞅难题’绝非仅仅是商鞅要面对的,而是整个传统中国的思想与制度要面对的。”[26]

即便到了当代,因为我国在党的十五大才正式把建设法治国家确立为国家战略,目前仍然处于法治建设时期,所以建国迄今我们还没有稳固建成过法治国家。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说,要想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中国,仍然面临商鞅难题。也因此,习近平总书记才把“无使法必行之法”当作我国法治建设难题来看待。

(三)商鞅难题的实质

商鞅难题的关键在于缺乏“使法必行之法”。商鞅难题出现的关键环节并不是立法环节,而在于法律可持续实现的环节。也就是说,在法律实现方面,动力端和推进端出现了难以持续的问题,就在结果端表现出来法律难以必然实现,难以实现无障碍循环。之所以难以无障碍循环,主要还是“法之不行,自上犯之”,即在现实中出现了上层违法。这意味着国家上层出现了漏洞,从而使法律难以必然实行并实现。

从商韩论述可以看到,国家上层分为最高层掌权者和次高层掌权者两大部分。在古代,最高层掌权者是君主,而次高层掌权者是中央政权中君主之外的高级臣属,即商鞅韩非子所言的“贵戚”与“尊贵之臣”。君主是国家法治循环中的最高点,也是最具有决定性的一环。如果国家最高点麻木,就会导致整个国家失去治理敏感性。如`所言:“夫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遇法者,民也。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此谓为大治。”[27]君主是法律的制定者,是法律的政治根源所在,也是国家法治的逻辑起点。君主总揽国家大权,推行“君生法”的实质,即君主具有至高的立法权和执法权,法律是君主借以削弱和消灭异己力量的强大武器。

所以说到底君主意志具有最高权威,他在整个国家中具有关键性。君主能否带头从法,是天下可否大治的关键节点。由此产生对法治实现至关重要的君主决定性。如果国家君主是推行法治的人格,那么他可以被称为法治型君主即“法君”。如果君主更倾向于通过非法治因素来实现统治,国家就会脱离法治轨道。商鞅难题的最高难度就在于,不能确保君主始终是法君人格。

除了法君以外,次高层掌权者也直接影响法治实施。如韩非子所言,“尊贵之臣”往往导致法律不能实现,从而使整个国家处于非法治状态。如果君主处于弱势地位,那么权臣将具有实际决定力量,对国家法治建设将产生更大阻碍。最高层君主和次高层掌权者,成为国家法治建设的共同决定者。他们如果不能厉行法治,就会导致“法之不行,自上犯之”。所以,商鞅难题“并不是在事实上某个太子、某个贵戚乃至某个皇上触犯了法律,它在根本上牵涉君主专制政体的问题,也就是在君主专制政体的政治权力或国家权力的架构中,有那么一种权力与一些权势人物(集团),可以视法律如无物,且拥有凌驾于法律之上以及随时任意废除法律的力量。”[28]

国家上层的法治阻碍,构成国家的上层漏洞。法治建设类似于修建房屋。只有把屋子全面封住之后,才能完成房屋内的循环,才可以遮风挡雨并保持温暖。如果是侧翼部分产生漏洞,不会破坏全局,还可以基于体系化反弹进而被弥合。但如果在最高层即房屋顶部出现缺口,就会产生中枢缺口即中枢元漏洞。只要房屋中枢部分产生漏洞,整个房屋结构就难以闭合,从而快速产生裂解因素,加速泄漏内部能量。

商鞅难题的实质就是在国家中枢即上层产生了法治漏洞[29],导致法治运转链条断裂,越来越严重的能量泄露,使法治不能必然实施并实现,以至于法治不能自我循环。从某种意义上说,能不能弥合国家上层产生的法治元漏洞[30],进而使法治实现自我循环,是决定国家能否建成法治社会的关键因素。在逻辑上,法治的整个循环是从立法到执法再到司法不断衔接所实现的闭环流转即可持续的首尾联结。商鞅难题就意味着上层不能法治化,从而出现诸多阻碍法治循环的堵点,因而不能源源不断产生法治实施力量,以至于整个法治不能闭环运行,即法治不能必行。

二、商鞅难题的基本原因

要想破解商鞅难题,必须揭示它产生的原因。从前述对它的实质的分析来看,商鞅难题产生的原因必然涉及君主、私心与对权力的监督等基本方面。

(一)法君偶然

如前所述,商鞅难题的实质在于由最高层君主和次高层贵戚共同组成的国家上层未能法治化。在封建社会,君主占据主导地位。要想实现法家法治主张,需要始终存在能够使法必行的“法君”。

对于君主,商鞅认为“国之所以治者三:一曰法,二曰信,三曰权。……权制独断于君,则威”。[31]也就是说,君主专享权力是国家实现治理的必要前提。这种君主专制必要性,反映了战国时代建立新型权力体制的内在要求。而韩非子在《扬权》篇中进一步描述君主专制,认为:“事在四方,要在中央。圣人执要,四方来效。”[32]他认为中央集权和君主专制,是国家政治运转的根本所在,只有“圣人执要”,才能“四方来效”。也因为这样,君主对于国家能否实现法治,具有直接而根本的决定性,即前文所言的君主决定性。

虽然存在君主决定性,客观上却没有形成能够保证君主始终是明君的机制。管子把君主分为三种类型,认为“主有三术:夫爱人不私赏也,恶人不私罚也,置仪设法以度量断者,上主也。爱人而私赏之,恶人而私罚之,倍大臣,离左右,专以其心断者,中主也。臣有所爱而为私赏之,有所恶而为私罚之,倍其公法,损其正心,专听其大臣者,危主也。”[33]他描述三种类型君主的基本特征,认为三种君主都现实存在,但并没有就如何持续出现“上主”而给出针对性答案。

商鞅也认为“明主不蔽之谓明,不欺之谓察。故赏厚而信,刑重而必,不失疏远,不私亲近。故臣不蔽主,下不欺上。”[34]这种对君主的要求非常高,但同时缺乏落实高要求的保障机制。结果就会出现,“明主在上,则人臣去私心行公义;乱主在上,则人臣去公义行私心”[35]的或然两可的情况。在缺乏保障机制的前提下,国家可能遇见明君,但遇见中主和危主甚至昏君的可能性更大。独断于君,是当时封建社会制度的根本要求,是制度本性在国家上层的集中表现。所以,这是它难以自我克服的根本缺陷。基于这样的制度本性,君主是明主还是乱主都是偶然,而不是必然。国家能否实现法治,就成为偶然性而不是必然性,即法君难以必然产生[36]。

不仅推行法治的君主很难得,推行法治的国家次高层也很难持续出现。现实往往如韩非子所言,上层贵族经常违法。在封建社会基础上,国家贵族数量并不多,难以形成很宽的集团规模。贵族们各守自域,彼此根本式交集很少,缺乏明确的互相制约,难以产生明显的法治需求。而且如果实行法治,并不利于他们谋私任性和越法谋利。所以次高层守法动力远远弱于违法动力,即君主之外的国家上层没有动力实行法治。这就意味着由君主和次高层所组成的国家上层只能偶然法治化,而不能必然法治化。结果就如韩非子所言,“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37]

(二)私心必然

商鞅在思考国家治理的过程中,认为“人主失守则危;君臣释法任私必乱。故立法明分,而不以私害法,则治;权制独断于君,则威;民信其赏则事功成,信其刑则奸无端。”[38]他特别强调君主不能“以私害法”,认为私心私利是损害法律的根本变量。不仅商鞅关注私心私利,韩非子也特别注意公私之别。他强调,“禁,主之道。必明于公私之分,明法制,去私恩。夫令必行,禁必止,人主之公义也;必行其私,信于朋友,不可谓赏劝,不可为罚沮,人臣之私义也。私义行则乱,公义行则治,故公私有分。”[39]既然公私有分,那么治国就要在公私之间做出选择,应该行“公义”而杜绝“私义”。

韩非子研究诸多国家兴衰,认为“今皆亡国者,其群臣官吏皆务所以乱而不务所以治也。其国乱弱矣,又皆释国法而私其外,则是负薪而救火也,乱弱甚矣!”[40]他得出结论,认为:“故当今之时,能去私曲、就公法者,民安而国治;能去私行,行公法者,则兵强而敌弱。”[41]就实质而言,“夫立法令者,以废私也。法令行而私道废矣。私者,所以乱法也。……故曰:道私者乱,道法者治。”[42]法令代表公利和公义,与私心私利相对立。私心私利是乱法害法的根本原因所在。任由私心私利泛滥,国家必然混乱。而那些能实行法律的国家,则会走向有秩序的治理状态。国家要想治理好,必须“去私行”而“行公法”。商鞅和韩非子都注意到了法律代表国家公义,如果能够实行法律,就意味着要推行公义,那么就可以实现国家良性治理。

但几乎所有国家统治者都很难摆脱“私曲”和“私义”的影响,他们更多的是把私人利益当作行为准据。因为每个人都是单独个体,为了更好地生存与发展,都力图占据更多资源和机会。每个人都有自利本性,都会有一定程度的私心。韩非子认识到私心的必然性,认为国家统治者“必行其私,信于朋友,不可谓赏劝,不可为罚沮,人臣之私义也。私义行则乱,公义行则治,故公私有分。”[43]商鞅韩非子他们论述“私”和“私曲”等因素,并不是把它们当作出现机率只有五成的外在变量加以论述,而是认为私曲排挤公义的可能性非常大,所以才大幅论证并呼吁,以确保国家能够在公义与法治的轨道上运转。

可见,私义即私心私利往往构成对国家治理的负面因素。如果生活在私有制基础上,那么人的自利本性被制度本性加倍催化,使私心更加浓重。在私有制基础上,整个国家与社会都受制于这个根本所有制的引导和制约,社会中必然产生“私有主轴”,全社会都要围绕这个主轴运转。君主和国家上层的掌权者也不可能摆脱这个根本属性的束缚。封建社会没有民主制度,而实行家天下的基本原则。君主作为国家的最高代表者,往往认为“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这种国家私有制的基本原则,使君主拥有了无障碍任性的巨大空间,他不可能不产生私心,即君主必然会有私心。同样道理,次高层臣属也会有与其地位相适应的私心。尤其是在封建社会私有制的基础上,国家上层的私有心会因为获得制度本性的加持而成倍放大。都有私心的国家上层,他们的治理行为也偏向于优先满足私利,而不可能长久推行代表公义的法律,也不可能持续法治化。

在封建社会私有制基础上,社会基层处于自然经济的统治之中,所以社会底层的民众也各有较重私心,他们需要的是在当时制度前提下最大化地维护自己的利益。而且底层没有基于商品经济的活跃感,难以产生有效监督与制约国家上层的内在需求和现实动力。在这样的制度基础上,充满私心的国家上层也就更加不可能法治化。满足私心是必然,而推行公义则是偶然。这恰恰是商鞅难题产生的现实根源。

(三)监督或然

商鞅难题的产生,意味着国家上层难以自动形成足够的法治推动力量以推动法治循环。虽然缺乏自动力,如果上层可以被有效监督,仍然可以及时弥补非法治损害。但这个理论可能性很难实现。

君主专制政体的根本点是君主至上,以至于“主独制于天下而无所制也”[44],“人主虽不肖,臣不敢侵也。”[45]君主作为国家最高统治者能够控制天下,却无法被天下所制约。封建社会基础上,君主专制是符合整个地主阶级利益要求的最佳选择。毛泽东指出:“一切国家(政治)都是经济之集中的表现,而在封建国家里家庭正是当时小生产经济之基本单元……封建国家为了适应它们的集中(封建主义的集中)而出现。”[46]也就是说,中国封建社会阶段的中央集权和君主专制,正是基层分散的小生产所内在要求的最佳政治模式,能反映当时社会制度的根本属性。

虽然商鞅认为“有道之国,治不听君,民不从官”[47],但仍然不得不承认,现实中君主有明主与不明主的区别,以至于“国或重治,或重乱。明主在上,所举必贤;法可在贤,则法在下,不肖不敢为非,是谓重治。不明主在上,所举必不肖;国无明法,不肖者敢为非,是谓重乱。”[48]而封建社会并没有实行民主机制,就当时社会运动所提供的策略池中,找不到可以有效制约君主的机制。甚至,包括商鞅自己也没有意识到,或者即使意识到也不敢提出制约君权的必要及其方法。

这就意味着在君主专制体制内,臣下虽然有监督君主的动力,但在整个体制设计上,他们已经处于低位,基本上不可能有监督能力。即便国家体制内设置多种谏官或者其他监察官职位,他们发挥作用的根本前提也是君主自觉,如李世民对魏征等人谏言的采纳,而缺乏迫使君主按照正确方式行事的实际能力。所以封建社会中对君主的监督终究形同虚设。而且,既然反映制度本性,君主专制基本不可能被变易。那意味着在整个国家体制内,试图寻找对君主的监督,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只有君主自身素质以及上层形成的流动趋势,才能在客观上迫使君主适度地自我限缩。君主是否厉行法治,能否长期成为法君,就只能是社会趋势基础上的个体化偶然,而不能是可以被掌控的历史必然。

即便对君主这个国家最高层难以有效制约,如果能够对次高层展开有效监督,仍然可以产生比较浓重的法治实施力量,也就可以对君主产生结构化规制,甚至可以产生次高层协同最高层的“多数裹挟”的有利局面。但这个局面要想产生,首先要求次高层臣属绝大多数人都能够去除私利,可以随时公义在心。如前所述,这显然不可能实现。

国家在运转过程中,其实内部机构也会设置各种监督机制,来确保国家决策与法律可以被有效贯彻。但从效果来看,君臣之间的相互博弈,以及臣子之间的各种利害得失,会使“君为臣之主,亦为臣之敌;臣利一致,故结党营私,潜移君权。这里实际上提出了现代官僚制都感到棘手的监督难局:谁来监督监督者?……划分官吏的职权,堵塞他们谋私的渠道,使他们利异害不同,互有矛盾,从而相互揭发。这些办法当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难题。”[49]官僚们虽然各有利害,但是在统治农民阶级这个根本点上,他们的利益是相同的。而且他们之间的利益差别在封建社会基础上,远远没有达到必然对立、断裂以至于足以相互敌视的状态。所以他们之间的利害差别更容易形成同利协同,而不是催生异利监督即异体监督。臣属们之间的监督最终还是会陷入集体低效,只能根据时势要求而或然出现。

普通民众也有监督君主和臣属们的动力,因为这样会保障他们的利益。但在小农经济基础上,他们的这种动力无法成块聚集,即无法形成现实的监督动力。同时他们更加缺乏监督国家高层的能力。更关键的是,封建社会政治体制是官主而不是民主,所以民众不可能有直接监督国家的制度渠道。民众监督国家的需求即便产生,最终也会因为找不到上传渠道而只能在社会运行中自我萎缩。也就是说,国家高层的自我限制和他体监督基本上都不可能持续下去,以至于上层即使偶尔衍生法治需求,最终还是会陷入集体非法治的状态。

问题自身暗含答案。基于商鞅难题产生的原因,要想破解它,需要确定破解方向,寻找相应条件,结合中国的现实,并揭示破解商鞅难题的具体路径。

三、必然的法君

商鞅难题的实质是上层不能法治化,形成的关键原因,在于“法之不行,自上犯之”。那么破解商鞅难题的关键,就在于采取措施使上不犯法,使上必行法,使法君从偶然变成必然,从而推动厉行法治成为国家上层的必然选择,即必须把促进上层法治化作为破解方向。

(一)上层法治化

上层法治化,首先体现为君主即政权最高层要得到弥补夯实,实现最高点法治化。君主作为国家政权的最高点,决定整个政权能否有效循环。对于法治循环来说,最高点法治化将更具决定性,呈现君主决定性。君主要厉行法治,自觉行法,为吏民表率,从而使天下都能够行法。这就需要君主具有足够的法治能动性。如商鞅所言,君主分为明主和乱主两个基本类型。从中可以看出君主能动性差别。君主能动性大的人,会更加有利于实行法治,从而成为推行法治的正位法君,促成法治循环的最高点衔接。

法治型的君主能动性,在漫长的封建社会中也曾经有过几次,如秦孝公全力推行商鞅变法。不过这种法治能动性并不是当时君主专制的内生属性,所以不可持续。君主只有实现常态的法治能动性,产生足够的法治推动力量,才能成为顺势而生的正位法君或者常态法君。要想使正位法君常态出现,必须使法治选项成为客观趋势所催生的最佳选项,以至于不采取这种选项,君主将不能有效统治下去。也只有到了这个程度,君主才能被迫必须选择法治,把法治当作第一选项,实现商鞅所说的“垂法而治”。在这个过程中,君主实际上要遵从法律即法律至上。因为遵从法律,才是最有利的,也最能够为大家所接受,最终结果就是“有道之国,治不听君,民不从官。”[50]

不仅需要君主来必然推行法治选项,还需要次高层也能认识到法治的必要性及其必然性。当国家次高层也能够认识到,实行法治是最佳统治方式,他们才能顺势把法治也作为第一选项来考虑。也就是说,在上层统治者的统治架构里,法治成为不能被排除的选项时,他们就会把法治作为必须选择的统治方式加以贯彻,并且以此作为基本标准来衡量国家的运转及其效率。

形成法治模式共识以后,加上法君已经出现,整个国家上层就会或快或慢地法治化。而法治化的上层把法治作为第一选项,就可以促成法治建设的上层推动力。国家上层会按照法治趋势的要求,形成对高点任性的钳制与矫正。如果最高点君主不能有效代表和推行底层与上层共同需求的法治模式,那么他就会被选择和替换,从而确保法君能够代表趋势底盘。也就是说,一旦国家高层形成推行法治的共识和推动力,就可以有效杜绝法治的中枢漏洞。这样,法治作为结果端就可以有效启动动力端,进而实现法治循环。

(二)政治民主

要使上层法治化,应该使上层直接受制于底层民众的法治需求。这就要求上层要被底层民众所主导即政治民主。政治民主是上层法治化的根本前提,意味着民众需求成为整个政治的主轴。政治民主,内在要求民众重量即民众重要性大小空前加大。重要性大小决定主导可能大小,谁重要谁主导。只有民重才能民主。民众的重量取决于经济的底层活跃度。因为底层活跃要靠民众的劳动积极性和交易积极性才能成为现实,所以民众的经济重量就会加大。底层越活跃,民众的经济重量就越大。经济辐射广泛而普遍,民众的经济重量也会随之增大。

经济重量趋于增大以后,政治活跃度就会随之增强,民众的政治权重将会变大。基于民众权重越来越大,国家必须密切关注社会基层,快速回应基层民众需求,采取有利于经济活跃的措施。这也是“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基本原理的直接反映。政治权重增大以后,民众如果有建立法治的迫切需求,国家上层就不得不把底层的法治需求上升为国家的战略选项即必然的第一选项,进而采取相应措施来建设法治社会。

基于底层日趋活跃,会出现多元化的底层上传。作为底层上传的意志和利益的表达,上层也会出现诸多利益诉求重点,以及各种相互制约的社会合力。这个时候,任何个体化的选项都会损害它的正位受益群体之外的其他利益群体的基本利益,当然也就会被其他利益群体所反对,从而难以充分实现。经过多次博弈之后,各个利益群体都会发现,以共同的利益公约数作为基本取向的法治模式,是最符合自己利益取向的治理模式。这样,它们之间共同接受的治理方式,就只能是法治。借助于民主主轴,底层多元化会在国家层面形成政治多元性。所谓政治多元性,指的就是政治上有代表诸多利益群体基本诉求的政治主张及其行动力量,相互之间形成在彼此适度对立基础上的共性协同,由此形成多元制约与平衡。这样就决定了国家上层不能产生排他性的单线代表者势力,而只能在多元制衡中产生持续的法治需求,最终形成对法治的上层推动力量。

基于底层多元化和政治多元性,国家最高层会逐渐拓宽为“宽域型最高层”,从而必须考虑来自社会各方面的综合需求,也更加容易接受和表达民众的各种需求如法治需求。同样道理,民主主轴还能要求国家次高层必须回应和表达民众的需求。在政治多元性基础上,始终存在表达民意的替代者,也就迫使国家上层的具体人物必须按照底层民众的需求来施政。国家次高层也会由此变宽变大,成为“宽域型次高层”。宽域型上层基础上,民众能够要求上层掌权者满足自己的需求。如果他们不能满足基层民众的需求,就会失去存续合理性,甚至会经由民主撤换机制或者罢免机制而失去高层职位。

总体来说,民主主轴下民众有法治需求,国家上层就必须表达民众的法治需求,进而建设法治社会。由此,推行法治战略的国家高层就由偶然变成必然,必然的法君及其必然的法治上层就会产生,也就为破解商鞅难题提供了政治基础。

(三)政治统筹多元

在民主政治的基础上,我国的政治体现出独特的统筹多元性,也更加具有法治化动能。随着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成功,我国全过程人民民主越来越得到巩固。人民当家作主意味着我国的政治体制和政治决策都由人民最终决定,民众的政治权重空前加大。当代中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现代化生产及其分配基础上,人民的生存模式与古代本质不同。他们的生存模式比较直接,必须很快获得稳定经济收入,得到稳定的经济站位,才能可持续地生存。这就迫使民众日趋活跃,并且密切关注国家选择。如果国家选择对他们不利,他们就会根据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通过各种方式向国家上层反映问题,要求国家根据他们的意志做出调整。

我国实行在民主集中制基础上的集体领导,所以最高层是政治集体而不是某个个人。毛泽东同志认为,“集体领导是我们这一类型的党组织的最高原则,它能防止分散主义,它能防止党内个人野心家的非法活动(如像中国的张国焘,苏联的贝利亚),因此必须特别强调和认真实行党组织的集体领导制度”。[51]在实行集体领导过程中,“鉴于种种历史教训,鉴于个人的智慧必须和集体的智慧相结合才能发挥较好的作用和使我们在工作中少犯错误,中央和各级党委必须坚持集体领导的原则,继续反对个人独裁和分散主义两种偏向。必须懂得,集体领导和个人负责这样两个方面,不是相互对立的,而是相互结合的。而个人负责,则和违反集体领导原则的个人独裁,是完全不同的两件事。”[52]

由于我国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古代最高点君主内涵的法治职责就由最高层集体共同行使,即促成宽域型最高层。同样道理,古代次高层也成为现代的宽域型次高层。二者结合起来,使我国上层呈现出宽域化和为民众服务的基本特征。高层集体决策不是某个人的意志的反映,而是全国人民通过各个渠道反映到国家层面上的意志合力的表达。国家基层所形成的多元政治诉求,都能够找到自己的上传渠道。这些诉求汇总到高层,使国家意志出现多元协调的性质,即呈现政治多元性的共性协同。

在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制度下,任何国家上层的个体要想推行任性意志,都会被民众综合意志所制约。因为这种民众意志的反映,与古代社会那种由狭窄渠道所支撑的反映完全不同,它是及时的宽渠道的意志反映。如果上层个体悖反民众综合意志,就是违背多数人意志,很快就会引起激烈的或直接或间接的社会反应。所以任何上层领导人,都不可能对抗浑厚的底层民众意志,不可能按照自己的个体意志来任性行事。

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在经济上,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非公有制作为重要辅助;在政治上,共产党是领导核心,多个民主党派参政议政。在国家运行过程中,以民主集中制作为基本运行机制。在上述制度基础上,国家既能民主多元,又可以集中统一,产生了统筹多元性。[53]作为统筹多元的基本表现,中国共产党不仅能够最大限度地代表民众的根本利益,还可以统筹全国以实现一体联动,从而产生科学高效的政治领导力,并且能够集中力量办大事。基于统筹型的政治多元性,国家上层更容易形成统一化的政治决策,按照民众的法治需求,形成法治战略和各种法治策略,并且组织建设力量在较短时间内能动建成法治中国,从而避免了因为建设时间过长而可能导致拖延以及非法治回潮。

(四)难点破解

在民众法治需求浓重的社会主义时代,国家领导集体必然积极表达法治需求并要求建设法治中国。古代偶然的法君由此被现代化的最高层法治群体所替代。国家上层的本性从天下为我,变成我为天下。推行有利于天下民众的法治,就成为他们的本性要求和职能必然。上层由此可以稳定法治化,推行法治所内在需要的“法君”和法治上层就从偶然变成必然。

这种必然趋势,被统筹型多元所加强。持续法治化的国家上层,实行法治成为国家治理的战略需求。集中表现就是国家更容易基于法治共识,而高效制定出良法。因为形成了对法治的共识,所以更容易发现和提取充分代表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尽可能地推出最佳行为模式并使之经由稳定程序而落实为法律,塑造出稳定的良性法律系统。这就为法治推行造就了规则化结构和普适化趋势。法治化上层也必然推动法律高效实施。商鞅难题得以产生并持续存在的封建社会,法律实现的最关键堵点就是国家上层的谋私取向和违法行为。到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行法治是法治化上层的内生趋势。违反这个内生趋势的任何个人或者团体,都会被发现和矫正。持续法治化的国家上层,必然自觉化限制谋私取向,要求及时清理违法行为。我国特别是十八大以来持续深入的反腐败就是明证。

商鞅难题得以产生的重要原因,是国家最高层容易被蒙蔽,难以做到“臣不蔽主,下不欺上。”[54]到了当代中国这样的现代化社会,法治化的国家上层不仅自生法治趋势,以对整个上层形成趋势吸入和趋势塑造,更会由此产生无数法治需求上传渠道,基层工作人员想蒙蔽国家最高层和次高层,都是不可能的。如此就可以为法治实现提供有效的上层活性,从而可以有效杜绝法治建设的中枢漏洞。法治作为结果端可以持续获得动力端的动力输入,从而为法治循环奠定基础。国家因此在发展法治过程中,顺向破解了困扰古代社会几千年的商鞅难题的最关键堵点。

四、必然的公心

在上层法治化这个难点之外,商鞅难题的根本难点,还在于由私有制催生的偏私取向。既然私心重是根本难点,那么就应该限制私心。采取措施控制私心,使国家上层的私心从必然变成偶然,也是促进上层法治化即破解商鞅难题的根本方向。

(一)制度公有化

限制私心的基本方向,是催生公心。私心的对立面,是公心。既然要控制私心,就只能用它的对立面即公心去代替它。与之相应,在具体的国家机构中,私心的破除需要通过制度转换以催生公心,即用催生公心的制度来替代催生私心的制度。

在实行家天下的君主所有制前提下,要想破除君主私心,就需要破解家天下的政治制度,使天下为公成为常态事实和根本取向。此外,还必须控制官僚们的私心。他们的私心并不仅仅是每个人都会有的普适化私心,而是在地主所有制基础上形成的加乘型的制度化私心。这种放大型的私心,使他们不愿意推行代表公共利益的法治,而更愿意违反法律以谋取私利。所以,要想破解商鞅难题,就需要采取措施根除次高层臣属们的放大型的私心。

因此不论是控制君主的私心还是控制臣属们的私心,关键都在于使国家上层没有私利需要谋取,也没有私利可以谋取。这构成破解商鞅难题的根本方向即应然方向。适度控制私心是可以做到的,但是想从根本上消解普适私心与放大型私心,使私心从必然变成偶然,则必须促进社会所有制的转换,即从私有制过渡到公有制。私有制的制度容量是以私有作为上限的,而公有制则内在催生公有,进而催生公心,即符合商鞅韩非子所言的“公义”。

公有才能公义,这是基于制度基础的逻辑化延伸。当公有化获利大于私有化获利的时候,人们在利益驱动下,就会普遍选择公有化。实现公有化以后,私心就会逐渐让位于公心。如我国在长期革命和建设过程中,认识到只有社会主义才能救中国才能发展中国,那么我们就有更大动力来坚持和发展社会主义公有制,而不是采取更有利于资本群体的资本主义私有制。伴随社会主义公有制建立并巩固,我国国家与社会中的公心日趋深厚。

(二)经济公有

人在什么样的经济循环中生存与发展,就会接受什么样的经济循环,并且按照经济循环需要来调整精神取向。人在私有制基础上,私心会更加浓重。如果人要靠公有制经济循环来确保生存和发展,那么他的公心就会更大。所以公有制经济结构是抑制私心的基础条件。

要想充分释放法治含量,抑制损害法治实现的私心,就需要公有制占据主体地位。只有公有制占据主体地位,才能塑造出可以统领整个国家和社会的“公有主轴”,才能把公有制暗含着的公有取向和公有行为机制普及到全社会,形成浓重的公有气质包裹[55],也才能真正抑制住私心。即便同时存在私有制因素,也会因为公有因素占据主体地位,而使公心含量超过私心浓度,从而支撑法治的公心更胜一筹,进而为法治需求及其稳固呈现奠定基础。

与家天下的封建私有制不同,公有制基础上实行国家公有制。由此国家最高层的私心成分会大幅度降低。因为他们已经没有经由私有制而充分占有天下来满足私欲的制度基础,就是说社会主义国家实行的经济所有制,不能对口支撑他们的权力私有化的可能性。公心成分增多的国家最高层会更愿意按照国家需求和民众需求来履行公职。他们也就更加容易表达和满足民众的法治需求,进而持续法治化。

公有制基础上,国家次高层的私心成分也会逐渐减少。虽然私心永远不可能消失,但它们只要减少到不必然干涉国家权力公职需求的程度,就可以确保不干预履行公共职能。而在公有制基础上,次高层的私心成分也会受到制约。次高层内部因为民主机制常态存在,每个人或者群体的私心成分都必然受制于其他利益群体的制约。在最终利害比较以后,他们的私心成分会大幅度降低,而公心成分会被迫大幅度提升。次高层公心成分上升以后,就会更加考虑公义需求,尽量减少以私害法的现象,使自己逐渐法治化。

在上层法治化的过程中,应该会出现公有制发展程度的问题,即公有制需要达到一定浓度,才能催生足够公心,以逼降私心浓度。任何事物都有从诞生到发展直至成熟的过程。公有制从本性上来说具有足够的法治含量[56]。但在产生和发展初期,公有制所内涵的制度容量还难以充分展现,各个方面都需要不断适应性调试,需要在不断发展中寻找到最佳站位,因此对整个国家的作用力很难快速展现,所以它的法治含量难以有效释放出来。要想使公心达到足以破解商鞅难题所需要的浓度,还需要公有制发展到比较成熟的阶段。因此,只有比较充分发展以后的公有制才能构成破解商鞅难题的基础条件。

(三)公有多元性

破解商鞅难题,根本基础还在于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经济制度的支撑。如前所述,要想克制私心,使私心从必然过渡到偶然,需要以公有制作为基础来构建生产及其分配。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在公有制基础上,私心产生的制度根基已经不复存在,这就为我国从上到下不断收缩私心提供了根本条件。

有了这个根本条件,即便某些个体因为仍然存在私人利益而激发出相应私心,也会基于公有制统筹而自我限缩。他们的私心虽然产生,但他们始终处于公有制气质的包裹与排挤当中。当诸多关系国计民生的大事都是由国家和国有企业完成的时候,民众自然会对公有制产生接受、依赖与崇敬,普遍产生“我靠国家”的基本价值取向。尤其是在社会公共卫生危机如新冠疫情出现的紧急时期,公有制经济单位毫不退缩冲锋在前,为民众运送关键防疫物资等,使民众更加产生国家公有制单位在关键时刻更加可靠的内心认同。由此,整个社会就必然被公共气质和公心包裹住。

处于公有制气质包裹之中的上层官员,也就不可能像古代官员那样形成足够的私心合理性论证。因为他们明白,自己的私心及私行背反当代中国社会的根本要求,缺乏时代合理性,不仅会产生自体限缩性,最终还会被国家和民众所矫正。从根本点上,他们的私心虚弱无力。而且,处于合理性弱势地位的私心与私行,也比较容易被发觉和矫正。只要公有制不断得到发展和巩固,这种经济核心点就会要求其他经济制度和机制细节与自己匹配,为自己提供各种制度接口以及制度能量。所以当代中国实行公有制,为破解商鞅难题提供了根本基础。

众所周知,只有在社会化大生产比较成熟的前提下才能稳定实现公有制。由此社会生产环节非常细化,而且无数个生产领域基础上所形成的经济多元性,是资本主义私有制基础上所形成的私有多元性所无法比拟的。资本主义私有制基础上形成的多元性及其社会均势,是法治需求稳定形成并且可持续发展的前提条件之一。但因为它的基础仍然是私有制,所以这种经济多元性所内涵的法治需求,会产生较大波动性及其内容限缩性。与资本主义私有制基础上形成的私有多元性相比,公有制基础上产生的公有多元性更加稳定强大。它代表的公有意志更加广阔而且稳定,不会因为个别人或者群体的利益波动而适应性起伏。因为都处于公有制结构之内,不同经济多元单位之间不仅不会产生本质上对立的多元性,反而更容易产生彼此协同的经济需求和法治诉求。可以说,公有制本身就具备很高的法治含量。

需要进一步强调,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也就是说我们不仅实行的是公有制,而且是以市场交换作为基本表现的公有制,即比较成熟的公有制。市场经济体制下,必然产生基于不断分工细化的经济多元性。因为我国实行公有制,所以这种多元性是前所未有的“公有多元性”。我国出现的公有多元性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产生的私有多元性截然不同。公有多元性内在要求把公共意志作为基本取向。它的展现及其运转结果,必然促进国家的政治多元性和对民众意志的有效表达,更加有利于建设法治社会。我国实行的又是以公有制为主体,非公有制作为重要补充的基本经济制度,所以我国内生的公有多元性,又会因为非公有制作为重要补充,而呈现出更大的多元性宽度,使公有多元性内部产生基于不同经济重点和制度取向的相互张力和彼此监督,从而更加强化公有多元性。这就为破解商鞅难题奠定了深厚的经济力量的支撑。

(四)难点破解

制度公有化,为破解商鞅难题解决了根本难点。公有制契合法治本性。作为良法普行的结果,法治内涵公天下本性,即为全国范围内的人民群众服务的治理本能。符合它的公天下本性的所有制,只能是公有制。在私有制基础上必然产生“私有主轴”,全社会私有动力源源不断产生,往往造成以权谋私,催生反法治的取向和行为。唯有公有制契合法治本性,因此成为法治的本位制度,能够最大限度地催生法治动力,促使法治链不断联通,实现法治的自我循环,以推进社会主义法治进程。

制度公有化不仅契合法治本性,还能促进国家上层公心化。国家上层公心化,必然推进上层法治化。在公有制基础上,国家上层必然能去除私心,走向持续公心状态。中国的执政党是公心型政党。中国共产党起自于基层老百姓的革命需求,天然具备公心。由此,“人民的利益,即是党的利益。除了人民的利益之外,党再无自己的特殊利益。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最大利益,即是真理的最高标准,即是我们党员一切行动的最高标准。”[57]秉承这个根本原则,“我们共产党人的一切事业,都是人民群众的事业。我们的一切纲领与政策,不论是怎样正确,如果没有广大群众的直接的拥护和坚持到底的斗争,都是无法实现的。所以我们的一切,都依靠于、决定于人民群众的自觉与行动,不依靠于群众的自觉与自动,我们将一事无成,费力不讨好。”[58]基于制度本性的根本取向,“我们的国家充分保障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这种公共利益正是满足人民群众的个人利益的基础。”[59]在路径依赖的作用下,由公心依赖所催生的制度涡旋,使中国共产党后续的政治行为都必然带有公心。

国家最高层的公心是最为明显的。作为整个国家的集中代表,他们要想统领好国家与人民,必然要把民众需求当作头等大事来抓。这样他们本来已经存在的公心因此获得更大制度动力。天下为公的理念沉淀到最高层,就是共产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习近平指出:“一个政党,一个政权,其前途命运取决于人心向背。”[60]基于这个理念,“要坚持人民主体地位,顺应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不断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61]有了这样的公心,最高层必然能够表达和促进法治需求,要求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并且由此打通法治堵点,促进法治循环。

在最高层公心带领下,国家次高层也必然跟进。当代中国与封建中国有着本质不同。我们党纪非常严明,全党可以实现整体联动,次高层必须按照最高层布置具体落实。公有制下,公心随之增多的次高层也会积极接受法治战略,并且在现实中去推进法治策略的具体实现。由此在公有制基础上,中国上层能够可持续地实现法治化。

结合中国式现代化的进程来看,以公有制为主,非公有制为辅,本身已经能够确保实现法治所需要的公心。在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下,即便非公有制仍然会催生相应私心私利,以至于法治建设会受到某种威胁而产生不确定性,即出现某些商鞅所言的“以私害法”现象,如被普遍诟病的行政不作为或者司法腐败,但是只要制度根本点确立下来,就不会出现伤及法治根本的现象。国家上层法治化就持续成型,法治需求和法治建设也会持续展开。所以,要想破解商鞅难题,必须使社会制度公有化。这正好是中国社会主义制度基础的独特优势所在。而且我国实行的非公有制也已经不再是封建社会基础上的那种单元经济,而是在现代化大生产基础上的所有制,它本身就会产生适度的经济多元性,在公有制的统领下,更会呈现比较多的公共协调性。

需要强调,市场经济本身就是法治经济。也就是说,法治是市场经济的内生变量。这就意味着我国在公有制基础上,会源源不断地产生法治动力、法治需求和法治构架。获得经济基础支撑的法治及其蓝图,也就获得了空前深厚的建设空间。如此,必然的私心会让位于必然的公心,进而在经济本位中激发越来越大的法治需求和法治含量,促使法治不断自我循环。这样,制度公有化就为破解商鞅难题奠定了经济基础,破解了商鞅难题的所有制难点。

五、有效的监督

在政治上的民主主轴和经济上的公有主轴的涵摄下,法治内在要求高效监督。缺乏有效监督,是商鞅难题形成的基本原因之一。要想破解商鞅难题,就需要促进监督有效化,不断提高监督效率。

(一)监督有效化

监督有效化首先体现为社会底层对国家上层的监督越来越真实有力。其中最为关键的,就是民众对君主即最高层的监督。在封建社会自然经济基础上,社会底层分散原子化的态势,使底层民众根本没有动力去监督君主。此外,民众也不可能有现实的监督君主的能力。君主对民众来说,高高在上并自我闭合。民众监督力量,不可能直接作用于君主。这就导致君主任性空间很大,进而使人治可能性更多。所以,监督有效首先应该体现为民众对君主产生监督力量。民众对君主的监督,应该既体现为根本性的合理性的监督,又体现为民众对君主即国家最高层的直达式的监督。两种监督方式结合起来,民众可以有效监督君主,就能够促进他接受底层的法治需求进而成为法君。

社会底层对国家上层的监督,还应该体现为对次高层之上。与民众不能监督君主同样道理,民众也无力监督作为高级父母官的次高层掌权者。对底层民众来说,他们对掌权者只有服从可能性,而不可能做到常态有效监督。当时社会基础上,也不可能提供常态的监督渠道供民众选择。所以民众对国家上层不能有效监督。监督有效化的基本方向,就体现为民众对上层掌权者的监督,需要有现实的监督渠道,即有切实有效的监督机制,使民众能够真正钳制官员。也只有做到这样,上层法治化才能具备实现基础。

监督有效化还应该体现为国家机构内部相互监督越来越有力。如前所述,封建社会阶段的国家机构没有真正分开,无力造就异质利益。从根本角度看,臣属们还是会在彼此互利基础上陷于相互妥协,出现同利协同。所以监督只能适度展开,且最终形同虚设。这个弱势化的国家内部监督,需要针对性地加强。在设计与推行破解难题的相关制度机制的时候,需要结合现实条件来做出根本性变革,使监督去除同体化内部监督的特征,而能够更加异质化即实现异体监督。能够在国家机构内部实现稳定的异体监督,就可以促使国家机构内部的监督动力持续加大,进而迫使国家机构法治化。

从上可以看出,不论是民众对最高层的监督还是对次高层的监督,或者国家内部的相互监督,都要求监督者与被监督者之间产生稳定持续的异质利益。只有这样,他们之间的监督才有真正的可持续的动力,才能持续有效化。因此,迫切需要实现异体监督。

(二)异体监督

监督有效化,需要具备异体监督即异利监督这个根本条件。我国的异体监督主要表现为六类。第一,生存式异体监督。这是现代社会产生异体监督的根本来源。封建社会阶段,人们的生存模式主要是自给自足的简单模式,生存纵深和容害空间比较大,生存矛盾的容纳可能比较多。现代社会与封建社会截然不同,是基于分工而彼此满足的生存模式。例如即便在旧社会也能看出来,“乡村人民的主要生活资料粮食与燃料是自给的,城市人民的生活资料全部都要通过市场”。[62]在市场经济全国普及的前提下,全国人民已经不可能自给自足。只要被排挤在社会分工之外,民众将立即不能获得生存。所以,民众基于生存需求,必须反抗必须监督,也就必然要求监督那些会损害自己利益的组织机构或者个人的相关行为。这是现代社会必然产生异体监督的根本原因所在。

第二,公轴式异体监督。如前所述,因为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制度,不论在经济上还是政治上,都实行的是公有制。整个社会结构中,都会无形而稳固地出现“公有主轴”。这个公有主轴,会在每个人心中催生公正归属感,并塑造出私邪排斥感。二者之间差别如此明显,以至于民众心中会产生两极对立。公正和私邪之间天生对立,就会产生基于根本异利的异体监督。代表公正需求的群体如果执政,私邪势力会密切监督。他们会抓住并放大执政者的任何瑕疵,力图推倒他们。而如果私邪者在某些特定阶段和区域掌握权力,也会受到正义群众和正义干部的监督。私邪者为了获取更多私利,必然会监督掌权者。公正者也为了维护代表自己生存利益的公共利益,也必然会监督掌权者。他们心中因为公有主轴的存在,还会产生基于公轴普遍性的正义感和必胜感。这是基于根本异利的本能式监督,不是你死就是我活。公正执政者会因为私邪势力的监督,而持续代表群众利益,生怕被找到违法情节而被清算和排斥。

第三,纵向式异体监督。体现为社会底层对国家上层监督有力,同时君主和国家官员中间,必须产生足够的重视底层民众需求的动力。现代社会中,社会底层对国家的监督有效化,根本原因还在于底层可以直接快速地引导国家选择。马克思主义认为,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由此,底层走向决定上层选项[63]。现代生活中,几乎每个个体都可以获得相应的上传渠道和反映渠道,甚至通过个体反抗来表达自己的利益需求,这样形成的多种利益诉求就可以交织出多元化的底层需求,进而被及时反映到国家上层。

在我国封建社会阶段,因为生产力比较落后,所以社会基本细胞呈现分散原子状态,社会联系的紧密程度很小。社会某些部分的缺陷及其失效,往往需要比较长的时间才能反映到国家上层,呈现较大的滞后效应。所以,上层意志错位底层需求的空间比较大。到了现代社会,这种错位空间已经大幅度缩小。因为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联系紧密程度空前提高。尤其是当代因为互联网和AI等工具的发展,负面因素只要在社会中出现,很快就能够引起连锁反应。如果国家不能及时满足基层利益需求,国家经济就会快速下滑,从而导致民众对国家的认可度快速下降。这也就意味着,社会底层在国家运转中的权重空前加大。

底层对国家上层统治者的监督和制约,会越来越大并越来越明显。在民主主轴下,如果最高层统治者不能按照基层民众的需求而施政,那么很快就会出现反抗因素。在始终存在可替代人选的前提下,高层统治者很可能会遭遇执政危机。这一点与商鞅韩非子所面对的古代社会的君主已经有了质的不同。所以,高层统治者在实质上就会越来越多地受到底层制约。

第四,横向式异体监督。在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下,基于社会分工日趋深化,立足于不同分工链条的利益群体就会越来越多。在某个分工领域内,会产生多个同类并行的利益群体,如多个同类经营集团同域竞争。因为资源始终有限,现实产生的利益不可能同时满足多个利益群体的过度需求,所以最能落实的获利模式,是多个群体经由自发竞争和共同协商后,产生的有差别的均衡获利。一个群体如果通过国家畸形保护而独占式获利即获得垄断利益,即远远超过其他群体的获利量,就会导致其他群体无法生存。这样它们会在生死抉择的推动下,选择个体反抗或者联合反抗,向国家有关部门揭发相关垄断获利行为,或者直接采取各种方式加以抵制。由此形成的基于异利追求的异体监督,是对抗式异体监督。

第五,上下层异体监督。现代社会中的国家上层和下层,他们的根本利益并不一致。封建社会中,上层与下层之间的利益虽然有差距,但是在控制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上,他们是一致的。所以,它们之间的利益差异是浅度差异,不足以制造出异体监督的根本需求。也正因如此,皇帝往往允许基层官员腐败,甚至通过这种手段进行官员控制。现代社会,上下层之间的差异感是深度差异。国家上层看到的是全国统筹,必然首选满足整个国家的根本需求,而中下层则可以把地方利益作为根本追求。如果下层背反上层的国家职能和统筹需要,可能导致整个国家快速下行,并不符合上层的根本利益。特别是中国这样的社会主义国家,因为实行的是公有制,必然产生浓重的公有主轴,更容易产生公有对私有的根本压制。内生公心的国家上层,必然与常生地域私心的下层结构产生异体监督的必要和空间。

第六,平行式异体监督。上层各部分之间的相互制约也会越来越多。因为社会基层越来越宽大,所以上层各职能机构也随之越来越多,进而形成日益浓重的多元性。底层的社会多元性反映到国家上层,就会构成政治上的多元性。政治多元性内涵着各个利益诉求之间相互制约甚至可以制衡。因为没有谁可以在政治多元结构中获得独占性强大,那么每个利益群体的诉求就会通过政治多元性而获得尊重甚至遵守。由此形成的上层各部分之间的监督会更加有效。表现在国家政治结构上,多个政治主要部分之间产生越来越浓重的监督。因为利益基础不同,职责也随之各异,所以各个政治机构之间会产生基于分工的相互监督和彼此制约。尤其是在现代社会中多个权力高点如立法权、执法权和司法权等先后出现,本身意味着以权力界别为基础的彼此异利,进而产生异体监督的现实可能。因为社会制度基础不同,有的国家如西方发达国家,还可能因为利益集团来源不同而出现多个政党相互监督的态势。由此也产生出较为浓厚的相互监督的空间。而在社会主义制度基础上,会产生统筹型的多元化监督,可以产生更加高效的异体监督。

(三)监督异体多元

因为上述各种基于异利的异体监督,当代中国已经具备了多元化的异体监督,为破解商鞅难题提供现实可能。

第一,民众根本式监督。商鞅难题之所以难,在监督方面一是没有人来监督,二是没有监督能力,三是国家内部监督天然自我削弱。当代中国因为政治民主和经济公有,人民群众走到有效监督位,具备强大的监督动力,进而成为正位监督者。民众因为国家运转直接关系到自己的根本利益和生存空间,所以他们监督国家的动力和能力越来越强。

民众是否认可政权具有合理性,意味着对国家政权和政党领导的根本性投票,构成根本性监督。根本性监督虽然是远观式监督,表面看起来似乎没有那么直接,但它却起着遥控式的引导作用,是定海神针式的监督。所有其他直接监督或者间接监督都从这个根本性的合理性监督中衍生出来。任何具备成熟理性的领导人都会明白,民心具有决定性作用。如《管子》所言,“政之所兴,在顺民心;政之所废,在逆民心。”[64]而毛泽东也认为,“群众观点是共产党员革命的出发点与归宿。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想问题从群众出发就好办。”[65]在制定各种战略和决策的时候,“与人民利益适合的东西,我们要坚持下去,与人民利益矛盾的东西,我们要努力改掉,这样我们就能无敌于天下。”[66]基于此,我们党始终关注民众的根本利益。每一项举措“在实施过程中,必然会形成一种绝大多数人共同的意见,这是因为我们的党始终在注视党内外的普遍反应,而且还根据人民的实际需要和意见,不断修改我们的措施。我们所有的党组织,从上到下都必须遵守我们的一项至关重要的原则,这就是不脱离群众,同群众的需要和愿望息息相通。”[67]

第二,民众参与式监督。民众对国家的监督,并不仅仅停留在远观层面,他们还要近体监督以确保国家运转符合自己的根本利益。在民主体制下,直接参与立法或者执法活动,以及各种热线电话等间接监督,都是民众参与和监督国家机构运转的方式。总体可以说,民众参与式监督越来越多,越来越强化。因为这两种监督,民众可以有效监督最高层和次高层的行为,推动他们按照基层的法治需求来表达和行动。这样就在某种意义上会迫使国家上层的活动符合民众意志。

第三,利益群体监督。基于前述公有主轴和利益均衡的内在需要,利益群体会产生监督国家的本能需求。其中的逻辑是,“由于市场经济下每一个经济环节都是完成经济循环的必要,所以生产单位之间是‘互制生存’。相应的,各个拥有相应暴力潜能的利益集团之间谁也无法取得排他性的行动力优势,反而客观上促成了相互制衡,也就是说,每一个利益集团之外都有其制约集团存在。这种互制,既有本同质集团内部的内在互制,也有异质集团之间的外在互制。而这种内外互制在社会中同质弥散后,就造就了基于利益集团多元化的普遍互制。”[68]基于相互制约和具有监督同位竞争者的本能,利益群体对其他利益群体的监督,进而根据经济与政治的根本关联,对国家机构和工作人员的监督往往动力可以持续,会产生可持续的监督效果。

第四,国家内部监督。国家内部分为三个主要方式。其一,党内监督。因为党政在职能上有明显区别,所以党内监督,是监督党员干部合法行为的根本的异利监督。我们党长期以来始终重视党内法规建设,尤其是十八大以来,党内法规建设取得空前丰硕成果,为党内监督提供了厚实的规则基础。其二,中央监督。中央作为整个国家的公有主轴的集中代表,它有义务更有能力监督地方各个国家机构。中央经常向各职能机构和地方派出巡视组或者各种督察组,都是国家上层对下层的监督。这种中央监督方式,往往会有效削弱下级或者地方干部背反民众利益的私邪行为,能够保护群众基本利益。其三,机构内监督。国家机构之间的监督,以及同一机构内部的监督,都在不断发展。它们能够激发出不同的监督动力,表现为越来越有效的异体监督。不同民众部分的需求和诉求,表达在国家机构内部的各个不同的意志要求,呈现为不同的政策重点和规则取向。这样,就在国家内部催生出不同站位的相互监督的机构。因为职责不同,不同国家机构内产生了天然的监督空间。加上多元民众意志的不同,国家机构内部的监督重点和监督机制都有差异。它们之间也就形成了越来越强烈的异体监督取向。因为现代社会事务繁多,国家机构呈现宽域扩大趋势,机构内的利益差别已经足够大,所以它们之间产生同利协同的可能性在逐渐递减。加上来自社会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多元性要求各异,所以内在地要表达不同利益诉求的机构之间,也就更加容易激发异利监督即异体监督。

(四)难点破解

基于生存本能,民众监督中央,中央监督地方,地方机构彼此监督,反过来又监督中央,中央机构内部也彼此监督。由此,在实际的生存本能基础上,形成了深度稳定的全过程监督链,形成了多元化的异体监督。这种异体监督形成以后,能够使国家上层持续法治化。国家上层在公有主轴的推动下,本来就已经具备了为人民群众谋福利的稳定公心。这种主动的价值观取向,引导国家上层在正义观衡平下,必然选择为民众服务作为基本的职能取向。即便在某些特定阶段和地域内出现某些具有谋私取向的谋私者或者谋私团体,他们也会因为背离整个国家的价值观主轴,而被聚焦到应该被清理的反公正负位。在多元化的全过程监督的推动下,他们会被及时清理。法治上层中的堵点被及时疏通,就可以确保上层持续法治化。

持续法治化的上层,必然可以持续反映底层民众的法治需求。基于生存本能,民众必然要求国家上层反映自己的法治需求。现代社会中,底层空前活跃,底层的法治需求浓重且可持续。反映到国家层面,就是上层接收到的法治需求越来越多。那么底层的法治需求就必然反映为国家的法治战略和法治建设的需求。由此,底层法治需求就获得了现实的政治支撑力量。这本身就构成了底层对上层的监督。

持续法治化的上层,也必然推动法律制定和高效实施。法治化上层会制定出符合民众需求和社会系统化需求的良法,同时推动法律实施。良法普遍实现,符合国家上层的根本职能需求,必然获得上层的强大推动。同时,底层民众对国家机构的监督,以及中央对地方的监督、国家机构内部的相互监督,都会使法律实施持续高效。这样,法律大致就可以实现自我循环。

在这个过程中,民众越来越充分地参与法治循环。如在立法民主主轴下,立法论证和草案咨询等都是民众参与法治建设的途径。此外,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不断深化,也使民众在司法方面有了直接参与渠道。民众在生存本能的推动下,也会持续监督法律实施。随着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深入推进,民众对国家的参与式监督会越来越多,越来越强化。这样,推动法治循环的基层力量就会源源不断地生成和展现出来。随着监督低效这个难点被克服,困扰商鞅难题两千年的三大难点就都被有效破解了。

结语

国家制定的法律能不能必然实现,是社会主义国家深入发展到法治阶段,必然要面临的首要问题。如果法律不能必行,所有法治期待都将失去实现基础。所以,法治必行性,是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中的根本命题。

总书记要求确立“使法必行之法”的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实际上就是要求必须破解商鞅难题。商鞅难题两千多年来持续存在,使法治难以必行,目前仍然影响着我国法治建设。在确立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时代背景下,破解商鞅难题意义重大。而当代中国的社会主义基础上,我们终于具备了破解这个难题的基本条件,使我国可以突破商鞅难题内涵的负面能量,建成社会主义法治中国。

商鞅难题的出现实际上意味着法治运转链条难以有效联通,法治难以自我循环。商鞅难题的三大难点,都会对循环关键点产生阻碍,产生循环阻断,使法治循环难以有效完成。对商鞅难题的破解,就是要联通法治链,实现有使法必行之法的法治,推进法治在整个国家社会中有效运转和循环,从而促成法治环的最终成型。

在当代中国,通过民主主轴所形成的政治多元性,使偶然的法君变成必然的法治化上层,有效解决了法治循环的上层堵点。打通这个堵点,意味着法治最上层的漏洞能够被弥合,从而可以出现法治连通的可能,最终有力促进法治结构的内部循环。通过公有主轴,可以有效抑制私心,破解实现法治循环的私心堵点。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激发出空前稳定的公有多元性,使得我国能够破解商鞅难题的根本性的大动脉堵点。这样也就打通了公心动脉,可以源源不断地输送法治能量,从而促进法治循环不断前进。而通过有效的深厚的异体监督来促进上下互流,催生全过程的深度监督,从而破解商鞅难题的监督难点,可以促使法治精神由下向上传递,这样就可以进一步推进法治循环。

由此,整个国家就可以在上层统治力与底层推动力的互流推动下实现法治闭环,动力端、推进端和结果端三个方面能够首尾相连并高效衔接。实现闭环后的法治运转,可以做到不断重复和可持续推进,能够使国家运转不会脱离法治轨道,实现法治在整个国家内部的持续循环,从而使法治必行。

必须强调,社会主义法治要想达到必行的状态,必须建立在公有制基础上。在公有主轴的主导下,才会在全过程人民民主基础上,出现法治化的国家上层和高效的异体监督。也就是说,只有在社会主义制度系统内,商鞅难题才能被有效破解,从而使社会主义法治得以稳固建立。

由此,就可以为我国破解商鞅难题奠定制度基础,也为其他社会主义国家建设法治社会提供了重要参考。而具备必行性的法治精神一旦彻底实现,社会主义法治也必然超越以私有制为基础的西方资本主义法治。

当然,尽管当代中国已经具备了破解商鞅难题的现实条件,也取得了比较大的法治建设成就,从而可以在较多层面上促进法治循环,但是必须注意到,中国式现代化建设还没有完成,改革目前正在处于啃硬骨头的深水区。所以我国对法治建设的促进,从而对商鞅难题的破解,仍然处于进行时状态。我国还需要在社会主义制度基础上,不断积聚法治能动性,不断创造条件以最终破解商鞅难题,从而稳固确立社会主义法治精神。

参考文献

[1]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年,第111页。

[2]《习近平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论述摘编》,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21年,第34页。

[3]《毛泽东文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6年,第70页。

[4]张林祥:《<商君书>的成书与思想研究》,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209页。

[5]程燎原:《中国法治思想的突破》,《法商研究》2011年第3期,第3-9页。

[6]《商君书》,张觉译注,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1993年。

注释:

[1]习近平:《之江新语》,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205页。

[2]参见中国政府网:https://www.gov.cn/zhengce/202407/content_6963770.htm?slb=true

[3]《中国共产党第二十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文件汇编》,北京:人民出版社,2025年,第70、24页。

[4]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年,第111页。

[5]习近平:《之江新语》,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205页。

[6]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年,第113页。

[7]商鞅难题的内涵由商鞅提出以后,被后世法家多有论述。但它作为明确的范畴,是程燎原教授首先提出来的。纵观历史,使法律可以“必行”,是古今中外法治的核心要义。研究如何破解商鞅难题,对法治建设理论建构具有至关重要的决定性意义。据CNKI检索,以商鞅难题为主题的研究论文,主要为程燎原教授的《中国法治思想的突破》(法商研究,2011)和《法治必以立宪政体盾其后*———从“商鞅难题”到“梁启超方案》(南京工业大学学报,2014)。本文将结合相关内容的展开,予以引证和讨论。

[8]《商君书全译·壹言》,张觉译注,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112页。

[9]《商君书·说民》,张觉译注,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73页。

[10]程燎原:《中国法治思想的突破》,《法商研究》2011年第3期,第3-9页。

[11]《商君书·画策》,张觉译注,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195页。

[12]司马迁:《史记·秦本纪第五》,李翰文整理,北京:北京联合出版公司,2016年,第118页。

[13]司马迁:《史记·秦本纪第五》,李翰文整理,北京:北京联合出版公司,2016年,第1965页。

[14]之所以法之不行自上犯之,根本点还在于国家统治者垄断了立法权、执法权和司法权。特别是封建社会那样的政治体制基础上,底层民众是没有任何干预法律运行的权力的。所以法律不能得到很好的运转,还是从国家的上层开始的。

[15]孙皓晖:《大秦帝国》第6部,郑州:河南文艺出版社,2008年,第405页。

[16]王耀海:《商鞅变法研究》,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4年,第315页。

[17]徐运良:《商鞅变法的“战时法治”及其启示》,《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11年第3期,第118-121页。

[18]王耀海:《商鞅变法研究》,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4年,第314页。

[19]王耀海:《商鞅变法研究》,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4年,第315页。

[20]王耀海:《商鞅变法研究》,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4年,第314页。

[21]《商君书·画策》,张觉译注,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201页。

[22]《韩非子·备内》,贾太宏译注,北京:西苑出版社,2016年,第118页。

[23]《韩非子·八经第四十八》,贾太宏译注,北京:西苑出版社,2016年,第521页。

[24][明]张居正:《张居正奏疏集·请稽查章奏随事考成以修实政疏》,潘林编注,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14年,第232页。

[25][清]《梁启超全集》第2卷,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8年,第189页。

[26]程燎原:《法治必以立宪政体盾其后——从“商鞅难题”到“梁启超方案》,《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2期,第59-68页。

[27][西汉]刘向汇编:《管子`·任法》,贾太宏主编,北京:西苑出版社,2016年,第371页。

[28]程燎原:《法治必以立宪政体盾其后——从“商鞅难题”到“梁启超方案》,《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2期,第59-68页。

[29]上层漏洞是最具决定性的缺口。底层不具有直接决定性,因为底层违法还可以被上层矫正。最关键的,就是上层违法即最高层违法,或者最高层难以推行法治。所以,法治循环的高点漏洞是最致命的。最高层是否法君,将直接决定法治循环能否完成闭合。

[30]所谓元漏洞,即在整个法治循环过程中的最关键部位和环节产生的漏洞。因为它占据整个国家系统的中心地位,所以这里一旦产生漏洞将难以弥补,就会对结构系统内产生恶性的漏洞示范,从而带动其他部分产生连带性漏洞。在元漏洞的作用下,国家上层对法治的阻碍一旦形成,就会导致底层效仿或者底层反法治反映,国家的法治追求就会轰然倒塌。

[31]《商君书·修权》,张觉译注,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153页。

[32]《韩非子·扬权》,贾太宏译注,北京:西苑出版社,2016年,第40页。

[33][西汉]刘向汇编:《管子`·任法》,贾太宏主编,北京:西苑出版社,2016年,第372页。

[34]《商君书·修权》,张觉译注,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153页。

[35]《韩非子·饰邪》,贾太宏译注,北京:西苑出版社,2016年,第133页。

[36]这在封建社会制度体系下,是不可能的。自然经济基础内生专制集权的国家制度,必然要求实现地主阶级对农民阶级的阶级压迫,必然要求破法。因此,国家不可能产生励行法治的“法君”。也就是说,法治尚未成为封建制度本性的结果,即封建社会并非法治的本性适域。

[37]《韩非子·有度》,贾太宏译注,北京:西苑出版社,2016年,第27页。

[38]《商君书·修权》,张觉译注,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153页。

[39]《韩非子·饰邪》,贾太宏译注,北京:西苑出版社,2016年,第133页。

[40]《韩非子·有度》,贾太宏译注,北京:西苑出版社,2016年,第27页。

[41]《韩非子·有度》,贾太宏译注,北京:西苑出版社,2016年,第28页。

[42]《韩非子·诡使》,贾太宏译注,北京:西苑出版社,2016年,第490页。

[43]《韩非子·饰邪》,贾太宏译注,北京:西苑出版社,2016年,第133页。

[44][汉]司马迁:《史记·李斯列传》,李翰文整理,北京:北京联合出版公司,2016年,第2315页。

[45]《韩非子·忠孝》,贾太宏译注,北京:西苑出版社,2016年,第556页。

[46]《毛泽东文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161页。

[47]《商君书·说民》,张觉译注,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73页。

[48]《商君书·画策》,张觉译注,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196-197页。

[49]张林祥:《<商君书>的成书与思想研究》,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209页。

[50]《商君书·说民》,张觉译注,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73页。

[51]中共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院:《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9册,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23年,第35页。

[52]中共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院:《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9册,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23年,第405页。

[53]我国政治上的统筹多元性,与西方资本主义松散的政治多元性有质的不同。统筹型的政治多元性,能够克服西方那种松散的各自为政式的政治多元性所必然带来的效率低下和政治分立。所以,我国政治中形成的政治多元性,是高位优先的多元性。这个课题非常重要,对于我国法治建设的优越性论述来说非常重要,值得继续研究。

[54]《商君书·修权》,张觉译注,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153页。

[55]所有制的气质包裹是存在的。一个国家实行什么样的经济所有制,就会在全社会产生以满足这个所有制作为基本方向的价值取向,继而产生所有制气质包裹。在私有制基础上,就会产生“人为财死鸟为食亡”、“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以及“人不为己天诛地灭”等基本思想话语。当基本生存取向确定以后,其他人的后续的行为方向,都要受制于这种稳定的生存取向。这种所有制气质能够包裹住几乎所有人,使每个人的思想和行为都受到制约。

[56]法治具备“公”本性即为天下民众服务的本性,内在要求限制私本性。从这个意义上说,法治与公有制天生共鸣。在公有制基础上,更容易推行和实现法治。

[57]《刘少奇选集》(上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1年,第350页。

[58]《刘少奇选集》(上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1年,第351页。

[59]《刘少奇选集》(下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年,第162页。

[60]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年,第75页。

[61]《习近平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论述摘编》,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21年,第34页。

[62]《王稼祥选集》,北京:人民出版社,1989年,第369页。

[63]参见王耀海:《底层撑开上层:基于改革的法治生成》,《学习与探索》2014年第12期,第72-77页。

[64][西汉]刘向汇编:《管子`·牧民》,贾太宏主编,北京:西苑出版社,2016年,第3页。

[65]《毛泽东文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6年,第71页。

[66]《毛泽东文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6年,第210页。

[67]《毛泽东文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6年,第188页。

[68]王耀海:《集团互制中的法治生成》,《学术界》2011年第3期,第74-82页。

 

作者:王耀海,安徽宿州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室助理研究员,法理学博士。研究方向:法理学、马克思主义法学、唯物史观。

来源:《政治经济学研究》2026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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