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当前国际经贸秩序日益呈现安全化与集团化趋势,美国正通过重启双边或小多边贸易谈判,推动对外贸易协定毒丸条款向全球网络化扩散,构建排他性国际经贸制度安排,以服务大国战略竞争目标。2025年特朗普重返白宫后,以“对等贸易协定”为核心载体,推动美国对外贸易协定毒丸条款从2018年《美墨加协定》的单一条款演化为经济安全治理的重要工具,呈现出退出威慑程序化、规则捆绑复合化、域外规制协同化、适用对象差异化和规则扩散模板化等实践演进特征,其背后是美国应对大国制度竞争、国内经济压力向外转嫁、供应链安全化导向与进攻性收缩战略等多重逻辑共同作用的结果,而对中国外经贸发展的冲击已从传统市场准入延伸至供应链布局、数字治理、海外投资与全球经贸规则话语权等系列领域。对此,中国应立足制度竞争高度,针对毒丸条款的运作机理与扩散路径,构建系统性应对策略。
关键词:对等贸易协定;毒丸条款;国际经贸规则;制度性排他;大国制度竞争
本文刊发于《战略决策研究》2026年第5期,第93-112+139-140页,注释略。
陈龙江,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经济贸易学院教授;唐静,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经济贸易学院教授
当前国际格局处于深度调整期,多边贸易体制的规则协调功能持续弱化,国际经贸秩序呈现安全化转向与集团化博弈的双重特征。美国作为全球经贸规则的主要塑造者,其对外经济政策的单边主义与安全化取向持续强化。2017年特朗普第一任期提出“大国竞争”框架后,美国对华战略从“接触与融入”逐步转向“竞争、规制与遏制”,经贸工具的地缘政治属性显著上升,贸易规则被赋予战略博弈功能。美国依托规则设计与制度嵌入,将经济相互依赖“武器化”,以此实现权力外溢与全球利益再分配。在此背景下,尤其是特朗普2025年重返白宫后,“毒丸条款”(Poison Pill Clause)作为一种新型制度性排他工具,被广泛纳入美国重启谈判的双边及区域经贸协定,成为推进供应链安全、强化同盟约束、实施规则排他遏制的重要政策载体,体现出典型的经济安全化特征。
从制度溯源看,毒丸条款最初源于公司治理领域的反恶意收购防御机制。经由制度迁移与功能转化,该机制被美国引入国际经贸规则领域,成为美国限制对外贸易协定缔约伙伴与第三方开展特定合作,实现定向排他与联盟约束的新型政策工具。2018年《美墨加协定》(USMCA)第32.10条首次针对所谓“非市场经济国家”设置排他性限制安排,成为美国对外贸易协定毒丸条款的起点。2025年后,该条款模式被特朗普新政府在重启美国与全球贸易伙伴的经贸谈判中持续扩散,并逐步从显性的退出触发条款,演化为以“国家安全”“核心利益”等为名的模糊弹性裁量机制,成为美国实施制度性排他与规则遏制的重要新载体。
美国对外贸易协定毒丸条款虽未直接点名,但作为实际的也是最主要的针对方,中国在海外市场准入、规则话语权、供应链布局、数字治理、对外投资等各个领域无疑都将面临冲击。基于此,本文试图着重考察特朗普第二任期美国对外贸易协定毒丸条款的制度演进及其特征,分析其背后的动因及可能产生的影响,并提出中国的应对策略。
一、美国对外贸易协定毒丸条款的制度演进
(一)国际经贸协定毒丸条款的源起与界定
毒丸条款最早产生于20世纪80年代美国资本市场的并购实践,是目标公司为防御恶意收购而在公司章程中设置的防御性条款,目的是通过股权稀释、表决权限制或收购成本抬升等机制来阻止收购。在公司治理领域,毒丸条款的制度逻辑是预设触发条件与对应惩罚性后果,形成事前威慑以保护企业控制权。随着大国博弈加剧与规则竞争升级,这一公司层面的商业防御机制经制度迁移被美国引入国际经贸规则领域,完成了从公司反收购工具向贸易治理战略工具的功能转化。在国际经贸语境下,对外贸易协定毒丸条款的核心功能由阻断公司控制权收购转向阻断缔约伙伴与第三方开展经贸合作,性质也从公司层面的防御性自保工具,演变为美国限制竞争对手和塑造排他性规则同盟的进攻性政策工具。
国际经贸领域的毒丸条款以2018年《美墨加协定》第32.10条为制度原型,该条款明确规定:缔约方若与所谓“非市场经济国家”启动自贸谈判须提前通报,如最终签署自贸协定,其他缔约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协定。通过将“协定退出权”与缔约伙伴和第三方开展经贸合作直接绑定,该条款为美国构建了具备“驱逐效力”的强威慑力排他性机制,其核心目标是迫使加拿大、墨西哥在制度层面与第三方(特别是中国)形成区隔。美国通过该条款获取的事前审查权与单方终止权,实质性削弱了加拿大和墨西哥对外经贸合作谈判的自主性。该条款虽未直接点名中国,但美国通过将所谓“非市场经济国家”的认定标准与美国国内贸易救济法律绑定,成功实现了国内规则的域外效力延伸。此外,《美墨加协定》附件中针对国有企业相关争端的解决程序排除条款,亦被学界视为“小毒丸条款”,进一步扩大了制度约束的覆盖范围。
从法律性质看,国际经贸协定的毒丸条款本质上是一种嵌入式域外规制工具:主导国通过贸易协定将本国政策偏好与国内规则外部化,以市场准入、规则豁免等为筹码,诱导甚至迫使缔约伙伴实现规则对齐。其构建逻辑兼具规则竞争与经济胁迫的双重属性:一方面,通过规则设计将本国制度偏好外部化,形成对竞争对手的制度锁定效应;另一方面,通过利益剥夺机制形成强制性威慑,呈现出典型的经济胁迫治理特征。从构成要件来看,毒丸条款包含三重核心要素:规制对象的指向特定性、行为约束的排他性以及触发后果的惩罚性。
概言之,国际经贸语境下的毒丸条款可作如下界定:狭义“毒丸条款”,特指由美国主导推动、嵌入对外经贸协定中的触发型排他条款,包含触发条件、排他义务与惩罚后果这三重要素;广义“毒丸条款”,则泛指在美国对外经贸协定中针对第三方并可能损害其利益的各类排他性与约束性条款。其中,狭义条款代表了毒丸条款的制度原型,广义条款则体现了该制度在多领域的扩散延伸与形态变形,二者共同构成了从单一触发机制向复合规则体系演进的完整脉络。无论广义或狭义毒丸条款,其核心功能均是通过规则设计限制或禁止缔约伙伴与第三方(当前阶段主要指向中国)开展特定经贸合作,是特朗普“美国优先”单边主义、霸权主义的典型表现,也是对世界贸易组织(WTO)非歧视原则、公平贸易原则、贸易自由化原则的严重破坏。
(二)美国对外贸易协定毒丸条款的实践演进
2017年,奉行“美国优先”理念的特朗普入主白宫后,即强调要通过重启贸易谈判重构贸易规则,以最大化美国利益。特朗普认为当时的《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让墨西哥和加拿大受益更多,而美国损失巨大,因此多次施压推动三方重新谈判新协定。2018年《美墨加协定》正式达成,其第32.10条首次将排他性约束机制以成文条款形式固化,通过提前通知、文本审查与单方终止权的程序化设计,将缔约伙伴与第三方的经贸合作行为纳入美国的制度监督框架。该条款标志着美国对外贸易协定毒丸条款首次被正式法典化,“退出威胁”也由此从政治表态转化为程序化的规则约束工具。与此并行,美国在数字贸易、知识产权、国有企业等领域引入“高标准”规则,通过规则升级与排他限制的捆绑,形成制度规锁与竞争排斥效果。2021年至2024年间,拜登政府延续对华战略竞争框架,但更注重通过盟友体系实现规则协同。2021年建立的美欧贸易与技术委员会(TTC)成为推进跨大西洋技术治理与供应链审查的核心平台,美欧通过规则协调、标准对齐、供应链审查等制度性安排,初步搭建起针对第三方的制度性排斥圈。
特朗普第二任期则成功推动贸易协定毒丸条款从“狭义”向“广义”演变,并实现领域范围与地理空间的双层扩散。2025年初特朗普重返白宫后,将关税武器化,向全球贸易伙伴加征税率不等的所谓“对等关税”,并以此为基础,重启双边或小多边贸易谈判,以“对等贸易协定”(或称“互惠贸易协定”,Agreement on Reciprocal Trade,ART)为核心载体,将《美墨加协定》的单一毒丸条款升级为覆盖全球的国际贸易规则排他性工具。美国先是在2025年5月,与英国签署《美英经济繁荣协议一般条款》(U.S.-UK Economic Prosperity Deal,EPD),7月与日本和巴基斯坦分别签订双边贸易协定,8月达成《美欧互惠、公平、平衡贸易框架》(U.S.-EU Framework on an Agreement on Reciprocal,Fair,and Balanced Trade)共识,进一步推动欧亚盟友在多领域共同应对第三方的规则对齐。
到2025年10月,美国与马来西亚和柬埔寨分别正式签订所谓对等贸易协定,成为毒丸条款从单一制度向制度体系系统演进的标志性事件。在这两份对等贸易协定中,特朗普政府将前期形成的多领域规则对齐模板与《美墨加协定》创设的协定退出威慑条款叠加,构建了新版毒丸条款规则模板,呈现出涉及范围广、措辞模糊化、单方约束力强的典型特征。此后美国先后与危地马拉、孟加拉国、印度尼西亚、厄瓜多尔、约旦等贸易伙伴签订对等贸易协定,其核心条款与这两份协定高度趋同,仅在部分细分领域有所增减;与萨尔瓦多、阿根廷签订的互惠贸易(投资)协定,虽然未纳入退出协定的威慑条款,但在多领域规则对齐方面与这两份协定安排相近(表1)。
截至2026年7月,嵌入了毒丸条款的美国对外贸易协定已超过10个,表现出模板化推广与选择性嵌入并存的演进脉络。与2018年《美墨加协定》第32.10条这一制度原型相比,特朗普第二任期新签订的对等贸易协定其毒丸条款存在明显区别:一是触发标准愈加泛化,从《美墨加协定》相对单一的所谓“非市场经济国家”认定,转向《美国-马来西亚对等贸易协定》(第3.3条和第5.3条)的“危及美国基本利益”和《美国-柬埔寨对等贸易协定》(第5.3条)的“构成实质威胁”,新签贸易协定毒丸条款基本都以经济安全和国家安全为名设立,标准更加宽泛和模糊,定义权完全归于美国,而且任何第三方均可能被纳入触发范围;二是程序保障弱化,《美墨加协定》设置了提前3个月通知、签署前30天文本审查、6个月过渡期的三重程序保障,而《美国-马来西亚对等贸易协定》(第5.3条)和《美国-印度尼西亚对等贸易协定》(第5.3条)等新签协定仅要求“磋商”,程序刚性显著降低;三是救济机制链条化,美国和马来西亚(第5.3条)、印度尼西亚(第5.3条)、危地马拉(第 3.3条)的对等贸易协定明确链接至恢复行政令规定的互惠关税税率,形成从违约到关税恢复的因果链条;四是地理范围全球化,从北美扩展至东南亚、拉美、中东,全球覆盖、多点联动,初步搭建起以美国为中心的制度性排他网络;五是领域范围复合化,规制领域从单一的贸易协定谈判限制,向投资安全审查、出口管制协同、信息通信技术标准对齐、供应链溯源、原产地规则收紧、所谓“强迫劳动”排除等多维度延伸,形成覆盖经贸全流程的复合规则体系;六是约束形态扩大化,条款约束从直接的协定终止威慑,向常态化的政策协调、标准互认、执法合作等制度性约束拓展,其规制触角从特定敏感领域向一般性经贸活动渗透。
需要指出的是,除欧盟外,2025年后美国还先后与越南、泰国、韩国、瑞士、北马其顿等越来越多的经济体达成所谓“对等、公平和平衡贸易协定框架”。未来美国势必会将现有对外贸易协定毒丸条款进一步向全球复制推广,实现其在领域范围与地理空间上的扩散。
二、美国对外贸易协定毒丸条款的主要特征
前述制度演进历程表明,美国对外贸易协定毒丸条款并非单一条款的简单复制粘贴,而是一套具备内在逻辑关联、相互嵌套协同的复合型规则体系。美国利用其霸权地位,破坏传统贸易协定权利义务对等基本原则,进而形成以退出威慑为核心约束、以规则捆绑为制度锁定、以域外协同为执行保障、以差异适用为策略手段、以模板复制为扩散路径的制度特征。
(一)退出威慑的程序化与制度化
毒丸条款的核心制度特征,在于将单方退出权以程序化、可执行的形式嵌入贸易协定,以此形成强排他性约束,锁定缔约伙伴未来与第三方缔结高水平经贸协定的政策空间。退出威慑机制的制度创设源自《美墨加协定》第32.10条,该条款将原本作为外交手段的临时性退出政治威胁,转化为规范化、可执行的条约程序规则。2025年后的模板化扩散中,《美国-马来西亚对等贸易协定》(第5.3条第3款)、《美国-印度尼西亚对等贸易协定》(第5.3条第3款)、《美国-厄瓜多尔对等贸易协定》(第5.3条第3款)、《美国-约旦对等贸易协定》(第4.3条第3款)等均复制了这一触发机制:若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等与第三方签订新自由贸易协定或优惠经济协定,且美方判定损害其核心利益,经双边磋商未果,美国有权单方终止协定并恢复相应关税水平。此种设计将单方退出权从政治表态转化为条约规则,实质是将经济安全逻辑嵌入贸易治理框架,使退出权的行使赋予了形式合法性。值得注意的是,该触发机制并不以第三方行为实际损害美国利益为前提,仅需美国单方认定核心(基本)利益受损即可启动,在制度层面为美国预留了极大的自主裁量空间。与此同时,此类条款还呈现出鲜明的制度性胁迫特征:美国通过预先嵌入的条约规则约束缔约伙伴未来与第三方的缔约自主权,而非直接干预其内部立法与政策制定,从而显著降低了实施经济胁迫的法律风险与外交成本。
(二)多领域规则捆绑的制度锁定
美国对外贸易协定毒丸条款将排他性退出与多领域规则进行制度捆绑,形成对缔约伙伴政策选择的锁定效应。与退出威慑的程序性约束仅限制未来缔约决策不同,多领域规制捆绑属于实体性约束,其通过条款间互锁设计,将经济安全逻辑嵌入贸易、投资、技术、劳工等全域治理框架,使缔约伙伴在享受美国市场准入优惠的同时,被迫接受一套与第三方(尤其是中国)现行制度体系难以兼容的规则标准。例如,2018年《美墨加协定》不仅包含第32.10条退出威胁条款,还同步嵌入了数字贸易非歧视、国有企业竞争中立、知识产权强保护等规则。而在后续扩散中,美国持续拓宽捆绑规制的边界,覆盖范围从传统贸易扩展至投资安全审查、出口管制协调等多个领域。2026年签订的《美国-印度尼西亚对等贸易协定》和《美国-约旦对等贸易协定》是多领域规则捆绑的典型样本,其毒丸条款分别覆盖13项和14项跨领域约束。这种全方位规则对齐要求产生双重锁定效应,一方面,美国将国内法规范直接植入贸易协定,依托条约义务迫使缔约伙伴让渡部分内部规制权利,形成强制性规则锁定。例如,对于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等新兴经济体而言,一旦签署此类捆绑式协定,其未来与中国等经济体开展经贸合作时,将在关税、非关税壁垒、投资审查等环节面临美国规则的预先约束。另一方面,规则捆绑显著提高了缔约伙伴同时维持对中美高水平经贸安排的交易成本。美国通过在单一协定中堆叠不同议题领域的约束性条款,提高了缔约伙伴偏离美国规制框架的综合代价,最终形成一揽子制度锁定效应。
(三)内外协同的域外管辖延伸
美国主导的双边或小多边贸易协定中的毒丸条款,系统性嵌入了美国国内法规则(出口管制、制裁清单、关税行政令等),通过设定缔约伙伴对第三方主体的规制义务,实现美国国内法规与政策的域外效力延伸。从国际法视角看,传统域外管辖须以属地或属人关联为前提,而毒丸条款突破了这一框架:美国无需与第三方经济体或市场主体建立直接法律联系,仅通过条约约束缔约伙伴同步落实美方监管要求,即可借助缔约伙伴的执法体系间接管控第三方市场主体。例如《美国-印度尼西亚对等贸易协定》第5.2条第1款与第4款规定,印度尼西亚承诺限制本国国民与美国制裁清单所列实体交易,对国家安全敏感技术和货物的监管与美国出口管制措施保持一致,并确保本国企业不填补管制缺口或削弱该等管制的效果。这意味着,印度尼西亚企业若与被美国列入实体清单或特别指定国民清单(Specially Designated Nationals and Blocked Persons List,SDN)清单及非SDN综合制裁清单的中国公司交易,将违反印度尼西亚应承担的条约义务,面临印度尼西亚国内的执法追责。这种制度设计将美国单边制裁的效果经由条约机制多边化,使第三方市场主体同时面临美国与缔约伙伴的双重规制约束。更进一步,该协定第5.3条第2款要求印度尼西亚打击规避美国关税及其他措施的转运行为和其他行为,并应签订反关税规避合作协定,这实质上是将美国海关法的执法网络延伸至印度尼西亚境内。再如,《美国-马来西亚对等贸易协定》第2.9条规定马来西亚可承认美国根据1930年《关税法》第307条对强迫劳动实体的认定结果,并应采取适当行动禁止这些实体的货物入境,实现了美国行政认定结果在马来西亚境内的直接法律效力。这种协同执行机制使得贸易协定实质上演变为美国国内规则的域外协同执行网络,其中美国既是规则制定者,也是执行监督者,而缔约伙伴则充当了域外执行的代理人。
(四)基于结构性权力的差异化胁迫
毒丸条款推广扩散的适用对象与约束强度呈现出显著的地缘政治差异,体现了美国依托结构性权力实施选择性胁迫的策略逻辑。2025年后的模板化扩散中,美国与马来西亚、柬埔寨、印度尼西亚、孟加拉国等东南亚经济体签署的贸易协定,均纳入了与《美墨加协定》类似的强硬退出触发条款,而与萨尔瓦多、阿根廷等西半球经济体签署的协定则未设置此类强约束条款。此种差异化安排并非偶然,而是美国《2025年国家安全战略》战略意图的直接体现。美国能够对东南亚国家施加强制性毒丸条款,根源在于这些国家对美国市场、核心技术及美元金融体系的深度不对称依赖。尽管2025年底曾有报道称印度尼西亚以主权受损为由抵制美国的毒丸条款,但2026年2月双方正式签署的对等贸易协定表明,在美国关税减免、市场准入等筹码持续施压下,印度尼西亚最终选择接受相关条款,充分反映了美国依托结构性权力塑造他国政策选择的能力。相比之下,萨尔瓦多、阿根廷等拉美国家与美国经济相互依赖程度相对均衡,且美国对这些经济体的地缘战略需求主要集中于移民管控、禁毒合作等领域,而非对华遏制,因此美国无需施加最严苛的退出条款即可实现其核心政策目标。这一安排充分体现了美国“分而治之”的谈判策略,即对中国周边经济体施加高约束条款,迫使其实质性选边站队;而对次要战略伙伴则采用低约束条款,以降低谈判交易成本,优先实现其他领域的规则对齐。
(五)模板复制的网络化扩散
毒丸条款的全球扩散遵循清晰的演进路径:从个案条款设计到标准化模板构建,再以标准化模板为载体实现全球快速复制,最终形成网络化的规则体系。2025年10月《美国-马来西亚对等贸易协定》签署后,美国迅速将前期积累的多领域规则与《美墨加协定》退出威慑条款整合,形成标准化的完整模板,并以此为基础向东南亚、西半球、中东等地区批量复制推广。这种模板化复制具备三个特征:一是高度标准化,退出触发、制裁协同、出口管制协同等核心条款在不同协定中保持一致,显著降低了美国的谈判成本;二是低透明度与模糊性,如“损害美国核心利益”等关键表述缺乏明确定义,为美国保留了充分的单方解释权;三是灵活适配性,允许针对不同缔约伙伴增减次要条款,例如美国与印度尼西亚、危地马拉、柬埔寨、孟加拉等签署的对等贸易协定含造船航运相关条款,而与萨尔瓦多、阿根廷、厄瓜多尔等则并未纳入,以此提高条款的接受度。在模板复制扩散过程中,竞争性压力传导机制发挥了重要作用:一方面,先签约经济体接受毒丸条款后,其区域内竞争对手为避免丧失美国市场的相对准入优势,可能被迫接受类似条款;另一方面,美国通过先行示范效应,持续降低模板化推广的边际谈判成本。最终,这些双边协定相互交织,与北美、美欧等区域性安排形成“轴辐式”规则网络,推动毒丸条款从孤立条款演变为覆盖全球重要经济体的制度约束网络。
三、美国推行对外贸易协定毒丸条款的深层动因
美国在全球范围推广贸易协定毒丸条款,是应对大国制度竞争、国内经济压力转嫁、供应链安全化导向与进攻性收缩战略多重动因共同作用的结果。深层动因在于美国试图以毒丸条款为制度工具,构建以美国为中心的新的国际经贸秩序。通过推动盟伴在关键领域实现规则对齐,美国正将双边层面的排他性安排升级为多边层面的制度性共识,进而重塑全球经贸治理架构。其中,对华制度性遏制是毒丸条款落地的核心战略动因之一;国内产业回流乏力、财政承压等内部经济矛盾,构成了国内压力对外转嫁的内生需求;供应链安全优先导向则以安全为名为毒丸条款扩散提供了合法性话语与操作框架;而在霸权相对衰落的约束下,美国也试图以毒丸条款这一成本最小化、控制最大化的制度设计,实现战略收缩背景下维系全球影响力的成本转嫁。
(一)应对大国博弈的制度竞争
特朗普在美国贸易协定中推行毒丸条款的首要动因,是将双边或小多边经贸协定转化为对华大国竞争的制度化载体,推动大国竞争从产业、技术层面向制度、规则层面战略升级。这一动因根植于美国对华认知的范式转型,即从整体性威胁判断转向结构性竞争定位,美国《国家安全战略报告》先后将中国界定为“战略竞争对手”和“实力相近或近乎对等的经济竞争者”。2025年版《国家安全战略》将“印太经济与安全竞争”系统纳入整体战略框架,明确提出海上通道与供应链节点的控制与安全对美国经济稳定至关重要,视全球供应链与海上运输通道为核心竞争领域,而非单纯的军事或地缘政治的博弈场。毒丸条款正是这一“竞争为主轴、合作为点缀”战略态势在经济规则领域的关键制度落地。美国凭借其在终端消费市场、美元清算体系和核心技术供给上的优势,通过毒丸条款将双方不对称依赖关系转化为条约义务,迫使相关贸易伙伴在中美之间进行制度性选边。正如瑞士洛桑国际管理发展学院教授埃西蒙·埃文内特(Simon Evenett)所言,“毒丸条款将贸易协定从纯粹的商业工具转变成更为广泛的管理伙伴方对外经济政策导向的工具”。这意味着,在多边贸易体制约束力持续减弱的背景下,美国正通过区域协定与双边机制开展规则先行布局,以毒丸条款构建俱乐部式排他性制度体系,实现规则主导的路径锁定,最终从规则源头排他性重塑全球经贸格局,以应对其所谓的中国竞争挑战。
(二)国内经济压力转嫁的制度配套
毒丸条款的推行并非孤立的对外政策举措,也是服务于美国国内经济结构性转型的制度配套。特朗普第二任期经济政策的核心逻辑围绕“权”与“钱”两条主线展开:对内以大规模减税刺激增长、吸引制造业回流,对外以关税为核心工具推动产业回流、压缩贸易逆差。然而,其内政路径面临三重约束。其一,大规模减税进一步放大了财政缺口。IMF数据显示,美国一般政府债务已升至GDP的123.9%,若赤字维持在7%—8%水平,到2031年债务占比将逼近140%。其二,关税工具的合法性基础遭遇司法冲击。2026年2月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裁定特朗普政府依据《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征收大规模“对等关税”违宪,根据税收基金会(Tax Foundation)测算,该裁决将直接导致未来十年超1.4万亿美元关税收入落空。其三,制造业回流面临结构性掣肘。虽然《芯片与科学法案》(CHIPS)带动了台积电亚利桑那工厂、三星德州工厂等外资项目落地,但美国本土供应链生态仍不完善,综合成本高于预期。在此背景下,毒丸条款承担了双重制度功能:一方面,通过反转运条款、原产地规则收紧等机制,切断第三方商品经贸易协定缔约伙伴迂回进入美国市场的通道,强化制造业回流的制度屏障;另一方面,通过贸易协定与安全条款的嵌套设计,为美国在关税工具受限的情况下提供替代性制度壁垒。就此而言,毒丸条款某种程度上是美国“内病外治”逻辑的制度延伸,即通过规则设计将国内产业竞争力不足与财政困境的压力,转嫁为对缔约经济体经济政策自主权的制度约束。
(三)供应链安全导向的制度安排
美国推行毒丸条款亦是推动其供应链战略全面转向“去风险”和“安全化”,最终以国家安全之名重构全球产业分工体系的制度安排。2025年版《国家安全战略》标志着美国战略重心的重要转向,对外经济政策近乎全面服务于国家安全,供应链、技术标准、关键矿产、数据流和美元清算网络均服从于对抗战略对手的目标。因此,美国正推动构建以安全审查和管制机制为核心的新型国际经济治理框架,替代过去以效率最大化为核心原则的全球化模式。在政策实践中,这一转向体现为实施严苛的出口管制和投资审查、推出巨额产业补贴、公开施压盟友选边站队,以及将金融制裁奉为核心治国方略。在关键矿产领域,美国已从供应链多元化转向争夺全球产业主导权,以国家安全为名打造排他性阵营,试图从全球一体化市场中独立出美国主导的供应链和产业分工体系。毒丸条款正是这一安全范式转换在经贸协定层面的具体制度载体,如《美国-印度尼西亚对等贸易协定》第5.1条、第5.2条及附件二等条款和《美国-阿根廷互惠贸易和投资协定》第4.2条、附件三第3.2条等条款,将美国单边出口管制与制裁、安全认定标准的域外效力等通过双边协定合法化,使相关缔约伙伴成为美国供应链安全政策的制度执行者,意图将其锁定在美国主导的安全优先制度轨道上。
(四)进攻性收缩战略的成本转嫁
美国推行毒丸条款亦是在霸权相对衰落背景下,以“进攻性收缩”战略为框架,通过制度设计将维持全球影响力的成本转嫁给盟友与伙伴。2025年版《国家安全战略》宣告美国不再延续冷战后以自由主义霸权为核心的全球领导模式,特朗普第二任期的安全战略调整呈现出鲜明的进攻性收缩特征:在收缩全球非核心承诺的同时,运用更具强制性的干预手段,增强对关键区域、关键领域和关键节点的控制。美国战略优先次序也从传统的“全球-区域-国内”倒转为“国内-区域-全球”,本质上是实力相对衰落的美国为稳定自身、积蓄力量、减少消耗而做出的必然调整。在这一战略框架下,毒丸条款成为成本转嫁的重要机制:美国不再以提供公共产品的方式换取盟友追随,而是通过退出威胁、制度惩罚和域外管辖协同,将维持联盟体系与供应链安全的成本转嫁于缔约伙伴。这一逻辑在毒丸条款的差异化适用中得到充分印证:美国对柬埔寨、印度尼西亚、孟加拉、马来西亚等东南亚经济体实施包含强硬退出触发条款的高强度约束,而对萨尔瓦多、阿根廷等拉美国家则采用相对温和的规则协调模式,迫使中国周边经济体承担更高比例的选边站队成本。更为关键的是,如《美国-马来西亚对等贸易协定》第5.1条、5.2条和5.3条,将建立新审查机制、配置监管人力等行政成本和执法负担,全部转由马来西亚承担,以服务于美国的战略目标,而美国自身并未承担对等义务。因此,毒丸条款以条约形式实现了霸权护持成本的外部化,使美国在实力相对下滑的背景下,仍能维持对全球经济网络的制度性控制。
四、美国对外贸易协定毒丸条款对中国的冲击
以上分析表明,毒丸条款已从单一协定条款演化为美国开展制度性经济安全治理的核心工具,美国推动其全球扩散,本质上是依托制度性排他重塑全球经济治理规则,目的是改变中国长期以来依托多边贸易体系形成的国际循环嵌入路径,同时遏制中国从规则接受者向规则塑造者的角色升级。因此,中国面临的冲击并非单一维度的贸易摩擦,而是面临由美国主导的新型国际经贸制度性排他衍生的系统性多维挑战。客观上,美国贸易协定毒丸条款作为“程序排斥、实体阻断、扩散包围”的立体式、网络化大国制度竞争武器,导致中国在全球产业分工和国际经贸治理体系中将面临制度性边缘化的巨大威胁。
(一)贸易伙伴选边站队的制度排他
美国对外贸易协定毒丸条款的第一重冲击,是通过协定中的排他性锁定机制,迫使中国周边及重要贸易伙伴在中美之间进行制度性选边站队,从而在区域层面构建针对中国的制度性隔离带,压缩中国对外签署高水平经贸协定的制度空间,最终边缘化中国在全球经贸治理中的规则话语权。截至2026年7月,美国已与十余个贸易伙伴签署嵌入毒丸条款的正式贸易协定,同时也与越南、泰国、韩国、瑞士、北马其顿等多个经济体达成了意图嵌入毒丸条款的所谓“对等、公平和平衡贸易协定框架”。这些贸易协定彼此交织,呈现出显著的规则外溢效应,其核心意图是构建排他性贸易圈层,将中国排除在外。毒丸条款使美国主导的双边或小多边贸易协定演变为排他性制度网络,导致中国通过构建高标准自由贸易区网络融入全球经济的制度通道受阻,中国在一定程度上面临类似于“二次入世”的制度适应困境,即需要应对一套在既有WTO承诺之外的、由美国主导设定的所谓高标准准入规则。这无疑将压缩中国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战略空间,提高中国参与全球经济治理的制度成本。
(二)供应链“去中国化”的被动重构
传统全球价值链分工利益主要源自比较优势和规模优势,而毒丸条款以国家安全逻辑替代经济效率逻辑,强制扭曲既有的全球分工格局。其通过收紧原产地规则、反转运条款与供应链安全协同机制,试图系统性地削弱中国在区域及全球价值链中的枢纽地位。例如《美国-印度尼西亚对等贸易协定》第4.1条明确授权缔约双方在“协定优惠利益主要由第三方或其民众享有”时,制定更严格的原产地规则予以限制;第5.3条第2款要求印度尼西亚打击规避美国关税的转运行为。这两个条款直接针对中国商品经印度尼西亚进入美国市场的路径,毒丸条款通过要求缔约伙伴建立转运追踪与惩罚机制,直接封堵了这一迂回出口通道。又如《美国-马来西亚对等贸易协定》第5.1条第2款,要求马来西亚“解决第三方拥有或控制的公司在马来西亚管辖区内的不公平做法”,实质上是将美国对中国企业所谓“非市场政策”的指控,转化为马来西亚的国内执法义务,导致中资企业在东南亚面临更加不确定的监管环境。美国通过毒丸条款将友岸外包模式制度化,也迫使跨国公司重新评估在华供应链布局。据中国美国商会发布的《2026年中国商务环境调查报告》,受访企业中已启动产能迁出中国的占比18%,主要动因是双边贸易摩擦、风险管理和关税规避;亚洲仍是首选目的地,38%计划迁至发展中亚洲经济体。对中国而言,这意味着供应链面临从终端需求到企业布局的“去中国化”风险。
(三)数字治理领域的技术排斥风险
毒丸条款的第三重冲击,体现在通过通信设备安全条款、数字贸易协定事先沟通或协定退出威慑,以及出口管制协同机制,将中国企业排除在美国主导的数字规则体系之外,形成技术标准和数字治理排斥。例如,《美国-印度尼西亚对等贸易协定》附件二第5.2条,要求印度尼西亚仅选用“不会危及信息通信技术基础设施安全”的供应商,并就供应商名单与美国磋商。从美国持续将华为等中国企业列入实体清单、认定其构成国家安全威胁的政策实践来看,该条款在操作层面极大概率被用以排除中国通信设备供应商。类似的条款也出现在美国与马来西亚、柬埔寨的贸易协定附件中。此外,《美国-印度尼西亚对等贸易协定》第3.3条,要求印度尼西亚若与第三方签订新的数字贸易协定且“可能损害美国核心利益”时,应事先与美国沟通。而《美国-约旦对等贸易协定》第3.2条则更进一步规定“若约旦与损害美国核心利益的国家签署全新数字贸易协定,美国有权终止本协定”。这些条款实质上赋予了美国对印度尼西亚、约旦等经济体参与中国主导的数字经济合作协定的事前审查权。从地缘政治现实看,这些规则与美国推动的“芯片四方联盟”(Chip 4)、美欧贸易与技术委员会等技术治理机制形成联动效应,试图构建数智时代“去中国化”的数字“可信技术圈”和可信网络。
(四)中企海外投资的制度性风险上升
毒丸条款通过投资安全审查合作、制裁协同与出口管制联动机制,将美国主导的金融与投资监管体系延伸至缔约伙伴方,从而对中国海外投资、跨境资本流动、海外资产安全及人民币国际化形成冲击。在此背景下,中国对外经贸关系面临被过度安全化的风险,跨国投资商业行为被“泛政治化”,中国企业“走出去”的投资与合作路径将不可避免受到影响。2025年后美国新签署的含毒丸条款正式贸易协定中,均设置了相关条款,要求缔约伙伴限制与美国制裁清单所列个人和实体进行交易,并要求在出口管制、投资安全等事项上与美国合作。这些条款的组合意味着,一旦中国实体被列入美国制裁清单,这些贸易协定缔约伙伴不仅有义务限制与这些实体交易,还需在投资审查中配合美方立场,且不得通过替代性安排填补管制缺口。美国SDN清单已涵盖大量中国实体,遍及半导体、人工智能、航空航天等领域。毒丸条款使这些单边制裁措施获得了贸易协定缔约伙伴的内部法执行力,推动美国的域外管辖权延伸至缔约伙伴境内,持续恶化中资企业在当地的营商环境。上述机制显著放大了中国企业海外投资合作的外部风险,迫使中国企业和目的地政府重新评估投资回报率和政治压力,投资决策可能被迫从收益最大化转向风险最小化。对中国而言,这一冲击不仅抬高了企业“走出去”的制度成本,也对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CIPS)的推广构成间接阻碍,因为伙伴方在毒丸条款约束下需优先遵从美国制裁清单,从而削弱了使用CIPS规避美元体系风险的动力。
(五)全球经贸治理的阵营分化
毒丸条款的第五重冲击,在于其严重破坏了以最惠国待遇与非歧视原则为基石的传统多边贸易体制,造成全球贸易治理结构走向阵营分化。美国通过重启贸易谈判,在全球推广其自成体系的排他性规则,以双边或小多边机制替代传统多边框架,推动全球规则体系从多边公共规则转向排他性俱乐部规则,同时利用毒丸条款的惩罚机制,迫使其他经济体遵循美国主导的规则而非WTO多边规则,导致WTO规则体系被逐步架空,规则制定功能可能被边缘化,争端解决功能被弱化,最终导致全球经贸治理从WTO统一规则下的竞争,转向不同规则体系之间的制度对抗。对中国而言,传统WTO争端解决机制难以有效应对此类美国贸易协定中的歧视性条款,因为毒丸条款的触发条件高度主观且由美方单方裁量,几乎无法通过既有多边规则框架进行司法审查与约束。毒丸条款的推行,正在全球范围内催生两套并行且相互竞争的经贸制度体系:一套是以美国为中心、奉行排他性原则的“美国优先”俱乐部规则体系;另一套是中国等经济体倡导的、以开放包容为核心的多边规则体系。这种规则割裂将导致全球市场分割、技术标准对立、资本流动受阻,显著增加制度不确定性与企业合规成本,抑制全球经济增长潜力。与此同时,毒丸条款加剧了发展中国家对美国的制度依附,使其在全球经贸体系中的地位进一步边缘化;也导致发展中国家之间的竞争加剧,被迫分化选边,南南合作的制度空间受到挤压。东盟国家在毒丸条款的压力下已出现分化迹象,印度尼西亚、越南等国的立场存在差异,难以形成统一的对华贸易政策,将负面影响东盟与中国的合作深化。对于高度依赖开放型经济体系的中国而言,全球制度环境的巨大不确定性意味着外需增长空间与预期收益同步收窄,即便短期内可通过市场多元化等方式对冲部分外部冲击,长期仍需承担效率损失与治理成本上升的间接代价。
五、结语
本文系统梳理了美国对外贸易协定毒丸条款的制度演进、深层动因及其对中国外经贸的多维冲击。研究发现,毒丸条款已从公司治理的防御自保工具转化为国际经贸治理的制度性排他工具,特别是2025年特朗普重返白宫后,以对等贸易协定为核心载体,推动毒丸条款从2018年《美墨加协定》的单一退出威慑条款演化为覆盖多个区域十余个经济体、涵盖诸多领域的复合规则体系,成为美国经济安全治理的重要工具。美国贸易协定毒丸条款的实践演进呈现出退出威慑程序化、规则捆绑复合化、域外规制协同化、适用对象差异化和规则扩散模板化特征,背后是美国应对大国制度竞争、国内经济压力向外转嫁、供应链安全化导向与进攻性收缩战略多重逻辑共同作用的结果。而这些毒丸条款的演变扩散,使中国面临贸易伙伴选边站队、供应链“去中国化”、数字治理排斥、海外投资风险和全球经贸治理阵营分化等多维系列冲击。
美国利用霸权地位推动贸易协定毒丸条款向全球扩散,依托制度排他性重塑以美国为中心的国际经贸规则体系,对既有国际经贸秩序带来颠覆性破坏,本质是围绕规则制定权、产业控制权与技术主导权展开的大国制度竞争。对此,中国的应对不能局限于个案反制或短期博弈,而应立足国际制度竞争的战略高度,更加积极主动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从被动规避冲击转向主动塑造环境,持续提升自身的结构性权力与制度引力。倡导并坚持真正的多边主义,以高水平制度型开放推动构建开放型世界经济,以中国方案的替代性制度引力,对冲美国主导的制度排他边际冲击。积极推动“中国-东盟自贸协定3.0版升级议定书”(CAFTA)全面生效实施和“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升级谈判,加快对接“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等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扩大自主开放与单边开放,扩大零关税覆盖范围,拓展单边免签国家范围。坚持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观,尤其是联合广大全球南方国家,坚定维护以WTO为核心、以规则为基础的多边贸易体制,提高WTO的权威性和有效性,推动构建更加公正合理的全球贸易治理体系。主动参与国际数字规则制定,着力推动落实中国提出的《全球人工智能治理倡议》,在数字领域尤其是人工智能领域致力于做国际公共产品的提供者,突破美国主导的数字治理排斥。
当然,面对美国不断扩散贸易协定毒丸条款、构建排他性制度网络的长期战略压力,中国从根本上说,要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以国内循环的稳定性对冲国际循环的不确定性,以超大规模市场的内生确定性对冲外部制度环境的不确定性。当中国在规则供给、技术贡献与市场开放方面形成不可替代的制度吸引力时,美国主导的外部排他性制度的约束效应将逐步弱化。这是中国应对美国对外贸易协定毒丸条款冲击的长期现实路径,也是新时代中国推进高水平开放型经济建设的必然选择。
引用格式:陈龙江,唐静.美国对外贸易协定的毒丸条款:特征、动因与影响[J].战略决策研究,2026,17(5):93-112+139-1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