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在新时代政绩观话语体系中,“公”不仅是贯穿始终的高频核心词汇,更是兼具价值立场、身份角色、权力规制与考评标准等语义功能的范畴,为深入理解政绩观提供了独特视角。“为公”“公仆”“公权”“公认”等话语,既各有侧重又紧密联系,共同形成一套承载着党的初心使命、干部身份和行为准则、人民主体地位的多层次话语体系,实现了为谁创政绩—谁来创政绩—如何创政绩—由谁评政绩的完整闭环。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必须锚定“为公”旨归,锤炼坚强党性;厘清“公权”属性,强化制度治权;恪守“公仆”身份,厚植服务意识;把握“公认”原则,完善考评体系。
关键词:新时代 政绩观 党性 公私关系 话语体系
文章来源:《马克思主义研究》2026年第6期,注释从略。
政绩即为政之绩,政绩观即对政绩的根本观点和总的看法。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围绕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论述,明确提出“政绩观问题是一个根本性问题”“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起决定性作用的是党性”“为民造福是最大政绩”“坚持高质量发展要成为领导干部政绩观的重要内容”“以实干出政绩”等原创性观点,深刻阐明“政绩为谁而树”“树什么样的政绩”“靠什么树政绩”等问题,系统构建起新时代中国共产党人政绩观的科学话语体系。《习近平关于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论述摘编》(以下简称《政绩观论述摘编》)正是对新时代政绩观话语体系的系统梳理与集中呈现,为全党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也为学界深化政绩观研究提供了最权威、最系统、最直接的文献依据与学理支撑。在政绩观话语体系中,“公”不仅是贯穿始终的高频词汇,更是兼具价值立场、主体身份、权力归属、评价标准等多个维度、多重内涵的核心范畴。政绩观是否端正、政绩创造是否务实、政绩考核是否科学,均与能否坚守“公”的价值引领和实践导向密切相关。基于此,本文以《政绩观论述摘编》文本为依据,从话语分析视角系统阐释“公”在新时代政绩观话语体系中的多维语义,探讨其对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的导向意义,以期从理论上拓展政绩观研究视域、丰富政绩观研究成果,从实践上指引领导干部以坚强党性坚守“为公”立场、以规范用权明晰“公权”边界、以服务人民彰显“公仆”本色、以实干担当获取“公认”业绩。
一、“为公”: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的价值旨归
“为公”,明确政绩创造的出发点和归宿是公共利益而非私人利益,从根本上回答了“政绩为谁而树”的问题。《政绩观论述摘编》中的“天下为公”“立党为公”“一心为公”,深刻内蕴着中国共产党的性质宗旨、初心使命,标定了共产党人正确政绩观的价值立场,即只能“为公”、不能“为私”。
1.“为公”锚定正确政绩观的价值立场
“天下为公”“立党为公”“一心为公”各有侧重、内在贯通,共同构成正确政绩观“为公”的价值内核和根本立场。其中,“天下为公”是文化支撑,承载着中华文明的核心价值;“立党为公”是理论本源,彰显了无产阶级政党的政治本色;“一心为公”是实践要求,明确了党员干部的行为规范。
“天下为公”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治理智慧,从文化根脉上丰富正确政绩观的价值内涵与精神底蕴。《礼记·礼运》有云:“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作为儒家大同理想的核心命题,“天下为公”强调为政者超越狭隘的家国边界与私利算计,以天下一家、民胞物与的胸怀治国理政。中国共产党取其精华,并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对其进行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将其升华为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克己奉公的党性自觉。经由现代重塑,“天下为公”已经深度融入治国理政,实现了传统政治智慧与现代治理实践的有机融合。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央政治局的同志必须有天下为公的宽阔胸襟,摒弃任何私心杂念,把为全中国人民谋利益作为自己唯一的追求,为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鞠躬尽瘁。”这一重要论述,深刻揭示了“天下为公”与共产党人党性修养、政绩创造的内在关联,为领导干部创造“为公”“为民”政绩赋予了深厚的文化底蕴。
“立党为公”植根于马克思主义建党学说,从理论本源锚定正确政绩观的党性原则与人民立场。马克思恩格斯指出:“共产党人不是同其他工人政党相对立的特殊政党。他们没有任何同整个无产阶级的利益不同的利益。”不是“特殊”政党,要求共产党人不能搞权力特殊化、地位特殊化、待遇特殊化;没有“不同”利益,说明共产党人与人民群众的利益高度一致、同向同行。凡是与人民利益不同、与公共利益相悖的政绩追求,都是对政党属性的背离。马克思恩格斯的这一经典论述,深刻揭示了无产阶级政党的“为公”本色,为中国共产党确立“立党为公”政绩观奠定了理论基石。作为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思想的先进政党,中国共产党除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以外,没有任何私利、私欲、私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党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党,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立党为公”,正是马克思主义建党学说的坚定恪守、当代阐释,既深刻彰显了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本质属性,更是中国共产党正确政绩观的根本立场、价值取向与政治灵魂,回答了共产党人“政绩为谁而树”的核心问题。
“一心为公”聚焦干部修身律己、履职担当,从实践层面明确政绩创造主体的道德操守和行为准则。“作为共产党员,作为党的干部,只有一心为公,事事出于公心,才能有正确的是非观、义利观、权力观、事业观,才能把群众装在心里,才能坦荡做人、谨慎用权,才能光明正大、堂堂正正。”“一心”二字,凸显了党员干部理想信念的纯粹、根本立场的坚定与初心使命的专一,彰显共产党人不存杂念、矢志为公的精神特质,也是校准政绩观、是非观、义利观、权力观、事业观的前提。“一心为公”将抽象的公共价值转化为具体的从政规范与行为取向,在实践上要求领导干部在权力行使、政绩创造中摆正事业与私利、奉献与索取、长远与短期的辩证关系,始终站在“为公”“为民”的立场上,把“公”装在“心”里,摒弃“私心”、恪守“公心”,以纯粹专一的“公心”履职尽责、担当作为,真正把“立党为公”的价值立场转化为“执政为民”的具体行动。
2.明确“为公”旨归,锤炼坚强党性
“为公”不仅是鲜明的价值取向,更是刚性的实践准则,贯穿于领导干部干事创业、履职用权的全过程,为锤炼坚强党性、处理好公私关系明确了清晰的实践路径。
创造“为公”政绩,锤炼坚强党性是必然要求。“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起决定性作用的是党性。只有党性坚强、摒弃私心杂念,才能保证政绩观不出偏差。”“决定性”一词,深刻揭示了党性对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具有不可替代的根本性作用。党性本质上是无产阶级的阶级性与先进性的集中体现,是决定政绩观价值取向与实践方向的“总开关”,是领导干部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的坚强政治保障。如果没有过硬的党性修养,政绩观必然扭曲。现实中部分干部热衷于打造显性化短期成果、轻视基础铺垫与长远潜绩,部分干部重形式包装、轻实干实效,归根到底是党性不纯、党性修养不过硬。换言之,政绩观不是单纯的认知问题、能力问题,也不是表面上的工作作风问题,它在深层次上是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问题,在本质上是立场问题、价值问题、党性问题,关乎党的性质宗旨、执政立场与价值底色,直接决定领导干部的用权逻辑、行事准则,深刻检验领导干部的党性修养、人民立场和政治忠诚度。
锤炼坚强党性,处理好公私关系是根本。“衡量党性强弱的根本尺子是公、私二字。”“只有党性坚强、摒弃私心杂念,才能保证政绩观不出偏差。”习近平总书记的这些重要论断,深刻揭示了党性、公私观与政绩观三者的内在逻辑,清晰阐明了三者辩证统一的本质联系:党性是政绩观的根本决定因素,政绩观承载并体现着党性,公私观是衡量党性的核心标尺和检验政绩观正确与否的试金石,摆正公私关系是锤炼党性、端正政绩观的关键。换言之,党性强不强,政绩观正确不正确,不在于口号喊得是否响亮,而在于能否处理好公私关系。选择为公、为民的干部,必然能够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选择为私、为己的干部,必然将个人利益、局部利益凌驾于人民利益、公共利益之上,其政绩观必然是扭曲的。因此,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必须以坚强党性为统领,以端正公私观为根本,这要求领导干部修好“公私”这门必修课,厘清公与私的界限,做到大公无私、公而忘私、先公后私、公私分明。在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必须严格遵循公共利益优先原则,坚决摒弃“私字当头”的错误倾向。
锤炼坚强党性,学习教育是抓手。坚强的党性不是与生俱来的,也不会随着党龄的增加、职务的升迁而自然增强,需要领导干部在常态化的理论学习、实践锻炼中不断锤炼和增强。“作为党的干部,不论在什么地方、在哪个岗位上工作,都要增强党性立场和政治意识,经得起风浪考验,不能在政治方向上走岔了、走偏了。”正确政绩观的根源在党性,开展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学习教育,正是牢牢抓住以党性端正政绩观的根本和关键,引导领导干部从党性立场上“找差距、查根源、强修养”。要以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学习教育为牵引,“深入开展理想信念、党的宗旨、‘四史’、革命传统、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党风廉政等教育,把党章和党规党纪学习教育作为党性教育的重要内容,引导和推动领导干部不断提高思想觉悟、精神境界、道德修养”,为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厚植“天下为公”情怀、筑牢“立党为公”根基、涵养“一心为公”品行,进而自觉把对党忠诚、为民造福作为政绩追求的逻辑起点,从思想本源上切实回答好“为谁创造政绩”这一根本问题。
二、“公仆”: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的主体身份
“公仆”,明确政绩创造主体的身份角色,从根本上回答了“谁来创造政绩”的问题。《政绩观论述摘编》中的“公仆”“人民公仆”“公仆意识”“做公仆”等,指明了领导干部为政用权、干事创业的职责使命是“为民造福”而不是“为官作秀”,为破除“官本位”、树立“民本位”提供了身份遵循与价值指引。
1.“公仆”定位正确政绩观的身份角色
“公仆”原意指“公众的仆人”,即为社会大众服务的人。在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中,“公仆”并非简单的身份称谓,而是一个承载着马克思主义政党执政伦理的核心概念。在《法兰西内战》这一被誉为“马克思主义在国家问题上的最高成就”的文章中,马克思强调,只有无产者“才能够把国家这个阶级统治的工具,也就是把集权化的、组织起来的、窃据社会主人地位而不是为社会做公仆的政府权力打碎”。这一论断表明,以“社会公仆”代替“社会主人”是无产阶级革命的重要使命。马克思还提出通过普选制、公职人员限薪制等具体制度安排,“防止国家和国家机关由社会公仆变为社会主人”,为中国共产党界定干部身份、树立执政伦理提供了根本理论依据。中国共产党始终坚持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并赋予“公仆”以特定的政治内涵。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公仆公仆,一要为公,不能有私心;二要为仆,不能有官气。公仆对人民负责,天经地义。这种关系不能颠倒。”这一重要论述明确了公仆的核心要义,即“为公”“为仆”。
“为仆”,回答了“我是谁”的问题。“为仆”,指向的是服务,强调谦卑的姿态,要求领导干部摒弃官僚作风、特权思想,不摆官架子、不耍官威,以赤子之心对待群众,以务实之举服务群众。毛泽东把干部称为“人民的勤务员”,强调“我们一切工作干部,不论职位高低,都是人民的勤务员,我们所做的一切,都是为人民服务”。这一论断彻底祛除了干部身份的特权光环,深刻阐明干部与群众之间绝非传统政治下的尊卑隶属,而是服务与被服务的新型关系。习近平总书记以“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干部是人民的公仆”的定位,进一步明确了干部与人民之间是“公仆与主人”的服务与被服务关系。无论是“勤务员”还是“公仆”,都是相对于人民来说的,强调的都是无私奉献、为民服务。
“为公”,回答了“为了谁”的问题。无产阶级政党就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始终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位置。在《共产党宣言》中,马克思恩格斯庄严宣告:“过去的一切运动都是少数人的,或者为少数人谋利益的运动。无产阶级的运动是绝大多数人的,为绝大多数人谋利益的独立的运动。”这就划清了无产阶级政党与其他政党的根本界限,标明了无产阶级政党的“为公”底色。“为绝大多数人谋利益”,就是始终站稳绝大多数人的立场,为绝大多数人的利益担当作为,体现在政绩观上就是为公、为民;“为少数人谋利益”,就是站在剥削阶级、统治集团等少数人的立场,为小团体和个人谋私利,体现在政绩观上就是利己、偏私。党的一切工作都以是否符合公共利益、是否增进人民福祉为根本标准,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一切政绩的价值指向,以为民造福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
2.恪守“公仆”身份,强化服务意识
领导干部是“做公仆”还是“当官做老爷”,是区分党性强弱、政绩观正误的价值分野和试金石。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必须坚持“破立并举”,破除“当官做老爷”的“官本位”思想,立起“做公仆”的“民本位”立场。
“破”,即破除“官本位”思想,纠治政绩观错位偏差。破除“官本位”思想,首要的是深刻认识“官本位”思想的本质和危害,为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扫清思想障碍。作为封建专制制度的残余思想,“官本位”思想的核心是“官贵民轻”“官为主、民为仆”,将官职奉为价值核心和衡量个人价值的唯一标准。“官本位”思想与新时代“公仆”理念和正确政绩观格格不入,是阻碍领导干部为民造福政绩落地的思想顽疾,其危害深远。“官本位”思想极易使领导干部把个人升迁当作唯一目标,把公共权力异化为谋求晋升的工具和阶梯,进而催生形象工程、面子工程等畸形政绩,扭曲政绩导向,损害群众利益。“官本位”思想还会滋生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助长特权思想与腐败行为,使领导干部高高在上、远离基层,破坏党群干群关系,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任何党员、干部,只有为人民服务的责任和义务,没有当官做老爷的权力。”“只有”和“没有”两相对比,表明服务人民不是可选项,而是必选项,从伦理层面明确了领导干部作为政绩创造主体的身份定位,即“做公仆”而不是“做老爷”,政绩创造不是向上“交差”而是向下“服务”。破除“官本位”思想,需要在领导干部中深入开展“公仆”理念教育、加强作风建设,引导领导干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真正理解“共产党人干事业、创政绩,为的是造福人民,不是为了个人升迁得失”的深意,从根本上摒弃“当官谋利”的错误认知,破解部分领导干部将职务职位视为一切的认知偏差,从根源上斩断特权思想、官僚作风滋生的链条。
“立”,即树立“民本位”立场,践行服务宗旨。一方面,要始终牢记“我是谁”,将公仆身份融入政绩创造的全过程。公仆不仅是对领导干部角色定位的政治定性,更是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的逻辑起点。领导干部无论职务高低、权力大小,都是“人民的勤务员”,要彻底摒弃“只想当官不想干事,只想揽权不想担责,只想出彩不想出力”的错误认知,纠正将公共权力异化为个人资本、将服务岗位当作个人晋升跳板的认知偏差;要将公仆意识内化为思想自觉、外化为行动自觉,始终坚持在思想上尊重群众、感情上贴近群众、行动上深入群众,着力破解基层治理难题、化解社会矛盾、优化公共服务。
另一方面,要始终牢记“为了谁”,将服务意识转化为履职尽责的实际行动。在中国共产党的话语体系中,“服务”是价值追求、使命担当、实践体现,具有政治性、人民性、无偿性。邓小平强调“领导就是服务”,这是对马克思主义公仆观与党的宗旨的高度凝练。强化服务意识、践行服务宗旨,要求领导干部在履行职权时,必须将为民服务的初心转化为干事创业的自觉,深入基层倾听群众呼声、精准把握群众诉求,把群众的烦心事、揪心事、操心事作为干事创业的着力点;聚焦就业、教育、医疗、养老、住房等领域的重点难点问题,用心用情用力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民生问题,让政绩真正惠及民生、温暖民心。
三、“公权”: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的权力规制
“公权”,明确正确政绩观的权力属性、运行规范和行为准则,从根本上回答了“如何规范权力”“如何创造政绩”的问题。在《政绩观论述摘编》中,围绕“权力”一词形成了包括“公权力”“权力观”“权力运行”“权力配置”“权力监督”“敬畏权力”“管好权力”“慎用权力”等在内的话语矩阵,从多个层面为规范公权力运行、践行正确政绩观提供了系统的实践指引。其中,“公权”是这一话语矩阵的逻辑起点。
1.“公权”划定正确政绩观的权力边界
“公权”即公共权力。从语义溯源来看,“公”指向公共性、公益性,与“私”形成鲜明对立,强调的是超越个体、局部利益的公共利益诉求;“权”指向支配性、强制性,强调的是权力支配资源、影响他人、改变现实的资格和能力。二者相结合形成的“公权”,指向以公共利益为核心、由公共主体掌握并用于调控公共事务、维护公共秩序、保障公共权益、协调公共关系的权力形态。
从权力来源与法理属性来看,“公权”属于人民、源于人民。与“君权神授”和“天赋人权”的权力观不同,马克思主义认为,权力本质上是特定社会关系的集中体现,其属性由社会制度与阶级性质决定。在阶级社会中,权力具有鲜明的阶级性,是统治阶级维护自身利益、压迫被统治阶级的工具。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恩格斯明确指出,国家是“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相异化的力量”。这种异化的核心表现就是公共权力脱离社会本源、背离人民意志。无产阶级革命通过推翻资产阶级统治、建立无产阶级专政,破除权力异化,从政权本源上确立社会主义公权源于人民、服务人民的本质。列宁进一步深化了这一思想,明确提出无产阶级政权不应是“自上而下”由少数人指派的集权形态,而应是“从下到上遍及全国的工人、雇农和农民代表苏维埃的共和国”,强调通过制度设计保障公权力回归其源于人民、服务人民的本质属性。中国共产党作为马克思主义政党,始终坚持将马克思主义权力观与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马克思主义权力观。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从根本法层面界定了公权的本源和本质,即在社会主义中国,人民是国家权力的唯一来源,权力是由人民赋予的公共资源,不是少数人垄断的私产。
从权力运行及其目标指向来看,“公权”只能用于人民、造福人民。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公权力姓公,也必须为公。”这一论述深刻揭示了公权的公共性。这种公共性不仅体现为“姓公”,即权力从哪里来,更体现为权力运行成果的“为公”性,即权力必须用来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这与“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用来造福于人民”的政绩观高度契合。正确的政绩观本质上是公权本质属性的实践外化,其核心要求就是以公权的公共性为根本遵循,坚守人民立场、聚焦公共利益,将公权行使与党和人民的事业深度融合。领导干部行使权力、创造政绩,必须符合人民意愿、回应公众诉求,持续增进人民福祉、有效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真正实现权为民所赋、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绩为民所立。
2.厘清“公权”属性,强化制度治权
权力的法理来源决定政绩的方向,权力的运行边界规范政绩的路径,权力的监督制约保障政绩的成色。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用好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不易,按照党和人民的要求严格要求自己不易,自觉接受党和人民监督不易,作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政绩不易。”
“四个不易”分别指向授权、用权、制权和政绩,深刻阐明了新时代治权与政绩创造的内在逻辑。实践中出现的政绩观偏差,大多与授权不科学、用权不规范、制权不到位相关。因此,从制度上健全完善授权、用权、制权有机衔接、闭环运行的全链条治权体系,是防范权力运行偏差、确保政绩务实为民的必由之路。
坚守“党和人民赋予”权力,从授权层面夯实正确政绩观根基。权力配置是公共权力运行的初始环节,是权力行使、权力监督的逻辑起点,也是防范权力异化、杜绝虚假政绩的根本前提,授权的规范性直接决定了权力行使的方向与政绩创造的质量。因此,坚守党和人民作为权力授予的法定主体地位,是规范授权行为、校准政绩导向的核心准则。授权过程必须严格遵循宪法与法律规定的法定程序,充分吸纳群众意愿,始终将“为人民创政绩”作为授权的核心价值考量与根本评判标准。要坚决杜绝任何脱离党和人民意志的私下授权、违规授权、暗箱操作等行为,确保授权的每一个环节都公开透明、合规合法、可查可究,从源头引导权力行使者树立“为民造福”的政绩观。同时,要注重强化领导干部的权力观教育,通过常态化的理论学习、警示教育与实践锤炼,深化领导干部对权力来源、权力本质、权力使命的认知,使其将政绩创造的重点放在为民造福上。
按照“党和人民的要求”行使权力,从用权层面校准正确政绩观导向。《政绩观论述摘编》通过一系列“用权”话语,如“为民用权”“公正用权”“秉公用权”“依法用权”“谨慎用权”“廉洁用权”“严以用权”等,进一步细化了公权行使的具体要求。其中,为民用权彰显公权本质,要求领导干部心系群众安危冷暖,将政绩创造与民生改善紧密结合,切实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公正用权、秉公用权锚定公平正义内核,廓清权力行使方向,要求领导干部公正无私,为践行正确政绩观筑牢价值根基;依法用权筑牢法治框架,要求领导干部树立法治思维,按法定权限、规则、程序履职用权,确保政绩创建在法治轨道推进;谨慎用权体现敬畏之心,要求领导干部常怀戒慎之心、防微杜渐,避免决策失误损害公共利益;廉洁用权守护纯洁底线,要求领导干部坚守廉洁准则,斩断权力与私利的勾连,杜绝以权谋私,维护政绩清正底色;严以用权强化自律约束,要求领导干部以严的标准自律自检,确保权力不偏向、不变质、不越轨,为高质量政绩提供保障。这些“用权”话语,以人民为中心、以公正为取向、以法治为遵循、以谨慎为态度、以廉洁为底线、以从严为保障,共同构成规范用权、践行正确政绩观的完整体系。“我们的权力是党和人民赋予的,是为党和人民做事用的,姓公不姓私,只能用来为党分忧、为国干事、为民谋利。”领导干部要清晰把握自身的职权范围,明确“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严格按照“法定职权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规范用权,坚决杜绝任性用权的行为。
强化“党和人民监督”权力,从制权层面守住正确政绩观底线。监督制约的本质是规范公权行使、防范权力异化,其核心要义在于坚持权力无例外、监督全覆盖,从根本上遏制政绩观扭曲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政绩观论述摘编》中的“权力”“用权”话语,既以“公正用权”“秉公用权”等正面引导如何行使权力、创造政绩,也以“乱用滥用权力”“不用弃用权力”等负面情形划定了践行正确政绩观的红线与禁区,从反面印证了制权的必要性。“乱用滥用权力”是超越法定权限、越权乱为的越位之举,本质是把公权当作私器,追求虚假、短视、表面政绩;“不用弃用权力”是消极怠政、推诿扯皮、失职不为的缺位之行,本质是背离公权属性及其使命,回避公共责任、漠视群众期盼。这两种行为都是权力任性的体现,都是政绩观扭曲的反映。防范、纠治这些负面的用权行为,必须“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加强对权力配置、运行的规范和监督”,要以党内监督为主导,推动各类监督贯通协调,尤其是发挥群众监督的力量,推动权力行使者端正政绩观、扛起为民创绩的责任。领导干部作为权力行使的核心主体,要自觉接受各方面监督,习惯在监督“探照灯”下用权、在制度“笼子”中履职。同时,要强化监督结果刚性运用,将其与政绩考核、干部任用挂钩,对规范用权、实绩突出的干部予以正向激励,对任性用权、政绩观扭曲的干部严肃追责问责,形成“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的鲜明导向。
四、“公认”: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的评价标准
“公认”明确政绩优劣的价值标尺与实践效度,从根本上回答了“政绩由谁评判”的问题。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坚持从实际出发、按规律办事,通过科学决策和实干苦干,创造经得起实践和历史检验、真正造福人民、得到群众公认的业绩。”这一重要论述,鲜明确立了人民群众作为政绩最终评判者的根本地位,即评判政绩优劣,绝非依靠自我标榜,也不唯上级单一评价,而要看群众是否认可和满意。
1.“公认”标定正确政绩观的检验标尺
“群众公认”是“公”在政绩评价维度的话语表达,其深刻内涵在于明确界定了政绩评价的主体和标准:“群众”作为评价主体,“公认”作为评判标准,二者有机统一,构建起以人民为中心的政绩评价体系,为政绩考核评价提供了明确导向。
把“群众”作为政绩的最终评价主体,明确了“政绩好不好,群众说了算”的导向。群众作为各项政策落地实施的直接感受者、各项工作成效的最终评判者,最清楚干部履职尽责的实际情况,最能精准区分实绩与虚绩。因此,领导干部的政绩,必须而且只能由人民来评判。在实践中,有的干部高高在上、凌空蹈虚,漠视群众急难愁盼,所作所为与群众期盼形成“两张皮”;有的干部好大喜功、贪求显绩,热衷追求短期亮眼成效,重眼前显绩、轻长远潜绩,一味急于求成,滋生急功近利的短视行为;有的干部沉迷搞大场面、铺大摊子,将政绩异化为“视觉工程”或“文字游戏”,忽视了群众的实际需求与真实感受。而“群众公认”正是校正此类偏差的根本遵循,它将政绩评价的话语权真正交还给人民群众,从根本上否定对上级迎合攀附、对群众摆官威耍派头的“唯上”倾向,破除片面追求可视显绩的畸形政绩导向。
把“公认”作为政绩的根本评判标准,本质上是对“为公”“为民”核心价值的回归。评价干部业绩的优劣,标准不在于报表数据是否光鲜、汇报材料是否华丽,而在于是否获得了群众的认可与支持。政绩考评是引领干事创业的“指挥棒”,有什么样的考评标尺,就会催生什么样的政绩行为。将“公认”纳入政绩考核评价体系,以群众满意度、社会认可度为核心依据,本质上是将公平、公正与公道等抽象价值原则具象化为可操作的评价标尺,是在政绩评价中践行群众路线,贯彻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工作方法的具体体现。坚守“公认”这一考评导向,把群众口碑作为衡量工作成效、检验施政得失的重要标尺,引导领导干部秉持公心、恪守公道,从而切实关注“人民是否真正得到了实惠,人民生活是否真正得到了改善,人民权益是否真正得到了保障”。
2.把握“公认”原则,完善考评体系
“群众公认”不能停留于原则倡导,其常态化落地、制度化运行需要制度根基。其中,完善“群众公认”的政绩考评体系,树立“靠公认”的选人用人导向,推动形成以正确选人用人导向引领干事创业导向的良性生态,构成了“群众公认”落地生根的核心路径。
完善“群众公认”的政绩考评体系,推动领导干部从“对数字负责”向“对群众负责”转变。“要完善差异化考核评价体系,提高考评针对性和科学性,防止出现‘数字出官、官出数字’的恶性循环。”数字可以直观地反映现实状况,将其运用于干部政绩考核,契合现代社会治理的内在要求,但是,如果“唯数字”“唯指标”“唯排名”,则会导致“数字出官、官出数字”。将“群众公认”纳入政绩考评体系,既是破除“唯GDP”“唯数字”“唯指标”等片面评价导向的关键举措,也是推动“群众公认”原则落地见效的制度保障,有利于“形成激励干部求真务实的有效机制,使那些重实际、说实话、务实事、求实效的干部,不仅不吃亏,而且受到鼓励、褒奖、重用;使那些做表面文章、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跑官要官的干部,不仅捞不到好处,而且受到批评和惩处”。
优化政绩考评体系,推动“群众公认”刚性嵌入,关键在于科学设定考评指标、规范完善考评流程。在考评指标设计上,要将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作为核心评价维度,将“群众公认”转化为可量化、可核查、可追溯的评价指标;把民生福祉改善、公共服务提质、社会治理效能提升等与群众切身利益紧密相关的评价内容重点纳入考评体系,确保考核指标精准契合群众需求、充分体现群众利益,确保考核数据与实际情况相符、与群众所感匹配。在考评流程设计上,要畅通群众参与政绩评价的多元渠道,真正赋予并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除传统的民主测评外,需构建线上线下协同联动、优势互补的多元化政绩评价平台,打破群众参与评价的时空壁垒与渠道局限。在此基础上,通过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全面、及时、准确公开干部履职清单、政绩推进情况、评价标准与流程等核心信息,让群众能够基于充分信息,客观、公正、便捷地表达对干部履职成效的真实看法,真正实现政绩评价话语权向群众的回归,确保“公认”标准的真实性、权威性与公信力。
树立“靠公认”的选人用人导向,推动领导干部从“应付上级”向“服务群众”转变。在《政绩观论述摘编》中,“公认”有两个语境:其一指向政绩,即“得到群众公认的业绩”,领导干部干事创业要以群众公认检验成色;其二指向选人用人导向,即“形成选人用人靠工作、靠实绩、靠人品、靠公认的风气,真正把忠诚党和人民事业、做人堂堂正正、干事干干净净的干部选拔出来”。可见,“公认”既是政绩考评的核心标尺,也是选人用人的重要准则。二者互为因果,有机统一。政绩“公认”,能够树立起重实干、重实绩、重口碑的鲜明政绩导向,也能检验选人用人是否精准,为选人用人提供可靠的实绩依据与民意基础;选人用人“公认”,则从制度上激励广大干部把心思用在为民干事上,倒逼干部锚定民生需求真抓实干,以实打实的成效赢得口碑,从源头上确保选拔出来的干部真心愿意为群众服务。无论是业绩评价还是选人用人,都把群众“公认”作为核心依据,彰显了党“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立场和“江山就是人民,人民就是江山”的执政理念。
推动形成以正确选人用人导向引领干事创业导向的良性生态。“用人导向最重要、最根本、也最管用。”选人用人作为干部队伍建设的“指挥棒”,直接引领干部干事创业的价值导向。若选拔任用、评先评优、升降去留的标准脱离群众、背离民意,就会在干部队伍中形成错误导向,滋生“劣币驱逐良币”的逆向筛选效应,更会助长干部“对上表现、不对下负责、不考虑实效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反之,将“靠公认”作为选人用人的刚性依据,则鲜明树立“有为者有位”的用人导向。因此,必须把“靠公认”嵌入干部工作全链条,将群众评价作为干部选拔、晋升、奖惩的重要依据,让扎根基层、实绩突出、群众认可、政德过硬者脱颖而出,让虚浮造势、华而不实、脱离群众、跑官要官者失去空间。当“靠公认”成为选人用人的刚性约束,干部就会自觉、主动将为民造福的理念内化于心、外化于行。长此以往,便会逐步形成为民造福—群众满意—得到公认—为民造福的良性循环,激励更多干部多做就业保障、教育公平、医疗服务、养老普惠、住房改善、生态保护等群众关切的民生实事,多干打基础、利长远、惠民生的潜绩,让群众获得实实在在的利益,让“为公”立场、“为民”初心得以真正落实和检验。
参考文献:
[1]《习近平关于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论述摘编》,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26年。
[2]习近平:《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求是》2026年第7期。
[3]李智勇:《政绩观问题是一个根本性问题》,《求是》2026年第6期。
[4]颜晓峰:《正确政绩观的核心是为人民出政绩》,《红旗文稿》2026年第5期。
[5]邱耕田:《中国共产党发展理念及其在新时代的发展》,《马克思主义研究》2025年第1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