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晓雯:精准打击涉网络黑恶犯罪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53 次 更新时间:2026-09-09 2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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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晓雯  

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深度应用,黑恶势力的活动空间正在从“网下”向“网上”快速延伸。涉网络黑恶犯罪,即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黑恶势力犯罪活动,日益成为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突出问题。近期,党中央部署开展为期一年的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此次专项斗争在依法严厉打击“村霸”等传统黑恶犯罪基础上,要求密切关注黑恶犯罪新动向,重点打击利用网络平台和软暴力手段有组织实施的黑恶犯罪。这要求准确把握涉网络黑恶犯罪的规律特点,在法治轨道上形成更加系统的应对思路。

涉网络黑恶犯罪是司法实务中对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有组织犯罪的统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的规定,有组织犯罪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组织实施的犯罪;利用网络实施的犯罪,符合上述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有组织犯罪。与主要在线下现实生活中实施的传统黑恶犯罪相比,涉网络黑恶犯罪在犯罪组织结构、作案方式、危害后果等方面均有其自身特点。从组织结构来看,呈现出松散化特点,犯罪成员之间短时间内通过信息网络或虚拟身份相互纠集即可形成一定规模的犯罪团伙。从作案方式来看,分工日益精细化,不同环节由不同人员或专业团队负责,犯罪手段更趋隐蔽化。从危害后果来看,涉网络黑恶犯罪突破了传统犯罪的地域时空限制,渗透力更强、波及面更广、被害人更多,危害巨大。此类犯罪的典型形态主要包括网络“套路贷”、裸聊敲诈、恶意索赔、负面舆情敲诈、网络水军滋事、网络暴力传销、软暴力催收等,涉足领域从传统的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等行业向互联网金融、网络自媒体、电子商务等新兴领域渗透,严重破坏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

近年来,各有关部门围绕依法惩治涉网络黑恶犯罪,持续完善制度规范、加大工作力度。《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黑恶势力犯罪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强调“坚决依法严厉惩处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黑恶势力犯罪,有效维护网络安全和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公安机关持续深入开展重点行业领域综合治理,开展涉网络黑恶犯罪等突出问题排查整治和专项行动。审判机关依法审结并严厉惩治一批相关犯罪行为,充分发挥了刑罚的威慑功能和教育功能,有力遏制了涉网络黑恶犯罪的滋生蔓延。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批捕、起诉等职能,对重大案件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从严惩治涉网络黑恶犯罪。在现有工作基础上,面对涉网络黑恶犯罪呈现出的新特征新变化,需要在发现、打击、惩处犯罪等方面进一步加强。

及时发现涉网络黑恶犯罪线索,掌握打击犯罪的主动权

涉网络黑恶犯罪隐蔽性强、技术化程度高,传统的线索摸排方式难以完全适应新形势,需要从多个层面协同发力,构建多维度的线索发现体系。一是充分发动群众、依靠群众,畅通举报渠道,拓宽线索来源。当前,我国各地政法机关已陆续发布有关通告,面向社会广泛收集涉网络黑恶犯罪线索,为及时发现和精准打击此类犯罪提供了重要的社会基础。二是充分运用大数据手段和智能化技术发现线索。涉网络黑恶犯罪的行为痕迹大量留存在网络空间,这为通过技术手段发现线索提供了可能。应当充分运用大数据手段和智能化技术,从资金流向、网络行为中深度挖掘隐蔽线索。通过建立数据研判模型,加强重复警情和投诉举报事项的关联分析,有效锁定隐藏深、伪装强的涉网络黑恶犯罪团伙。三是健全常态化线索排查机制。可建立集中排查、滚动排查、重点排查相结合的工作制度,对群众反复举报的线索开展“回头看”,确保各类黑恶苗头早发现、早预警、早处置。同时,建立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与联合研判机制,实现信息互通和协同联动,提升对涉网黑恶线索的发现和处置效率。

全链条摧毁涉网络黑恶犯罪生态,遏制犯罪再生能力

涉网络黑恶犯罪的背后往往形成了一套链条化、系统化的运行机制。进入网络空间后,违法活动的组织、引流、实施、获利被拆解到不同环节,单一环节的行为具有较强的伪装性和隐蔽性,看起来可能危害性并不强,但各环节环环相扣,组合起来可能形成持续施压、放大危害的控制网络。有效打击涉网络黑恶犯罪,必须从惩治实施者向摧毁整个犯罪生态深入。一是强化跨区域、跨部门的合作。有关部门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健全完善风险防控、线索核查、案件会商、协同整治等工作机制,形成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工作合力。二是深挖工具链、资金链、利益链。既要依法惩治实施黑恶犯罪的组织和人员,也要深挖为其提供技术支持、账号资源、流量通道、支付结算等服务的黑灰产业链条。特别是着力强化网络平台主体责任,坚决斩断侵犯公民个人信息、非法软件开发、“养号控评”“吸粉引流”“跑分洗钱”等上下游犯罪不法利益链条。三是深化行业治理。对于案情重大复杂、社会高度关注的涉网络黑恶案件,应当加大责任倒查力度,既依法严惩背后的“保护伞”,又深挖彻查各类“软保护”问题。同时,在个案办理、类案研判中发现黑恶犯罪背后的行业乱象及社会治理难题,推动重点行业领域、重点地区防范整治,把案件侦办与平台治理、行业整治、源头防范结合起来,防止黑恶犯罪反复滋生。

准确适用法律,严格依法公正办案

涉网络黑恶犯罪与正常社会活动在外观上更容易混杂,更考验办案机关的事实认定、证据审查和法律适用能力。在事实认定层面,应当严格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重点从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分析上述四个特征相互间的内在联系,根据在网络空间和现实社会中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对公民人身、财产、民主权利和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所造成的危害,准确评价,依法予以认定。在证据审查层面,此类犯罪涉及大量电子数据,需要高度重视电子证据的收集、固定和审查运用。电子证据具有易篡改、易灭失的特性,收集和固定应当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确保来源合法、内容完整、保管链条清晰。审查判断时,应当结合电子证据与其他证据之间的印证关系,对案件事实进行综合认定。对于被害人人数众多等客观条件限制,无法逐一收集被害人陈述的,可以结合已收集的被害人陈述和经查证属实的账户交易记录、通讯记录、电子数据等证据,依法综合认定相关事实。在法律适用层面,应当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和证据裁判原则,准确区分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积极参加者与一般参加者,根据犯罪事实、情节以及人身危险性、主观恶性、认罪悔罪态度等因素依法分别对待,切实做到宽严有据、罚当其罪。同时,司法机关应通过出台司法解释、发布典型案例等方式,围绕涉网络黑恶案件证据标准、组织与行为特征认定、电子数据固定等关键问题,进一步统一办案尺度,不断提升涉网络黑恶案件办理质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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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 学习时报 》( 2026年09月09日 第 03 版 ),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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