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大力会长、万春会长、云腾会长、立山会长、相军检察长、学斌书记,各位专家学者,同志们:
大家上午好!今天,由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中国犯罪学学会、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中国法学会刑事执行法学研究会联合主办的“刑事政策与犯罪治理”学术研讨会隆重举行,来自理论和实务界的专家学者齐聚一堂,深入探讨“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这一重要课题,意义重大。在此,我谨代表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次研讨会的召开表示热烈祝贺!对承办本次会议的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云南大学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表示衷心的感谢!
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和国家“十五五”规划纲要明确要求“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这是党中央立足于新的历史方位,对刑事法治工作作出的深远谋划,为新时代刑事法治建设提供了根本遵循与方向指引。近二十年来,我国的犯罪结构发生深刻变化:轻罪占比超过85%,严重暴力犯罪持续下降,但新型网络犯罪、涉众型经济犯罪等不断涌现,犯罪治理面临多重挑战。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既是回应犯罪结构变化的现实需要,更是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统一的时代命题。实践中,政策的贯彻落实仍存在薄弱环节:重刑依赖思维仍然存在,宽严对象和标准把握不够精准,治罪与治理并重理念落实尚不到位,这些短板亟需在理论与实务层面加以破解。在此背景下,本次研讨会的召开恰逢其时,对于凝聚共识、破解难题,推进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提升犯罪治理科学化水平,夯实中国式犯罪治理体系的法治根基,具有重要意义。结合论坛主题,我谈三点意见,与各位同仁交流探讨。
一、领会核心要义,夯实刑事治理的思想根基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我们党在长期犯罪治理实践中形成的基本刑事政策,承载着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宽猛相济”“世轻世重”“明德慎罚”的治理智慧,也深刻回应着新时代刑事法治的现实需求。宽严相济不仅是司法裁量的策略选择,更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制度安排。全面准确贯彻这一政策,必须准确把握其核心要义。唯有在理论上厘清“宽”“严”“相济”各自的内涵与辩证关系,才能在实践中做到不偏不倚、宽严有度。
所谓“严”,主要是指对主观恶性较深、罪行严重、人身危险性较高、社会危害性较大以及具有法定、酌定从重处罚情节的,依法从严惩处。在刑事司法中,要对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严重危害人民群众利益、严重挑战法律和伦理底线的犯罪,依法从严惩处,彰显法治的力度与权威。(比如对故意杀人、抢劫、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各类严重经济犯罪,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等领域危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等犯罪,必须坚持“严”的主基调,依法从重从快惩处,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当前要深刻领会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大意义,对涉黑涉恶违法犯罪,保持高压震慑态势,坚持重拳出击、露头就打,为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建设保驾护航。)
“严”不是重刑主义,而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必然要求,是维护社会秩序的底线保障。所谓“宽”,主要是指对罪行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犯罪,或者具有法定、酌定从宽情节的,依法从轻、减轻乃至免除处罚,注重发挥“宽”的教育感化功能。(比如对电诈犯罪中沦为工具人的未成年人、在校学生,对非法集资类犯罪中处于较低层级仅获取日常工资的人员等,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依法从宽处理,用“宽”的温度给失足者以回归社会的机会。)
“宽”不是放纵,而是在法治框架内的教育挽救,是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慎刑理念的体现。所谓“相济”,主要是指宽以济严、严以济宽、宽严互补、宽严适度,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罚当其罪。(宽中有严,严中有宽,例如对法定刑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我们一般认为是轻微犯罪,但如果被告人具有侵害未成年人、妇女、老年人、残疾人等恶劣情节,或系累犯、再犯、认罪悔罪态度差、有能力退赃退赔而隐匿转移财产等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就要在法定刑幅度内从严惩处。)
二、锚定立场遵循,把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实施方向
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新时代刑事法治的重大课题。我们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根本遵循,熟练掌握科学方法,不断深化对刑事政策规律性认识,确保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实践中落地见效。
要坚持系统观念,统筹发展与安全两个大局。安全是发展的前提,发展是安全的保障。刑事政策的贯彻落实,必须主动对接国家发展战略,既要坚决捍卫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又要有力保障市场经济秩序、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比如在人工智能等前沿领域,要平衡好风险规制与创新保障,既守住安全底线,又为技术发展预留探索创新空间。)
要坚持人民至上,实现法理情有机统一。宽严尺度的把握,要充分考虑人民群众的实际感受,顺应人民群众朴素的正义感,做到法理情兼顾,三个效果有机统一。既不能机械司法、就案办案,脱离群众普遍认知和社会基本价值观念,也不能片面迎合情绪化、非理性的网络舆情、突破法律底线,而要将天理、国法、人情融入司法裁判,让专业判断与群众认知同频共振,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例如,要完善司法公正的评价与实现机制,对重大敏感案件可探索判前社会效果评估,综合考量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行为人主观恶性与人身危险性,做到宽严适度、罚当其罪,以公正裁判凝聚社会共识。)
要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实践精准发力。政策的生命力在于解决实际问题。当前,实践中一些带有普遍性的疑难案件,往往涉及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贯彻问题。我们要立足司法实践发现真问题、研究真问题,以问题破解推动政策完善,让刑事政策始终贴合实践需求、解决实践困惑。(比如,杭州女子取快递被造谣案,促进了诽谤罪自诉转公诉规则的优化和完善;天津大妈非法持有枪支案,促进了涉枪违法犯罪规则指引的细化和完善。)同时,刑事政策不是一成不变的,要根据社会治安形势、犯罪演变趋势、经济发展阶段以及民众法治期待等,因时因势因案动态调整。
要坚持治罪治理并重,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在依法惩治犯罪的同时,更加注重源头治理、综合治理。在个案办理中,注重矛盾纠纷化解与社会关系修复,强化类案研判,深入剖析犯罪成因,针对社会管理问题,善用“三书一函”等机制填补治理漏洞,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社会效果。完善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协同多方力量构建犯罪人员复归社会支持体系,降低犯罪人员的再犯风险,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健全实践路径,增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实施效能
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关键在于把理念转化为行动、把政策转化为实效。要聚焦刑事法治全链条,系统推进刑事立法、司法、执行协同发力,不断提升政策贯彻落实的科学化、精准化水平。
在刑事立法上,着力构建“严而不厉”的刑法结构。立法是政策的法治化表达。要科学划定犯罪圈,对可通过民事、行政前置法有效规制的行为,原则上不应轻易犯罪化;确有必要入罪的,须经充分论证,防止轻罪过度扩张和刑法前置化倾向。同时,要优化刑罚体系,降低对长期自由刑、死刑等重刑的依赖,细化主刑、附加刑梯度层级,适度扩大单处罚金刑适用,细化资格刑配置,确保罪刑配置科学均衡。
在刑事司法上,着力做到精准施策,确保罚当其罪。刑事审判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落地的关键环节。要辩证把握宽严标准,扭转重刑威慑或一味从宽的片面思想,综合考量犯罪动机、手段、情节、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及事后表现等因素,做到罪责刑相适应。要综合把握宽严效果,如对正当防卫的案件认定,要立足防卫人立场,根据社会一般人的认知标准,综合不法侵害的手段、紧迫程度和严重程度及防卫的条件、方式、强度和后果等进行实质判断,不能事后苛责。(近期,陕西咸阳秦都区法院宣判的全国首例反强拆致死认定正当防卫案,充分体现了这一政策精神。该案中被告人张恒面对多人非法夜闯民宅暴力强拆,危急之下进行反击,致一名强拆人员死亡。法院一审认定张恒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依法判决其无罪。该案根据被告人所处的情境和一般公众的普遍认知,综合考量各种情节,做出认定正当防卫的界定,纠正了“谁死伤谁有理”的片面裁判逻辑,对同类案件裁判具有重要参考意义。)
刑事司法中还要运用好但书出罪功能。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了形式+实质判断的犯罪概念。如果行为在形式上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但经实质判断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直接援引但书规定予以出罪。但书是刑法总则关于出罪的总括性规定,原则上适用于刑法分则的所有罪名。关于但书,实践中较为突出的问题是还存在不敢用、不会用、不善用的情况。为确保但书规定在实践中真正落地,可以通过加强司法解释、健全案例指导、规范程序出罪等方式,充分激活但书的出罪功能。我结合这些年来的办案实践和思考,就如何用好但书写了篇题为《论但书出罪》的文章,希望大家批评指正,共同推动但书运用机制的优化和完善。
在刑罚执行上,着力提升教育改造效能。要完善缓刑、社区矫正等制度,提升缓刑适用率;引入心理辅导、技能培训等专业力量,丰富公益劳动、无偿服务等义务内容,推动社区矫正从“管得住”向“矫得好”升级。深化减刑、假释制度改革,构建更科学、合理的再犯危险评估的方法,提高适用的操作性。同时,深化行刑衔接,对依法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的案件,及时移送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构建从刑事制裁到行政处罚、从监禁执行到社区矫正的梯次治理体系。
同志们,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推进中国式犯罪治理现代化的必由之路。在座的各位专家、学者在各自领域有着深厚的造诣,希望大家以本次研讨会为契机,深入交流、集思广益,推动形成更多高质量研究成果,更好以刑事法治之力护航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为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和法治中国贡献智慧。
最后,预祝本次论坛取得圆满成功!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