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公共管理实践与研究的不断深入,公务员道义责任与岗位责任的伦理冲突问题已引起行政学界和政府改革实践层面的普遍关注。道义责任与岗位责任二者孰轻孰重的问题也是长期以来行政伦理研究的热议话题。尽管库珀也尝试性地给出调和道义责任(主观责任)与岗位责任(客观责任)之间公务员伦理冲突的方向,却依旧缺乏一个有效化解这个伦理冲突的一个体系化的理论框架和思路。于是,生态型责任政府建构理论应运而生。
生态型责任政府主张将生态思维注入到政府责任当中,以政府生态责任的落实与追究为目标;它的生态思维已不仅局限于环境保护责任的有效担当,还意味着一个国家治理过程中秉持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多维均衡发展理念。同时,生态型责任政府主张通过契约的路径,实现政府生态责任的重重锁定,而行政契约就是生态型责任政府的整个契约体系的终极层面与环节。生态型责任政府中行政契约的科学设置与建构,直接决定了整个生态型责任政府现实运作与转化的有效性。在着手生态型责任政府的行政契约有效打造之前,我们必须先对生态型责任政府的概念,以及行政契约在生态型责任政府中的定位与作用进行必要的研究和探讨。
一、生态型责任政府中的行政契约
(一)生态型责任政府的内涵
生态型责任政府是以“理性生态人”行政价值理念为指导的,它主张通过建构一个有效的大契约体系,实现从政府生态道义责任到政府生态岗位责任的重重锁定与追究,它主要包括道德契约、政治契约和行政契约三个层面。关于生态型责任政府的界定主要有如下方面:
第一,它具有“生态性”,是在生态文明建设背景下,对责任政府的新型时代解读。它主张将“理性生态人”行政价值理念注入责任政府建构之中,建构具有“生态性”的责任政府。“理性生态人”行政价值观强调在追求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的同时,考虑到未来的代际公平和生态正义的问题,最终实现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和谐共进的可持续发展之道。第二,它以政府生态责任的有效担当为目标与使命。生态型责任政府中的政府责任体系不同于传统的政府责任体系划分,它主张实现政府责任的“生态性”定位,而不是将政府生态责任仅仅视为与政治责任、经济责任、社会责任和文化责任相平行的、额外追加的一个责任指标。它以政府生态道义责任为统摄,通过政府生态岗位责任的具体外化,形成一个新型的政府责任体系建构。第三,它具有“契约性”,主张通过契约(合同)的路径实现政府生态责任的追究与落实。在对政府生态责任进行客观锁定时,最有效的路径就是通过法律手段,生态型责任政府主张通过契约(合同)的方式形成一个大契约系统,它包括道德契约、政治契约、行政契约三个层面,最终实现政府生态责任从主观责任到客观责任的一体化锁定与追究。通过契约,对政府列出明确的责任清单,并通过民众、代议机关、司法机关或执政党对政府的履约情况进行监督和责任清算,最终有效达成生态型责任政府的切实打造。
(二)生态型责任政府中的行政契约定位
在生态型责任政府的大契约体系中,道德契约是高位契约,政治契约是中位契约,而行政契约则属于低位契约。高位、中位或低位的界定,只是逻辑的先后,而不是价值的高低。生态型责任政府的道德契约是以政府生态道义责任的锁定为目标和使命,它奠定了生态型责任政府的灵魂与根基,也是生态型责任政府打造的第一步,所以,我们称之为生态型责任政府的高位契约;生态型责任政府的政治契约是以某届政府的生态岗位责任的有效追究与落实为使命,它是对生态型责任政府道德契约的延伸和发展,是由政府生态道义责任向政府生态岗位责任迈进的链接层面,是高位契约的延伸与具化,为此,我们称之为生态型责任政府的中位契约;生态型责任政府的行政契约,是在政治契约基础上,由某届政府的生态岗位责任进入到每一位公务员的生态岗位责任的锁定与追究层面,是中位契约的进一步具化和体现,所以,我们称之为生态型责任政府的低位契约。
生态型责任政府的行政契约是以公务员(行政人员)的个人岗位责任的有效落实为目标和使命,它涉及行政的合法性问题。当生态型责任政府由道德契约层、政治契约层进入到行政契约层的打造时,已经将生态责任从生态道义责任、政府岗位责任的锁定与追究进一步推进到每一个公务员岗位责任的锁定与追究层面,使政府生态责任真正落实到具体的岗位和每一位公务员身上。在探讨行政契约与责任政府的关系时,我们需要强调如下几点:第一,行政契约在整个生态型责任政府的契约体系中,尽管是低位契约的定位,但它只是功能体系上的逻辑次序,在价值意义上,它的作用不可低估。如果没有行政契约的落实和配备,生态型责任政府建构不可能深入到政府运作的细枝末节。如果将道德契约比喻为一棵大树的根,政治契约就是大树的躯干,而行政契约就是大树的枝叶。枝繁叶茂的大树才是具有强大生命状态的象征和表现。为此,除了要有扎实的树根、强劲的树干,还需要茂盛的枝叶。行政契约建构的成败直接影响着生态型责任政府这棵大树的生长状态。为了保证生态型责任政府这棵大树得以枝繁叶茂、生机盎然,行政契约层的有效打造不可或缺。第二,行政契约是以生态型责任政府中道德契约的精神为终极统摄。行政契约和政治契约一样,都受到道德契约的统摄和影响。生态型责任政府中道德契约的高位契约定位,规定出它对中位契约、低位契约的层层统摄和指引,逻辑定位的先后性有效地解决了政府实践中常常出现的道义伦理与岗位伦理冲突的问题。第三,它是对中位契约 ——生态型责任政府的政治契约的具化与延伸。生态型责任政府中的行政契约层是低位契约层,它是以中位契约层 ——政治契约层的有效建构为前提和基础。生态型责任政府中的政治契约强调某届政府的生态岗位责任,它以绿色施政纲领的提出为标志,并以此作为对某届政府进行生态责任清算的依据。但关于政府生态责任的追究,政治契约只能止步于某届政府责任清算上。然而,整个政府的有效运行是通过政府中每一个公务员岗位的设置和功能的配置来最终实现的,因此,我们还必须将生态责任推进到每一个公务员的岗位责任设置层面,以保证政府生态责任的最终落实。
综上所述,生态型责任政府的行政契约强调将政府生态责任与每个公务员岗位责任的有 效结合,通过明确的责任清单来强调公务员对政府生态责任的承担与履行,它涉及到每个公务员的合法性问题。在对其概念与定位进行必要界定之后,我们还需要探讨生态型责任政府的行政契约的理论渊源与实践依据。
二、生态型责任政府的行政契约之理论溯源
(一)委托—代理理论与新公共管理中的契约外包制
契约理论最重要的延续和发展是委托—代理理论(the principal-agent theory),委托—代理关系在本质上来说是一种契约关系。委托—代理理论的开创者们不仅探索了代理问题,同时也研究了委托问题。整体看来,委托—代理理论是对员工、管理者和所有者等不同主体之间的内在关系以及更为普遍的市场交易关系的多维度解释与剖析。同时它也被叫作“激励理论”或“信息经济学”,因其重点研究的是信息不对称前提下的行为人利益关系。有学者认为,从信息经济学角度,不同利益目标的双方从有意签署合作协议开始就形成了委托代理关系,信息不对称则成了委托代理关系的核心。
委托—代理理论在公共管理领域中的实践与应用层面,最有效的代表是新公共管理中的契约外包制。作为公共部门治理范式的最新理论发展,新公共管理(NPM,New Public Manage-ment)最早发源于英国,并迅速拓展到北美和大洋洲地区,比如美国、新西兰和澳大利亚,然后又传播到欧洲大陆及斯堪的纳维亚半岛。作为世界管理革命的重要组成部分,新公共管理在不同程度上对世界各国都有影响,法学、经济学以及博弈论都为新公共管理提供了坚实的理论支撑,但新公共管理理论并不是对传统分析框架的取而代之,而是使用“契约主义”为公共部门治理增加了新的研究路径和方法。契约外包制作为新公共管理实践中的有效探索,它强调将应该完成的事项用司法协议的形式固定下来,这种形式包含了大部分促进效率提升的因素:第一,强调自愿性;第二,目标取向的;第三,以动机为基础的;第四,具体明确的;第五,有一定的时间限制的。合同制意味着对双方同意的事项规定了明确的条件:提供什么?由谁付费?还需要遵守哪些额外的义务?“合同制是一种理性的选择,而如果合同被严格执行的话,理性会达到帕累托最优。如果合同本身不能达到帕累托最优的话,就会激励进一步的协商,直到一方再也不能从另一方处得到更多的好处为止。因此,外包制或交易型合同意味着一个帕累托最优的结果,因为买卖双方都有动力去追求对双方最好的交易,如果是充分的竞争的话,那么谈判游戏将朝向惟一的解决方法——竞争方向发展。从个人理性的视角看,这是一种均衡。”
(二)对新公共管理中行政契约理论的借鉴
在新公共管理中,契约理论是核心和关键。但是,在建构生态型责任政府时需要做到“拿来主义”,谨慎地加以吸收与借鉴,并处理好如下两个问题:
第一,长期公共契约与短期公共契约各自的适用性问题。新公共管理中的契约理论,对长期公共合同和短期公共合同做了比较和区分,主张在一定层面以短期公共合同取代长期公共合同。在我们将契约制引入生态型责任政府建构时,由于长期公共合同与短期公共合同各有优缺,我们可以从其适用范围的角度考虑公共合同是长期还是短期的设置问题。生态型责任政府也是主张通过契约体系的建构实现政府生态责任的重重锁定和落实。在建构生态型责任政府契约体系过程中,某些层面的合同会是长期、相对稳定的,如生态型责任政府的道德契约层和政治契约层中的合同;某些层面的合同则会具有相对的短期性和灵活性,如生态型责任政府行政契约层中的合同。此外,生态型责任政府的行政契约层还会有雇佣合同和绩效合同的划分:从传统观点来看,一般都认为雇佣合同是一种稳定、长期的合同类型(尤其是韦伯的官僚制理论主张的或公务员制度中保障的公共行政人员的长期、稳定的任职待遇和福利,作为公务员的一种权利加以定位);而绩效合同在传统上被视为一种临时性、短期性、任务性的合同类型。新公共管理的契约理论给我们带来的启示在于:为了保证传统的长期公共合同效率与责任的落实到位,它主张引入必要的竞争,甚至认为在一定层面上是可以通过短期合同来取而代之的。为此,在进行生态型责任政府的行政契约层建构时,可以尝试性地挑战公务员的任职稳定性,建构出长期公共合同与短期公共合同兼容的行政契约体系:通过大胆采用具有一定期限的雇佣合同,取代原有的较为僵化的公务员长期合同,以强化责任的落实与清算问题;在涉及某些特定任务时,在相对稳定的雇佣合同基础上,还可以通过签订绩效合同的方式来保证责、权、利的统一配备。
第二,生态型责任政府行政契约建构的适用层面问题。新公共管理中,契约理论是其核心与关键,在对此理论进行吸收与借鉴时,也不能机械地进行理论套用,要考虑其适用的层面或维度。生态型责任政府的行政契约层强调通过政府与行政官员之间契约的签订,最终确保政府生态责任的有效追究和落实,它涉及行政层面的正当性问题。但生态型责任政府的行政契约是以道德契约和政治契约的有效建构为前提和基础。道德契约是整个契约体系的灵魂和基调,政治契约则是在道德契约基础上对某一届政府的生态责任进行具体界定,行政契约则是在政治契约的基础上,进一步结合每个具体的官员的政府生态责任的追究与清算。可见,单一的行政契约层建构是欠缺灵魂和内核的,这也是生态型责任政府行政契约的有限性的集中体现。这就要求在建构生态型责任政府时,必须有一种三重契约的体系设计思维,以解决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常常出现的机会主义和道德风险问题。
三、生态型责任政府的行政契约之现实依据——中国公务员聘任制
我国公务员的聘任一贯以来坚持协商一致、平等自愿的基本原则,由国家机关与所聘公务员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及义务。同时,聘任制也是国家机关根据自身职位需要,以签订合同的方式来选拔、录用和管理政府公务员的基本人事管理制度。从形式上看,聘任制、委任制和选任制都是国家机关公务员的任职方式。任职方式是聘任制的核心,它同时也是包括产生及管理方式等流程在内的一整套完整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公务员职位聘任的主体是国家机关与公务员。职位聘任不是企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的方式,也不是机关任用政府雇员或者兼职顾问等人员的方式。公务员与国家机关因聘任形成的是人事行政法律关系,而不是简单的民事法律关系和劳动法律关系。第二,国家机关应当与公务员签署聘任合同。公务员的聘任不是通过通知或者公布任职决定,而是必须要签订聘任合同。第三,公务员职位聘任作为一种任职方式,以任职作为前提和基础,任职后即与其他公务员一样具有公务员身份,在解除任职后即自动失去公务员身份。
公务员职位聘任同时也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合同管理。在国家机关与公务员确定聘任关系之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和聘任合同将成为国家机关对公务员进行管理的主要依据,同时公务员根据合同履行应尽的职责和义务,享受相应的权利和待遇。二是平等协商,在双方确定聘任关系的过程中,国家机关与个人之间处于平等地位。双方在签署聘任合同之后转变为聘任关系,但可以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变动或解除合同。三是任期明确,根据我国的《公务员法》,聘任制公务员的任期一般为一至五年,聘任期满任用关系自动终止,在双方都有需要的前提下可以协商续聘。
根据我国《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当前我国公务员聘任制的范围主要包括专业性职位和辅助性职位的聘任。专业性职位要求应聘者具有一定时间的专业学习经历,同时掌握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专业性职位一般包括领导性职位和非领导性职位。中共中央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明确指出:“党政机关部分专业性较强的领导职务实行聘任制。” 同时专业性职位具有如下特点:第一,有极高的专业技术、知识要求;第二,面向国家机关紧缺急需的人才,比如 IT、法律、财会、金融等,这些岗位的通用性和专业性较强,同时这类人才在市场上也较为紧缺,有聘任需求的机关也应该增强自身对这类人才的吸引力。辅助性职位具有较强的事务性,在国家机关的日常运行中一般处于从属和辅助地位,比如数据录入、文件资料管理及分发、普通文秘或书记员等职位,这类岗位的社会通用性较强,通过实现与市场的有效衔接,可极大地降低用人成本,提升用人效率。
聘任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合同双方经过平等协商所达成的关于义务、权利以及其他事项的共识。聘任合同的内容是聘任合同成立并发生法律效力的核心。如果一份聘任合同没有实质性的权利义务条款,或者权利义务条款不明确,那么这份聘任合同就是无意义的一纸空文。关于聘任合同的具体内容,根据我国公务员法的规定,它应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必备条款;二是协商条款。必备条款是公务员法明确规定的当事人双方必须约定的条款,而法定必备条款和约定必备条款又是必备条款的主要内容。必备条款是公务员聘任合同不可或缺的部分,一旦缺失则聘任合同无法成立或将严重阻碍合同履行。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必需内容是法定必备条款的组成部分,而约定必备条款则包含合同双方自愿协商的内容,法律法规对这一部分并没有直接规定。
聘任合同的法定必备条款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第一,双方的聘任合同期限;第二,具体的岗位及其相关职责要求;第三,薪水、保险、福利等待遇;第四,违约责任。除上述内容以外,聘任合同的必备条款还应该包括如下几个部分:一是基本工作条件;二是重要工作纪律;三是在何种情况下可以终止聘任合同。终止聘任合同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当事人的共同约定,在有下述几种情况之一时,合同可以终止:国家机关和聘任当事人所签订的合同期限已满,此时合同可以终止履行;公务员个人辞职或符合解聘条件时,合同可以终止履行;国家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或因裁减人员解除聘任合同,此时合同可以终止履行;公务员出现伤残、死亡或者退休等情形时,可以终止聘任合同;聘任当事人符合合同中约定的解约条件时,合同可以终止履行;经人民法院或聘任当事人主管部门确认合同无效时,可以终止履行合同;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聘任关系时合同可以终止履行。终止聘任合同是一项法律行为,必须依法办理必要的手续,任何一方擅自终止聘任合同或非法终止聘任合同都应承担违约责任。公务员的聘任合同内容除了上面已提及的必备条款之外,还包括协商条款。协商条款主要指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前提下,认为需要确定的其余重要内容。聘任合同除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在试用期内双方享有平等的权利,都有权解除聘任合同。
公务员聘任制在公共管理实践中的有效运行,充分印证了契约制在公共领域的适用性。在传统的韦伯官僚制公共管理范式中,以长期、稳定的公务员录用制作为国家公职人员的基本权利和保障的定位,随着不断强化政府生态责任有效履行的呼声不断扩大,这一做法遭到质疑和挑战。任务导向型、绩效型、责任锁定型的公务员短期行政契约被引入到公共管理领域,这已经成了时代的呼唤和未来的必然路径选择。公务员聘任制给生态型责任政府的行政契约建构带来的启示主要表现在如下方面:第一,聘任合同在内容上以责任清单的形式有效罗列,明确公务员任职的目标和使命,以具体岗位为基础,强化每个公务员应负的道义责任和岗位责任,有利于日常工作的高效开展与运行。第二,聘任合同具有法律效力,要求公务员必须依合同规定有效履约,当出现未能履约或者违约情况时,就会进入责任清算阶段,从而充分保证履约的动力和效力。第三,以短期聘任合同的形式代替公务员长期任用合同,破除国家公务员终身制,建构出灵活的竞争与淘汰机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出现公务员素质或能力不到位而影响职责与使命的有效达成时,国家机关将以解除聘任合同的方式,淘汰不合格或不能胜任的公务员。第四,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改变公务员固定、僵化的薪酬体系,形成鼓励能者多劳多得的激励工资制。
新公共管理中契约外包制和中国公务员聘任制的实践探索,为生态型责任政府的行政契约建构带来不少有价值的思路与启示,生态型责任政府的行政契约理论尽管来源于这些理论与实践探索,但在功能定位和目标使命上又有所拓展,具有特殊的定位和价值。
四、生态型责任政府中行政契约的特殊性
生态型责任政府中的行政契约与新公共管理中的行政契约、中国公务员聘任制中的行政契约,在实质上都具有法学意义上的行政契约(行政合同)共性:主张以明确、具体的责任清单来实现政府责任的落实与追究。法学视域中的行政契约将行政合同视为法律意义上的具体行政行为,因此它受相关法律的制约和规范。行政合同的相关法律规范在整体上看来具有如下特点:第一,主体特定性。合同双方当事人必定有一方是行政主体,比如行政权力机关以及经过行政权力机关委托或授权而行使相应权力的社会团体、法人和公民。第二,合意要件性。合同双方的“合意”(即意思表示一致)是行政合同的成立要件和成立前提。第三,权利义务非均衡性。行政合同在设置合同双方的权利及义务时,往往会赋予行政主体一方许多特权,比如行政主体有权出于公共需要的考量而单方面变更或终止合同;对不配合履行行政合同的当事人,行政主体有权采取强制手段使其履行,同时行政主体也有监督和指挥履行行政合同的权力。第四,内容局限性。签订行政合同的主要意义在于实现政府的行政管理目标,这其中必定涉及社会乃至国家的公共事务。第五,法律救济专门性。对行政合同的法律救济,除了行政机关内部的复议、裁决等途径,还可提起行政合同纠纷的法律诉讼。该类诉讼应当由人民法院的行政法庭适用行政法律的规定进行审理。它的程序、方式、途径都是由有关行政法律法规专门规定的,不同于一般的合同纠纷诉讼。
生态型责任政府的行政契约除了具有与新公共管理的行政契约、中国公务员聘任制的行政契约的共同属性之外,它还具有与众不同的定位与价值。它是生态型责任政府的大契约体系的中枢神经末梢,政府生态责任必须通过公务员岗位责任清单的形式,实现政府生态道义责任向生态岗位责任的重重锁定和外化,最终确保政府生态责任的有效落实。生态型责任政府的行政契约在目标使命、表现形式、功能定位、作用范围甚至建构形式上,都与新公共管理的行政契约、中国公务员聘任制的行政契约存在着很大差异。生态型责任政府的行政契约在责任主体、责任内容、责任受体、责任机制、责任流程、背景制度设计和政治伦理基础等方面都有一个体系化的建构思路与设计。但在着手进行生态型责任政府的行政契约建构之前,我们必须明确其特殊性,这主要表现在如下方面:
第一,契约的目标与使命:公务员道义责任与岗位责任的兼容。生态型责任政府主张通过契约路径将政府生态道义责任和岗位责任外化为便于追究的法律责任,最终以行政契约的岗位责任清单的形式确保公务员岗位责任的有效履行。在此过程中,道德契约、政治契约、行政契约构成生态型责任政府的三重契约体系:道德契约是上位契约,它以政府生态道义责任的追究与落实为使命,发挥着生态型责任政府的灵魂统摄作用;政治契约是中位契约,它是道德契约的延伸与具化,是政府生态道义责任与具体某届政府生态岗位责任的结合和体现;行政契约是下位契约,它是整个生态型责任政府契约体系的末梢系统,是道德契约、政治契约在公务员岗位责任中的进一步延伸,它是政府生态道义责任、政府生态岗位责任在公务员生态岗位责任层面的具体体现,直接决定了生态型责任政府建构的有效性。
然而,新公共管理中的行政契约强调的是在契约外包中的各方权利与义务的明晰化,便于政府行政责任的追究。中国公务员聘任制中的行政契约往往还停留在以公务员岗位责任(客观责任清单)落实为目的,缺少政府生态道义责任、政府岗位责任与公务员岗位责任的一体化思维。可见,生态型责任政府的行政契约与新公共管理的行政契约,甚至与中国公务员聘任制的行政契约,在其目标与使命界定上都存在着明显的差异。
第二,契约的形式:稳定性合同(长期合同)与灵活性合同(短期合同)的兼容。新公共管理中的契约理论对长期公共合同和短期公共合同作了比较和区分,其实,长期合同与短期合同都各自有其优点和不足,我们主张在生态型责任政府建构时,要形成一个三重契约系统来保障责任政府的真正落实到位问题。在此过程中,高位契约层(道德契约)具有长期稳定性,它规划出了政府对正义的标准与理念;中位契约层(政治契约)具有相对稳定性,它规划出某届政府在执政期间的绿色纲领与发展战略;低位契约层(行政契约)则具有较强的灵活性,它要求在适应变化的环境基础上,结合具体公务员的岗位要求进行具体、明确的责任设置。
第三,契约的功能:雇佣合同与激励合同的兼容。生态型责任政府中的行政合同除了具有长期合同和短期合同之分外,还有雇佣合同和绩效合同的划分。通过对公务员任职稳定性的挑战,中国可以从实际情况出发,量身设计出一种有效的长期与短期公共合同的兼容性契约组合:破除以往所有公务员的铁饭碗局面,大胆采用有一定期限的雇佣合同。涉及某些特定任务时,在有相对稳定的雇佣合同基础上,还可以通过继续签订“绩效合同”来保证责、权、利的统一到位问题。生态型责任行政契约层中公务员岗位契约的构成应当包括岗位日常雇佣合同内容和激励官员卓越表现的激励契约部分。
第四,契约的作用层面:在 contract-in和 contract-out中的定位与兼容。关于公共管理中contract-in和 contract-out的类型划分问题。生态型责任政府中的行政契约与新公共管理中的行政契约存在着的区别还在于:前者关注的是对政府官员岗位责任的落实与追究问题,还不是新公共管理中简单的 contract-in和 contract-out的区分。按照简 ·莱恩的观点,他将行政契约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存在于政府内部的契约,这个往往体现为雇佣契约和激励契约之类的、涉及政府与行政人员之间的契约(合同)签订问题;另一类则主要体现为外包式契约,即政府将公共管理的一些具体事项,以签订契约的方式外包给社会组织、企业等,这时涉及行政契约。而作为生态型责任政府中的行政契约,在类型划分上既受到新公共管理中行政契约类型划分的启发,但又不同于该理论中对行政契约的界定和类型划分。生态型责任政府所指的行政契约是指行政官员(或行政部门)与政府之间的契约,主要强调行政官员或行政部门岗位责任的有效落实与追究,它涉及行政的合法性问题。它也包括两类:第一类十分类似简 ·莱恩的contract-in,是指政府与行政人员之间的雇佣合同和激励合同,通过此类合同的签订,行政人员承诺完成自己的岗位职责,政府方则依据事先在岗位设置中的规定,赋予该行政人员应有的管辖权力和一定的薪酬、福利水平;第二类合同则与新公共管理中的 contract-out有所不同,它并不是指公共服务实行契约外包过程中政府与市场化主体签订的公共服务外包式合同,而是指在进行 contract-out的过程中,为了保证“外包式合同”得以真正有效的履行,以及避免契约外包过程中出现的一些行政权力腐败现象,由政府与负责契约外包合同签订与监督其有效实施的行政负责官员签订的岗位责任合同。该合同的签订可以有效监督契约外包制实施中外包合同的有效履行,同时规避行政官员腐败或失职情况的出现。所以,生态型责任政府的行政契约在责任清算功能上,对于 contract-in的行政契约主要以公务员的岗位责任清算为目标,对于 contract-out的行政契约则强调政府官员在此过程中监督责任的有效承担问题。
结 语
生态型责任政府的行政契约是整个生态型责任政府契约体系的低位契约层,它受到道德契约这个高位契约层和政治契约这个中位契约层的重重统摄。但是,行政契约也是道德契约和政治契约的延伸与具化,通过公务员道义责任和岗位责任的有效锁定,有效实现在公务员个人层面的责任追究与落实。在这样的理论体系架构下,公务员岗位责任既受公务员道义责任的统摄,也是道义责任的具体外化体现,从逻辑上理顺了二者的关系,实现了道义责任与岗位责任在公务员层面的有效整合。此外,吸收和借鉴新公共管理中契约外包制和中国的公务员外聘制经验,可以推进行政契约理论的纵深发展:通过公务员道义责任与岗位责任的整合、长期合同与短期合同的兼容、雇佣合同与激励合同的同构、Contract-in和 contract-out的并举,为公务员责任的有效追究探索出了一个新的理论框架和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