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近几个月,我国接连发生多起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分别是湖南省浏阳市华盛烟花制造燃放有限公司“5·4”特别重大爆炸事故、山西省沁源县留神峪煤业有限公司“5·22”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福建省晋江市某鞋厂“7·9”火灾事故,这些事故均造成重大人员伤亡,也再次敲响安全生产警钟。事故原因和责任认定应以依法依规调查结论为准,但从治理层面看,事故接连发生警示我们:安全生产不是单一企业、单一行业、单一部门的问题,而是发展方式、治理结构、责任体系、法治刚性和政治生态共同作用的系统性问题。越是高危行业,越要强化底线约束;越是地方支柱产业,越不能降低安全标准;越是责任体系已经建立,越要防止其在复杂治理场景中被削弱、被折损、被悬空。
一、完整严密的责任体系是安全生产治理的重要制度优势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不断完善,形成了党委政府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相贯通的责任格局,形成了“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监管逻辑,形成了“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政治责任闭环。这一体系把安全生产从单一部门事务提升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企业落实、社会参与的系统治理任务,是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制度成果。
责任体系的完整性体现在主体清晰。企业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主体,安全投入、教育培训、风险辨识、隐患排查、现场管理、应急处置都是企业不可推卸的法定义务。部门监管责任要求各行业主管部门把安全嵌入行业治理和业务流程,不能把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推给应急管理部门。党委、政府领导责任,从组织领导、统筹协调、资源保障、责任追究等方面为安全生产提供系统性支撑。没有企业主体责任的真正落实,外部监管难以替代内部治理;没有部门监管责任真正到位,风险就可能在行业链条和业务环节中游离;没有党委、政府领导责任真正压实,安全生产就难以获得稳定有力的组织保障。
责任体系的严密性体现在监管逻辑周延。“三管三必须”解决的是安全监管覆盖问题。安全风险不是只在事故发生时才出现,而是贯穿项目准入、生产组织、设备运行、外包作业、检查维修、运输储存、应急处置全过程。因此,谁掌握行业管理权,谁就必须承担行业安全责任;谁管理业务流程,谁就必须识别业务中的安全风险;谁组织生产经营,谁就必须承担相应安全管理义务。只有这样,才能避免安全监管被部门化、边缘化、末端化,才能把安全责任嵌入发展全过程和治理全链条。
责任体系的关键优势体现在压实政治责任。“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把安全生产从一般行政事务提升为党委、政府的重要政治责任。安全生产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抓安全不是影响发展的附加任务,而是保障发展的基础工程;不是某个部门的专项工作,而是检验地方党委、政府治理能力、干部作风和政治担当的重要标尺。我国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方向正确、框架完整、逻辑严密,关键在于把制度优势真正转化为治理效能。
二、系统脆弱性和结构性缺陷影响责任体系运行效能
责任体系完整,并不意味着运行必然有效。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主要解决“谁负责、负什么责、怎样追责”的问题,属于中观层面的治理安排。它要真正落地,必须依托正确的发展理念、健康的政治生态、健全的法治环境、充足的监管能力和真实有效的信息反馈。一旦这些支撑条件出现偏差,责任体系就可能出现“制度完整、运行脆弱”的问题。
发展理念偏差会削弱安全监管硬约束。一些地方从狭隘角度看待安全监管,认为监管越严,企业负担越重,项目落地越慢,营商环境越“不宽松”。这种认识把严格安全监管同优化营商环境对立起来,是对二者的双重误读。严格安全生产监管不是营商环境的减分项,而是营商环境的基础项。良好的营商环境不是对违法违规“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不是对重大隐患“罚一罚、放一放”,更不是以降低安全标准换取项目落地和短期增长;不是让企业少受约束,而是让守法者不吃亏、违法者付代价、投资者有预期、劳动者有保障。营商环境的核心是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制度环境。安全监管越规范、越公正、越有刚性,守法企业越有公平竞争空间,产业链供应链越有稳定预期,地方发展就越有长期韧性。以牺牲安全换来的所谓宽松环境,本质上是低质量竞争环境。
地方支柱产业依赖会形成监管软化压力。浏阳市素有“花炮之乡”之称,烟花爆竹产业具有鲜明地方特色;沁源县所在区域煤炭资源富集,煤炭产业对地方经济运行具有重要影响。烟花爆竹、煤矿等行业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这些行业作业环境复杂、危险因素集中。越是风险集中,越需要最严格的安全标准、最坚决的停产整顿、最彻底的隐患治理。但当高危行业同时也是地方支柱产业、财政收入来源、就业载体和城市名片时,地方治理就容易陷入“发展依赖型困境”。对单个企业停产整顿,可能会牵动就业、税收、订单、供应链和地方经济指标;对一个行业压减退出,可能会影响地方产业定位和发展路径。于是,一些地方对重大隐患更倾向于罚款、约谈、限期整改,而不是果断停产整顿、关闭退出、重塑产业布局。罚款能够增加违法成本,却未必能改变企业落后的工艺、设备、管理和人员结构;如果企业把罚款视为经营成本,监管就容易从源头治理滑向以罚代管,从本质安全提升滑向局部修补。
国家监察刚性与地方执行依赖之间存在结构性张力。以矿山安全监管体系为例,其基本格局是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国家监察相对超脱于地方利益,能够从国家安全生产大局出发发现问题、提出要求、作出执法决定;地方监管贴近企业、熟悉情况,承担日常监管和属地责任;企业负责则是安全生产的基础环节。三者衔接顺畅,本应形成外部监察、属地监管、企业落实的责任闭环。但在实际运行中,国家监察查出的重大隐患,特别是涉及停产整顿、关闭退出、整改验收、复工复产等事项,往往还需要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执行。当矿山是地方支柱产业时,地方政府在执行中会面对经济增长、能源保供、就业稳定、企业诉求等多重压力。本应刚性落实的监管要求,可能在执行环节被协商化、缓冲化,甚至出现停产不彻底、整改不深入、复工节奏提前等现象。这说明,监督权、监管权、执行权并不总是高度统一;当国家监察的刚性要求进入地方发展利益场域后,可能会遭遇属地执行中的利益缓冲和责任折损。
权责能力结构不匹配会导致责任体系悬空。一些开发区、化工园区、港区、功能管理区并不是法定一级政府,却在实践中承担着接近一级政府的治理任务。它们负责招商引资、项目建设、企业服务、基础设施、安全协调、应急处置,有的还承担生态环保、市场监管、消防管理等准行政职能。但在机构设置、执法权限、专业队伍、财政保障、应急资源等方面,又未必具备一级政府的能力。由此形成一种突出矛盾:承担一级政府治理任务,却没有被赋予相应权力、配齐相关机构。与此同时,这类区域往往又是高风险企业、高危工艺、危险物品和重大基础设施集聚地。风险按照产业逻辑高度集中,监管却仍按普通行政区域配置,最终形成“有发展任务、缺监管权力,有属地压力、缺专业能力,有安全责任、缺资源保障”的困境。
从更深层次看,责任闭环不畅和前端治理不足,是安全生产治理反复承压的重要原因。安全生产治理同时依赖“条”的专业监管和“块”的属地统筹。行业部门有标准、有专业、有执法职责,地方政府有组织、有资源、有属地责任,园区管委会靠近企业、熟悉情况,企业承担内部管理责任。但在复杂治理场景中,各方职责边界往往交叉重叠,容易出现“都有管、都管一段、都难闭环”的问题。安全生产不能只在事故发生后追问“谁没有管好”,更要追问“风险为什么这样形成”。公开报道披露,留神峪煤矿事故中存在多套图纸、两套安全监控、隐蔽工作面等问题。这类问题的危险性不仅在于企业自身的违法违规,更在于风险长期脱离真实监管视野。如果不把安全治理嵌入产业规划、项目审批、用地布局、技术改造、财政投入、干部考核全过程,安全生产就容易陷入事故后整顿、整顿后复产、复产后再积累风险的循环。
政治生态问题则是责任体系脆弱性的深层根源。这几起特大事故发生后,地方相关党政和监管干部相继被查,说明安全生产责任失守往往不只是业务失误,而是与地方权力运行、干部作风、政企关系和监管生态密切相关。政治生态一旦出问题,发展理念就会偏移,监管尺度就会变形,执法刚性就会衰减,责任追究也可能停留在表面。企业敢于长期隐蔽作业、规避监管、带病生产,背后往往不是单纯的企业侥幸心理,而是对监管宽松软、执法不彻底、地方保护空间的现实判断。正因如此,政治生态不是责任体系之外的外部环境,而是责任体系能否正常运行的基础土壤;它一旦受到污染,再完整的责任链条也可能在执行中层层折损。
三、以系统治理和法治刚性推动高水平安全建设
破解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的系统脆弱性和结构性缺陷,不能只靠多检查、多开会、多问责,而要把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从严治党、坚持高质量发展贯通起来,分别从制度结构、政治生态、发展理念三个层面发力,把安全生产从末端监管推进到源头治理、系统治理、依法治理。
以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破解责任体系的结构性缺陷。改革的重点是让承担责任的主体增强履责能力,为风险集聚的区域配置足够监管资源,让监督、监管、执行形成闭环。对开发区、化工园区、港区、功能管理区等特殊治理单元,要进一步明确法律地位、职责边界和责任承担方式,推动权责、机构、人员、经费、执法、应急能力相匹配,不能让其长期处于“责任重、能力弱”的状态。对高风险产业集聚区,要推动监管资源跟着风险走、专业力量围着重点配、责任链条顺着风险闭环转,防止用一般化监管应对高密度风险。对矿山等重点领域,要健全国家监察发现重大隐患后的挂牌督办、提级督办、闭环销号、复查验收机制,强化对地方执行环节的全过程监督,防止刚性要求在属地执行中打折变形。要加强监管体系效能评估,优化层级权责,补强基层专业力量,统筹专项整治与常态化监管节奏,避免基层长期疲于应付、监管流于形式。
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还要深入推动行刑衔接,以法治刚性倒逼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对企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能长期停留在行政处罚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危险作业罪,重要意义在于把刑事规制从事故发生后前移到重大现实危险阶段。对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拒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施工等决定,未经依法批准擅自从事矿山开采、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作业,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现实危险的,必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做到重大隐患发现、证据固定、案件移送、公安立案、检察监督、整改销号一体推进,坚决防止“以罚代刑、以改代刑、以停代刑”。同时,加强扎实可行的指导建议和案例示范,围绕矿山、烟花爆竹、危化品、建筑施工、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发布一批可复制、可参照的典型案例,明确什么情形属于“现实危险”,什么证据能够证明企业明知隐患仍冒险作业,什么情况下行政处罚必须转为刑事追责,用案例统一尺度、用法治强化刚性。
以全面从严治党净化责任体系运行的政治生态。安全生产责任落实表面看是监管问题、执法问题,深层看是干部作风问题、权力运行问题、政治生态问题。必须把净化政治生态作为夯实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的重要前提,坚决破除地方保护主义、监管俘获、选择性执法,坚决纠治安全生产领域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对国家监察、上级督查、部门执法已经指出的重大隐患,地方和部门不能以发展压力、企业困难、稳定顾虑为由变通执行。对“以罚代管”“只查不改”“该停不停”“该关不关”“明停暗开”“假整改真生产”等问题,不能只查企业违法违规,也要倒查地方党委、政府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干部作风责任;不能只看事故发生后的应急处置,更要倒查事故发生前的审批把关、日常监管、隐患整改、复工复产、执法移送等关键环节。安全生产领域的宽松软,本质上是责任落实中的政治偏差和作风问题。只有政治生态清朗,责任体系才能硬起来;只有权力运行规范,安全监管才不会在利益牵引和人情关系中失真变形。
全面从严治党还要把行纪衔接真正立起来,以纪律刚性压实公职人员责任。对公职人员的安全监管失守行为不能只停留在业务问责层面。要健全行政问责与党纪政务处分衔接机制,做到查企业违法与查监管责任同步推进,查事故原因与查作风问题同步推进,查业务失职与查政治偏差同步推进。对地方保护主义、监管俘获、选择性执法、失职渎职、权钱交易等问题,要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坚决防止“只追企业、不问监管”“只查事故、不查作风”“只问末端、不问源头”。行刑衔接解决的是企业违法成本过低的问题,行纪衔接解决的是公职人员责任悬空的问题;一个让企业不敢冒险违法,一个让干部不敢失守失责。只有企业违法必被查、涉嫌犯罪依法移送,监管失守必被问责、违纪违法依规依纪依法处理,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才能真正形成闭环。
以坚持高质量发展校正安全生产的底层逻辑。安全不是发展的外部约束,而是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没有安全底线的发展,不是真正的高质量发展;依赖高风险、低安全的发展方式,迟早会以事故、停摆和高社会成本的形式反噬地方发展。对花炮、煤炭、危化品等高危行业集中地区,不能把安全监管简单理解为多检查几次、多处罚几次,而要从产业升级、技术改造、落后产能退出、本质安全提升、替代产业培育等方面重塑发展路径。地方发展越是依赖某一高危支柱产业,越要以更高标准推动其安全转型。绝不能因为其贡献税收、吸纳就业、带动产业链,就降低监管的安全底线。
坚持高质量发展,还要把安全监管纳入优化营商环境的正确轨道。严格安全生产监管不是营商环境的减分项,而是营商环境的基础项。最好的营商环境,不是让企业少受约束,而是让守法者不吃亏、违法者付代价、投资者有预期、劳动者有保障。以牺牲安全换来的所谓宽松环境,本质上是低质量竞争环境。要坚持依法监管、公正监管、精准监管、规范监管,让安全底线成为市场准入的硬门槛、企业竞争的硬能力、地方发展的硬支撑。只有把发展建立在安全可靠、规范有序、公平竞争的基础之上,才能真正实现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更为安全的发展。
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的生命力,不仅在于责任条款完整,更在于责任能够在真实治理场景中落得下、接得住、闭得紧。面对安全生产形势的严峻性、复杂性,必须坚持系统观念、问题导向、底线思维,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以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补齐结构短板,以全面从严治党净化政治生态,以高质量发展校正发展逻辑,以法治刚性执行强化制度威慑,不断提升高水平安全建设能力,以高水平安全保障高质量发展,为中国式现代化筑牢更加坚实的安全根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