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中道德危险防范规制的新动向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3409 次 更新时间:2000-06-25 1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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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冢英明教授(东京早稻田大学法学部)  

今天我想向大家介绍一下日本保险法发展的动向。最近在日本有关保险的纠纷出现了很多,也很受人瞩目。最主要的是道德危险引起的纠纷,简单地说,道德危险是指以不正常手段获取保险金。在这个月,还有一个黑社会分子在自己开的酒吧的酒里下毒,索取他人的保险金,在日本,道德危险案件越来越多,越来越引起人们的注意。在日本,道德危险什么时候开始发生的,我想向大家介绍。

日本与中国不同,判例是一个很重要的依据。而中国对之不太重视。我今天就想向大家介绍一些案例,再介绍一下法院是怎么处理的。

首先,第一个案例是日本首宗道德危险案。

案例:

1985 8 30

投保人 A

保险人 Y

受益人 X(A的妻儿)

A经营一个工厂,与Y签订了保险协议,在经营工厂的过程中,工厂在走下坡路。在这种情况下,A就想得到保险金来挽救工厂。一般情况下,有人就会走自杀的道路,但在这个案例中,A在工厂找了一个与之长相相似的工人,残忍地杀死了这名工人,并将之毁容,换上自己的衣服,在口袋里放着驾驶执照。但是,这个案子被发现了,A只好逃亡,并在绝望中自杀。于是X向保险公司索要保险金。在日本,投保超过一年后再自杀的话,保险公司必须支付保险金。于是X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在这个案子中,很难找到法律依据。为了防止这种情况的出现,在保险法中规定了保险告知,即如果投保人隐瞒情况,保险协定可解除。但A在签订合同时并未想到会出现后面的情况。保险法还规定如果是受益人为了得到保险金而将A杀掉的话,保险公司可以拒绝支付,但A是自杀。在刚才的例子中,A自杀已过了一年期限,A的家属似乎有权得到保险金。但无论谁知道这件事后,都不会认为应该给A保险金,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制定了特别解约权。

特别解约权在案例二中得到了应用。

案例二:1988 5 23

投保人,受益人X保险人Y

X向五家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这是一笔金额巨大的投保。X与朋友合谋,在X开车时,让朋友开一部大卡车撞了一下,由于是合谋,当然撞得很轻,X在事故后进了医院。而根据保险合同,X每住一天医院,可以得到2万日元。这比X的工资还要高,于是X宁愿住院也不工作。在这种情况下,法官使用了上一案例中的特别解约权。法官是这么解释的,保险合同是一种长期合同,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应该形成一种信任关系。法官就是以X破坏了这种信任关系为由,解除保险合同。

在道德保险中,没有很好的适用法律条文,法官只能从信任关系这种基本原则出发。

案例三:1987 2 27

投保人 A

保险人 Y

受益人 X(X的妻子)?

案例三较复杂。A的妻兄是一个黑社会成员,他做过很多将投保人杀掉以得到保险金的案子。X大概受到哥哥的影响,将A杀掉。在案子中,A死于交通事故,但法院怀疑交通事故是X与哥哥合谋的,但没有证据,但又怎么都很可疑,于时法官引用了民法的错误原则,错误发生,合同无效。因为保险公司在订立合并不知道A的妻兄。

案例四

1990 3 6

投保人 A

保险人 Y 1 Y 2

受益人 X

灾害保险金 7亿3600万日元

A在事业上很不顺利,于是与Y 1,Y 2分别签订了非常高额的灾害保险。这个人跑去了马尼拉,在那里找了个职业杀手。他让杀手用无痛苦的方法杀掉自己,并能迅速地让人发现。很快他的尸体出现在马尼拉街头。虽然,罪犯始终未找到,但已有证据证明他想找人杀死自己。但这两件事的联系没有人能证明,虽然他想找人杀死自己,但这并不能证明他的死是由他自己找人干的。法官运用了“危险显著增加无效”,但这是在财产保险中的。比如一个人为自己的房子买了火灾的保险。但如在房子旁边新建了一个加油站,就是危险显著增加。在这个案例中,法官的运用是很奇怪的,学者们对此也很有争议。

案例五

1994 5 11

投保人 X,(董事长)X 2(公司)

受益人X 1

11件契约

保险金额 15亿6000万日元

每年投保金 125,000万日元

在案例五中, X1出了交通事故,导致下肢瘫痪,按照合同,保险公司必须向他支付保险金额的一半。但法院怀疑X1在签立合同时有欺诈想法。因为X2的经营状况不太好,而在这种情况下,X2还要每年花125,000万元为X1签订保险合同。法官认为,X2违反了民法中的公序良俗原则,因此合同无效。我认为,使用这一原则是一个很危险的行为。 为什么这么说呢?如果单凭保险金额巨大就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那么,什么样的金额叫巨大呢?

案例六

投保人 X公司

被保险人B (原是X的职员,但已脱离X)

受益人 X

保险金 200万日元

一天,B因交通事故死亡,于是X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但法院查明,B并不是X的职员,于是认为X有欺诈行为。欺诈活动中一般运用违反告知义务原则,但此案中法官直接运用欺诈原则,认定保险金同合无效。

我认为,在合同中写入欺诈这一条,是没有什么法律依据的。它是从民法中来的,与保险法本来没有什么关系,把民法中的原则轻率地用到保险中来,是不是很恰当呢?很多人都对此有疑问。

由于人身保险的金额是不定的,你想定多高就定多高,因此就有人冒道德危险去骗取保险金。而财产保险就不同了,财产保险是赔偿性的,保险金不会超出财产很多,但近年来日本世风日下,在财产保险中也出现了道德危险。

案例七

保险人 X

被保险人 Y

保险金 12亿日元。

X拥有一批宝石,他给保险公司出示他的宝石,说这些宝石价值12亿。他将所有的钱都拿去投保,以至连生活都成了问题。这时候,他的房子着火了,于是他向保险公司索取保险金。但保险怀疑宝石并不在房子里,而且,即使真在房子里,宝石也不会烧坏。于是,保险公司拒绝支付,法官以公序良俗原则认定保险公司无需支付。

对于公序良俗原则和欺诈原则,赞成的和反对的都有。赞成者认为,现在日本世风日下,因此,有必要加强防范,杜绝各种道德危险。但反对者认为,保险本身就有赌博性,要彻底杜绝道德危险是不可能的。不管怎样,可以肯定的是,日本这种情况还是会不断出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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